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法律诉讼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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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雄 责 任界定
确认 识 法 律诉 讼 与法 律 责 任 的 区别 , 是 正确界 定注 册会 计师法 律责 任 的基
本前 提 。
( 岛农 业 大 学 经 济 - 理 学 院 山东 青 岛 2 60 ) 青 9管 6 19
的《 司法 》 证 券法 》 公 和《 中进 一步 强化
了对会计 师 事务所 及注 册会 计师 的经
错报 负责 。 当然 , 这并 不意 味着 注册会
计师 不用 承担任 何责 任 ,判 定注 册会
计 师是 否承担法 律 责任关 键要 看未能 查 出 的原 因是 否源 自于 注册会 计师 本 身的过错 。 2经 营 失败 。针 对 注册 会计 师 的 . 法 律诉讼 中 ,有 相 当一部 分 是因 为财 务报表 的使 用者 不理解 经营 失败 与审 计 失败 的 区别 。经 营失 败是 指 由于经 济或经 营条 件 的变化 ( 如产 业不 景 气 、 管理 决策失 误或 出现 非预期 的竞 争 因 素等 )导致 无法 达 到投资 者 的期 望或 无力 偿还 到期 债务 的情 况 。企 业 经营 失败 的极 端情 况是 破产 。审计 失 败是
一
谈 。 注册 会 计 师 法律 责 任 的界 定 需 要较 高 的职 业判 断 能 力 , 以在 注 册会 可
二 、引起 针对 注册会 计师 法律 诉
讼 的 原 因
计 师行 业 内部 建 立 法律 责 任鉴 定委 员会 ,以 为注 册会 计 师提 供 诉讼 支持 、 为
法 院提供 判 断依 据 。
摘要 : 法律诉讼与法律责任是 两个既相互联 系又有区别 的概念 , 法律诉讼是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纠纷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处理,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福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劳动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四条公司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公司内部的劳动纠纷。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管理层、工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六条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公司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公司应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十条劳动纠纷处理结束后,公司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三章劳动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人单位行为,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劳动纠纷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的投诉和申诉。
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模版(四篇)

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场所的安全环境,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的雇员、工人和劳动者,包括全职和兼职人员。
第三条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加强劳动安全和卫生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劳动安全第四条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正确使用和保管工作场所的设备、器材和工具,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杜绝私自修改、停用或损坏设备。
(二)经过专业培训后,具备独立作业能力的劳动者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必要时应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
(三)严禁在不安全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如有发现违规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着装整齐,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损坏的防护装备。
(五)按照规定进行疏导、堆放和存放物品,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严禁酒后或受药物影响进行工作,避免对他人和自己造成不良影响和伤害。
第五条劳动安全管理责任:(一)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
(二)雇主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负责组织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和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三)雇主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场所的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雇主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劳动安全措施:(一)在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作环境中,应当配备安全容器和相应的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在高空、狭窄、坡陡或其他危险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护栏、安全网或其他必要的防护设施。
(三)在需要进行作业时,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操作人员,使用必要的工具和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
(四)在涉及电气设备和电力操作时,应当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
第三章劳动卫生第七条劳动卫生管理责任:(一)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管理机制,制定劳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规范器官取得和调配程序,提高器官移植效率,保障捐献者及受体的权益,经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内全部与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相关的工作人员和活动。
第三条定义1.人体组织器官:指生理机能正常的人体各个构成部分,包含器官、组织和细胞等。
2.人体组织器官捐献: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自己乐意无偿捐献本身的人体组织器官用于移植手术。
3.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登记:指捐献者向本院提交相关料子并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4.人体组织器官移植:指将捐献者的人体组织器官移植到需要的受体身上的手术。
第二章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程序第四条捐献者及家属的权益保障1.捐献者及其家属享有完全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器官取得和调配的程序。
2.捐献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隐私将严格保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泄露给任何个人或组织。
3.捐献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有损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五条捐献意愿确认1.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都可以自己乐意捐献本身的人体组织器官。
2.捐献者应当签署《人体组织器官捐献协议书》,明确表达捐献意愿。
3.捐献者应事先告知家属,并征得家属的支持和相关手续。
第六条捐献者合格评估1.捐献者需依照本院要求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自身健康无不适合器官捐献的风险因素。
2.捐献者需经过专业医生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的要求。
3.捐献者需供应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接受院方的调审核实。
第七条捐献者登记1.符合条件的捐献者需向本院提交《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登记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料子。
2.登记申请表中应包含捐献者的个人信息,捐献意愿确认信息,及相关医疗检查结果。
3.捐献者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院方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相应的捐献证明。
第八条器官取得和调配1.本院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透亮公正的器官取得和调配机制。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blue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 之间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之间 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 与人之间 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 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法律关系的客体
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 的请求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和诉讼秩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事实是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在诉讼上存在并能产生 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诉讼上的法律 行为,一是诉讼上的事件。
(一) 诉讼上的法律行为
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 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即通常所说的 诉讼行为。严格意义上是指合法的诉讼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指对诉讼的指挥行为和 对案件的裁判行为。 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具体的就表现为进行 一定的诉讼行为。 如行使起诉权——起诉行为,行使上诉权——上 诉行为,行使撤诉权——撤诉行为。
诉讼主体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诉讼地位,决定了他们 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民事诉 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有所差异。
诉讼主体Vs诉讼法律关系
