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责任
国际法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反报与报复(区别标准:是否有条约):反报针对不友好行为,无条约;报复针对不法行为,有条约。
外交关系必然有外交条约斡旋:争端双方当事国之间不愿面对面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将一方当事国的意愿传达至另一方当事国直至双方当事国面对面谈判,此时第三方退出,不参与谈判的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调停:争端双方当事国之间不愿面对面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将一方当事国的意愿传达至另一方当事国直至双方当事国面对面谈判,并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的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法院(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诉讼管辖权1、对人管辖(主体适格性):①联合国会员国是《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②《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愿意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一切义务的其他国2、对事管辖:①自愿管辖: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争端当事国共同订立的就该案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特别协议)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缔约国根据条约或公约中的明文规定同意把今后它们之间因条约或公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③任择性强制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随时作出单独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它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上述3种管辖的共同点是:体现国家意志,即只有得到国家同意,国际法院才能获得管辖权;不同点:表意方式不同(自愿管辖:事后表意;协定管辖:事前表意;任择性强制管辖:声明)自愿管辖、协定管辖的对象、主体确定,对人性;任择性强制管辖:对世性第十六章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国家(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条约建立的常设机构特点:1、国家之间的组织——基本特点2、依据条约建立起来3、常设机构4、独立法律人格——也是国际法主体表决制度1、一致同意(无反对)——很少适用2、多数表决制——根据问题重要性确定比例——一般性问题3、加权表决制——复杂性问题4、协商一致——无明确反对,视为协商一致联合国四项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3、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4、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诉共同目的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对某一事项的讨论首先取决于其性质(程序还是实质问题)——否决权,经常任理事国否决后,确定为实质性问题,则常任理事国可再次使用否决权(明示反对)第十三章条约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特点:1、条约主体为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3、条约规定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4、条约通常以书面方式缔结(书面达成的协议)无论条约称之为何名称,只要符合条约的概念均属于条约条约的种类(缔约方数目):双边条约、有限制的多边条约、一般性的多边条约缔约能力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在国际社会中运用,故靠国际法确认;缔约权的行使要落实到国内的某一部门,是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故国内法规定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当然地拥有缔结条约的能力条约的生效(3种)1、签字——必经程序(草签起认证作用)2、批准3、互换批准书后(2、3不一定是必经程序)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创设义务——原则上需要第三方同意,但如果第三方享受到权益,则无需得到第三方同意。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复习资料之二--简答题与论述题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之简答题与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国际法练习题集

国际法练习题集1.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来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五、简答题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屈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具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屈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④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⑧国家的自卫行动。
3。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①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2000--2010历届国际法司法考试试题——每章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C——2002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25、甲国发生的判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判乱团体。该判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哪个是正确遥?D——2000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判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国际法》随堂练习完整答案(DOC)

《国际法学》随堂练习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的范围()A.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免纳遗产税B.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人身不可侵犯C.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D.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的寓所不可侵犯2. 关于名誉领事,我国的态度是()A.派遣但不接受名誉领事B.不派遣但接受名誉领事C.既不派遣也不接受名誉领事D.即派遣也接受名誉领事3. 以下哪一选项不属于条约()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维也纳条约法公约》D.《蒙特利尔议定书》4. 关于条约,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B.如果联合国的会员国没有将其缔结的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则该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C.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允许保留D.条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5. 关于国际环境法,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国际环境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具有“软法”现象B.国际环境公约为所有国家规定了无差别的权利和义务C.《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6. 关于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国际组织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B.联合国于1920年1月10日宣告成立C.国际组织没有缔约权D.国际组织不享有特权与豁免7. 关于联合国,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联合国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构B.安理会是联合国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C.国际法院不是联合国的司法机构D.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8. 在法律上第一次禁止以战争方式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条约是()A.《白里安—凯洛格公约》B.《联合国宪章》C.《国际联盟盟约》D.《关税与贸易总协定》9.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A.谈判B.调停C.和解D.仲裁10. 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在传统战争法上,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间一般就断绝了外交关系B.在战争中应遵循区分原则,即对平民与战斗人员应进行区分C.“军事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交战国的义务D.战争中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1A 2C 3B 4B 5B 6A 7C 8A 9D 10C)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判断正误,正确的填√,错误的填×,并将各题答案填写于下表中:1.难民地位对于犯有战争罪的人不予适用。
政治9上知识点总结

