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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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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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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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1.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向。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可以分为⼀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但国内法协调的是⼀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个国家与另⼀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者法律强制⼒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盾和冲突时,⼤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提示】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围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围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围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之间的税收关系,以避免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第二条定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1. “缔约国”是指本协定的签约国家;2. “税收”是指由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对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征收的税种;3. “常设机构”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有足够的实体存在,使得该实体在该国内进行业务活动,并由此产生收入;4. “所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因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5. “避免双重征税”是指避免同一所得在不同国家间被重复征税。

第三条征税原则1. 居民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居民的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2. 地域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所得征税,不论该所得的所有人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

第四条常设机构的认定1. 常设机构的认定应遵循缔约国之间的协定。

2. 常设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工厂、矿山、油田等。

第五条营业利润的征税1. 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 非居民企业在常设机构中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六条资本收益的征税1. 资本收益的征税应遵循协定规定。

2. 转让不动产、动产和股权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应在财产所在国征税。

第七条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1. 抵免法:每个缔约国应对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2. 免税法:对于某些所得,一个缔约国可以免除税收,以避免双重征税。

第八条国际运输业务的征税1. 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原则征税。

2.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注册国应对其所得征税。

第九条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1.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仅在居民国征税。

2. 非居民在缔约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十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1. 非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退税等,具体办法由协定规定。

2019年注会教材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26页

2019年注会教材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26页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罔家或地区内部的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三、当前重要国际税收范本
•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 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 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 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 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 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 布的示范性文本。
• 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 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 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 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 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 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 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 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 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 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 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 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 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确定其在国际税 收分配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 约,也称国际税收条约。
二、国际税收协定分类
• (一)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 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 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 基本形式。 •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 约的国际税收协定。
四、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 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 除外。 •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 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 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 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税法_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_2011年版

税法_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_2011年版

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A:经济全球一体化B:跨国企业的产生C: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D:收入来源的国际化E:答案:C2、A企业是世界五百强之一的跨国企业,在中国、新加坡均设立关联企业,由于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于是A企业在中国的企业向其在新加坡的关联企业销售货物的时候故意压低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请问该种避税方法属于()方法A:通过资金或货物流动避税B:利用避税地避税C:利用转让定价避税D:不合理保留利润避税E:答案:C3、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1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两国均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限额抵免法下甲国应对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A:0B:10万元C:20万元D:30万元E:答案:B4、总部设立于我国的某居民企业在美国设立一分公司,2008年总公司在我国境内取得所得500万,设立在美国的分公司获得所得100万。

已知分公司在美国已经按照30%的税率缴纳了相应的所得税。

假设在采用全额抵免法的情况下,则该企业2008年境内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A:150万元B:125万元C:130万元D:120万元E:答案:D5、中国母公司在A国外设立了一子公司,子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已知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子公司在A国缴纳所得税300万元,并从税后利润1200万中分给中国母公司股息200万元。

则该母公司应就分回的税后利润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A:0万元B:50万元C:12.5万元D:62万元.5E:答案:C6、甲公司是一个跨国企业,在全球X围内多国设立了子公司或者分公司,2008年总公司决定迁往开曼群岛,这样以便减少公司在全球X围内的纳税义务,请问该公司的行为采用的避税方法是()。

A:采取人员流动避税B: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C:利用避税地避税D:利用税收优惠避税E:答案:C7、能够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是()A:免税法B:抵免法C:退税法D:减税法E:答案:A8、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被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A:减税法B:扣除法C:退税法D:抵免法答案:D9、以下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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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2009年新增章节,2010年略有调整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5分.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分.本章主要考点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它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2)区别:两者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

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的各种协议和各种规范。

3、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涉外税收本质上是国家税收的延伸,是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1、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3、三类税收管辖权的含义:(1)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确立。

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2)居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

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3)公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

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

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4、结果: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引申出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活动: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分类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1、国际税收协定的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2、国际税收协定的划分(1)就处理的税种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际税收协定;(2)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为标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3)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在狭义的范围上还包括由于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3、三种类型:(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它是指不同国家(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引起的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不同国家(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

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然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在国际重复征税中,复合税制度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课征多次相同或类似的税种,从而造成了税制性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一)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二)产生的形式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包括三种: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冲突(少见);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的冲突。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09多选: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的有()A.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B.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的重叠C.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D.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的种类。

国际重复征税根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了解)1、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4、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掌握)免税法、抵免法(配合税收饶让)、扣除法、抵税法。

一、免税法:以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

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具体方法:1、全额免税法2、累进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加以综合考虑。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采用免税法的一般都是发达国家。

09年单选: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

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

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B.33万元C.34.5万元D.49.5万元【答案】B【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二、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不是独占的。

兼顾双方利益,使用普遍。

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具体方法:(一)直接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收入来源国税额根据“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1、全额抵免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额2、限额抵免:又称普通抵免。

即允许抵免的最高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我国所得税采用的即是。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简称“允许抵免额”)由“抵免限额”和“纳税人已缴收入来源国所得税额(简称“实缴税额”)两个指标的比较来确定。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收入来源国的所得×居住国税率如果收入来源国的税率=居住国的税率,抵免限额=实缴税额,那么本国居民在来源国的已纳税额可以得到全部抵免;如果收入来源国的税率<居住国的税率,抵免限额>实缴税额,该居民在抵免完来源国已纳税额后,还要向居住国补齐税款差额;如果收入来源国的税率>居住国税率,抵免限额<实缴税额,该居民的允许抵免税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不能超过抵免限额。

【例题•计算题】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10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所得60万元。

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24万元。

A国所得税税率为30%。

要求计算A 国应征所得税额。

答案:(1)B国分公司已纳所得税的抵免限额=60×30%=18(万元)(2)由于抵免限额(18万元)<实缴税额(24万元),允许抵免的税额=18(万元),因此,A国应征所得税额=(100+60)×30%-18=30(万元)。

抵免限额根据限额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分项限额法和不分项限额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

(二)间接抵免1、定义: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2、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3、包括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1)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国税收抵免。

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相应利润(即还原出来的那部分国外子公司所得),就是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因而也就可以并入母公司总所得进行征税。

其计算步骤如下:①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回的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②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税前所得=母公司分得的股息(税后)+母公司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③抵免限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税前所得×母公司所得税税率④比较:当①母公司已承担税额<③抵免限额时,允许抵免税额=实缴税额,差额应补税;当①母公司已承担税额≥③抵免限额时,允许抵免税额=抵免限额思路:先将从子公司分回的股息,由税后还原为税前所得。

然后计算该税前所得已经在子公司承担的所得税和抵免限额。

最后取小者为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

【例题•计算题】A国母公司在B国设立一子公司,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B国公司所得税率为25%。

某纳税年度B国子公司所得为2000万元,已缴纳B 国所得税500万元,并从其税后利润分给A国母公司股息300万元,要求计算A国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①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500×[300÷(2000-500)]=100(万元)②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300+100=400(万元)③抵免限额=400×30%=120(万元)④由于母公司已承担国外税额(100万元)<抵免限额(120万元),故可抵免税额100万元,差额应补税。

⑤母公司应向A国补缴所得税=120-100=20(万元)(2)多层间接抵免法。

原理同一层间接抵免2010年单选:下列关于国际重复征税消除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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