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执行手册范本
税收协定执行手册摘要

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二.常设机构规定1.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外国企业如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则构成在华纳税义务。
对常设机构在具体判定时要考虑其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等几项因素。
其中营业”一语是对英语“ bus in es一词的翻译,实际含义不仅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非营利机构从事的一般业务活动。
对“固定营业场所”的理解应包括不仅指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也包括由于为另一方企业提供长期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办公设施。
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有关条款的解释(国税函[2007] 403号)1. 列举从构成常设机构的几项因素考虑,常设机构一般指以下机构或场所:2.1管理场所;2.2分支机构;2.3办事处;2.4工厂;2.5作业场所;2.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个别协定还包括勘探)自然资源的场所。
此类场所是指经过投资,拥有开采权,从事生产经营而言,不包括为上述场所的开发建设承包工程作业的承包商。
2.7个别协定还包括种植园或农场、林场以及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设备或装置等等。
3.承包工程与服务活动有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上述2项所列各种场所,但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了某些如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及相关活动,如果这类工程项目或活动超过一定时间,也构成常设机构。
3.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月(具体时间见附表)以上的为限。
在执行此项规定时应掌握以下几种情况:3.1.1确定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的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第一次派员进入现场开始实施合同或项目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
oecd 税收协定范本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税收协定是双方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并避免双重征税和避税行为。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一个致力于改善全球经济和社会福祉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之间通常会签订税收协定。
下面是一个关于税收协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部分:范围和目的该协定的目的是避免税收重叠和避税的情况,以促进双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投资。
双方国家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目标:减免或避免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收入征收税款,避免双重征税,提供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
第二部分:定义在本协定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1. “一方国家”和“另一方国家”指双方签署本协定的国家。
2. “纳税人”指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受本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义务。
3. “企业”指有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包括公司、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
第三部分:税收原则1. 税收权: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方国家有权在其领土上征收和收取税款。
2. 避免双重征税:双方国家同意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双重征税:a. 减免:其中一国在征税时豁免或减免纳税人已在另一国征税的收入。
b. 抵免:其中一国承认纳税人在另一国已纳税的收入,并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时进行抵免。
3. 企业所得税:双方国家同意在互相征召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一定的豁免和减免规定。
同时,双方同意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信息交换和合作。
第四部分: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1. 税务合作:双方国家同意在税务管理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信息交换、税务调查和咨询等。
2. 信息交换:双方国家同意主动和及时地交换有关纳税人的信息,包括税务文件、审计报告和银行账户等。
第五部分:争端解决在双方国家之间产生关于协定解释和执行的争议时,双方同意采取友好的谈判方式解决。
如果在6个月内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部分:协定修订和生效该协定的修订需要双方国家的书面同意,并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
协定自双方国家完成修订程序后生效,并在生效后起一定期限内实施。
税收协定范本

税收协定范本1.国际税收协定的协定范本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
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
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
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
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
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协定范围。
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
包括三条。
第三章,对所得征税。
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英对照文本

Art. 21 Other income
CHAPTERIV
Taxation of capital
Art. 22 Capital
CHAPTERV
Methods for 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Art.23 AExemption method
e) the term "international traffic" means any transport by a ship or aircraft operatedby an enterprise that has its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in aContractingState,except when the ship or aircraft is operated solely between places in the otherContractingState;
Art. 7 Business profits
Art. 8 Shipping, inland waterways transport and air transport
Art. 9 Associated enterprises
Art. 10 Dividends
Art. 11 Interest
Art. 12 Royalties
(i) any individual possessing the nationality or citizenship of thatContractingState; and
(ii) any legal person, partnership or association deriving its status as such fromthe laws in force in thatContractingState;
税收合作协议书范本

税收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税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为甲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双方就甲方履行纳税义务和乙方进行税收管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为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促进甲方依法纳税,乙方依法征税,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税收合作关系。
第二条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申报纳税。
2. 甲方应如实提供税务机关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税务检查、税务审计及其他税务管理活动。
4.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纠正税务违法行为。
第三条乙方义务1.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纳税服务。
2. 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乙方应依法对甲方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乙方应依法对甲方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合作方式1. 双方定期举行税收政策宣讲会,乙方为甲方提供税收政策解读。
2. 乙方为甲方提供税收筹划建议,帮助甲方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3. 乙方为甲方提供税务风险评估服务,帮助甲方识别税务风险。
4. 乙方为甲方提供税务争议解决机制,协助甲方解决税务争议。
第五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国际税收协定范文

