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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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税收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发展与现状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
2.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3.我国:
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
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
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
3.其他注意问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
A股股息红利所得10%纳税(A股上市公司代扣,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
1.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有:
服务贸易收入;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等。
2.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如: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等。
知识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
1.适用范围:
(1)境外营业利润所得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2)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2.计算应用:同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
【要点】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孰低原则抵免。
(二)间接抵免(一层、多层)
1.含义: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T1)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T2)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跨国母公司从其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即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
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考题计算问答题】(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
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略)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正确答案』
(1)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丙不能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甲对于企业丙的持股比例为15%(50%×30%),未达到20%的要求。
(3)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乙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甲对企业乙的持股比例为50%,达到了20%的要求。
3.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1)间接负担税额: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提示】自下层向上层的计算
【考题计算问答题】(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
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正确答案』
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乙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180+12)+乙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乙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404(808×5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808(1000-180-12)=96(万元)
(2)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企业甲应纳税总额=
[2400+(404+96)]×25%
=[2400+500]×25%=725(万元)
抵免限额=725×500÷(2400+500)=125(万元)
(3)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可抵免境外税额
=(1000-180-12)×50%×10%(直接缴纳)
+96(间接负担)=136.4(万元)
136.4>125,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知识点企业境内、境外有盈有亏的处理
(一)企业境内盈利、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内盈外亏
1.规定:“双不得”,不得抵减境内应税所得、不得跨国家弥补。
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2.亏损弥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