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2024年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监控及审计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监控及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监控及审计是指对各类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和审计,以检测和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安全监控及审计应遵循合法、正当、透明、公平、公正、充分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监控及审计工作应当依法履行,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监控及审计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提升监控和审计的有效性和精确度。

第二章安全监控第七条安全监控应当采取合法的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控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和拦截异常访问和攻击行为;(二)对系统日志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和处置异常行为;(三)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和访问控制,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四)对系统硬件和软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维护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五)对违规行为进行检测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全监控的实施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和异常处理。

第十条安全监控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严守职业操守,保护用户隐私。

第十一条安全监控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安全事件的扩大和影响。

第三章审计管理第十二条审计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合规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信息系统进行审计计划的制定,并定期进行审计工作;(二)对信息系统的配置和使用进行审计,发现和排查潜在的风险和漏洞;(三)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进行审计,发现并防止未授权的访问;(四)对信息系统的日志进行审计,发现和排查异常活动和安全事件;(五)对信息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机制进行审计,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六)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和措施进行审计,发现和弥补安全漏洞;(七)对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性能进行审计,保证系统的稳定和高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571号令2010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571号令2010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时间:2010年02月21日】【来源:新华网】【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审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人员的管理,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包括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人员的招聘与聘用第五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其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招聘的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身体检查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面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九条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新聘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审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审计人员有提交审计报告的权利,并享有报酬。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有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但需经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泄露审计机构的秘密。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构的工作纪律,服从上级的安排和指挥。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章审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职责。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审计人员的监督机制,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审计人员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薪酬激励。

初级审计法律—第四章审计法知识点

初级审计法律—第四章审计法知识点

法律——第四章审计法【考试要求】1.审计法概述2.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3.审计程序4.法律责任以下知识点,中级资格与初级资格的考试要求不同:第一节审计法概述知识点:审计法的概念、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一)审计概述1.定义: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活动。

2.分类:根据审计的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审计”专指“国家审计”。

(二)审计法的概念及渊源1.审计法是调整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因审计而发生的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狭义:调整国家审计关系的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广义:有关审计工作的立法,既包括国家审计,也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立法。

2.审计法的渊源(1)《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2)审计法律——《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如会计法、预算法、企业法)中对审计监督相关问题的规定;(3)审计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地方性审计法规;(5)部门审计规章和地方政府审计规章;(6)其他关于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审计机关加入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和亚洲地区组织,在对外交往中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三)审计法和宪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1.审计法与宪法宪法将审计监督确立为国家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为审计法提供了直接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审计法是宪法中有关审计监督权和审计体制规定的具体落实,受到宪法的约束和指导。

2.审计法与其他行政法律(1)审计法属于行政监督法;(2)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内容;(3)其他行政法律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四)审计法律关系1.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审计关系(1)审计机关与各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之间的审计关系;(2)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之间的审计关系。

《审计学:原理与案例》教学课件4法律

《审计学:原理与案例》教学课件4法律
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注册会计师过失或欺诈责任界定
界定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
待续
1.会计报表错报是否重大:区分没有过失与过失
2.运用重要性和内部控制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
(1)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 运用常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但注册会计师由于 工作疏忽而未能查出来——重大过失;如果会计 报表存在多数不算重大的错报,注册会计师运用 常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但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 疏忽而未能考虑多数不算重大的错报综合起来 的严重影响——普通过失
化?
国内审计法律责任的沿革
阅读p123-127国内审计法律责任的沿革,用自己的话描述 以下问题(不能照本宣科):
1.审计报告不实审计师是否一定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2.如果财务报表虚假时,可以直接起诉审计师吗?为什么? 3.如果审计报告不实要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告注册会计师?
为什么? 4.利害关系人是否需要证明审计师存在过错?为什么? 5.在投资者起诉审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投资者
什么是不实的审计报告?1/4
如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被认定存在重大的虚 假陈述,而审计报告未能揭示出来,审计报告是 否构成了虚假陈述?
什么是不实的审计报告?2/4
会计职业界的观点(程序上的真实)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审计师并不能完
全保证已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任何的错 误或疏漏,这因为它毕竟是公允性审计,只是对 财务信息的“合理的保证”。 只要审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去执行审计流程 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应该被认为是真实报告,否则就是虚假报告。
思考题6(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了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初步判断 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责任。下列有关赔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审计派驻管理制度