国际税收协定范文一、协定双方。
甲方:[国家A名称]乙方:[国家B名称]二、协定目的。
咱这俩国家啊,为了避免在税收方面互相扯不清,让那些在两国之间做生意或者有收入往来的人也能明明白白的,就达成了这个协定。
这就好比我们一起画了个清晰的线,让大家知道什么情况下该在哪边交税,省得乱套。
三、税收管辖权划分。
1. 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于在甲方国家被认定为居民的个人或者企业,如果他们在乙方国家有收入来源,咱得这么办。
如果是那种在乙方国家短期赚钱的,像一个甲国的歌手去乙国开了一场演唱会,就赚了一笔钱然后就走了,这种情况下,乙方国家不能对这个歌手在甲国的其他收入征税,只能对他在乙国演唱会上赚的钱按照一定的比例征税。
这个比例咱得商量好,比如说10%之类的。
反过来呢,乙国居民在甲国有类似的临时性收入,甲国也按照同样的原则征税。
2.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当涉及到企业利润的时候,如果一个甲国企业在乙国设有分公司,这个分公司在乙国赚的钱,乙国是有权力征税的。
但是呢,不能重复征税。
比如说这个分公司在乙国赚了100万,乙国按照自己的税率征了一部分税,然后甲国在计算这个企业总的税收时,要把在乙国已经交过的税考虑进去,不能再让这个企业把这100万全额按照甲国税率再交一遍税。
对于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些收入来源,也要明确来源地。
如果甲国企业给乙国企业支付股息,那么乙国作为股息的来源地,有权按照一定规则征税。
不过这个税率不能定得太离谱,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能让企业觉得交这个税就像被打劫了一样。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1. 免税法。
要是甲国企业在乙国已经交过税的那部分收入,甲国可以选择免税。
就像这个企业在乙国交了20万的税,回到甲国后,甲国就不再对这部分已经在乙国交过税的收入征税了。
这就像是给企业一个小福利,让它们在国际市场上能更轻松地发展,不用担心被两边国家榨干。
2. 抵免法。
或者呢,甲国可以采用抵免法。
比如说甲国企业在乙国交了30万的税,回到甲国后,甲国计算这个企业该交的税是50万,那这个企业就可以用在乙国交的30万来抵免,只需要再交20万就可以了。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标题: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一、引言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逃税和打击跨国税收违法行为而签订的一种协议。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范本”)旨在为各国提供一个参考框架,以协助它们谈判和签订更加公平、透明和高效的税收协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范本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该范本。
二、范本概述范本共分为十章,涵盖了税收协定的各个方面,包括协定范围、定义、居民税收管辖权、所得和财产征税、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特别规定以及协定执行等。
以下是对各章的简要介绍:1. 协定范围:明确协定适用的税种和地域范围,以及与其他税收协定的关系。
2. 定义:对协定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进行解释和定义,以确保各方对协定内容的理解一致。
3. 居民税收管辖权:规定各国如何确定居民身份,并分配居民纳税人的征税权。
4. 所得和财产征税:详细说明了各类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规则,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5. 避免双重征税方法:提供了两种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供各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6. 特别规定:针对特定问题和情况制定特殊规则,如关联企业交易、防止资本弱化等。
7. 协定执行:规定了协定的生效条件、修改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三、范本特点1. 强调公平原则:范本在税收协定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强调各方应平等参与,确保协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提高透明度:范本要求各国及时公布和更新税收协定及相关政策,以提高税收体系的透明度。
3. 打击跨国税收违法行为:范本加大了对跨国逃税和避税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减少跨国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4. 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范本关注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对跨境数字服务征税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5. 注重可持续发展:范本在税收协定中融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鼓励各国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全面、灵活的参考框架,有助于各国谈判和签订更加公平、透明和高效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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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执行手册前言为了执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适应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需要,1981年1月我国与日本国首开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谈判。
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共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生效协定82个,与、澳门签署了避免双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在体例上与税收协定完全一致,以下不再单提,统称税收协定)。
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谈签对象主要是日本、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目的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
同时尽可能地维护来源地征税权,保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谈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这一时期我国在继续扩大吸引外资的同时,逐步开展和扩大对外投资,在中亚、非洲和拉美等一些国家开展工程承包,对外输出劳务。
协定开始发挥为我“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
在谈签过程中,我们开始站在居民国的立场,以维护我国纳税人权益为目的。
第三阶段是从本世纪初开始,在这个阶段,我们对上世纪80年代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并有选择地谈签新协定。
由于近年来我国和缔约对方国家的经济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国税制也有所调整,有的协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我们相继同英国、捷克、新加坡、比利时等国家开展了对税收协定修订的谈判工作。
综上,可以说我们已在全球围建立了税收协定网络,税收协定在加强与有关国家税务当局的合作、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税收协定为我“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日显重要,执行税收协定的任务也日趋繁重。
由于税收协定条款仅是原则性规定,文本以英文本为主,中文本属于译文,因此条款文字较生涩,不易掌握。
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协定,现就协定执行中问题较多的条款结合以往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出解释,供执行中参考。
目录第一编协定本一. OECD2005年协定本二. UN2001年协定本三. 我国对外签署协定一览表第二编相关规定一. 协定适用围1. 人的围2.税种围二. 常设机构规定1.常设机构的定义2.常设机构的列举3.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4.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第三编对各类所得的处理规定一.经营所得1. 经营所得围2. 对经营所得的税务处理3. 经营活动中的费用处理二. 投资所得1.股息2.利息3.特许权使用费三. 财产所得1.不动产所得2.财产收益四.国际运输所得五.劳务所得1.独立个人劳务2.非独立个人劳务3.艺术家和运动员4.教师和研究人员六.其他所得第四编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第五编特别规定一.相互协商程序二.情报交换第一编协定本一.OECD2005年协定本二.UN2001年协定本三.我国对外签署协定一览表第二编相关规定一. 协定适用围1.人的围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1自然人居民: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或其他标准在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1.2法人居民: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公司和其他团体。
