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四)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五)国家豁免例外 • (1) 商业交易(第10条) •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 有关该商业交 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 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 ☆ 概念 • a. 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 同或交易; • b. 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 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 • c. 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 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领土是 一个国家的固定的人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 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正常的情况下, 任何国家都应当拥有确定的领土。但是国土的面 积可以有大有小,世界上的国家中,有的领土很 大,如俄罗斯联邦:1700多万平方公里,居世界 首位。加拿大:990万;中国:960万. 有的领土很小:梵帝冈市国的面积只有0.44平方 0 公里。 问题: 如何理解国家拥有“确定”的领土? 是不是说国家的领土边界必须确定无疑? 国家成立时可否允许领土界线的不确定?
(二)国家豁免主体 国家
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B.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 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C.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 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D.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三)国家豁免的内容 A.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 的诉讼行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 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不得视为同意管辖:同意适用一国法 律;援引豁免;主张权利或利益;出庭作证; 未出庭 B.强制措施豁免 ❒ 判决前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 押 ❒ 判决后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 押和执行 ❒ 同意行使管辖不构成默示同意采取强 制措施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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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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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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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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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的义务
1、中立国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 争。任何主动进行或参与战争的行为都是与永久中立 地位不相容的,但是,如外国入侵,中立国不仅有权 利并且有义务为自卫而作战。
2、为履行上述义务,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 容的条约或协定,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和 保障条约等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协定。
的权限根据联邦宪法来划分:以国家的存在为目的的 一部分职权,包括涉及国际事项的职权,交给联邦政 府;其他由各成员邦保留。 第二,联邦有统一的,驾于各成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 机关,根据宪法行使其职权,它可以制订法律,直接 拘束各成员邦的公民。 第三,联邦成员邦的公民都具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第四,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握,各成员邦一般不 能与他国缔结条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从 国际法的角度看,联邦就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具有国 际法上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际法主 体,各成员邦不是国际法主体。
3、中立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在 这方面承担义务,如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 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等。
梵蒂冈的情况就很特别,梵蒂冈的领土只有大 约100英亩,人口也只有1000人左右,而且几 乎全都是因职务的关系才居住在那里的。至于 梵蒂冈的主权,从《拉忒兰条约》的措辞来看, 很难说属于教廷还是属于梵蒂冈。不过,事实 上许多国家与梵蒂冈建立了外交关系并互派使 节;梵蒂冈也参加过许多国际会议,与一些国 家签订被称为“教廷条约”的条约,梵蒂冈并 且是一些主要国际公约的参加者和某些国际组 织的成员。梵蒂冈在国际法上作为一个特殊国 际人格者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在国内根 据本国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 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国际法第六章

和制度,但有关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在形 成之中。
p 12
p2
第二节内陆水
内陆水及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运河、
湖泊和内海。 一、河流 根据河流所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以及法律地 位,可分为 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 和国际河流。 二、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p3
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p7
二、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 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 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定范 围内为另一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按其性质可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前 者是指一国允许另一国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后者是指 一国要求另一国不得在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 四、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领近土地的国家将 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第六节两极地区
一、南极
(一)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块有着领土主权争议
的大陆。 (二)南极条约体系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5.《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p 11
二、北极
北极地区迄今尚的重要性和其他原因,国家之间常
常不可避免发生边界争端。 四、边境制度 边境与边界不同。边界时分隔两国领土的界 线,边境时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二)界河的利用和管理 (三)方便边境居民来往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p 10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公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和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 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 团、派往国 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 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豁免问题,而将此问题留给习惯 国际法解决。至于不涉及的原因,部分国家认为,不同于国 家在民事诉讼中只享有有限的豁免,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有绝 对豁免,不宜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制豁 免;但也有西方国 家认为,国家高级官员应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享 有豁免,如将该《公约》适用于刑事诉讼,可能导致这些官 员逍遥法外。 三是《公约》 不适用于军事活动。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 法上的国家
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室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单独自卫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集体自卫权 5.国家豁免权
