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一、介绍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加强合作的协定。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跨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由国家的税收部门和外交部门共同协商签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OECD范本》是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和规避税收的国际税收协定模式公约》(以下简称《OECD范本》)。

该范本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制定,旨在为各国政府订立国际税收协定提供参考依据。

三、《OECD范本》的重要性1. 提供标准化模板《OECD范本》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国际税收协定模板,为各国政府订立协定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模板。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减少因协定差异性而引起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 防止税收逃避和规避《OECD范本》在税收避免方面设有相应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跨境交易中的税收逃避和规避行为。

这有助于保障各国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税收环境的建立。

3. 推动国际合作《OECD范本》的制定和推广,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在税收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促进各国政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跨境税收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全球税收合作的效果。

四、《OECD范本》的内容和要点1. 首部分:范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范本首先明确了协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双重征税的具体定义和范围,为后续协定内容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 第二部分:避免双重征税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则,包括所得项目的避免双重征税、避免个人所得项税收重复征税等内容。

3. 第三部分:减免和抵免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如何对所得进行减免和抵免,避免跨境所得双重征税。

4. 第四部分:非歧视条款范本重点规定了协定签署国不得歧视对方国家或其公民的具体规定,保障各国公平税收权益。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协定在网络经济、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发布了一份新的税收协定范本,旨在为各国制定国际税收规则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解析。

OECD新规将税收协定定义为:“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份协议适用于各国在征收跨境税收时的权利和义务。

与以往不同,新规首次强调了数字货币和网络经济的税收问题,明确了税收协定在这些新兴领域的适用范围。

新规明确了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权利。

例如,纳税人可以享受协议规定的税收减免、抵免等优惠政策;在税收争议解决方面,纳税人可享有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规还赋予了纳税人更多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

OECD新规对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纳税人应当遵守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还应当按照协定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新规还强调了纳税人在税收协定执行过程中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协定的有效实施。

新规明确指出,数字货币和网络经济应纳入税收协定的范畴。

在数字货币方面,新规强调了各国对数字货币征税的权力和义务,并就如何定义数字货币的资产性质、如何征税等问题提供了指导。

新规还就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规范性建议,以避免税收漏洞和双重征税。

针对跨国企业利润转移的问题,新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税收监管措施。

新规要求各国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利润转移的目的、方式和条件。

新规还就如何解决跨国企业利用协定进行避税的问题提供了指导,以确保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

OECD新规的发布为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新的指导。

新规明确了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数字货币、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规范性建议。

这些新规定有助于解决跨境税收中存在的双重征税、偷漏税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oecd税收协定范本

oecd税收协定范本

oecd税收协定范本1.国际税收协定的协定范本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

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

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

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

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

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协定范围。

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

包括三条。

第三章,对所得征税。

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避免双重不征税

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避免双重不征税
体措施的主要后果 。
双 重不 征 税 及 其 分 类
1 、对协定 的正 当使用 和不正 当使用之 问的区别
我们应该区别正 当使用协定而导致的双重不征税和不正当使用协定而导致 的双重不征
税。 .a ehl S vn ge 提到 , We 在确定对协定 的 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时, 可使用如下的标准 : “ 使
维普资讯
经济资料译丛 2 0 年第 3 06 期
OE D 税收协定范本 中的 C
避 免 双 重 不 征 税
A n cp, as . ei 著 邵朱励 译 n a a aL rA H ne S
原载 :荷兰 Ku e LwItnt nl lw r a e aoa 的杂志 { t aoaTxt n , 05 nr i I e t nl aao ) 20 年第 3 卷第 6 期 nr i i ) n 3 / 7

