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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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一、介绍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加强合作的协定。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跨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由国家的税收部门和外交部门共同协商签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OECD范本》是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和规避税收的国际税收协定模式公约》(以下简称《OECD范本》)。

该范本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制定,旨在为各国政府订立国际税收协定提供参考依据。

三、《OECD范本》的重要性1. 提供标准化模板《OECD范本》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国际税收协定模板,为各国政府订立协定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模板。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减少因协定差异性而引起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 防止税收逃避和规避《OECD范本》在税收避免方面设有相应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跨境交易中的税收逃避和规避行为。

这有助于保障各国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税收环境的建立。

3. 推动国际合作《OECD范本》的制定和推广,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在税收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促进各国政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跨境税收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全球税收合作的效果。

四、《OECD范本》的内容和要点1. 首部分:范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范本首先明确了协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双重征税的具体定义和范围,为后续协定内容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 第二部分:避免双重征税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则,包括所得项目的避免双重征税、避免个人所得项税收重复征税等内容。

3. 第三部分:减免和抵免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如何对所得进行减免和抵免,避免跨境所得双重征税。

4. 第四部分:非歧视条款范本重点规定了协定签署国不得歧视对方国家或其公民的具体规定,保障各国公平税收权益。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协定在网络经济、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发布了一份新的税收协定范本,旨在为各国制定国际税收规则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解析。

OECD新规将税收协定定义为:“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份协议适用于各国在征收跨境税收时的权利和义务。

与以往不同,新规首次强调了数字货币和网络经济的税收问题,明确了税收协定在这些新兴领域的适用范围。

新规明确了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权利。

例如,纳税人可以享受协议规定的税收减免、抵免等优惠政策;在税收争议解决方面,纳税人可享有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规还赋予了纳税人更多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

OECD新规对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纳税人应当遵守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还应当按照协定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新规还强调了纳税人在税收协定执行过程中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协定的有效实施。

新规明确指出,数字货币和网络经济应纳入税收协定的范畴。

在数字货币方面,新规强调了各国对数字货币征税的权力和义务,并就如何定义数字货币的资产性质、如何征税等问题提供了指导。

新规还就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规范性建议,以避免税收漏洞和双重征税。

针对跨国企业利润转移的问题,新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税收监管措施。

新规要求各国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利润转移的目的、方式和条件。

新规还就如何解决跨国企业利用协定进行避税的问题提供了指导,以确保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

OECD新规的发布为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新的指导。

新规明确了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数字货币、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规范性建议。

这些新规定有助于解决跨境税收中存在的双重征税、偷漏税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oecd税收协定范本

oecd税收协定范本

oecd税收协定范本1.国际税收协定的协定范本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

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

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

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

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

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协定范围。

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

包括三条。

第三章,对所得征税。

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oecd 税收协定范本

oecd 税收协定范本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税收协定是双方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并避免双重征税和避税行为。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一个致力于改善全球经济和社会福祉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之间通常会签订税收协定。

下面是一个关于税收协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部分:范围和目的该协定的目的是避免税收重叠和避税的情况,以促进双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投资。

双方国家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目标:减免或避免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收入征收税款,避免双重征税,提供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

第二部分:定义在本协定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1. “一方国家”和“另一方国家”指双方签署本协定的国家。

2. “纳税人”指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受本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义务。

3. “企业”指有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包括公司、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

第三部分:税收原则1. 税收权: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方国家有权在其领土上征收和收取税款。

2. 避免双重征税:双方国家同意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双重征税:a. 减免:其中一国在征税时豁免或减免纳税人已在另一国征税的收入。

b. 抵免:其中一国承认纳税人在另一国已纳税的收入,并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时进行抵免。

3. 企业所得税:双方国家同意在互相征召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一定的豁免和减免规定。

同时,双方同意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信息交换和合作。

第四部分: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1. 税务合作:双方国家同意在税务管理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信息交换、税务调查和咨询等。

2. 信息交换:双方国家同意主动和及时地交换有关纳税人的信息,包括税务文件、审计报告和银行账户等。

第五部分:争端解决在双方国家之间产生关于协定解释和执行的争议时,双方同意采取友好的谈判方式解决。

如果在6个月内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部分:协定修订和生效该协定的修订需要双方国家的书面同意,并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

协定自双方国家完成修订程序后生效,并在生效后起一定期限内实施。

oecd协定范本注释

oecd协定范本注释

oecd协定范本注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税收的标准和协定,包括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本文将解释OECD协定范本的一些重要注释和术语。

一、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s)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协议,旨在避免他们的税法重叠或相互矛盾,从而防止同一事务在两个国家之间被征税。

该协定确定了应该由哪个国家征税,如何避免重复征税以及如何解决争议。

1. 税收权税收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居民和企业征税的权力。

税收权经常成为解决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关键。

OECD协定范本规定,税收权应基于以下原则确定:(1)居民国原则:一个国家可以对其居民和企业的全球收入进行征税。

(3)共同原则:双方国家可以共同协商决定征税权归属。

2. 避免双重征税为防止双重征税,OECD协定范本制定了以下两种方法:(1)免税:一方国家放弃对某些收入征税权。

(2)抵免:一方国家对被另一国征税的收入提供减免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

3. 争议解决如果两个国家对同一事务征税,或者存在其他税务问题,协定范本规定了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争议:(1)协商:双方国家的政府之间协商解决问题。

(2)仲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仲裁来解决。

仲裁决定是终局性的,并且在涉及贸易、税收和投资的国际关系中广泛使用。

二、税收情报交流协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税收情报交流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协议,旨在提高信息共享和合作,以加强防止逃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的能力。

