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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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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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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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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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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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领土法

第六章领土法

第六章领土法领土主权将会从国际社会理论及其国际法中消失?P. Allott, Eunomia: New order for a New World(1990), pp. 329-330International society is recognizing itself as a society in which the state-societies are agents and instruments of the survival and prospering of human race….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will disappear as a category from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from its international law….With the exclusion of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find itself liberated at last to contemplate the possibility of delegating powers government not solely by reference to an area of the area of the earth’s surface. Such a liberation will enabl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 do two things, in particular, which will open up rich new possibilities for its self-ordering (1)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se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 last as tru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its own rights, not merely as co-operative ventures of the state-societies. (2) It will be possible for two or more state-societies to share in organizing the public realm of one and the same territory or of one and the same nation….In this wa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remove the greatest cause of war and of interminable self-destructive social struggle. Endless international and internal conflicts, costing the lives of countless human beings, have centred on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nation to be or not to nothing to the structure-system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International law has contributed next to nothing to the avoidance and the resolution of such conflicts. 1第一节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

国际法6(领土法)

国际法6(领土法)

边界的形成和划分:
边界的形成有三种情况:一是传统习惯形 成,二是依据条约划定,三是新独立国 家继承已确定的边界。
边界的划分:划界
根据划界所依据的线的性质不同,边界可 分为地形边界、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 界。
关于地形边界,形成了一些惯常的做法。
划界程序,三个步骤:定界,标界,制定 边界文件。
边境制度:
陆地上,中国与14个国家接壤。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与邻国签订了许多边 界协定,积极解决边界问题,基本上集 中于两个阶段:60年代和90年代。
仍然存在的边界问题: 中印边界 南沙群岛 钓鱼岛
链接,链接2,链接3,链接4
泰柬边境争端
国际法院判决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边界争 端
五、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
但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等比较特别, 已国际化。
关于通过基尔运河的权利:温勃登号案
湖泊:陆地上的积水。习惯上将淡水湖泊 称为湖泊,将咸水湖泊称为内海/内陆海。 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两种:国内湖泊 和国际湖泊。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领土所有权 (2)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水: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 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由 两部分构成:内水和领海。
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指邻接领陆及其内水,处于一国管辖 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地下领土,对一国也 有重要意义。
底土的深度,国际法上没有规则。
领空: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随科技发展,对国家极为重要。
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领土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领土
3.领土包括。【注意】内政一般以为基础,但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擅自飞入;民航。
(2)国内航行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答案
2.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采取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属一国内河,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舶开放,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3.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注意】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不得飞入;擅自飞入有权迫降;民航情况不明确不能擅自击落。
(2)国内航行专营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5.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注意】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1.领土的构成和制度
领陆
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拥有。外国船舶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属一国,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
多国河流

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 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事拥有排他的管辖
权。 •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与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土的组成 •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 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 • 领水: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的一定宽度的
第六章 领土法
修文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 一、领土的概念 •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
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 领土是个立体概念。 • 领土是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 二、领土主权 •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 领土所有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
• 一、南极 • 南极概况 • 《南极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 中国与南极 • 南极和北极都是人类共同财富,任何国家不应将其据为己有。
《南极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 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 在科学调查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 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 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 实行国际监督
第五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一、边界的概念 • 国家边界是确定领土范围的界线。包括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空
中边界和地下边界。 •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 • 根据传统习惯形成 • 根据条约形成
边界划分的习惯性规则
以山脉为界时,一般以分水岭为准 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以中间线为界 河流上的桥梁以桥的中间为界。
• 内河 • 界河:鸭绿江,黑龙江等 • 多国河流:澜沧江等。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 国际河流:莱茵河,多瑙河等。根据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 • 运河:一国在其境内以人工开凿的可航水道。

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法第六章

和制度,但有关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在形 成之中。
p 12

p2
第二节内陆水
内陆水及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运河、
湖泊和内海。 一、河流 根据河流所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以及法律地 位,可分为 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 和国际河流。 二、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p3
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p7