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诉讼主 体。 但诉讼主体又有一些不同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些 特征: 诉讼主体是诉讼活动的主要行为人,他们的诉讼 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进行乃至终结起着决 定性或重要的作用;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 将无法进行或失去实际意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1、诉的概念 、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 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不同于起诉;诉与诉讼请求关系。 诉不同于起诉;诉与诉讼请求关系。 2、诉的特征 、 1)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 ) 济手段,是一种公力救济; 济手段,是一种公力救济;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诉是法院行对诉权的观念的认识 、 2、改善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 3、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保护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彦斌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 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 剧情结构不完整, 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当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元 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 天,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 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戒》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请求权说 诉权是请求
判决请求权说 诉权是 求法院 权利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 )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3、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两者的内涵和意义不同 ) (2)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 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只有行使诉权 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 (4)行使的阶段不同。 )行使的阶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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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1)
➢被审计单位的原因
➢1.错误、舞弊和 违反法规行为 ➢2.经营失败
被审计单位
法律责任
1、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 防止或发现错误与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 理层的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 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保证,无论该 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
①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 程序通常应予以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 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
②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 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也就是说会计报表作为一个整 体可能严重失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 具有普通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因为常规审计程序发现每处 较小错报事项的概率也较小。
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即
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准则的要求或没有按
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问题:注册会计师如何从重要性角度来区分 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
➢ 重要性是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重要因素。注册会计师 有责任查出会计报表中重大的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不可 能查出会计报表中所有的错误与舞弊。具体地说:
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 任。
过失
➢ 定义: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
应具有的合理谨慎,招致了工作失误的后果。由
过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为行政责任和 民事责任。
➢ 判断标准:以其他具备专业素质的注册会计师在 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程度为标准。
➢ 过失的分类:通常将过失按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 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 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即注册会计师
• 经营失败常常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 经营失败会使一些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他 们要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注 册会计师往往成为被控告的对象之一 。
• 经营失败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与注册会 计师无关。但一般公众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 败的区别,故当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报表使用 者通常会归罪于审计失败,尤其是近期签发的审 计意见是无保留的、表明该公司财务报表的反映 是公允的时。
欺诈与推定欺诈
➢ 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注册会计师或事务 所为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 报表有重大错报,却不予以披露或作出不实的证 明,而导致相关第三者受损。由欺诈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一般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 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 的过失。
➢ 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发现 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 会计师不应当、也不能对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 规行为负责,但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是遏 制违反法规行为的一项措施。
2.经营失败
• 任何一个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总是存在的
•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宏观环境上的原因, 或经营管理上的原因等,使企业经营陷入困 境、到期无法归还贷款、管理出现混乱、使 投资者遭受损失等这样一种状况。
•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审计准
则的要求而提出了错误审计意见的情形。
•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
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
• 审计风险与审计失败的转化:
在通过审计未能发现重要错报因而提出了错 误的审计意见时,在法律方面要考虑的问题 是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 两者的区别:因为后者不包含带有故意欺骗性质 的陈述。
➢ 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被视为推定 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 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 效的概念。
如果审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没有保持合 理的职业谨慎,那么由此导致错误的审计意 见就属于审计失败 。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2)
➢注册会计师方面原因
➢1.违约 ➢2.过失 ➢3.欺诈
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当行为:违约、 过失和欺诈
违约
违约:指注册会计师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要求,如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泄 漏商业秘密等。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 注册会计师就要负违约责任。由违约所应
20世纪80年代后,注册会计师的法 律责任的变化
➢ (一)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大量增加。 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 赔偿金额的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 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
➢ (二)扩大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利益集团或人士 (非签约第三方)的责任。
➢ (三)扩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不但要 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表达意见,而且对查找被审 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也负有重大责任。
共同过失
➢ 定义: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 谨慎而蒙受损失。
➢ 例证: ➢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 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控告注册会计 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这种情况可 能使法院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
➢在审计中未能发现现金等资产短少时,被审 计单位可以过失为由控告注册会计师,而注 册会计师又可以说现金等问题是由缺乏适当 的内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为由来反击被审 计单位的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诉讼
讲授内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外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一 法律责任 与变化中的
法律环境
二 注册会 计师法律责
任的成因
三 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 法律责任与变化中的法律环境
剖析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违法 者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 构成法律责任的两个要素:
➢它以一定的义务存在为前提; ➢出现了违反此种义务的事实。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 欺诈或违约而导致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的经济损失,由此而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