(3)国家继承的对象 • 条约方面的国家继承; • 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3、条约方面的继承
(1)条约继承的概念 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 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就实质 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 否有效的问题。
(2)条约方面继承的一般原则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一般都不继承; 关于“非人身条约”一般均应继承。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其效果发生在悬 挂另一国旗帜的船舶上,或发生在它国领土上, 就像发生在两国领土上的事件一样,国际法上没 有一个规则禁止犯罪行为效果所及的船舶所属的 国家把该行为当作是发生在其领土上的行为。除 非有一习惯国际法规则规定船旗国有专属管辖权, 而存在这样的规则是没有足够证据的,相反,国 家对在外国船上所作出的行为根据本国法律加以 处置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因此,国际法并不禁止 犯罪结果地国家土耳其对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 1、国际法上的继承的概念 •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国际法 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 受者的法律行为。 • 依据继承的主体,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 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 依据继承的对象,分为条约、国家财产、 国家债务、国 家档案等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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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的权利 国家的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
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直 接引伸而来、为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 派生权利是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伸出来的权利, 是国家行使主权或基本权利的结果。一切国家 的基本权利都是相同的,而派生权利则不完全 相同。 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
3、中立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在 这方面承担义务,如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 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等。
梵蒂冈的情况就很特别,梵蒂冈的领土只有大 约100英亩,人口也只有1000人左右,而且几 乎全都是因职务的关系才居住在那里的。至于 梵蒂冈的主权,从《拉忒兰条约》的措辞来看, 很难说属于教廷还是属于梵蒂冈。不过,事实 上许多国家与梵蒂冈建立了外交关系并互派使 节;梵蒂冈也参加过许多国际会议,与一些国 家签订被称为“教廷条约”的条约,梵蒂冈并 且是一些主要国际公约的参加者和某些国际组 织的成员。梵蒂冈在国际法上作为一个特殊国 际人格者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在国内根 据本国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 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4.拥有主权。
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 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正常情况下,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的实体,才构成国 际法上的国家
国中立国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 争。任何主动进行或参与战争的行为都是与永久中立 地位不相容的,但是,如外国入侵,中立国不仅有权 利并且有义务为自卫而作战。
2、为履行上述义务,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 容的条约或协定,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和 保障条约等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协定。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家豁免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有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只有有了一定数
量的固定的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 结构,才能组成国家。没有居民,国家就不可 能形成和存在。 2.有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一国居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 国生存和发展必要的物质基础。
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像个人为生存所享有一些 必要的基本权利一样,国家为生存也享有一定 基本的 权利,这些权利是国家固有的或天赋的。
实证法学派:国家的基本权利来源于国家的基 本人格,即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资格。 国家的基本权利不是天赋的,国家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而相互给予和 接受的。
法兰西共同体与英联邦类似却又不同,它是根 椐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兰 西联邦”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成员国是法国及 其非洲的海外领地。该法国宪法规定,“共同 体成员国享有主权,他们自行管理并民主地自 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但在外交政策、防务、 货币、共同的财政经济政策和关于战略的政策, 则由共同体管辖;共同体总统由法国总统担任; 共同体还设立了参议院和执行委员会等机构。
联邦
(2)复合国
邦联
(3)被保护国; (4)永久中立国。
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 高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 内外代表国家,与其他国际人格者进行 国际交往。
联邦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邦构成的联合体。 第一,有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政府与其成员邦之间
的权限根据联邦宪法来划分:以国家的存在为目的的 一部分职权,包括涉及国际事项的职权,交给联邦政 府;其他由各成员邦保留。 第二,联邦有统一的,驾于各成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 机关,根据宪法行使其职权,它可以制订法律,直接 拘束各成员邦的公民。 第三,联邦成员邦的公民都具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第四,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握,各成员邦一般不 能与他国缔结条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从 国际法的角度看,联邦就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具有国 际法上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际法主 体,各成员邦不是国际法主体。
社会连带法学派:也反对自然法学派的 天赋权利学说,认为权利是社会的产物, 权利离开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天赋权利 说是以反社会为基础的。进一步,该学 说还根本否认国家基本权利的存在,认 为在国家社会,应当强调的是国家之间 的相互联系特别是相互义务,而不是各 国的权利和自由。
(1)独立权
(1)独立的基本含义 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和国际
中立国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自愿中立化的国家自己要明白地宣布永远奉行 中立,保证平时不参加任何集团,战时不参与战争, 也不从事任何使其卷入战争的行为。
第二,中立国的中立化要得到国际公约的保证。一般 都是由若干强国通过缔结条约保证某国的中立不受侵 犯。现在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比利时、卢 森堡和老挝曾经是永久中立国。至于1991年以后的柬 埔寨是不是永久中立国仍存有争议。
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 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 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它虽然也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但该机构的权力 仅及于各成员国,对该国的公民没有任何权力。 各成员国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他们各自独立 地处理国内外的一切事务,独立的参加国际关 系,各成员国的国民具有各自的国籍,各成员 国都是国际法主体,而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 体。
英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和法兰西共同体(French Conmunity)既不是 邦联,也不是联邦,而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国家 联合体。
自治领与英国的关系是地位相等,彼此不相隶 属,共同效忠英王,作为英联邦的成员自由结 合的新关系。自治领获得独立主权,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了英联邦的建立及其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