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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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国际法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反报与报复(区别标准:是否有条约):反报针对不友好行为,无条约;报复针对不法行为,有条约。
外交关系必然有外交条约斡旋:争端双方当事国之间不愿面对面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将一方当事国的意愿传达至另一方当事国直至双方当事国面对面谈判,此时第三方退出,不参与谈判的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调停:争端双方当事国之间不愿面对面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将一方当事国的意愿传达至另一方当事国直至双方当事国面对面谈判,并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的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法院(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诉讼管辖权1、对人管辖(主体适格性):①联合国会员国是《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②《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愿意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一切义务的其他国2、对事管辖:①自愿管辖: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争端当事国共同订立的就该案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特别协议)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缔约国根据条约或公约中的明文规定同意把今后它们之间因条约或公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③任择性强制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随时作出单独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它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上述3种管辖的共同点是:体现国家意志,即只有得到国家同意,国际法院才能获得管辖权;不同点:表意方式不同(自愿管辖:事后表意;协定管辖:事前表意;任择性强制管辖:声明)自愿管辖、协定管辖的对象、主体确定,对人性;任择性强制管辖:对世性第十六章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国家(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条约建立的常设机构特点:1、国家之间的组织——基本特点2、依据条约建立起来3、常设机构4、独立法律人格——也是国际法主体表决制度1、一致同意(无反对)——很少适用2、多数表决制——根据问题重要性确定比例——一般性问题3、加权表决制——复杂性问题4、协商一致——无明确反对,视为协商一致联合国四项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3、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4、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诉共同目的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对某一事项的讨论首先取决于其性质(程序还是实质问题)——否决权,经常任理事国否决后,确定为实质性问题,则常任理事国可再次使用否决权(明示反对)第十三章条约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特点:1、条约主体为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3、条约规定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4、条约通常以书面方式缔结(书面达成的协议)无论条约称之为何名称,只要符合条约的概念均属于条约条约的种类(缔约方数目):双边条约、有限制的多边条约、一般性的多边条约缔约能力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在国际社会中运用,故靠国际法确认;缔约权的行使要落实到国内的某一部门,是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故国内法规定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当然地拥有缔结条约的能力条约的生效(3种)1、签字——必经程序(草签起认证作用)2、批准3、互换批准书后(2、3不一定是必经程序)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创设义务——原则上需要第三方同意,但如果第三方享受到权益,则无需得到第三方同意。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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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 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 上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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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distress)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紧急状态(the 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 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 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 紧急状态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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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 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出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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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依《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是国际 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 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 一项罪行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 国际罪行。”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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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一、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 国际侵权行为既有单属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参与或 介入他国的行为。 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抽象的概念,它的行为都是由 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 国家仅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6-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 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 式给予赔偿。 五、限制主权(limitation of sovereign ) 从事侵略行为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应受到限 制。如:二战后的日本、德国;海湾战争后 的伊拉克。保证不重犯。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国际法名词解释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性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第六章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战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国际交涉或协商。
协商也是一种谈判,但比谈判要缓和的多,更注重的是“双方平等交换意见”、互通情报、共同应对问题。
3.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第十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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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意义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 行为
虽非上述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 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其行为应视 为国家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 以此种资格行事者为限。 如:经授权行使移民管制和卫生检疫的国营或 私营航空公司、各种国营公司、各种官方代理 机构等
