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推荐文档)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
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
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
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
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摘要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
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
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
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目录一.引文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
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
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
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
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
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我国的税收政策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跨国公司“长亏不倒”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
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
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五章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国际避税的概念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一)国际避税的特征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2.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进行。
3.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
4.国际避税凭借的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
5.国际避税往往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相关的几个概念1.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运用欺诈伪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种种手段,蓄意瞒税,以期减少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联系:二者都是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区别:(1)本质区别: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采用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法;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2)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具有欺诈性,是非法的,与税法相对抗;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3)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4)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对逃税行为的制裁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逃税被认为是从法律观点上说已经圆满解决的一个概念。
2.国际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指跨国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计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不断提高。
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包括:(1)税率。
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与反避税

4.收益受益人法 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 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 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 5.渠道法 即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 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 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 6.禁止法 即不与被认定是国际避税的国家(地区)缔结税 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 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2008年12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 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 [2008]1076号)是一则经典的反避税案例。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财政杂志社。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能否对丁公司股权转让 所得课税?
这个问题的关键取决于丁公司到底是不是 真正的巴巴多斯居民。国税机关围绕居民 身份的确定及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问题开 展了调查并发现了种种疑点。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一项股权交易到底 如何课税,税务机关是不会仅看交易的形 式的,更会关注交易的本质。如果在探寻 交易本质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就会祭起反避 税的大旗,否定其可能取得的不当税收待 遇。
目前,采取此做法的国家主要是瑞士。1962年 12月 瑞士议会颁布《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决定单方 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严格限 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适用适用税收协 定。 1998年10月瑞士政府发布新的通告,该规定主要是 为了限制第三国居民在瑞士中介性机构,然后利用 瑞士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减轻预提税的税负。
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可以在协定 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且实践中一般都选择多种 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
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措施解析

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措施解析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收逃避和反避税问题备受关注。
税收逃避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以减少纳税金额或完全避税的行为。
而反避税措施是各国政府针对税收逃避行为采取的措施,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公平税制的实施。
一、国际税收逃避行为的形式国际税收逃避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简单的避税手段:包括个人或企业通过使用合法的、但可以减少或避免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制度,达到减少纳税负担的目的。
2. 虚假交易和伪装行为:个人或企业通过设立虚假公司、创建假账户、编造交易等手段,以隐瞒真实情况,达到减少纳税或逃避纳税的目的。
3. 跨境转移定价:企业通过高价购买、低价出售来调整跨国间的内部定价,从而在各国之间转移利润,以避免高税率的国家征收较高的税款。
4. 离岸避税:个人或企业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的离岸金融中心,以逃避本国的税收,通过利用离岸金融市场的优势来减少纳税负担。
二、国际税收反避税措施的应对针对国际税收逃避行为,各国政府纷纷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力求保障税收公平和维护国家利益。
1. 信息交换与合作:各国税务部门通过加强信息交换,决定共享金融账户、资产持有情况和交易信息,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追踪涉及逃税行为。
2. 制定严格法律法规:各国通过严厉的法律和法规,对税收逃避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例如,加强对跨境公司的审计和报告要求,增加披露税务方面信息的透明度。
3. 提高税收合规度:鼓励个人和企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合规培训和宣传,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意识。
4. 国际合作与协议:各国政府间开展国际合作,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打击跨国税收逃避行为。
例如,全球范围内采取的《共同报告准则》(CRS)等。
三、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的影响与挑战税收逃避与反避税问题不仅影响着各国税务收入,也对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产生重要影响。
1. 财政收入减少:税收逃避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损失,并且影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给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谷歌公司税收筹划案例
背景介绍
谷歌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之一,其业务主要集中在高税率国家。为了降低税收负担,谷歌公司采取了多种税收筹划策 略。
筹划方式
谷歌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和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异,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此外,谷歌公司还通 过设立离岸子公司和利用成本分摊协议等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考虑税务成本
企业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如税款、税负、税务审计等,以确保筹划方案的合理 性和经济性。
预先性原则
预先规划
企业应预先规划税务策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以避免 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预先准备
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应预先了解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以 便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
04
案例分析
苹果公司税收筹划案例
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劳务交易 时,采用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的方式转移利润,降低税负。
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租赁交易 时,采用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的方式转移利润,降低税负。
资本弱化
通过贷款方式代替股权投资,降 低税收负担。
将资金从高税收国家转移到低税 收国家,降低税收负担。
在低税收国家设立控股公司,利 用其资金实力控制高税收国家的 子公司,通过资金调配降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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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在国际避税地建立控股公司或国际业务公司,将利润转移至这些公司,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
通过在避税地设立信托公司、基金会等机构,将财产转移至这些机构,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
利用避税地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移至这些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易 时,采用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的方式转移利润源自降低税负。负担。02
浅谈国际避税与反国际避税