二、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 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 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定范 围内为另一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按其性质可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前 者是指一国允许另一国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后者是指 一国要求另一国不得在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 四、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领近土地的国家将 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第六节两极地区
一、南极
(一)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块有着领土主权争议
的大陆。 (二)南极条约体系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5.《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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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极
北极地区迄今尚的重要性和其他原因,国家之间常
常不可避免发生边界争端。 四、边境制度 边境与边界不同。边界时分隔两国领土的界 线,边境时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二)界河的利用和管理 (三)方便边境居民来往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p 10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 使主权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 认 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 符合国际秩序的 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不 是不受干扰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 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 (一)领陆
领陆(land territory)指国家疆界 (boundaries)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 屿。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空和领水附着于陆地而存在。
(二)领水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位于一国领土 内的全部水域,由内水(internal waters)和 领海两部分组成。一国的内水指国家疆界内 除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包括境内的河流、 港口、湖泊、运河、内海、内海湾、历史性 海湾(historical bays)、内海峡等。领海是 指邻接一国领陆及其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人为添附: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 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 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 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 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 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 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 添附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一般性限制和特殊限制。一般性限制是国际 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通常是基于条约义务 的限制。 (一)共管 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对某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如1898年至1956年英国和埃及根据英埃协定 对苏丹的共管。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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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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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三)领空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领陆和领水 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 主权,其他国家只有在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方 可飞越或使用其领空。 (四)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territorial subsoil) 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一国的领土主 权及于其领陆地表和领水下的底土,是一个 得到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
(二)租借 租借(leases)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一 部分领土租借给他国,在约定期限内为 约定的目的而使用。基于双方自愿平等 协议的租借是合法、有效的。但历史存 在的绝大多数租借都是缔结不平等条约 的结果。
(三)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spheres of influence)是指在19 世纪西方列强为避免列强之间的冲突而通过 订立条约方式在非洲和中国划分的各自享有 特殊利益的地区或领土范围,列强要求对这 种地区或领土享有仅次于领土主权的权利, 由于这种权利尚没有达到对殖民地或附属国 所享有权利的程度,在外交术语上称之为 “势力范围”。
二、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 族自决的内容和含义就是:被外国奴役和殖 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 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 利。
(二)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是指由全体公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 土的归属问题。
第四节 边界与边境
一、边界的概念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
• 强制性割让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 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 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的区别
• 征服是永久的取得,而军事占领只是暂时 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并不 享有主权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 的条件 • 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 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 • 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 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1967年以色列侵占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 个耶路撒冷,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 伊的行为无效。
(四)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s)是 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的主权的一种 特殊限制。属于国家属地最高权受的一种特 殊限制,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 另一个国家某种利益服务。也可能为国际社 会或多数国家利益服务。如苏伊士运河和巴 拿马运河。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 分设定的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上也属国际地役。
•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 使主权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 认 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 符合国际秩序的 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不 是不受干扰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两 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二)领水(Territorial Waters)
1.“内水” 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内海水)
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内陆水)
国内河流 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 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 亦称界河
多国河流 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 流 湖泊或内陆海 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可以通航至海洋, 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 为国际河流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一般性限制和特殊限制。一般性限制是国际 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通常是基于条约义务 的限制。 (一)共管 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对某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如1898年至1956年英国和埃及根据英埃协定 对苏丹的共管。
主观要件: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 表示 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 客观要件:有效占有 • 有效占有:国家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 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 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这种 占有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 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 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 确立统治权即可
第六章 领 土 法
本章重点问题 领土和领土主权的概念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 边界争端的解决方式 南极和北极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领土(territory)通常是指处 于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支配下的 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 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
边界(boundary)也是国家领土主权范围 的界线。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海、领陆和 领海的底土以及领空这几部分组成,因而 国家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 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边界还 可以分为自然边界(natural boundaries)和人为边界(artificial boundaries)两类,亦称有形边界和无形 边界。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 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 (一)领陆
领陆(land territory)指国家疆界 (boundaries)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 屿。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空和领水附着于陆地而存在。
(二)领水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位于一国领土内 的全部水域,由内水(internal waters)和领 海两部分组成。一国的内水指国家疆界内除 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包括境内的河流、港 口、湖泊、运河、内海、内海湾、历史性海 湾(historical bays)、内海峡等。领海是指 邻接一国领陆及其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通洋运河 • 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是埃及境内连接地中海和红海的 一条航道。1869年正式通航后,一直由英法 两国所控制。1888年10月29日德、法、意、 西、荷、俄、土[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在 土耳其的君士坦丁堡签订《君士坦丁堡公 约》,英国于1904年加入。该条约规定苏伊 士运河为自由通航的运河。
没有领土就不可能有国家,更不可能有国 家主权和国际社会、国际法的存在。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就其领土享有或行使的 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领土所有权 与国内民法制度上的财产所有权对比。
(二)领土管辖权 领土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是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 范围内的一切物、人、行为或事件 (property, persons, acts or events occurring within its territory)拥有最高 的、排他的管辖权。 (三)领土完整权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因此, 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人为添附: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 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 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 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 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 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 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 添附
强制性割让是在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 地转移领土主权,通常是战争的结果。 非强制的转让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转移 领土主权。
割让的效果是特定领土从一国转移到另一 国,故继承国不会取得比被继承国在该领土 上更多的主权权利。
(五)征服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部分, 战后以兼并地形式在被占领土上行使主权
克利柏顿岛是一个珊瑚礁岛,位于离墨西 哥西南约650海里处的太平洋上,不适宜人 居住。此岛是英国人克利柏顿在1705年发 现的,但英国没有提出主权要求。几年以 后,法国水手又发现该岛,法国也没有提 出主权要求。1858年初,法国政府颁发一 项开发鸟粪的特许令状,实际上却未使用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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