海 牙 , 1 9 ) 第 2 8页 。 9 8. 5
” Jr s vDa o:《 克 共 和 国对 双重 不征 税 的 避免 》 ao l d a 捷 ,出 自 Mih e a g主 编 的 《 免 双 重 不征 税 》 ( n e cal n L 避 Lid
Velg 维 也 纳 , 2 0 , 第 5 页 。 ra , 0 3) 4
双 重 不 征 税的 原 因 的分 类 可 参 照 :Ge risIMas s 《 腊 对 课 题 I的 分 报 告 : 双 重 不 征 税 , 见 国 际 财 ogo to : 希 政 协 会 ,Ca ir edo t s a tr ai n ,第 8 a卷 ( d ic e& F n n i l te eS Am e so t hes ri f c lnen t a d i i ol 9 S uF sa l ia c eUi v r g r f or ,20 04) .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资料讲解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资料讲解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有程序拷贝的计算机磁盘或者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的连接直接在其计算机上接收到并不重要"受让人对软件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也没多大关系"修订文本依据所涉及权利的不同将交易(并将所得)归类为以下几种: 1.为取得部分著作权权利支付的款项(出让人未完全让渡其著作权),当报酬是为授予以某种方式使用程序的权利支付的,将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2.在某些类型的交易中,所取得的关于著作权的权利限于用户操作程序所必须的那些权利,在出于税收的目的分析交易的性质时应被忽略"这时,交易的支付款项将作为营业所得缴税"3.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交易"软件工作室或程序员同意提供程序所依据的思路和规则的信息,如逻辑!算法或者编程语言!编程方法"这些情况下的支付款项,当使用所有权是用秘密配方或者无法单独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工业!商业或者科学实验的情报,这时可能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4.如果报酬是为著作权权利的所有权的全部转让,或部分让与而支付的,那么交易属于让与,并且其性质不因报酬的形式而改变,不管报酬是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或者是按大多数国家观点)支付款项与某一偶然事件有关"5.混合契约支付款项的处理"根据某一契约应支付的报酬按契约所包含的信息或者通过合理的分配加以分割,并对每一分配所得的部分进行适当的税收处理"注释的此次修订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乃至在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上有其重要意义:首先,修订做出判断时因强调对交易涉及的实体权利的分析而将交易的形式视为不相关的因素,所以具有处理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发明的数字化信息的交易和所得分类问题的弹性,而弹性正是电子商务征税途径的必要因素"因此修订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达成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途径的弹性要求"其次,修订的出台表明: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上,已不局限于一国所采取的单边措施(如美国),国际间已达成了共识,并寻求协调一致的解决办法"国际间共识和国际间协调采取的措施与单边措施相比,更能有效避免因单边措施的不一致导致的国际双重征税"另一方面,尽管修订的是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而非对现行有效的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做出的,但鉴于范本的规定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认同及其并入大多数双边协定这一事实,对范本规定的第二部分1992年以来OEcD范本内容的更新变化(二)常设机构所得的归属补充规定了详细的计算依据,包括要核实常设机构与总机构及其他常设机构之间交易的金额,在涉及资产转让时应核算随之实现的潜在利益,要计算各常设机构之间的国际融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bdaofnas)等"此外,还要特别注意OECD新准则中另行规定的转让定价问题"(三)关于资本弱化问题尊重各缔约国国内法取缔资本弱化的规定,有关利息可以再定性为股息"但对参股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而言,除非已经查实借贷双方共担风险,才能将其利息视同股息"另外,凡是因资本弱化而补征的股息预提税,借出国应按协定给予抵免"(四)对新型融资手段(Nwefinnacialnsirtumeni)s处理一律按/实质重于形式0原则与防止滥用权益原则来处理"对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手段,要对其收益明确划分是否为利息性质"对确非利息性质者,归入/其他所得0,另行制订了专项征税规定"(五)关于第三国收入缔约国企业的常设机构从不受协定保护的第三国取得利润,特别是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应随时协议防止重复征税,必要时可采取抵免措施"(六)关于软件交易原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现视同一般有形资产转让,计入企业一般利润"(七)将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纳入修订范围1998年9月2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5范本第十二条的注释关于软件支付的修订6一文"文本指出:/涉及计算机软件转让的交易中所收取的支付款项的性质取决于受让人根据关于程序的使用和利用的特定安排所取得的权利的性质"0同时,将计算机程序转让给受让人的方法被视为是无关紧要的,例如,受让人是获得含OCE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千热点问砚研究坦鱼鱼皿皿......里鱼鱼皿皿口皿.口.....口口.....口.皿皿.三国另一国居留不超过183天,则该缔约国对该居民仍有征税权"因为有这一规定,当两国税率高低不同时,雇主方与雇员方就可以有意地安排居留时间,以求避税"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范本修订中,对第巧条第2款加以补充规定:凡在财政年度内开始或终结的,相连续的12个月内,雇员居留某国满183天者,即在该国征税,短期居留的天数一律累积计算"如在相连的12个月末,雇员继续逗留工作,则视为下一年度开始,另行计算"如此时雇员未继续逗留,则以其在新的12个月中到达日起开始计算"在计算天数时,一天的一部分!