浅谈国际避税与反国际避税[论文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地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税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展,国际避税在我国也日趋盛行,主要的原因有税法的漏洞,我国人材的缺乏,管理上的缺点等等,这些问题引发的跨国避税给我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在中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而反避税手腕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形下,我国在反避税方面近几年也做出了庞大的尽力,公布了很多反避税方面的通知以增强人材培育,增强道德约束,增强管理,增强国际交流等等。
一、国际避税形式及特点(一)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
他们采取不购买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紧缩居住时刻等方式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以逃避税收。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彼此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钱,也称划拨价钱。
这是目前跨国公司活着界范围采取的一种超级重要的国际避税方式。
其大体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
如此,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够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
由于这些业务所签定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取得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
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行会展的有关征税。
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跨国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一)政策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式,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老例接轨。
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管理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引起了各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极大关注与重视。
很多国家制定有反避税条例或规定,我国的税法也制定了反避税条款。
国际避税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比国内避税问题更复杂,矛盾更突出。
如何有效地防止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无疑成为国际税收活动中的一个难题。
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一是各国税制存在着差异,如一些国家税负重,一些国家税负轻;有些国家税制不公平,如负担能力大的纳税人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负担能力小的纳税人反而缴纳相对较多的税收。
二是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
避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就是逃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为。
有些国家正有意或无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吸引跨国纳税人前去投资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
目前对国际避税的性质问题各国都存有很大争议,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是:1.认为国际避税是合法行为,其理由是它采用合法的手段,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毕竟没有违反法律,不会导致法律责。
2.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间接违法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虽然表面没有违反税法和有关国际税收协定,但实际上却是逃避税法上规定的应该课税的行为,减少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 造成税负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竞争环境, 应该予以追究。
3.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中性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采用合法的方式,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因而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国际避税给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税负公平原则等造成的危害,它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总之,这种法律上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支持的或保护的行为,是一种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性行为。
4.认为避税有合法与不合法或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正当的,合法的避税行为为节税;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避税为逃税,其理由是规避和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是每个投资者和经销商天经地义的,普遍的心态,如果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如税收筹划来达到这一目的就称为节税,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纳税人采用欺诈和隐瞒等不合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就成为逃税,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反避税严格地讲应该是反不正当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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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一项股权交易到底 如何课税,税务机关是不会仅看交易的形 式的,更会关注交易的本质。如果在探寻 交易本质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就会祭起反避 税的大旗,否定其可能取得的不当税收待 遇。
目前,采取此做法的国家主是瑞士。1962年 12月 瑞士议会颁布《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决定单方 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严格限 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适用适用税收协 定。 1998年10月瑞士政府发布新的通告,该规定主要是 为了限制第三国居民在瑞士中介性机构,然后利用 瑞士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减轻预提税的税负。
根据中巴税收协定,对于此项发生在我国的股权 转让收益,征税权在巴方。对此,乌鲁木齐市国 税局一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开展对丁公司 居民身份的取证工作,判定是否可以执行中巴税 收协定;另一方面将案情进展情况及具体做法及 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报 告。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最 终确认丁公司不属于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不能 享受中巴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在华投资活 动中的所得应按国内法规处理。
国际避税的存在,不仅会严重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 利益,破坏税收公平,扰乱经济生活秩序,而且还 会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应对国际避税是世 界各国的难题,鉴于跨国纳税人不正当地使用或滥 用国际税收协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世界各国都十 分注重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现象的发 生,以保护正当税收利益。
2008年12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 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 [2008]1076号)是一则经典的反避税案例。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财政杂志社。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能否对丁公司股权转让 所得课税?
这个问题的关键取决于丁公司到底是不是 真正的巴巴多斯居民。国税机关围绕居民 身份的确定及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问题开 展了调查并发现了种种疑点。
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可以在协定 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且实践中一般都选择多种 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
1.排除法 即在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某一 类纳税人 2.真实法 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 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 供的税收优惠。 3.纳税义务法 即一个中介性质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 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 惠。
美国于1997年规定,其非居民如果要就其来源于美 国的所得享受预提所得税的协定减免,必须先申请 并由美国税务局鉴定其缔约国居民的身份。 加拿大、比利时、瑞士、阿根廷等国也有类似规定。
4.收益受益人法 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 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 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 5.渠道法 即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 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 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 6.禁止法 即不与被认定是国际避税的国家(地区)缔结税 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 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