国际法课件6章讲解
国际法(1-6章)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国家领土变更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转移的法律 关系。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
(1)条约渊源:1979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 家对条约外事项继承的条文草案》。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换言之,就是将各种国际法 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分散走向系统 (2)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三、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 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 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 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一)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隐含权能说与组 织约章说) (1)召集外交会议 (2)派接外交使节 (3)协调国际关系 (二)缔约权 (1)总部协定 (2)其它协定 (三)求偿权
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
民族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与对外自决权) (1)建国权 (2)制度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Succession
一、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 际法主体向另一个国际法主体转移的法律关系。
二与国内法上的继承之间的差别
(1)继承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自然人) (2)继承的客体不同。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条约财产、债务、档案、国际组织资 格——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财产与债务) (3)继承的原因不同 (领土变更、政府更替——自然人死亡)
国际法课课件

国际法课课件contents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目录01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与作用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和平共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国家之间应该和平相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02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联合国,后者如国际红十字会。
它们在国际法上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家领土外交关系海洋权益国际经贸关系01020304国家的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新版.ppt

二、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 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而以国 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提示
1、作为国际法渊源,条约必须是合法 和有效的。
2、条约有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之 分,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分。
• 《联合国宪章》把全面禁止战争的规定扩大 到全面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国际法的重心 由对战争本身的规制转向了对和平秩序的制 度设计。
• 现代国际法中的和平机制 – 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集体安全制度 – 自卫权的法律规制 – 裁定与控制军备制度 – 侵略定义与侵略罪行
– 从共处法到合作法的转化
• 传统的国际法是以规范各国管辖权为重点的“共处” 法。
• 由主权任意决定的保留范围在减轻分量,而由国际 法加以规范的客体则有所增加。在主权平等基础上 开展国际合作,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国际 法原则和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过去以规范各国管 辖权为重点的“共处”国际法,正在转化为进一步 促进各国协调发展的“合作”国际法。
第一节国际法概述
一、什么是国际法? (一)定义 ★格老秀斯:国际法是规律国际关系
的万国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战争 与和平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保护人类 摆脱战争的灾难。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万国法或 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 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 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
★英J•G•斯塔克:国际法的定义可以是, 由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 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的行为规则 和原则所构成的法律总体。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所谓国际法渊源可以有两种 意义:其一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方 式或程序;其二是国际法的规定 第一次再现的处所。”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公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和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 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 团、派往国 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 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豁免问题,而将此问题留给习惯 国际法解决。至于不涉及的原因,部分国家认为,不同于国 家在民事诉讼中只享有有限的豁免,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有绝 对豁免,不宜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制豁 免;但也有西方国 家认为,国家高级官员应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享 有豁免,如将该《公约》适用于刑事诉讼,可能导致这些官 员逍遥法外。 三是《公约》 不适用于军事活动。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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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
• 强制性割让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 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 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的区别
• 征服是永久的取得,而军事占领只是暂时 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并不 享有主权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 的条件 • 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 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 • 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 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1967年以色列侵占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 个耶路撒冷,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 伊的行为无效。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 之事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 秩序,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 而稳定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 或停止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四)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s)是 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的主权的一种 特殊限制。 属于国家属地最高权受的一种特殊限制, 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另一个国 家某种利益服务。也可能为国际社会或多数 国家利益服务。如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设定的内 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上也属国际 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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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占有 无主地
占有
有效占领
行政管理
发现
18世纪以前,发 现即可取得土地 所有权
18世纪以后,不 完全的所有权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二)添附 (1)自然添附 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 (2)人为添附 围海造田、筑堤
但在界河内,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改变其本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而使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受 不利。
(一)先占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