1.3中国居民:1.3.1个人:指在中国境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或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人。
1.3.2法人: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成立的公司和其他团体,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设在中国境的公司和其他团体。
按上述标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属中国居民。
1.3.3中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与我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明表。
表式及说明如下:《中国居民明》审批表《中国居民明》编号No.中华人民国国家税务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居民明(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 (Applicable for the Double TaxationAvoidance Agreement)兹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2、在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根据中华人民国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条的规定,是中国居民。
is a Chinese resid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_____________ in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______________ .签署人:(Approved by)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Date)主管税务机关盖章(Official Seal)该证明于1995年1月1日起使用,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签署填发。
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外国企业或个人到中国境从事经营活动,凡按中国法律规定已构成中国居民的,在其向本国提出享受协定有关待遇时,可向其提供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的中国居民明表(证明表样见消除双重征税方法)1.4中国境的外国居民(缔约国对方居民)1.4.1 个人:指在对方国家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并在中国境居住不满一年的人。
1.4.2 法人:依照缔约国对方国家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公司和其他团体,并该公司或团体的实际管理与控制的中心设在缔约国对方国家。
1.4.3 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凡在中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居民,如来自与我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各地税务机关应向上述外国居民提供《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给予该外国居民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表式及说明如下: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Treatment Under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一、三、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Applicable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中华人民国同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Paragraph _____, Article _______, of the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______.四、声明Declaration: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above statement is correct and complet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申请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laimant (Signature or Sea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申请人居民明(由申请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或另附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证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of Claimant (For the use of responsible tax office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the Claimant is a resident) or attach the special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issued by responsible tax以下由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The following for the use of responsible tax office of China only)中华人民国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盖章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Stamp of tax offi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关于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说明一、填报围和程序(一)本表适用同中华人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填报。
(二)本表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填写,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由支付人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退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二、本表填写说明(一)申请人事项:1、个人住所或居所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2、公司或团体名称填写公司或团体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所得事项:个人劳务所得中的职业填写申请人为独立个人劳务或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项目是指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
(三)其他事项:申请人填写对表列各项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该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主管申请人提出该项税务业务的中国县(市)级税务机关另盖本级公章。
该证明于1995年7月1日起始用。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1.5 执行双边税收协定时涉及第三国居民的情况1.5.1 在缔约国对方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国居民申请享受活动所在国与中国间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个人:第三国居民到某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执行税收协定时要判定该个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
如其要求享受中国与其所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国双边协定待遇时,应要求其提供对方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
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法人:第三国居民公司在某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中国与该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待遇。
1.5.2 缔约国对方居民到第三国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享受原双边协定待遇问题个人: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到第三国从事劳务活动,凡依照第三国税收法律规定已构成第三国居民,不再享受中国与该缔约国对方国家间税收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