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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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03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的成立与宗旨
成立背景
二战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各国 决定成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成立时间与地点
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 签署《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正式 成立。
宗旨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 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领域 的合作与进步。
专业性仲裁机构
专业性仲裁机构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争议而设立 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这类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高效地 解决相关领域的争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了贸易争端的政治方法(协商 、斡旋、调解和调停)和法律方法(专家小组、上诉 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它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因解 释和适用WTO各项协定所产生的争议,以及涉及WTO 各项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国际仲裁机构的种类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 1902年在海牙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它受理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和仲 裁程序都较灵活,旨在便利当事国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的 争端。
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争议发生 后临时组成的,负责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机构。与常设仲 裁机构相比,临时仲裁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组织机构
APEC的主要机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其中,领导人 非正式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高官会负责政策协调和监督,委员会 和工作组则负责具体领域的合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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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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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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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A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 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 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 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 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 辖
《公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和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 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 团、派往国 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 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豁免问题,而将此问题留给习惯 国际法解决。至于不涉及的原因,部分国家认为,不同于国 家在民事诉讼中只享有有限的豁免,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有绝 对豁免,不宜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制豁 免;但也有西方国 家认为,国家高级官员应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享 有豁免,如将该《公约》适用于刑事诉讼,可能导致这些官 员逍遥法外。 三是《公约》 不适用于军事活动。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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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四、公海。 五、国际海底区域。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第七章 空间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 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 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 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争端及其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四章 战争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际法上关 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了解战争的开始 和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 战时中立制度,战争犯罪的概念及责任。 要求掌握的名词: 战争、战争法、宣战、战争的结束与停战、投 降、无条件投降战时中立、侵略
第六章 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 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 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 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 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 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 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环境污染
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 分论
第五章 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 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 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 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 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国际公法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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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权
管辖权(又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 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它反映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 属地管辖权: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艾希曼案;受到外交豁免权、主权 豁免、领海无害通过权等的限制
• 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 国内还是在国外
三、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 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政府承认的条件 1.有效统治 2.“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 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类似于国家承认 注意:一国新政府一旦获得承认,对该国原政府的承认就自 动终止和撤销。并且,承认的效果原则上可追溯到新政府成立 之时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 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继承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的发生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涉及国家政权性质发生 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
• 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 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 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四、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第10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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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contents •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目录01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学的定义与性质国际公法学的定义研究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科学,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国际公法学的性质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涉及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国际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研究对象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律责任等。

研究范围包括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等。

国际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01两者都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科学,但研究对象和范围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学则研究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关系02两者都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但研究角度和重点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从政治和外交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主要从经济和法律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

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03国际公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密切相关,这些学科为国际公法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材料。

同时,国际公法学也为这些学科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分析和思考。

02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独立,互不隶属,互不干涉。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主权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内政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主权平等原则密切相关,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010302040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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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代表权与投票权 本国文字 外交礼仪 司法豁免权 侨民间的平等待遇
三、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国防权:国防建设的权利 自卫权: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
参考文献
1.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 2.黄瑶著:《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322页。 3.龚刃韧著:《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1— 412页。 4.朱文奇:《国际刑法的最新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 2002年第5期,第58—59页。 5.Hazel Fox and Philippa Webb, 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法》),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48. 6.James Crawford, 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布朗利国 际公法原理》), eigh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129. 7.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sixth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645. 8.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 eds. ,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奥 本海国际法》), ninth edition, Vol. 1, Longman, 1992, p.122. 9.Se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大纲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家豁免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 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定居的居民:永久性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无论大小,其地位在国际法上均平等 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有效政府 主权: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或“主权豁免” (sovereign immunity)或“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 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 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三、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 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政府承认的条件 1.有效统治 2.“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 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类似于国家承认 注意:一国新政府一旦获得承认,对该国原政府的承认就自 动终止和撤销。并且,承认的效果原则上可追溯到新政府成立 之时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 原则,即所谓的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格言。 绝对豁免主义: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相对豁免主义:产生于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1、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享受豁免 2、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不享受豁免 有关国家豁免的法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体 1、国内法层面:国内立法或判例法,如美国1976年《外国主 权豁免法》等 2、国际法层面:习惯国际法或普遍性条约,如《联合国国家 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根据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享 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中国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
四、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第10条至
第17条)列举了国家不得援引管辖豁免的八种情况
商业交易:除了从交易性质判断外,还应考虑交易的目的 雇用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仲裁协议的效果
另外,在区分国家行为是否具有主权性时,主要是根据国
家行为的性质,但在有关情况下,也可考虑国家行为的目的。
五、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不援引管辖豁 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明示放弃: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 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默示放弃:该国本身提起诉讼、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 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提起反诉 注意: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 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做明确的表示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与方式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等)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 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的特征:对象为国家和政府、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产生 一定的法律效果 承认的方式
1.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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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人民拥有统一国籍、中央政 府行使最高的立、司法和行政权力
复合国:联邦、邦联、其它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 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附属国:现今已不复存在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独立自主 不受干涉 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erits, ICJ Reports, 1986, pp.103-104, para.195.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台湾地区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2.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为什么? 4.何谓普遍管辖权?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 5.国家豁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些? 执行豁免的放弃能否采取默示的方式?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上的国家有基本 的认识,了解国家的要素与类型与国家豁免,并对国际法承认 与国际法继承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学习重点:国家的要素与类型、国际豁免。 学习难点:国家管辖权的类型、国家豁免制度。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 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继承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的发生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涉及国家政权性质发生 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
二、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 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 行为。 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1.构成说:流行于19世纪欧洲 2.宣告说:体现在国际法院的裁决中 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 国家承认的效果:对新国家承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 1.两国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但并不等于建交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4.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
• 属地管辖权: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艾希曼案;受到外交豁免权、主权 豁免、领海无害通过权等的限制
• 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 国内还是在国外
• 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 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 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三、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原因、主体、范围 政府继承的一般规则
1.新政府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来决定是否继承 2.旧政府的一切国家财产及权益都应转属新政府 3.对旧政府的债务不予继承或者根据善意或恶意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1.条约:承认、废除、修改或修订 2.国家财产 3.国家债务 4.国际组织的代表权
1、前提条件:受到武力攻击 2、时间条件: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 全之前” 3、实施条件: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武力限度:遵守必要性与相称性原则

四、管辖权
管辖权(又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 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它反映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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