到达日!离开日!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病休日等,均应连续计算在内"(四)协助征收的问题2003年更新版本将原来的第27条至第30条重新排序为第28条至第31条,而新增了第27条)协助征收,用以向缔约国提供双方均同意的在征税上相互协助的规则"关于此条款的具体内容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细阐述"除以上主要内容外,对范本文字也作了不少修订,以求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使表述更加明确,并使英文!法文本的涵义更加一致"OECD对范本条文的修订是为了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为了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对条文的修订还是很少的,OECD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修订范本注释方面"二!范本注释修订的主要变化OECD范本修订的重点放在对注释的修订上,是有很多原因的,其中之一是因为现在有数以百计的税收协定在面临出现的新问题时(例如电子商务和股票期权问题)需要被解释说明以便加以应用,所以要找到一个方法来解释已经存在的协定"因此OECD不断更新解释范本注释!使旧的用词继续有意义,这样协定就能继续解决国际税收问题,而不会变得僵化"#(一)对传导公司与基地公司的处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0原则(genendubssst口ceoveribmrules),对传导公司(CnoudltocmPnaies)一般不适用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但必须注意,不能因此而妨碍业务上的必要措施"对基地公司(BaseocmPnaies)的处理,则只强调应就一!范本条文修订的变化(一)以国内法来解释协定的时效及范围问题协定范本第3条第2款规定,对协定中未能明确定义的术语,除协定上下文提供了其他解释外,缔约国双方均可各自按国内法来解释"这样就出现了协定与国内法的时效以何者为准的问题"为明确该问题,1995年版本对此条进行了修订:以国内法的时效为准,而不考虑协定的订立时间,要依据协定执行时有效的法律,即在订约后,国内法有变动时,相应变动对协定的有关解释"而且,修订中规定缔约国任何国内法的有关条款均可据以解释协定,不论是否为税收法规,从而也澄清了以国内法来解释协定的范围问题"(二)对租金收益的征税问题据原规定,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按毛额征收预提税,也就是说,为使用及有权使用工业!商业及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按毛额征收预提所得税,现在范本中已删除这些叙述"范本第12条注释还说明了删除的原因,就是要防止出租该类设备的所得适用租金的定义"这样,该类设备的租金收入就不再适用第12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而适用第7条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规定"(三)居留183天的计算问题某缔约国居民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并取得工薪,如在财政年度内该居民在9第二部分1992年以来OCED范本内容的更新变化注释事实上已成为对现有税收协定解释和应用的广为接受的指导原则,因而此次修订同时也表明了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的研究不再停留在/纸上谈兵0的务虚阶段,而已发展到涉及采取实质性国际间协调措施的务实阶段" 第三,修订只适用于一种类型的数字化信息(即计算软件)的交易,但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这些修订所依据的原则可能关系到考虑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如何适用于数字化内容的电子商务交易"0这将简化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定性及征税,有助于各国在所得分类问题乃至电子商务课税问题上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第四,修订的出台也清晰地表明OECD的政策立场:即OECD认为现有的税收概念!规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只在必要时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对现有规则进行调整"此前由于在网络运行以及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构成挑战的程度的认知上存在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传统税收概念!规则!原则是基于在物理空间发生传统商务的需要而设计的,对在网络空间(cyberPsace)发生的电子商务根本无法适用,必须创设新的概念!规则!原则以满足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而另有学者认为现有规则完全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创设新概念),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如OECD)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持一种相当谨慎的态度"政府采取的是一种/让我们更多地了解网络运行0及/让我们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在诸如OECD的国际论坛上进行问题的讨论0的立场"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则认为/首先应研究现有的税收协定及现有国际税收安排能否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如果现有规则能够成功适用,这将使各国政府考虑对这些活动开征精品文档新税的必要性0"但修订的出台表明OECD的立场:/财政事务委员会也相信在技术及商业环境的这一发展阶段,现有税收规定能够贯彻这些原则(即中性!效率!确定!简便!有效!公平!灵活等.)0"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政策立场的明确给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带来了确定性,使其可以预见所从事的活动将受到何种税收处理"这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对简化缔约国相互协商程序!注意纳税人应有的正当权益!税务管理加强相互协作!以及税务信息对缔约国非税务主管部门可否公开等方面,也作了必要的补充修订"精品文档。

