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罪行
依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哪 项? A.侮辱他国外交代表 B.侮辱他国国旗 C.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D.贩卖奴隶
根据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背国际义务 而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包括哪几项? A.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 义务 B.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全人类环境有根本 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C.严重违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 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D.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 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 最严厉 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 国主权、政治独立和主权完整,破坏国际 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 责任国
2. 恢复原状 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 或虽损坏但可用恢复原状方法作出替代物 的情况
3. 赔偿 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 的货币或物质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 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 又称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特点:
①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虽然政府 间的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 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 ②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不仅国际不 当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而且某些国际 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如果其对他国产生了 损害性后果,也会引起国际责任。 ③国家应对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国 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 习惯法规则。
4.道歉 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国造成 的非物质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 特别适用于损害他国荣誉和尊严的国际 不当行为
5.刑事责任 国际法的新发展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中,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以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维护国际秩序。
当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这些规则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违反义务或规则时应承担的责任。
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律责任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通过确立国家违法行为的后果,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定。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等。
这些行为对人类利益影响深远,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另一种形式,针对的是非刑事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国际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
国家或个人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损害方受到的损失。
3.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补充形式,针对的是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可以采取政治手段,如制裁措施、外交斡旋等,以迫使违法国家改正错误。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1.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律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原则。
即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如何,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没有特权或免责权。
2.违法行为国际法律责任的核心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以是故意的、过失的或无过错的,只要违反了国际法规定,即可构成违法行为。
3.损害违法行为必须造成特定主体的损害,才能构成国际法律责任。
损害可以是物质损失、人身伤害或名誉损害等,而且必须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国际法律责任的成立必须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要求证明违法行为是导致特定损害的直接原因,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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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 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 上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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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distress)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紧急状态(the 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 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 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 紧急状态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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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 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出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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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依《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是国际 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 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 一项罪行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 国际罪行。”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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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一、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 国际侵权行为既有单属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参与或 介入他国的行为。 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抽象的概念,它的行为都是由 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 国家仅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6-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 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 式给予赔偿。 五、限制主权(limitation of sovereign ) 从事侵略行为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应受到限 制。如:二战后的日本、德国;海湾战争后 的伊拉克。保证不重犯。
国际法律责任

? 《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 ? 《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意义:
1.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 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
? D项 该人员的行为不是与其执行职务内事项 有关的行为,因而国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
? 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法人和个人等。
? 2.根据: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 ?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
外层空间探索以及海底开发等活动中常常给别国带 来损害和威胁(国际法所不加禁止) ? 3.目的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 ?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 简称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 ? 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 严重违背对维持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 务。
案例: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的一个铅锌冶炼厂( 距离美 国边界十余公里) ,从1896年建成以来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 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 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 300—350吨硫,二氧化硫,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在初期, 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要求,但这一 问题显然不可能在任一国家的国内法范围内得到圆满解决。 1925年案件重新提起,美国还成立了保护受害人协会,目的 是取代单独申诉、签订集体协定。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 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 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 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 两次作出裁决。
第十章 国家责任法

(四)危难和紧急情况 所谓危难,就是指行为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拯救其
生命或受其监护者的生命,仅能做违背义务的行为,别无他法。 一般情况下,危急情况不应作为免责事由,除非有关行为
是“保护该国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 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有极其严重的危险存在。
另外,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
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 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 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 正确的?(2006-1-77)
个人的行为,一般来说,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可归责于国家。纯粹的私人行为不能归责于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别国的行为也可能归责于本国。
科孚海峡案 1946年,英国军舰在经过科孚海峡时,触到水雷被炸 沉,导致重大伤亡和损失。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有 义务把雷区情况通知他国船舶,以维持航行安全,因此, 阿尔巴尼亚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责,并应对此事件造成的 损失及人员伤亡负赔偿责任。国际法院判阿尔巴尼亚赔偿 843947英镑。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不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 但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 第二,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一般不包 括个人、法人等私人实体; 第三,是一种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强制性。
加罗林号案
