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中,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以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维护国际秩序。
当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这些规则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违反义务或规则时应承担的责任。
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律责任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通过确立国家违法行为的后果,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定。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等。
这些行为对人类利益影响深远,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另一种形式,针对的是非刑事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国际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
国家或个人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损害方受到的损失。
3.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补充形式,针对的是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可以采取政治手段,如制裁措施、外交斡旋等,以迫使违法国家改正错误。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1.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律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原则。
即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如何,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没有特权或免责权。
2.违法行为国际法律责任的核心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以是故意的、过失的或无过错的,只要违反了国际法规定,即可构成违法行为。
3.损害违法行为必须造成特定主体的损害,才能构成国际法律责任。
损害可以是物质损失、人身伤害或名誉损害等,而且必须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国际法律责任的成立必须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要求证明违法行为是导致特定损害的直接原因,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第⼀节概述1、国际法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家不法⾏为或其他损害⾏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则。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1)国际法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且还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的民主的民族等⾮国家实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为,⽽且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的损害⾏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种法律责任。
2、国际法律责任的意义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追究⼀国违背其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各国覆⾏其国际义务的外在动⼒。
3)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国际法律责任的编纂: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家法不加禁⽌的⾏为所产⽣的损害性后果的国籍责任问条款草案、《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4、国家责任法的编纂⼯作,可以追溯到1930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的海⽛国际法编纂会议。
第⼆节国家队国际不法⾏为的责任1、国际不法⾏为的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为归国家。
可以归单⼀国家⾏为、⼀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为。
2)违背国家义务。
如果⼀国的⾏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那么该⾏为即为违背国际义务的⾏为。
2、可以归单⼀国家的⾏为:1)⼀国的国家机关⾏为。
2)⾏使政府权利要素权利要素的⼈或实体的⾏为。
3)由另⼀国交由⼀国⽀配的机关的⾏为。
4)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的⾏为。
5)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为。
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为。
8)经⼀国确认并当作为其本⾝⾏为的⾏为。
3、⼀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为:1)⼀国援助另⼀国实施不发的⾏为;2)⼀国指挥和控制另⼀国实施国际不法⾏为;3)⼀国胁迫另⼀国实施国际不法⾏为。
4、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况:1)同意。
2)⾃卫。
3)饭措施。
4)不可抵抗;5)危难。
5、国家形式的责任:1)停⽌不法⾏为。
2)保证不重犯。
3)赔偿。
6、对⼀国国际不法⾏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国家责任法的核⼼内容。
国际法律责任

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
其中,国际法律责任免除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同意: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行为的不当性。
(二)对抗措施: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在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中,应扣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四)危难:指代表国家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作为唯一选择,而不得已作出的不符合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五)紧急状态: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也应予以排除。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国家法名词解释整理笔记

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侵害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的界桩等)国际罪行: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海盗活动等)3.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4.人权:各国公认的并负有法律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缔约国与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6.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国际人权保护: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8.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示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两大类)9.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0.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契约型条约: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11.公约: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内容多系早发型的行为规则和其他制度12.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13.协定: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14.议定书:补充议定书: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诸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等附属事项独立议定书:本身是一个条约,需要单独批准15.宪章、盟约、规约: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一般属于多边条约性质1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17.宣言:两国或数国会谈后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若不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18.联合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19.缔约能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20.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内法决定。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和后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包括定义、种类、适合条件和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责任的定义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或者无行为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可以包括国家间的合约履行、条约违约、侵犯他国权益等,无行为可以指国家对某一事件的无作为或者无法阻挠他国的行为。
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或者未能履行其国际义务时,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种类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合约责任和非合约责任。
1. 合约责任:合约责任是指国家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国际条约后,未能履行其条约义务而导致的责任。
合约责任的适合范围通常限于缔约国之间的关系,违约国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非合约责任:非合约责任是指国家在没有签署、批准或者加入国际条约的情况下,违反国际法规定或者侵犯他国权益而导致的责任。
非合约责任的适合范围更广泛,可以涵盖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
三、国家责任的适合条件为了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规定了一些适合条件。
主要的适合条件包括:1. 违反国际法规定: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通国际法原则等。
惟独当国家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才干认定其承担责任。
2. 违反义务:国家必须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上的具体义务。
这些义务可以是合约义务或者非合约义务,具体取决于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3. 直接原因:国家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
如果国家的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其他因素,那末国家责任可能会被削弱或者排除。
4. 可归责性:国家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故意为之或者应该预见到的。
如果某个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行为引起的,那末国家可能不承担责任。
四、国家责任的后果国家责任的后果通常包括补救和赔偿。
国际法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旨在恢复受害国权益的伤害,并防止违法行为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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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制度Converor(可编辑)精选资料第七章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第二节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第六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国家责任(StateResponsibility)指国家由于从事了国际不法(当)行为而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国际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