政治9上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政治学科基本概念政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治的内涵和形式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高中政治9上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政治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包括政治学科的定义、意义、特征以及政治学科的学科性质和学科方法等内容。
学生应该理解政治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具备较好的政治素养和基本的政治思维能力。
第二章国家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也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学家对国家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认为国家是一个具有领土、人民、主权和政权的统一整体。
在高中政治9上的第二章中,学生需要了解国家的定义、特征、功能和组成部分,还需要学会分析和比较不同国家制度的区别和联系,深入理解国家的本质和作用。
第三章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也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高中政治9上的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家形成的条件和方式,包括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国家形成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不同国家形成的特点和规律等内容。
学生需要理解国家形成的历史演变和不同国家形成的条件和方式,掌握分析国家形成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章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核心,承担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和福祉、推动社会进步等重大责任和义务。
高中政治9上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国家的基本职能、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以及国家的领导和监督等内容。
学生需要理解和掌握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较好的国家意识和国家责任感。
第五章国家的结构和职能国家的结构和职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中政治9上的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国家职能的调整和协调以及国家机构的改革和完善等内容。
学生需要理解国家结构和职能的重要性,掌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划分,具备较好的政治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1、课程中文名称:国际法2、课程英文名称: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二、学时总学时:36学时三、考核方式考查四、适用专业法律专业/经济管理专业五、课程简介国家的存在和相互交往,产生了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
国际社会的维系和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需要有规则,因此产生了国际法。
在《国际法》这门课程中,主要讲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主体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家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人权;国际条约;外交与领事关系;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与武装冲突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学习和掌握其他相关国际或涉外法学课程打下基础。
六、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本课程为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课。
本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国际或涉外法律的前置课程。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熟悉国际法的主要实践,了解当前国际法的新发展和出现的热点问题,能够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问题。
七、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内容:1.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的名称(2)国际法的性质(3)国际法的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渊源的含义(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和习惯(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5.国际法简史(1)国际法的产生及演变(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抓住国际法的特征,了解国际法的渊源,特别是条约和国际习惯,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知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作法,了解国际法发展简史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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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责任A、教学目标:了解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与免除,并能分析有关实践。
B、教学重点:国家豁免问题;国际责任问题。
C、教学难点:国家责任法律问题的新发展。
第一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其豁免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及国家的国际法地位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即政府;主权。
2、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固有的、核心的内容。
任何法律主体都有其特定的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不例外。
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享受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但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也必须或当然地享有一些作为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并承担一些基本的义务而并非要依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并且这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对任何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来说都是一样的。
有关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国际法文件有: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3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所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至于这种权利的来源,有不同的理论,自然法学派认为是来源于自然法;实在法学派认为是来源于国家的国际人格,来源于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
我们国内更多持有的观点是由国家主权引申而来的,一般认为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依据主权而当然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死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如周鲠生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和国家主权不可分的;基本权利就是从国家引申出来的权利。
国家既有主权就当然具有一定的基本起来,否认一国的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它的主权”。
这论断成为国内最权威的解说和引证。
根据联合国1949年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世界各国组成社会,共受国际法之约束,而国际法之逐渐发展有赖于国际社会之有效组织,兹世界大多数国家已遵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国际新秩序而世界其他多数国家亦皆表明愿在此新秩序中相与共处,按联合国之本旨在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法治与正义实为达成此项宗旨之要素,是以亟需依据《联合国宪章》,参阅国际法之新发展,厘定国家之权利与义务,由是,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并颂周知。
第一条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国家之命令。
第二条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
第三条各国对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
第四条各国有不在他国境内鼓动内乱,并防止本国境内有组织鼓动此项内乱活动之责任。
第五条各国有与他国在法律上平等之权利。
第六条各国对其管辖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尊重其人权和基本自由之义务。
第七条各国有保证其领土内之情况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之义务。
第八条各国有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他国之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义务。
