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罪行
依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哪 项? A.侮辱他国外交代表 B.侮辱他国国旗 C.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D.贩卖奴隶
根据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背国际义务 而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包括哪几项? A.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 义务 B.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全人类环境有根本 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C.严重违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 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D.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 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 最严厉 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 国主权、政治独立和主权完整,破坏国际 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 责任国
2. 恢复原状 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 或虽损坏但可用恢复原状方法作出替代物 的情况
3. 赔偿 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 的货币或物质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 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 又称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特点:
①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虽然政府 间的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 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 ②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不仅国际不 当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而且某些国际 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如果其对他国产生了 损害性后果,也会引起国际责任。 ③国家应对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国 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 习惯法规则。
4.道歉 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国造成 的非物质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 特别适用于损害他国荣誉和尊严的国际 不当行为
5.刑事责任 国际法的新发展
国际组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际组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组织,是指在我国注册或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支持和协助国际组织开展工作,遵守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国际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际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五条国际组织的设立,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国际组织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或者组织规则;(三)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国际组织设立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国际组织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大会纪要;(二)章程或者组织规则;(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九条国际组织应当制定章程或者组织规则,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活动方式、财务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负责组织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二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策。
第十三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国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国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
第四章活动和监督第十六条国际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国际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铂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人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范本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涉外活动,确保涉外活动的安全、有序和有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国内外参加或组织涉外活动时的管理。
第三条涉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交流、合作、培训、考察、参观、讲座、会议、展览等各类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第四条涉外活动的组织范围包括本单位自行组织的活动、接受外部组织邀请参加的活动及其他由本单位承办或参与的涉外活动。
第五条涉外活动的组织程序和活动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务实高效的原则,并维护本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涉外事务的部门或机构所有。
第二章涉外活动的组织和申报第七条涉外活动的组织由本单位负责涉外事务的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
第八条涉外活动的组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活动前的计划和准备:明确活动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编制活动计划和预算;(二)申报审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涉外活动申报表,提交本单位负责涉外事务的部门或机构审核;(三)活动组织:确定活动组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落实;(四)活动实施:按计划进行活动,确保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五)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编制活动报告。
第九条涉外活动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申报表;(二)活动计划和预算;(三)活动参与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件复印件;(四)活动组织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报材料应在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涉外活动涉及机密信息、敏感事项等的,应按照本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第三章涉外活动的安全与风险防范第十二条涉外活动的安全管理是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组织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一)提前了解活动地区的安全形势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活动期间应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做好人员和物资的保护工作;(三)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上级指示采取相应措施;(四)严禁携带、传播违法信息和物品,严禁从事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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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职责,预防纠纷,保障⾃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中国公证协会,省、⾃治区、直辖市设⽴地⽅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监督。
第五条司法⾏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监督、指导。
第⼆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不以营利为⽬的,依法独⽴⾏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个或者若⼲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政区划层层设⽴。
第⼋条设⽴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三)有⼆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
第九条设⽴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政部门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条公证机构的负责⼈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由所在地的司法⾏政部门核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备案。
第⼗⼀条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存、死亡、⾝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书上的签名、印鉴、⽇期,⽂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国际法名词解释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性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第六章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战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国际交涉或协商。
协商也是一种谈判,但比谈判要缓和的多,更注重的是“双方平等交换意见”、互通情报、共同应对问题。
3.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第十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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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三、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 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 上的不可能。
6-25
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distress)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紧急状态(the 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 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 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 紧急状态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6-11
1978年《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 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出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6-12
三、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依《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是国际 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 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 一项罪行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 国际罪行。”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双罚原则”。