国际法律责任主体除国家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但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个人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争端法等具有主体资格但在许多重要领域又没有主体资格。
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传统国际法主张国际不法(当)行为是国际责任的唯一根据。
在现代国际法上又确定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种责任以赔偿为其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目的是确定国际不法(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纠正国际不法(当)行为()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确立国际法主体的正确的行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
第二节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一、国际不法(当)责任概说二、国际不法(当)行为的主观要件三、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客观要件四、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归责原则一、国际不法(当)行为概说国际不法(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国际法律责任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 发展的。传统国际法只确认国家是国际 法主体,因而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 一主体。现代国际法主体不仅有国家, 而且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 民族,从而使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从 国家扩展到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三)不可抗拒和偶然事故
国家发生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 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 可以免除该国责任。
(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通常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者公务人 员或者是受他监护的人在生命极端危险 的情况下,为了逃避生命的危难,在别 无他法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正常情况 下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 以排除它的非法性。 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 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 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 国际义务的行为。
1、国际罪行(续)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 性的国际义务,例如违背禁止奴隶制度、灭绝 种族和种族隔离的义务;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 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违背禁止大规模污染 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 灭绝种族罪的案例: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灭绝种 族罪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 的概念和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国际法律际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 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有以下 特征: (一)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次还有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 损害行为。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当 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国际法律责任的 形式和方法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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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 ? 《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意义:
1.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 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
? D项 该人员的行为不是与其执行职务内事项 有关的行为,因而国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
? 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法人和个人等。
? 2.根据: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 ?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
外层空间探索以及海底开发等活动中常常给别国带 来损害和威胁(国际法所不加禁止) ? 3.目的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 ?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 简称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 ? 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 严重违背对维持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 务。
案例: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的一个铅锌冶炼厂( 距离美 国边界十余公里) ,从1896年建成以来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 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 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 300—350吨硫,二氧化硫,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在初期, 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要求,但这一 问题显然不可能在任一国家的国内法范围内得到圆满解决。 1925年案件重新提起,美国还成立了保护受害人协会,目的 是取代单独申诉、签订集体协定。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 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 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 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 两次作出裁决。
行为 ? 国际罪行: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
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 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 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 国际义务,如禁止侵略的义务;
? 严重违背对维持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 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 的义务;
? 大规模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 义务,如禁止奴隶制度、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的义 务;
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 B某国国家的政府首脑在国外从事外交访问时,
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 C某国国家严重失职,纵容其国内私人团体对
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D某国国家机关人员在国外进行外事交流访问
期间,涉嫌携带大量毒品的行为
? A项,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 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 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4、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由于恶劣天气的 影响而使一国的飞机误入另一国领空
? 主要区别: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者采取的行动是非自 愿的;在危难的情况下,行为者采取的行动是自愿的,尽管 极端危险的情形实际上已使行为者没有其他选择
实例
? 在以下行为中,国家不需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 ( ): A某国国家授权人员在执行职务内事项时越权
?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 乱运动的行为。当叛乱运动已导致在现存国家的一 部分领土上组成一个新政权时,其所作所为应视为 将来新政府的行为。当叛乱团体已掌握了政权时, 而由新政府承担责任。
2、客观要件——违背国际义务
即该行为是违背其负担的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分为: ? 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
(二)排除不法性的情况
国际实践中,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形主 要有:
1、同意: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 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 的特定行为 。
2、对抗与自卫: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如经济 制裁和断绝外交关系)和自卫行为 。
3、危难和紧急状态,如飞机和船舶发生机械 故障后,未经许可而进入外国领空或领水Biblioteka 或由它们共同承担一国的国家行为
? (1) 国家机关的行为 ?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行为 ?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
的行为
(5)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
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 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现 存政府的行为,即不能因其发生在境内 而被视为该国的行为。如果一国与叛乱 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上规则可归因 于该国,则是该国的行为。
第六讲 国际法律责任
International Legal Responsibility
内容
?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 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 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 (主要是指国家 )对其国 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B项 对于一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 地位及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 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除非有特别说明,国家 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 C项 一般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 法行为不引起国家责任,但如果该行为是由 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 容,由于国家的这种态度,而引起国家对本 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责任条文草 案规定:该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
1、主观要件——归因于国家
即:某一不法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 包括: 一国的国家行为 -----行为国单独承担 一国介入或参与他国所从事的行为 -----由另一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