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1. 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并且以国家的名义 进行。
2. 先占的客体只限于“无主土地”。 3. 先占的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
定的意思表示。
4. 先占的客观上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
⑸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规章,以保障河流的航 行自由。
多瑙河在欧洲仅次于伏尔加河,是欧洲第二长 河。它发源于德国西南部的黑林山的东坡,自 西向东流经奥地利、斯洛伐克、匈牙利、克罗 地亚、塞尔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 兰,在乌克兰中南部注入黑海。它流经9个国 家,是世界上干流流经国家最多的河流。支流 廷伸至瑞士、波兰、意大利、波斯尼亚—黑塞 哥维那、捷克以及斯洛文尼亚、摩尔多瓦等7 国,最后在罗马尼亚东部的苏利纳注入黑海, 全长2850km(1,770哩),流域面积 81.7万平方公里,河口年平均流量6430立 方米/s,多年平均径流量2030亿立方米。
1960年4月12日,法院以11票对4票判定葡萄牙 在1954年享有为进出飞地以及在飞地与海岸的达曼 地区之间往来而在印度领土上通行的权利,这种权 利只限于由私人、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享有,而且 在通行时要遵守印度的法律规章并要接受印度的管 辖;以8票对7票判定葡萄牙的武装部队、警察、武 装和弹药等在1954年不享有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 以9票对6票判定印度并没有违反其对葡萄牙的私人、 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通行的义务。
第六章 国家领土
概述 内陆水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领土主权与限制 国家边界 南极与北极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一)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 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 域的地下及上空。
(二)国家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1.领土是形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构成国家 必不可少的条件。
莱茵河
西欧第一大河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 卑斯山北麓,西北流经列支敦士登、奥地利、 法国、德国和荷兰,最后在鹿特丹附近注入北 海。全长1320公里,它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 尔卑斯山,流经德国注入北海,莱茵河在欧洲 是一条著名的国际河流,沿途的列支敦士登、 奥地利、法国和荷兰都留下了它的足迹。全长 1,390公里。自1815年维也纳会议以来,它 已成为国际航运水道,通航长约869公里。
2.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是 居住其上的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二、国家领土主权 1、国家的领土所有权或领有权。 2、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的构成部分 (一)领陆 (二)领水
• 1、内水 2、领海 (三)领空 (四)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因添附而增加领土的国家,无需采取宣告或者 其他法律行为,也无需其他国家的承认
迪拜的围海造田
(三)时效
长时间不受干扰的非法占有他国领土导致取得合 法权利。
条件:
1.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区别于以“无主地”为占 领对象的先占。
2.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领没有受到干扰,即他国 对这种占有默示承认。
加拿大和美国的界河----尼亚加拉河 界河桥----彩虹桥
中蒙界河—哈拉哈河
3.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属于所有沿岸国的共同水道,其利 益应互相尊重,应以不损害整个河流的沿岸 国共同利益为原则。
澜沧江一湄公河总长度和流经各国的里程:
总长度4880公里,其中中国段2161.2公里, 缅甸段265公里(中国南阿河口至老缅泰分界 点)。老挝段1987.7公里,泰国段976.3公 里,柬埔寨段50I.7公里,越南229.8公里。
2、没有外国干涉、威胁或操纵; 3、应有国际监督投票。 (三)恢复领土主权
第四节 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共管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只租使用权和管辖权 主权仍归租让国 三、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根据不平等条约,一国承允在其 某一部分领土内行使主权时必须符合某外国的 意志和利益。
澜沧江为中国内河,南阿河至南腊河口 31公里 的中缅界河即中缅244号界桩以下为湄公河; 据此澜沧江长为2130.1公里。
4.国际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 河流。
国际河流上实行自由航行的 原则,由沿岸国组成国际委 员会管理,但这种河流的主 权仍分别属于各河段沿岸国。
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在理解国家领土构成时,以下几点需要 明确:
首先,并非任何国家的领土都必然包括上述 几部分。
其次,就地理构成而言国家领土不一定是连 成一片的。
第二节 内陆水
一、河流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1、从地理上可将河流分为两类: 内河 ;国际河流
2、从国际法意义上看,国际河流按其法律性质 还可为: 界河;多国河流; 国际化河流
第二,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
第三,领土的某些组成部分,例如河流、领海, 是不能离开土地而单独割让的。
(1)强制性割让 (2)非强制性割让 2、在现代国际法上,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变
更的方式,已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五)征服 有效的征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二节 内陆水
二、运河(通洋运河) 1、苏伊士运河 运河实行中立化 2、巴拿马运河 3、基尔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涉及几个沿岸国的湖和内海,其法律地位都
是由有关沿岸国的协议或者依国际条约确定。 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同。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
⑴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部分河流行使管 辖权,其主权仍属沿岸国所有;
⑵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商品已 进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行”权;
⑶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的那段 河流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必要的公平捐 税;
⑷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在河流上航行的自由;
1、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 2、被征服国放弃收复失地或停止反抗。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 2.时效 3.割让
无主地
不同
有主地
条约;转移领土主权
4.征服
不条 同约
5.添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二)全民投票 1、有合法和正当理由;
问题:一国出入其被他国领土包围的飞地而在该他 国领土上通行的权利
第五节 国家边界
一、边界的概念 二、划界 (一)边界的形成 1、由传统习惯所形成。 2、依条约划定。 (二)划界的程序和文件 1、定界: (1) 自然划界法: 界山;界河;界湖 (2) 几何学划界法 (3) 天文学划界法
河流
国内河流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1.国内河流
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故又 称为内河。
国内河流完全处于 国家主权管辖下, 除另有条约的规定 外,任何外国船舶 都没有在内河航行
的权利。
2.国界河流
分隔两个国家领土,并以此为界的河流, 故又称为界河。
界河的法律地位是分属于沿岸国的内水。界线 两侧的沿岸国各自在自己一侧的水域行使主权。 在航行上,两沿岸国的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 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开放。关于和水的使用、 捕鱼等事宜,通过沿岸国协议解决。
1897年,一艘法国船上的船员发现岛上有三个人为 一家美国公司收集鸟粪,此举违反了1858年初法国 颁布的一项关于鸟粪利用的特许权令。鉴于此,法国 政府向美国提出了询问。美国政府在答复时声明它未 对该岛主张过权利。可墨西哥却于1898年派了一艘 军舰来到该岛,并在该岛上竖起了墨西哥的国旗。墨 西哥认为该岛是西班牙人发现的,它应该以西班牙在 美洲殖民地继承人的身份有权继承该岛的主权。为此 法、墨发生了对该岛主权的争议。两国经过互换外交 照会达成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并共同选 定了意大利的国王维克多-埃曼努尔三世担任仲裁人。
抑制的领土(虚拟领土)
一个国家在国外的使馆和领馆,在公海或外国 领土上的飞机、军舰和其他公有船舶,其地位 实际上相当于该国的领土或浮动领土,是该国 的一种虚拟领土。
但是从法理上看,国家对其使馆、领馆、船舶 和飞行所行使的管辖权与国家领土管辖权相比, 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领土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在 地球上的固定性。而且在实践上,这种主张也 不现实。因此,所谓“虚拟领土”并不能实际 构成国家领土,不能作为领土的组成部分。
问题:什么行为才构成主权宣告?占领怎样才算是完 成?
有效的占领
(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 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如发表声明、悬挂国 旗、树碑、移民定居等;
(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 土地的公共秩序。
国家对一块无主地的发现,并不能使发现国由于 发现而取得了该土地。奥本海认为,发现只产生 不完全的权力。只起到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 的作用。
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领持续一定的时期,这时 期并不确定。
国际法的时效不同于国内法的时效:
(1)主观意图不同。 (2)期限不同。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