6-14
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一、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 国际侵权行为既有单属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参与或 介入他国的行为。 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抽象的概念,它的行为都是由 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 国家仅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6-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 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 式给予赔偿。 五、限制主权(limitation of sovereign ) 从事侵略行为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应受到限 制。如:二战后的日本、德国;海湾战争后 的伊拉克。保证不重犯。
6-5
国家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 1、国家实施国际不当(不法)行为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即过失责任。 2、国家实施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 损害性后果而产生的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客观责任原则,违反国际义务就应当承担 责任,采取绝对或严格的赔偿责任。
6-6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遭到损害后要通过 国家责任制度得到补偿。 有些国际法学者将国家责任的规则称为 “二级规则”,将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 规则称为“一级规则”。
6-26
国家责任新问题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1、国家可不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主体均为个人。 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能否从事刑法意义上 的犯罪行为,所谓国家罪行,个人的犯罪行 为可否归责于国家,是有争议的问题。
6-27
侵略,最严重的国际犯罪,显然是国家的行 为。 对于这类犯罪,国内法院不能行使有效的管 辖权,根据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所确立的国 际法原则,只有通过建立国际刑事管辖权, 才能对这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6-31
二、国家的无过失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国家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但其行 为结果让他国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 国家要承担无过失责任。 如何分担国家的无过失责任? 一般的原则:国家不能通过利用本国的领土 而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否则国家将承担一 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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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损害责任概念: 1、国际损害责任 2、国际损害行为 性质和适用范围 归属和赔偿原则 :损害的两种情况:国家专 属责任、由经营者本身或与国家共同承担赔 偿责任。
6-7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不法行为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或不法行为:所违反的国际法是 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是国际习惯法规则,称为 “国际不法行为”(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 国际不法行为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不法行 为的性质和程度。 国家行为违反一般国际法(国际侵权行为)或实施 国际犯罪(国际罪行),这称客观要素。
6-33
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1)因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在地球表面以外 的地方无过错造成的损害。 国际损害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和恢复原状。
6-29
根据国际法战争罪只能是国家犯的,因为个 人没有任何宣战的权利。从二战后可以看出, 个人和国家都承担了战争的责任。 如果说国家犯了罪,刑事处罚责任一般都要 落实到个人,这是对个人的处罚还是对国家 的处罚呢?二战后对东条英机的审判和皮诺 切克事件,很难分清楚。
6-30
法院对以下罪行具有管辖权: 种族灭绝罪;非法劫持航空罪;种族隔离罪; 劫持人质罪等等。
6-3
现代国际法对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1.国家责任的内容有所扩大。 2.高科技带来的新问题使形式和方法发展了。 3.主体发生了变化。 4.追究国际法主体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6-4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作用 1、确立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的有效执行要 通过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来实现。 2、通过追究法律责任以纠正国际法主体的不 法行为。 3、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合法权益 得到维护 。 4、有助于维持国际社会的稳定、维护国际关 系。
6-18
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道歉
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形式 赔偿
限制主权
国际刑事
6-19
一、终止不法行为(cessation of wrongful conduct) 当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 它首先有义务停止这一不法行为。 终止不法行为的义务是绝对和无条件的。 二、赔礼道歉(satisfaction)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所 造成的损害,特别是道义上的损害赔礼道歉,并在 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的范围内给予其他赔偿。
6-15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无论是否公 务或私人性质的行为。 2、政府官员以政府官员身份从事的行为;外 交代表的行为。 3、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司法和行政,如 国会通过违反国际法的法律,有该国负责。 地方政治实体或机关在其资格内行事也归因 国家。
6-16
6-20
三、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 家赔偿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 补偿(compensation) 恢复原状不是绝对的形式,它还要受一定条件的限 制: 1、恢复原状要在事实上可行。 2、恢复原状不得违反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所 承担的义务。
6-22
第五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consent) 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 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该行为在与 该国的关系上就被排除了不法性,但该行为 不得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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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抗措施与自卫 对抗措施(countermeasures)与自卫(selfdefence)行为是指一个国家针对他国所犯 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自 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对应行为。
6-13
《条文草案》规定的国际罪行包括: 1、严重违背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 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 要性的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 国际义务 ;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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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主要包括: 1.国际侵权行为的客体,即为国际法所保护的 并为国际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国际法律关系。 2.国际侵权行为的诸客观事实要件,主要内容 有行为的实施、行为的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 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不法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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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1.国际侵权行为的主体指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从事违 反国际法规则和本国应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者。 2.国际侵权行为主体对于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主观 意志和心理态度。 两种学说:“过错责任说”(fault responsibility) “结果责任说”,又称“客观责任说”(objective responsibility) 原则上以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义务作为承担国际 责任的依据是较为合理的。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国际法律责任的新问题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二、国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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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论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legal responsibility)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侵 权行为(或称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的是保护受害者,迫使加害国停止不法行 为,并对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或救 济。一般指国家责任。
4、个人的行为一般不能归因于国家,但是有 例外。 国家唆使个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国家对个 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惩处的不法行为,可 归因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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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国家支配的外国或国际组织的机关的行 为也可归因于国家。 6、叛乱或起义的行为如果形成新政府或新国 家,其行为可归因于其所代表的国家。 一国支持(即援助或协助)别国从事不法行 为;或在别国指挥控制、肋迫下从事的行为 也属该国的行为,称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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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liability for international damage)全称“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后 果的国际责任”。 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1)其活动是由国家或实体 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其危害具有跨国 性;(2)活动具有潜在危险性;(3)现行国际法并 未禁止这类活动;(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 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