审计派驻管理制度

审计派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派驻工作,提高审计派驻效果,依据《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审计署派驻机构的审计派驻工作。

第三条审计派驻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审计署派驻机构在派驻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履行派驻任务。

第四条国家审计署派驻机构应当制定审计派驻具体方案,明确派驻任务、范围、期限、人员配备等内容。

第五条派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审计署派驻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派驻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审计派驻工作应当保证派驻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派驻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七条审计派驻工作应当加强与派驻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二章派驻管理第八条审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派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第九条审计派驻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任务的具体要求,在派驻单位设立工作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第十条派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派驻机构的工作计划,主动配合工作小组的工作安排,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派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审计署的规定,做好审计派驻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审计机密,不得泄露审计信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审计派驻机构应当定期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派驻工作台账,记录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便于后续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审计派驻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派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派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审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派驻人员的奖惩制度,激励优秀人员,惩罚不端行为。

第三章工作监督第十七条审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派驻工作督导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八条审计派驻机构应当派驻抽查人员对派驻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律师执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执业财务审计,维护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财务审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保持独立、公正、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备独立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财务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律师执业财务审计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年度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工作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的固定时间段内进行。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主动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出入账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律师执业财务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开展以下工作:1. 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 对律师事务所的收支情况、律师费收入、费用支出等进行核查,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对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评估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4. 对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等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律师事务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过程、审计发现、风险评估等,并在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要求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开具和收到发票,合理抵扣税款,确保税收申报和缴纳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律师费用的计提、核算和支付流程,避免虚假记账和滥发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和律师执业财务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审计课件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审计课件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第一节职业道德—掌握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涵义及其规范必要性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二节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涵义与种类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原因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四、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对策第一节职业道德—掌握⏹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涵义及其规范必要性⏹所谓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两方面:✓是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是由现代审计技术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为了向社会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美英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为大家普遍接受的职业道德的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道德委员会也制定了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了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七章三十二条;2002年7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共九章五十一条。

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五个方面。

㈠职业品德职业道德包括独立、客观、公正三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三条最重要的要求。

⒈独立原则。

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即在他人看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图4-1 美国审计人员遭受诉讼的历史
8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二)产生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自身原因
产生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自身原因(即真正根源)是 审计人员的违约、过失或欺诈行为。 违约(breach)主要指合同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 的要求。 过失(negligence),是指审计人员在一定的条件下, 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欺诈(fraud)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 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 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的主要区别之一。
23
成文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法》第32条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故意 违反本法的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实基础上应被处以100万美 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 刑事诉讼的发生,从积极方面看,能促使审计人员在 各项业务活动中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和积极诚实的工作态 度;从消极方面看,刑事诉讼也可能损害审计人员在公众 中的正直品行的形象,抑制杰出人才进入审计职业界。
审计人员最好的抗辩理由是“无过失行为”,即审计人员是根据 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的。 审计人员还可以使用“没有义务”的抗辩理由,“没有义务”是 指声称没有合同关系。 审计人员还可以使用“缺少因果关系”的抗辩理由。“缺少因果 关系”通常是指使用者没有依赖财务报表。 共同过失理由通常不适用,因为第三者不可能共同参与错报财务 报表。


24
成文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1995年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该法与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相比,法律责任上主要的改变包括:
(1)将原有的无限连带责任改为有条件的“公允份额”比例责任;
(2)损失赔偿上限确定方法的改变。

《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最大的突破就是用“公允份 额”的比例责任规则系统代替以往的连带责任规则,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审计诉讼中的“深口袋”逻辑(d eep pocket logic)。

18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习惯法下,美国审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可 用表4-3来归结。
19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当第三者(即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院证明:


(1)他本身受到了损失; (2)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审定会计报表; (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 (4)审计人员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

(1)其他职业对其服务的非合约使用人的责任已有所增加;
(2)让善意财务报表使用人蒙受经济损失有失公平;
(3)假设增加责任有助于审计人员改善审计程序; (4)审计人员有能力就增加的风险获取保险; (5)审计人员能够将增加的审计费用和保险金转嫁给委托人。
17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在受到指控时,可用以下进行抗辩:
(1)审计人员本身并无过失,即他执业时严格遵循了 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了职业上应有的谨慎。 (2)审计人员虽有过失,但这种过失并不是委托单位 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 (3)委托单位涉及共同过失。共同过失的抗辩,实际 上也表示审计人员的过失并非委托单位受损的直接原 因。