oecd协定范本注释

oecd协定范本注释

oecd协定范本注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税收的标准和协定,包括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本文将解释OECD协定范本的一些重要注释和术语。

一、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s)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协议,旨在避免他们的税法重叠或相互矛盾,从而防止同一事务在两个国家之间被征税。

该协定确定了应该由哪个国家征税,如何避免重复征税以及如何解决争议。

1. 税收权税收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居民和企业征税的权力。

税收权经常成为解决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关键。

OECD协定范本规定,税收权应基于以下原则确定:(1)居民国原则:一个国家可以对其居民和企业的全球收入进行征税。

(3)共同原则:双方国家可以共同协商决定征税权归属。

2. 避免双重征税为防止双重征税,OECD协定范本制定了以下两种方法:(1)免税:一方国家放弃对某些收入征税权。

(2)抵免:一方国家对被另一国征税的收入提供减免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

3. 争议解决如果两个国家对同一事务征税,或者存在其他税务问题,协定范本规定了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争议:(1)协商:双方国家的政府之间协商解决问题。

(2)仲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仲裁来解决。

仲裁决定是终局性的,并且在涉及贸易、税收和投资的国际关系中广泛使用。

二、税收情报交流协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税收情报交流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协议,旨在提高信息共享和合作,以加强防止逃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的能力。

OECD协定范本有关税收情报交流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范围一般来说,该协定规定的信息包括与税收有关的全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财务记录、银行账户、股份和证券持有信息等。

2. 信息披露条件相关各方信息披露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适用的保密规定。

国家必须根据法律条款和程序落实信息共享义务。

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上)

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上)

巨题桊則II FEATURE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上)姜跃生姜奕然*内容提要:支柱一方案是OECD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统一方法”的核心,抑或将是构建未来 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基石。

中国要在应对支柱一方案的过程中把握主动,就必须弄清脉络、把握核心、精 准施策。

本文首先通过对OECD相关若干重要报告的梳理,分析支柱一方案的形成过程和背后动因;其次通过五个角度的透视,分析各国在支柱一方案中的利益关系,认为支柱一方案一方面能够以多边框 架维护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并提升其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主导性,另一方面能够顺应未来经济数字化、智能化下跨国公司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统一方法支柱一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0)12-0026-06近年来,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 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二十国集团(G20)讨论的重要议题。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正在作最后阶段讨论的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已经偏离乃至脱离了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物理存 在、单独实体、独立交易原则三大利润分配原则的束缚,全力推进以无实体的应税存在、全球单一实体、适当 公式分配为特征的新的征税联结度(Nexus)和利润分 割方法。

该方案将开启国际税收规则百年未有之巨变,对跨境投资、国际经贸格局乃至世界经济都会产生深 远的影响。

2020年10月,OECD/G20包容性框架发布 了“第一支柱蓝图报告”和“第二支柱蓝图报告”的一揽子方案,计划于2021年1月就此举行公众咨询会 议,争取在2021年年中达成共识性协议。