OECD协定范本有关税收情报交流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范围一般来说,该协定规定的信息包括与税收有关的全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财务记录、银行账户、股份和证券持有信息等。

2. 信息披露条件相关各方信息披露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适用的保密规定。

国家必须根据法律条款和程序落实信息共享义务。

2014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范本和2011版联合国(un)范本注释

2014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范本和2011版联合国(un)范本注释

2014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范本和2011版联合国(un)范本注释【原创实用版】目录1.2014 版 OECD 范本和 2011 版 UN 范本的背景和意义2.OECD 范本的主要内容3.UN 范本的主要内容4.两个范本的异同5.两个范本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2014 版 OECD 范本和 2011 版 UN 范本的背景和意义2014 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范本和 2011 版联合国(UN)范本,是两个重要的国际税收标准。

OECD 范本全称为《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旨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

而 UN 范本则全称为《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主要涉及国家间税收协定的制定和执行。

二、OECD 范本的主要内容OECD 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情报交换:各国应相互交换税收情报,以便于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2.税收协定:各国应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以避免重复征税和减轻国际贸易税收负担。

3.税收征管合作:各国应加强税收征管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

三、UN 范本的主要内容UN 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协定原则:各国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签订税收协定。

2.税收协定范围:税收协定应包括各种税收种类,如所得税、财产税等。

3.税收协定条款:税收协定应明确各国税收管辖权,避免重复征税和减轻国际贸易税收负担。

四、两个范本的异同OECD 范本和 UN 范本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国逃避税方面具有共同目标,但在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OECD 范本更注重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合作,而 UN 范本则侧重于税收协定原则、范围和条款的制定。

五、两个范本的影响和启示OECD 范本和 UN 范本对国际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对于我国而言,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签订和执行,同时完善国内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1.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之间的税收关系,以避免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第二条定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1. “缔约国”是指本协定的签约国家;2. “税收”是指由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对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征收的税种;3. “常设机构”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有足够的实体存在,使得该实体在该国内进行业务活动,并由此产生收入;4. “所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因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5. “避免双重征税”是指避免同一所得在不同国家间被重复征税。

第三条征税原则1. 居民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居民的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2. 地域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所得征税,不论该所得的所有人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

第四条常设机构的认定1. 常设机构的认定应遵循缔约国之间的协定。

2. 常设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工厂、矿山、油田等。

第五条营业利润的征税1. 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 非居民企业在常设机构中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六条资本收益的征税1. 资本收益的征税应遵循协定规定。

2. 转让不动产、动产和股权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应在财产所在国征税。

第七条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1. 抵免法:每个缔约国应对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2. 免税法:对于某些所得,一个缔约国可以免除税收,以避免双重征税。

第八条国际运输业务的征税1. 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原则征税。

2.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注册国应对其所得征税。

第九条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1.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仅在居民国征税。

2. 非居民在缔约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十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1. 非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退税等,具体办法由协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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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为此,1992年后,委员会于1994年、1995年和1997年对协定范本的条文和注释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

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协定序言协定序言应按照缔约国双方的宪法程序起草。

第一章协定范围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1.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

2.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者某种所得、某种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都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3.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1)在甲国:(2)在乙国:4.本协定也应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任何相同的或实质相似的各种税收。

每年年终,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将各自有关税法变动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一般定义1.除有关条款另有规定以外,在本协定中:(1)“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2)“公司”一语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者任何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3)“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4)“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但不包括以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的经营。

(5)“主管当局”一语是指:①在甲国:②在乙国:2.缔约国一方实施本协定时,对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具有该国关于适用于本协定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居民1.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2.由于第1款的规定,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其身份应确定如下:(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居民;(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3)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4)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3.由于第1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第五条常设机构1.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车间(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或者建筑,但定装工程仅以连续12个月以上的为限。

4.虽有本条以上各项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1)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2)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3)专为通过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者收集情报的目的而设有固定的营业固定场所;(5)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活动的目的而设有的营业固定场所;(6)专为本款(1)到(5)项各项活动的结合而设有的营业固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营业固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5.虽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如一个人(适用第6款的独立地位代理人除外)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在缔约国一方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对于这个人为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但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第4款的规定,即使是通过营业固定场所进行活动,按照该款规定,并不得使这一营业固定场所成为常设机构。

6.一个企业仅由于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进行营业,而这些代理人又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的,应不认为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7.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第六条不动产所得1.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不动产”一语应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有关地产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收益权和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与其他自然资源而取得不固定的或固定的收入的权利。

船舶、船只和飞机不应作为不动产。

3.第1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4.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完成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营业利润1.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处。

如果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

2.从属于第3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一个独立分设企业,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完全独立地同其所隶属的企业进行交易,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

3.确定一个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常设机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其他任何地方。

4.如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部门的方法来确定一个常设机构的利润,上述第2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利润。

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含的原则一致。

5.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6.以上各款中,除了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7.利润中如包括有本协定中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1.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2.以船只从事内河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3.如果船运企业或内河运输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或船只上的,应以船舶或船只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在国,或如果没有母港,应以船舶或船只经营者为居民的缔约国为所在国。

4.第1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联属企业1.当(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同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因此,任何利润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内,并据以征税。

2.当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首先提及的国家的企业所取得的,包括在该国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两个独立企业之间,另一国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适当调整。

在确定该项调整时,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公司为其民民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的税款:(1)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不是合伙企业),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解决实行上述限制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3.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享受”股份或“享受”权利、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或非债权关系而是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公司是其居民的国家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4.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支付股息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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