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章导论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4、试述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5、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6、试述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
7、国际习惯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8、以事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何种地位?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什么是国际法主体?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家的基本权利有那些?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何联系与区别承认产生什么法律后果?4、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有何联系与区别?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民党政府签定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所负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2、试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3、什么是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什么是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它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有何不同?5、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6、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五章国家领土1、试述领土主权的概念?2、领土由那些部分构成?3、什么是“五种取得领土方式”?怎样评价?第六章海洋法1、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2、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联系和区别。
3、阐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4、海洋法具有什么特点?第七章空间法1、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2、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3、简述现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何在?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如何消除?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什么是引渡与庇护?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简述国家外交机关的体系。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有何区别?3、使馆的职务有哪些?4、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第四章 国家责任

一、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 《条款草案》第2条规定:“一国的国际不法 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a)由作为 (actions)或不作为(omissions)组成的行为依 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 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 In the Draft Articles, it is provided in Article 1 that “every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of a state entails th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that state”, such a wrongful act is defined in Article 3 as: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条款草案》第10条规定:“1、成为一国新 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 的该国的行为。2、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 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 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 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 “叛乱运动” • 2种情况下,可归因于国家
• a. conduct consisting of an action or omission which is attributable to the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b. that conduct constitutes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of the state.
• “The conduct of an organ of the State shall be considered as an act of that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that organ belongs to the constituent, executive, judicial or other power, whether its functions are of an international or an internal character and whether it holds superior or a subordinate position i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State.”
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管理制度

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事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保障企业利益,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从事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的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国际贸易部门、国际合作部门、外事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国际业务管理第三条组织管理1.企业应设立国际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企业的国际业务活动。
2.国际业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需的国际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业务流程1.国际业务的开展需经过严格的前期准备,包含市场调研、合作伙伴筛选、风险评估等程序。
2.在洽谈合作过程中,需与对方明确合作目标、合作内容、合作方式以及合作期限,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3.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注明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4.在合作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形,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风险管理1.在参加国际业务活动前,应对可能显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订立相应的应对措施。
2.风险评估应包含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并订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3.显现重点风险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必需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保障1.在国际业务活动中,应重视信息安全保障,采取必需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2.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的信息,应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不被外泄。
第三章对外合作管理第七条合作伙伴选择1.选择合作伙伴应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进行全面评估。
2.合作伙伴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经过正规合法的注册和认证,并能供应与企业业务相适应的资源和本领。
第八条合作协议签订1.对外合作应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目标等,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
2.合作协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合法合规审查,避开合同风险和法律纠纷。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 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解析】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2)双系血统原则指国籍随父母。1973年1月9日法国国
籍法就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原则。该法规定,子女,不论婚生 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
中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父母双
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007年司考真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
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
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
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 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丧失中 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 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 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为中国人。 可见,A项正确。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研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案情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