当前,中国既是资本输人输出的大国,又是进出 口额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支柱一方案聚焦跨境活动 所产生利润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分配,涉及我国核心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面对箭在弦上的支柱 一方案,我们要登高望远、争取主动,提出中国的态 度立场和应对之策,就必须将注意力从OECD引导和 设定的技术性、细节性的繁琐讨论中解放出籴,透过 现象看本质,透过条款看实质,透过变化看性质,把 握博弈各方的战略意图,弄清方案的实质和利益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有程序拷贝的计算机磁盘或者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的连接直接在其计算机上接收到并不重要"受让人对软件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也没多大关系"修订文本依据所涉及权利的不同将交易(并将所得)归类为以下几种: 1.为取得部分著作权权利支付的款项(出让人未完全让渡其著作权),当报酬是为授予以某种方式使用程序的权利支付的,将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2.在某些类型的交易中,所取得的关于著作权的权利限于用户操作程序所必须的那些权利,在出于税收的目的分析交易的性质时应被忽略"这时,交易的支付款项将作为营业所得缴税"3.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交易"软件工作室或程序员同意提供程序所依据的思路和规则的信息,如逻辑!算法或者编程语言!编程方法"这些情况下的支付款项,当使用所有权是用秘密配方或者无法单独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工业!商业或者科学实验的情报,这时可能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4.如果报酬是为著作权权利的所有权的全部转让,或部分让与而支付的,那么交易属于让与,并且其性质不因报酬的形式而改变,不管报酬是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或者是按大多数国家观点)支付款项与某一偶然事件有关"5.混合契约支付款项的处理"根据某一契约应支付的报酬按契约所包含的信息或者通过合理的分配加以分割,并对每一分配所得的部分进行适当的税收处理"注释的此次修订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乃至在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上有其重要意义:首先,修订做出判断时因强调对交易涉及的实体权利的分析而将交易的形式视为不相关的因素,所以具有处理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发明的数字化信息的交易和所得分类问题的弹性,而弹性正是电子商务征税途径的必要因素"因此修订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达成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途径的弹性要求"其次,修订的出台表明: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上,已不局限于一国所采取的单边措施(如美国),国际间已达成了共识,并寻求协调一致的解国际间共识和国际间协调采取的措施与单边措施相比,更能有效避免因单边措施的不一致导致的国际双重征税"另一方面,尽管修订的是对OECD 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而非对现行有效的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做出的,但鉴于范本的规定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认同及其并入大多数双边协定这一事实,对范本规定的第二部分1992年以来OEcD范本内容的更新变化(二)常设机构所得的归属补充规定了详细的计算依据,包括要核实常设机构与总机构及其他常设机构之间交易的金额,在涉及资产转让时应核算随之实现的潜在利益,要计算各常设机构之间的国际融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bdaofnas)等"此外,还要特别注意OECD新准则中另行规定的转让定价问题"(三)关于资本弱化问题尊重各缔约国国内法取缔资本弱化的规定,有关利息可以再定性为股息"但对参股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而言,除非已经查实借贷双方共担风险,才利息视同股息"另外,凡是因资本弱化而补征的股息预提税,借出国应按协定给予抵免"(四)对新型融资手段(Nwefinnacialnsirtumeni)s处理一律按/实质重于形式0原则与防止滥用权益原则来处理"对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手段,要对其收益明确划分是否为利息性质"对确非利息性质者,归入/其他所得0,另行制订了专项征税规定"(五)关于第三国收入缔约国企业的常设机构从不受协定保护的第三国取得利润,特别是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应随时协议防止重复征税,必要时可采取抵免措施"(六)关于软件交易原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现视同一般有形资产转让,计入企业一般利润"(七)将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纳入修订范围1998年9月2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5范二条的注释关于软件支付的修订6一文"文本指出:/涉及计算机软件转让的交易中所收取的支付款项的性质取决于受让人根据关于程序的使用和利用的特定安排所取得的权利的性质"0同时,将计算机程序转让给受让人的方法被视为是无关紧要的,例如,受让人是获得含OCE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千热点问砚研究坦鱼鱼皿皿......里鱼鱼皿皿口皿.口.....口口.....口.皿皿.三国另一国居留不超过183天,则该缔约国对该居民仍有征税权"因为有这一规定,当两国税率高低不同时,雇主方与雇员方就可以有意地安排居留时间,以求避税"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范本修订中,对第巧条第2款加以补充规定:凡在财政年度内开始或终结的,相连续的12个月内,雇员居留某国满183天者,即在该国征税,短期居留的天数一律累积计算"如在相连的12个月末,雇员继续逗留工作,则视为下一年度开始,另行计算"如此时雇员未继续逗留,则以其在新的12个月中到达日起开始计算"在计算天数时,一天的一部分!到达日!离开日!