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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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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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第四章国法上的居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top↑第六章领土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七章国际海洋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第八章国际航空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第九章外层空间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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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章导论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4、试述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5、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6、试述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

7、国际习惯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8、以事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何种地位?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什么是国际法主体?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家的基本权利有那些?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何联系与区别承认产生什么法律后果?4、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有何联系与区别?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民党政府签定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所负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2、试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3、什么是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什么是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它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有何不同?5、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6、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五章国家领土1、试述领土主权的概念?2、领土由那些部分构成?3、什么是“五种取得领土方式”?怎样评价?第六章海洋法1、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2、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联系和区别。

3、阐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4、海洋法具有什么特点?第七章空间法1、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2、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3、简述现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何在?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如何消除?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什么是引渡与庇护?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简述国家外交机关的体系。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有何区别?3、使馆的职务有哪些?4、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免赔部分越大保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他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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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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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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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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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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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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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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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26396-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26396-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以其本人的 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当事人,这时, 国际货运代理不仅要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 负责,还要为完成使命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①迟延运输责任。 ②货物赔偿责任。 ③承运人间的连带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仓储保管人的法律 责任
· 无论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无论代理 人在订约时是否说明了本人的存在,只要 代理人在其权限内合法代理,其后果最终 都归于本人,由本人向第三人负责。
6.1.6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外贸代理制度,是指外贸公司充当国
内用户或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与外商 签订进出口合同,外贸公司收取一定佣金 或手续费的制度。
6.3.3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行为规范
1. 依法经营 2. 按章收费
关键概念
· 代理 代理权的产生 无权代理 代理关
系的终止 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 业务经营范围 民事法律地位 责任 除外责 任 责任保险 业务经营资质 行为规范
·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菲亚塔)将其定义为“根据客户的指示, 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 本身并不是承运人。
· 国际货运代理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
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寄)存、 报 关、验收、收款等事项”。
· 我国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 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 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并取得报酬的行业。”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熟悉代理权的产生、内容和代理关 系的终止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业务范 围及其法律地位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 险的防范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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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国际法主体必然是由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责任的承担者
除基本主体国家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
国家责任∈国际责任
个人:是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少数领域: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国际争端法等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①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
②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卖奴隶、
贩卖毒品,从事海盗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间谍)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国家的行为.
是否支配国的行为,看是否其资格行事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
上规则可归因于该国,则是该国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新政府:视为该国的行为
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国家对此类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具体问题而定
A.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私人行为,一般仍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B.其他个人,不应归责于国家
C.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或一群人肆意侵犯外国的利益,国家负责
(二)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

确定是为帮助、协助他国进行不法行为,则帮助、协助本身构成不法行为
2.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从事国际不法行为,行
使指挥或控制权的国家,应负国际责任
3.一国因受他国胁迫从事某项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须负责任
※不妨碍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强行法义务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侵略的义务
2.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灭绝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奴隶制度灭绝种族种
族隔离
3.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
海洋
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性质: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
1.其活动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其活动通常有潜在的危险性
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1.同意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经一国同意的行为不适用于国家据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而产生的义务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
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一般对抗措施&自卫行为
一般对抗措施:由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引起,对抗行为限于非武力方式:经济制裁、断绝邦交
自卫行为: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力攻击时,受害国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武力反击行为
3.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极端为难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帮助造成,或者该行为可能引起相同或者更大的暂按,则不应排除行为的不合法性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对地球表面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行为国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该行为是否过失
以下情况免除:
1.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过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过的空间物
体或其所在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果发射国没有过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
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国家
2.恢复原则
3.赔偿
4.道歉
二、国际损害的责任形式
主要是赔偿:国家的赔偿责任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营人单独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节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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