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
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
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
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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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案情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
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
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
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
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国家行为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国家责任与从事国务活动的个人责任也不可能截然分开。
国家的职能必须通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动来实现,其中个人的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而是以国家名义或以国家代表的资格作出的,从而也是国家的行为。
如果一国并未犯下发动侵略战争的国际罪行,那么代表该国行事的人就不应因此而受惩罚。
反之,正是由于侵略国负有罪责,才使得有关个人也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当然,正如国家行为最终是由个人作出的一样,国家刑事责任的具体承受者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事的有关个人。
惩罚了有关个人,也就等于追究了其所属国的国际刑事责任。
此外,有关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法庭也公开宣判了某些组织或团体为犯罪组织,这似乎暗示着国家也可以被确认为犯罪组织,当然,追究其国际刑事责任是毫无问题的。
耶格和肖特求偿案美国和伊朗在人质危机后,于1989年组成美伊求偿仲裁法庭,以下为仲裁庭裁决的两个案件。
(1)耶格求偿案耶格为美国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国公司BHI工作。
1979年2月13日,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握政权2天后,两个革命军士到他家,给他30分钟收拾行李,然后把它带到希尔顿饭店,在那里他被革命军关押了几天,然后作为撤离行动的一部分被撤离伊朗。
耶格主张这种驱逐违反国际习惯法,要求赔偿其损失。
而伊朗则抗辩革命军的行为不能归因于伊朗。
仲裁法庭在裁决中指出,很多霍梅尼的支持者组织成为地方革命委员会,革命后他们立即成为地方保安部队。
他们抓人、没收财产、把人民关进监狱,在很多委员会中没有纪律。
而霍梅尼支持他们,革命后,他们的地位马上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他们的费用列入国家预算。
问题是按照国际法他们的上述行为是否归因于伊朗。
国际法上一般认为,一国要为个人的行为负责,如果能证实这些人实际上是代表该国行为的。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使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没有正式当局和有理由行使政府当局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了政府当局的权利。
仲裁庭确信,BHI公司职员的撤离是在1979年2月12日以后,这种撤离是由忠于新政府的革命军控制的。
(2)肖特求偿案美国公民肖特是在伊朗的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的雇员。
1979年2月8日,伊朗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权3天后,因为局势恶化,公司命令肖特撤出伊朗。
肖特称驱逐他是违反国际法的,要求伊朗赔偿他由此遭受的工资和其他损失。
肖特提出革命者的行为迫使他离开伊朗,但他不能辨认出革命运动的哪个机关的行为迫使他离开伊朗。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在被推翻的政府保持对局势的控制的范围内,该国对被推翻的政府的行为负责,后继的政府也为可归因于建立该政府的革命运动的行为责任,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该政府建立之前。
因为该国的新体制与革命运动的组织之间存在着连续性。
革命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革命成功后的政府,正如一个现行政府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政府一样。
肖特还以革命领袖霍梅尼作出的一些命令为证据,说这些命令是反外国的,尤其有反美情绪。
但法庭注意到这些命令之具有一般的性质,并未具体宣布美国人应被集体驱逐出去。
同样,也不能说肖特所指的声明等于授权革命者以迫使肖特离开伊朗的方式行动。
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命令所怂恿的行为是求偿者决定离开伊朗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认为肖特未证明他离开伊朗可归因于伊朗的不当行为,因而驳回肖特的请求。
评述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发生革命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
按照国际法,一国若违反他的国际义务就应付国际责任,国家只为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当行为负责任。
对于发生革命是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从这两案的裁决中可归纳出三点:第一,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新政府成立之前,旧政府在保持对局势控制的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也归因于国家。
诺伊斯案(美国向巴拿马求偿)美国以其在巴拿马的公民,诺伊斯在1927年6月19日由于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而使其遭到巴拿马国民攻击,从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美元作为对诺伊斯的补偿。
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巴总求偿委员会审理了此案。
委员会在确定了对此案的管辖权后,讨论了案件的实质问题。
美、巴双方对诺伊斯受到攻击的实施没有异议。
需要裁决的问题是,从这些事实是否能得出巴拿马政府应付赔偿责任的结论。
诺伊斯受到攻击的所在地朱安迪斯村只有很少一些居民。
该村离巴拿马市不远。
1927年6月19日,当时的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聚集,准备举行一次集会。
当局没有因此而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事发时,巴拿马市当局获悉聚集在迪斯村的人群因酗酒而变得难以控制,于是派出了增援警察去该村。
6月19日下午,诺伊斯开车穿过迪思村返回巴拿马。
在村中央,一群人阻塞了交通。
当他家车缓缓穿过人群时,突然有人倒在汽车的踏脚板上,车又一次被堵。
聚集的人群打碎了车窗,攻击了诺依斯,他被碎玻璃刺伤,当时,驻迪斯村的一位警官下令为汽车让出通道。
开始他无法接近汽车,当挤到车前时,他跳上车的踏脚板并留在那里保护诺依斯,并促请诺依斯尽快离开。
这位警官直到诺依斯摆脱了骚乱的人群后才离去。
在迪斯村不远的地方,诺依斯又一次遭到了那帮人的攻击。
他们开车追赶她,迫使他把车驶离公路,掉进了一沟渠。
就在这时,诺依斯被从巴拿马市赶来增援的警察救起。
上述事实表明,在前后两个场合,巴拿马警察都非常积极的保护了诺依斯。
第二次给于他的警察保护,是在巴拿马市当局获悉迪斯村必须提供援助的情况后,立即从巴拿马市派出增援部警察提供的。
然而,美国一方的代理人抗辩说,巴拿马政府根据国际法应承担责任,因为巴拿马官员在攻击事件发生那天没在迪斯村采取增加警察力量的预防措施,虽然事先知道在那里将举行集会。
混合求偿委员会认为,仅仅一个外国人遭到私人行为的侵袭,可以断定当时在场的警察力量已足够了。
根据国际法,不能使巴拿马政府对诺伊斯的损害承担责任。
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才能认为巴拿马当局承担责任:特定的事件与当局有联系;或者当局没有履行维持社会秩序的义务;没有阻止犯罪行为。
在本案,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轻视,因此缺少保护的指控不能成立。
美国的求偿要求还基于巴拿马当局没有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
这是事实,但是,考虑到事件发生时的背景,不能得出巴拿马政府在这方面承担责任的结论。
委员会于1933年3月22日裁定,美国政府向巴拿马提出的求偿要求不能获准。
平森求偿仲裁案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
1910年至1917年,墨西哥发生资产阶级革命。
1915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
战争结束以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他在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
1924年,一个墨西哥政府委员会部分的拒绝了他根据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赔偿请求。
于是,他要求法国政府对它行使外交保护权。
由于在墨西哥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国人或受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因此,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签订一项条约,规定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赔偿请求委员会”,以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
1927年,对“平森赔偿请求案”的裁决使该委员会仲裁法庭作出的第一个裁决。
法庭在本案的裁决中首先阐述了法庭的裁决于根据墨西哥法律建立的委员会以前对上述情求所作的决定的关系,指出虽然法、墨两国签订的条约对此并无规定,但法庭认为它有义务独立裁决,同时对墨西哥委员会原先对事实问题所作的结论予以特别考虑。
此外,尽管法、墨两国条约规定,实质性的赔偿请求应在公平基础上进行裁决,但涉及该条约的解释与适用问题,法庭应以国际法,而不是公平原则为指导。
由于墨西哥方面认为平森是一位墨西哥公民,法庭对它提出的请求没有管辖权,所以法庭必须首先审查平森的国籍。
通过对可使用的法国法的审查,法庭裁定平森的确是一位法国公民,接着,法庭有详细审查了可适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国籍不能成立。
假如平森同时具有墨西哥国籍,法国就不能支持它的赔偿请求,这是法庭在裁决中承认的一项规则,也是今天仍被广泛接受的一项规则。
至于成功的确立一项请求所必需的证据问题,裁决强调墨西哥的诉讼法对法庭没有拘束力,法庭在这一方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此之前的国际法庭尚未形成有关证据问题的一般原则。
对于在社会革命期间国家对外国人责任的国际法问题,裁决认为,如果革命运动成功的推翻了原来的政府,则国家应对革命运动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