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 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 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拿大当 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 国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 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中,有两名 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一)主观要件:违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须依照国际法判断,但国内法也有参考作用。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三权分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但以这些实体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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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 为,归于后一国。 (5)叛乱团体机关的行为通常不视为该国的行 为,但若是导致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机 关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或新国家。 (6)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的私人行为可 归因于国家。其他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 (7) 越权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可归于国家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 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 (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 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 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 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 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 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 责任说)
1、继续履行义务 2、停止不法行为 3、保证不再重犯 4、赔偿(reparation) (1)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 (2)补偿(compensation): 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 (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 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 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 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国际刑事法院
启动法院管辖权的三种方式 1、缔约国的指控 2、安理会提起的“情势” 3、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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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制度Converor(可编辑)精选资料第七章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第二节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第六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国家责任(StateResponsibility)指国家由于从事了国际不法(当)行为而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国际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
国际法律责任主体除国家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但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个人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争端法等具有主体资格但在许多重要领域又没有主体资格。
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传统国际法主张国际不法(当)行为是国际责任的唯一根据。
在现代国际法上又确定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种责任以赔偿为其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目的是确定国际不法(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纠正国际不法(当)行为()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确立国际法主体的正确的行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
第二节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一、国际不法(当)责任概说二、国际不法(当)行为的主观要件三、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客观要件四、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归责原则一、国际不法(当)行为概说国际不法(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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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特征:
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后果; 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后果; 产生的根据的多样性; 产生的根据的多样性; 性质具有特殊性; 性质具有特殊性;
二、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 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 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 法律渊源在不断地丰富; 法律渊源在不断地丰富; 性因素不断在加强。 “硬”性因素不断在加强。
(三)国际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 行为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包 括国家、 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经营者个人 或法人; 或法人; 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但行为造成了损害。 但行为造成了损害。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 及免责事由
责任形式:终止损害行为;道歉; 责任形式:终止损害行为;道歉; 恢复原壮;赔偿损失。 案例) 恢复免责事由:国内暴乱、战争、 然灾害、不可抗力、时效等。 然灾害、不可抗力、时效等。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 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 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 指某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于国际 责任的主体。 责任的主体。 (1)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 )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 (2)可归责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可归责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Responsi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
Zhang Lijuan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也称国际法律责任, 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 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 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制度 之一。 之一。
思考题: 思考题:
1、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和 、 特征。 特征。 2、简述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 成要件。 3、简述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与国 、 不法行为责任之间的异同。 际不法行为责任之间的异同。
2、客观要件 、
有国际不法行为, 有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责任主 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 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 罪行( )。 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问题。 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问题。
(三)国际不法责任的免除
同意( 同意(consent); ); 对抗措( 对抗措(countermeasures); );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event); ); 危难和紧急情况( 危难和紧急情况(distress and the state of necessity); );
2、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
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 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对人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人不溯及既往原则; 个人刑事原则; 个人刑事原则;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不免除责任; 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不免除责任;
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区别: 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区别:
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 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 损害责任一般不能免责; 损害责任一般不能免责; 只要对损害给予赔偿, 只要对损害给予赔偿,其行为 就不受限制; 就不受限制; 国际损害责任的主体更具有多 元性。 元性。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
依据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和司法裁决。 依据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和司法裁决。 已形成的原则性国际赔偿制度: 已形成的原则性国际赔偿制度: 1、绝对的国家责任; 、绝对的国家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 、双重责任制度; 3、营运人的赔偿制度; 、营运人的赔偿制度; 特雷尔也冶炼厂仲裁案” “特雷尔也冶炼厂仲裁案”
(四)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形式
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 赔偿( 赔偿(reparation); );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 补偿( 补偿(compensation); ); 道歉( 道歉(satisfaction); ); 停止不法行为( 停止不法行为(cessation of wrongful conduct); );
四、国际损害责任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 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 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inju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act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
(二)国际刑事责任 1、国际刑事责任法律基础 、 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 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 人,都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国 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是国际 社会公认的并在国际刑法规范 中得到确认的基本原则。 中得到确认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国际罪行是否产生 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责任,国际社会是有 争议的。 争议的。 对国家领导人或团体的刑事 国家领导人或团体的刑事 责任的追究,属于何种性质? 责任的追究,属于何种性质? 纽伦堡、远东审判和沈阳审判; 纽伦堡、远东审判和沈阳审判; 对前南及前智利领导人的审 判…
五、国际刑事责任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 ) (一)国际罪行的概念 指国际刑法各渊源所规定的犯 罪行为。即国际刑法公约所规定 罪行为。 的犯罪行为。 的犯罪行为。
国际罪行的特征: 国际罪行的特征:
是国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是国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理论上主体的多元化,包括个人、 理论上主体的多元化,包括个人、 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 危害的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危害的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法律后果比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 的多; 的多; 实质上是严重违背至关重要的国际 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 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