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病休日等,均应连续计算在内"(四)协助征收的问题2003年更新版本将原来的第27条至第30条重新排序为第28条至第31条,而新增了第27条)协助征收,用以向缔约国提供双方均同意的在征税上相互协助的规则"关于此条款的具体内容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细阐述"除以上主要内容外,对范本文字也作了不少修订,以求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使表述更加明确,并使英文!法文本的涵义更加一致"OECD对范本条文的修订是为了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为了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对条文的修订还是很少的,OECD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修订范本注释方面"二!范本注释修订的主要变化OECD范本修订的重点放在对注释的修订上,是有很多原因的,其中之一是因为现在有数以百计的税收协定在面临出现的新问题时(例如电子商务和股票期权问题)需要被解释说明以便加以应用,所以要找到一个方法来解释已经存在的协定"因此OECD不断更新解释范本注释!使旧的用词继续有意义,这样协定就能继续解决国际税收问题,而不会变得僵化"#(一)对传导公司与基地公司的处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0原则(genendubssst口ceoveribmrules),对传导公司(CnoudltocmPnaies)一般不适用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但必须注意,不能因此而妨碍业务上的必要措施"对基地公司(BaseocmPnaies)的处理,则只强调应就一!范本条文修订的变化(一)以国内法来解释协定的时效及范围问题协定范本第3条第2款规定,对协定中未能明确定义的术语,除协定上下文提供了其他解释外,缔约国双方均可各自按国内法来解释"这样就出现了协定与国内法的时效以何者为准的问题"为明确该问题,1995年版本对此条进行了修订:以国内法的时效为准,而不考虑协定的订立时间,要依据协定执行时有效的法律,即在订约后,国内法有变动时,相应变动对协定的有关解释"而且,修订中规定缔约国任何国内法的有关条款均可据以解释协定,不论是否为税收法规,从而也澄清了以国内法来解释协定的范围问题"(二)对租金收益的征税问题据原规定,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按毛额征收预提税,也就是说,为使用及有权使用工业!商业及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按毛额征收预提所得税,现在范本中已删除这些叙述"范本第12条注释还说明了删除的原因,就是要防止出租该类设备的所得适用租金的定义"这样,该类设备的租金收入就不再适用第12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而适用第7条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规定"(三)居留183天的计算问题某缔约国居民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并取得工薪,如在财政年度内该居民在9第二部分1992年以来OCED范本内容的更新变化注释事实上已成为对现有税收协定解释和应用的广为接受的指导原则,因而此次修订同时也表明了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的研究不再停留在/纸上谈兵0的务虚阶段,而已发展到涉及采取实质性国际间协调措施的务实阶段"第三,修订只适用于一种类型的数字化信息(即计算软件)的交易,但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这些修订所依据的原则可能关系到考虑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如何适用于数字化内容的电子商务交易"0这将简化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定性及征税,有助于各国在所得分类问题乃至电子商务课税问题上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第四,修订的出台也清晰地表明OECD的政策立场:即OECD认为现有的税收概念!规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只在必要时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对现有规则进行调整"此前由于在网络运行以及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构成挑战的程度的认知上存在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传统税收概念!规则!原则是基于在物理空间发生传统商务的需要而设计的,对在网络空间(cyberPsace)发生的电子商务根本无法适用,必须创设新的概念!规则!原则以满足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而另有学者认为现有规则完全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创设新概念),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如OECD)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持一种相当谨慎的态度"政府采取的是一种/让我们更多地了解网络运行0及/让我们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在诸如OECD的国际论坛上进行问题的讨论0的立场"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则认为/首先应研究现有的税收协定及现有国际税收安排能否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如果现有规则能够成功适用,这将使各国政府考虑对这些活动开征新税的必要性0"但修订的出台表明OECD的立场:/财政事务委员会也相信在技术及商业环境的这一发展阶段,现有税收规定能够贯彻这些原则(即中性!效率!确定!简便!有效!公平!灵活等.)0"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政策立场的精品明确给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带来了确定性,使其可以预见所从事的活动将受到何种税收处理"这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对简化缔约国相互协商程序!注意纳税人应有的正当权益!税务管理加强相互协作!以及税务信息对缔约国非税务主管部门可否公开等方面,也作了必要的补充修订"welcom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