(3)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 个人或实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 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 国家行为。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Responsi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的法律 责任。 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了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 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
(8)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 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对此 负责 →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 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 控制国还要对被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国要对 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被胁迫国依据 国际法承担应负的责任。
1.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 法权益。 2.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有的力手段。 3.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 关系起着巨大作用。
四、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幻灯片 6 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 “硬”性因素不断在加强。
“凯尔案”(the Caire Case 1929)
两名墨西哥军官要求法国人凯尔交付一笔款项, 在遭到凯尔的拒绝后,这两名军官将凯尔带到军营予 以枪杀。后来,在法国要求下,法、墨两国成立了 “法墨求偿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裁决中认为:这两名军官即使是越权行事, 即使是违背了他们上级的命令,仍然涉及墨西哥的国 家责任,因为他们是在军官身份的掩护下行事的,并 且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军官身份。该委员会还强调:一 个国家的官员或者国家机关所从事的一切依据国际法 构成不法行为的责任应当归于那个国家,不论官员或 机关是否在他或它的职权范围内部行事。只有在与官 方职能无关、实际上只是私人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免 除国家责任。
混合求偿委员会认为,仅仅一个外国人 遭到私人行为的侵袭,可以断定当时在场的警 察力量已足够了。根据国际法,不能使巴拿马 政府对诺伊斯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有出现下列 情况,才能认为巴拿马当局承担责任:特定的 事件与当局有联系;或者当局没有履行维持社 会秩序的义务;没有阻止犯罪行为。本案不存 在这种特定情势,因此缺少保护的指控不能成 立。 美国的求偿要求还基于巴拿马当局没有 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这是事实。但是, 考虑到事件发生时的背景,不能得出巴拿马政 府在这方面承担责任的结论。 委员会于1933年3月22日裁定,美国政 府向巴拿马提出的求偿要求不能获准。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
由于国际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法或国 际义务的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违背国际义务性质上来区分,它可分为一般国 际不法行为和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两种。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是违背一般的国际义 务,例如,一国侵犯了外交代表的特权 与豁免,侵害外国人的生命和财产,侵 犯他国的主权豁免,等等。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1. 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 新政府的国家行为。 2. 在一个先已存在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 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 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耶格为美国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国公司BHI工 作。1979年2月13日,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握政权2天 后,两个革命军士到他家,给他30分钟收拾行李,然 后把他带到希尔顿饭店,在那里他被革命军关押了几 天,然后作为撤离行动的一部分被撤离伊朗。耶格主 张这种驱逐违反国际习惯法,要求赔偿其损失。而伊 朗则抗辩革命军的行为不能归因于伊朗(伊朗在1979 年4月1日成为伊斯兰共和国)。 仲裁法庭在裁决中指出,很多霍梅尼的支持者组织 成为地方革命委员会,革命后他们立即成为地方保安 部队。他们抓人、没收财产、把人关进监狱,在很多 委员会中没有纪律。而霍梅尼支持他们,革命后,他 们的地位马上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他们的费用列入 国家预算。新政府应为可归因于建立该政府的革命运 动的行为责任,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该政府建立之前。 因此伊朗应承担责任,对耶格作出赔偿。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一般采取过错 责任原则。 许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 。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 责任原则。 由于国际法中各种责任制度在形成历史、适用 范围等方面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制度涉及被违 背的不同国际义务本身也有各自特点和不同规 定,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 一种归责原则。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 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 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 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 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 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 救济
(2005年)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 ,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 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 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 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 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 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 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 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美国以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 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而使诺伊斯遭到巴拿马 国民攻击,从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 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美元作为对诺伊 斯的补偿。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 巴总求偿委员会审理了此案。
巴拿马认为,事实表明,在前后两个场 合,巴拿马警察都非常积极地保护了诺 伊斯。然而,美国一方的代理人抗辩说 ,巴拿马政府根据国际法应承担责任, 因为巴拿马官员在攻击事件发生那天没 在朱交迪斯村采取增加警察力量的预防 措施,虽然事先知道在那里将举行际罪行指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 国际义务,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 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这种性质的义务是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 的义务,即通常所说的“对一切人的义务”, 包括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 国际义务、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 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 要性的国际义务、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 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实施侵略、殖民统 治、奴隶制、危害国际环境罪等行为 。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 构成要件
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两个: 一是主观要件:可归因于国家, 二是客观要件:违背国际义务。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军队等)的行为。机关包括: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的职能(立法、 行政、司法或者其他任何职能,对内或 者对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 何种地位(上下级);不论中央机关或 地方机关,其行为一律视为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