第九条各国有责不得借战争为施行国家政策工具,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国际法律秩序抵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他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十条对于任何正在采取违反第九条之行动之国家,或联合国正对其采取防止或强制措施之国家,各国有不予协助之义务。
第十一条各国对于他国采取违反第九条之行动而获得之任何领土有不予承认之义务。
第十二条各国受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权利。
第十三条各国有一秉信诚履行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产生之义务,并不得借口其宪法或法律之规定而不履行该种义务。
第十四条各国有责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各国主权之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
”综合有关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文件,国家的基本权利有: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实际上,独立权就是主权的最主要体现。
2、平等权:是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的功能的国际地位,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及社会制度、模式、意识形态等差异。
3、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即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属地管辖:也称领域管辖或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属人管辖:也称国籍管辖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处于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行使管辖。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重要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受罪行发生地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
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严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任何国家都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犯罪地在何处,罪犯是何国籍。
这种管辖权之行使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之内或者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才能行使。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一国的权利同时也是另一国的义务。
根据上述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国家的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和由此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三、国家豁免1、概念国家豁免,也成为主权豁免或者国家主权豁免,它是一个与国家管辖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亦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但是一般讨论的是司法方面的管辖。
管辖豁免来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理念。
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简称《国家管辖豁免草案》)。
2、国家豁免的主体:由于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国家的行为都是由代表国家的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所以,确定国家豁免的主体首先必须分清哪些个人或集体可以代表国家或经国家授权从事国家行为。
《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第2条第1款(b)项对此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国家是指:(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3)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授权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行为;(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3、国家豁免的范围——理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相对)豁免主义由于国家行为可以分为主权和非主权行为,非主权行为随着国家参与经济、商务、国有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
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就有不同的观点。
绝对豁免理论认为,不管任何情形,只要是国家的可豁免的主体的财产和行为都应当豁免。
限制豁免理论认为,应当区分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对类似商务、国有企事业的财产和经营行为等民商事行为不应当豁免,否则就导致对与国家对应的一般民商事法律主体的极大不公平。
限制豁免理论的观点越来越被认同。
我国虽然仍然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态度,但是我国将国有企事业、国家的商务行为区别于国家的其他政权行为。
我的看法实际上我国实践中已经开始转向相对(限制)豁免的态度。
实际上,上述绝对或限制豁免的分歧不在绝对还是相对问题,而是哪些问题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问题。
4、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行为及其判断标准A、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行为:《国家管辖豁免草案》不仅规定国家享有管辖豁免以及国家有义务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同时也在第三部分列举了8种国家豁免管辖的例外情况或不得援引国家管辖豁免的诉讼:(1)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2)国家与个人间的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仲裁协定的效力。
B、判断标准:国家及其政府的行为:分为两类即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行为和经济、商业和贸易行为;对应上面两类行为也有称“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英美法系国家称“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称“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上述行为区分是决定是否“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前提,因此上述行为的判断标准有如下情形:(1)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来划分(2)根据国家行为的目的来划分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无法明确按照上面两种标准区分的情形,“如政府购买军需物品合同的行为”。
5、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地在国外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放弃豁免必须是自愿的。
放弃豁免与不得援引的场合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出于自身的意志自由决定的,后者是国家豁免权在特定范围内被动地受到限制。
放弃豁免有明示或默示。
明示放弃是指国家就某种或某类行为事先通过签定条约、协定或合同放弃豁免,或事后通过书面或口头通知外国法院接受其对特定行为的管辖。
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直接提起或参与诉讼等行为表示接受该法院管辖的意思。
必须指出的是,国家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对国家财产执行的管辖豁免的放弃。
第二节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概述1、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国家责任制度作为现代国际法一项重要制度,它指的是当一个国际法主体(这里指国家)从事了违反违法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国际不法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确立国家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为:第一、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纠正国家的不法行为。
国家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各国诚实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制止国际不法行为。
第二、通过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
第三、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赔偿。
2、国际责任理论的发展与演变国家责任所研究的内容看:(1)早期主要是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害引起的国家责任;(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后的编纂工作也将国家责任列入编纂议题;1963年国际法委员会提出“国家责任”编纂的三项原则:一是优先编纂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二是同时考虑某些领域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方面的实践;三是兼顾与国家责任有关的其他国际法方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