4
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相关的两组概念

审计人员则只能负审计责任。


从理论上说,审计人员只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 的谨慎,并通过实施适当且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 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检查出来的。 关键要看未能查出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否包含审计人员本身 的过错。
20

对第三方提出的诉讼案,审计人员抗辩理由有:

成文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1933年的《证券法》

该法对审计人员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在:
(1)审计人员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不是必要条件,合同外的第 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2)只要审计人员具有普通过失,就要对第三者负有责任; (3)将不少举证责任从原告倒置给审计人员。

第18(a)条款规定了审计人员的不实陈述民事责任。

该条款规定:任何人在根据证券交易法向SEC呈报登记文件时如果做 出严重的不实陈述或遗漏事实,都必须负责。

第10(b)-5条款又称为“默示的赔偿规则”,依据该条款提起的 集团诉讼多数是建立在“欺诈市场理论”(fraud on the market theory)基础上的 “推定信赖”原则。

为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美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 都附有管理当局声明书,其基本内容包括:



表示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负责; 说明公司经常关心内部控制健全性及有效性; 声明所聘的审计人员具有独立性,不会受到公司各方面的压力与干扰。
5
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相关的两组概念

(二)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
6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产生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社会原因

图4-1所述的事例清楚地向我们说明了一个问题:随着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审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必将日益增长,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7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1968年,第一名内部律师在美国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出现。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发生了数以百计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 20世纪80年代,美国17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因营私舞弊而赔偿的保险费, 估计最低达3 000万~4 000万美元,事务所支付的未经保险的损失、间接损失以及 事务所内部为诉讼辩护而收集资料的开支达到了3 000万~4 000万美元。 1983年,美国11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聘用了约40名律师专门负责本事所的法律 事务。 1991年,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费用占其审计收入的9%;对500家会计 师事务所的调查表明,其中79%的事务所因害怕诉讼而缩减了审计业务。 1993年,美国《华尔街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审计人员的厄运”的文章,文章 介绍美国亚利桑那州陪审团做出决定,要求国际著名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 华国际会计公司(Price Water-House & Co.)赔偿英国渣打银行3.38亿美元的损失。 巴林银行因李森操作期货巨额损失导致银行周转不灵而被购并。投资者控告Coopers & Lybrand,索赔16亿美元。审计人员认为其审计并无失误,并控告银行董 事长及高级管理阶层应对李森舞弊及财务报表不实负责。 Tricontinental Bank(政府银行)受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不动产不景气影响, 1990年损失高达20亿美元。维多利亚政府控告KPMG,认为该事务所对在Tricontinental Bank的审计中存在严重过失,未能适时将问题加以报道,索赔8亿美元 。1994年初庭外和解,实际赔偿金额9 500万美元。 ……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设立了审计行业的独立的民间管制机 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理事会。 该理事会一旦发现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本法案、理事会规则、证券法律中关于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以 及会计师责任的条款,就可以实施其认为适当的惩戒或纠正性 处罚。
根据《证券交易法》的第10(b)-5条款进行起诉,原告需要证明: (1)被告存在重大的、实际的不实陈述行为; (2)该证券在有效证券市场中交易; (3)被告不实陈述使合理的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 (4)原告在不实陈述后真相披露前进行交易。

22
成文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表4-4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规定的审计人 员民事责任的由来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比较。


审计人员除因执行审计业务而与委托单位发生关 系外,还可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15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习惯法下审计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
第三方(third parties),是指那些与审计人员无直 接契约关系,但依赖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进行决策的 利益相关者,他们既非要约人,亦非承诺人。 1.合约方(privity of contract)

9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表4-1概括了上述法律术语的含义。
10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图4-2说明了审计人员的过失、欺诈行为与职业谨慎的关系。
图4-2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推断流程图
11
第二节
美国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2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习惯法下审计人员对委托人的责任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条款的要求,当审计人员违约给客户造成损 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界定的一种合 同法下的责任,只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客户才可以起 诉审计人员的违约行为。


陈汉文/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21世纪会计学系列教材
第四章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概述
– 第二节 美国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
第一节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概述
3
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相关的两组概念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2)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与完整。 审计人员应当以会计准则为依据,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的要求实施各项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 工作底稿,最终做出公正的职业判断并以审计报告的 形式表达。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 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无法归还贷款,或无法 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没有遵循审 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或表达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当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