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7
东方国信: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032号致: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11年3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于2011年4月20日上午10:00在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议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管连平先生主持。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撰写了一份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旨在对股票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1. 背景和目的股票发行是一种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投资者的行为。
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合法合规性问题尤为重要。
本份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对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2. 股票发行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需要考察股票发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票发行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依法进行股票发行,企业能够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为投资者提供知情权和选择权。
3. 股票发行的合法程序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企业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以下步骤:3.1 发行计划编制:企业应准确统计发行规模和发行对象,并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3.2 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书记录所有决策结果。
3.3 编制发行文件:企业应编制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详细披露发行信息和风险提示内容。
3.4 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应将发行相关文件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后取得核准文件。
3.5 投资者认购:企业按照招股说明书要求,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签订认购协议。
3.6 签署托管协议:企业应与证券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确保股票发行后能正常进行托管和交易。
4. 股票发行的合规要求除了合法程序外,股票发行还需要满足一些法律法规对于合规性的要求:4.1 信息披露:企业在发行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4.2 交易公平:企业在发行过程中应保持交易的公平性,不得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4.3 投资者保护:企业应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引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颁布)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发行人、公司、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帝龙新材万利实业指发行人前身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本律师工作报告中2001 年5 月29 日前的“万利实业”指“浙江临安万马防雷器材有限公司”,2001 年 5 月29 日至2001 年12 月20日期间的“万利实业”指名称变更后的“浙江临安万利防雷器材有限公司”,2001 年12 月20 日后的“万利实业”指名称变更后的“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该三公司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法人主体。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申银万国指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健指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帝龙控股指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5-1-3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1法律意见书《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起人协议指《关于变更设立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书》《公司章程》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最新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导读: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0日公布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06 年 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 年12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上市法律意见书

企业上市法律意见书尊敬的企业领导: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就贵公司拟上市进行了法律意见书的准备,现将有关意见如下:首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上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种方式。
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较多,为降低风险并保证合法性,建议贵公司遵循以下法律要求:一、公司法定资本。
企业上市需要满足股本要求,公司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和最低发行股本的要求。
贵公司在进行上市前,应确保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发行股本。
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贵公司需要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政策,明确信息披露的时机、内容和方式,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
三、规范财务会计。
上市公司应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准确、透明的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贵公司应聘请合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以证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四、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上市后,必须严格管理内幕信息,避免内幕交易和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贵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人员对内幕信息的知情和交易行为。
五、合规管理。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合规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贵公司应加强对公司业务的规范管理,确保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六、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
上市公司应合理构建股权结构,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透明。
贵公司在上市前应评估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并合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七、合同履行与合法性。
贵公司应评估企业的合同履行能力和合同合法性,确保合同不存在违法风险。
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合法手段解决,并尽量减少对上市的影响。
总之,在贵公司上市前,请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法合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公司运营规范,为公司上市提供法律保障。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士: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公司名称申请上市事宜,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我们的意见基于截至具体日期所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公司的设立与历史沿革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日期,由创始人姓名发起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
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如下:1、具体日期 1,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股权变更,原股东姓名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姓名。
2、具体日期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具体金额,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
(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公司的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各部门职责明确,运作良好。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详细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活动。
二、公司的股本及股权结构(一)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截至具体日期,公司的股本总额为具体金额,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东姓名 1|具体数量|具体比例||股东姓名 2|具体数量|具体比例|||||(二)股权的清晰与稳定性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各股东的出资均已足额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三、公司的业务与经营(一)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主营业务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市场份额逐年扩大。
(二)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已取得了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
(三)重大合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签订了一系列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
我们对这些合同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四、公司的资产(一)固定资产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均为公司合法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山东章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关于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0]第025号二○一○年九月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释 义 (2)正 文 (5)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 (5)二、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 (6)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四、发行人的设立 (1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4)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八、发行人的业务 (19)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29)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0)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1)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3)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4)二十二、结论 (3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所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公司/章鼓股份 指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鼓有限 指山东省章丘鼓风机厂有限公司风动机械厂 指章丘县风动机械厂章鼓厂 指山东章省章丘鼓风机厂首发 指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 公有资产公司 指章丘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汇丰集团 指山东省汇丰机械集团总公司复聚卿云 指上海复聚卿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英投资 指山东汇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可瑞投资 指青岛海可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气力输送公司 指山东章鼓气力输送工程有限公司电气设备公司 指山东章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章晃公司 指山东章晃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丰晃公司 指山东丰晃铸造有限公司金汇铸造 指山东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风神公司/Eurus Blower Inc. 指风神鼓风机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指山东省章丘鼓风机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汇丰集团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持有股权报告期 指2007、2008、2009年度及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 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齐鲁证券、保荐机构 指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永拓、审计机构 指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天和 指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工商局 指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报告》 指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10)第13003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专字(2010)第3101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意见》 指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专字(2010)第31017号《纳税情况鉴证意见》《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专字(2010)第31016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 指《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2号文》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元 指人民币元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0]第025号 致: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ipo法律意见书
ipo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作为一名律师,特此向您提供关于公司进行IPO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公司相关文件的审阅,公司拥有完整的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并有效运营。
公司在市场上的地位稳固,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基于这些因素,对公司进行IPO符合法律和商业上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进行IPO之前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首先,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供一份详尽和准确的招股说明书。
这份招股说明书将包含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层信息、市场竞争分析等内容。
同时,公司需要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审计报告。
除此之外,公司还需要履行其他法定的财务披露要求,如公告前三年的财务报表等。
在IPO过程中,公司还需要与承销商进行谈判并签订承销协议。
这份协议将详细列出承销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承销的数量和价格,承销商对市场风险的担保等。
为确保公司利益,在签署协议之前,公司应该与律师进行细致的合同审查,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
此外,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满足证监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该由经验丰富、资质过硬的高级管理人士组成,确保公司的决策合法、合理。
此外,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还应聘请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以监督公司的决策并防止董事滥用权力。
最后,公司需要提前进行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以确保在IPO过程中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公司应该确保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充分的保护。
对于任何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公司进行IPO是一项重大的决策,需要合规合法进行。
公司应在进行IPO之前,与专业律师进行深入的咨询和合规审查,以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公司决定进行IPO,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以获得股市的公正评估。
最后,希望本意见书能够为您提供有关公司IPO的法律指导。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资字 [2012]第 001-1号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六三”或“公司” 聘请,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二六三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二六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六三网络科技” 以 8,000万美元购买 iTalk Holdings, LLC. 持有的 iTalk Global Communications, Inc.66.67%的股权以及 iTalkBB Australia Pty Ltd. 、iTalkBB Canada Inc. 、 Digital Technology Marketing and Information, Inc.100%股权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 本所已于 2012年 4月 26日出具了编号为康达 (股资字[2012]第 001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国际大厦 2301室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 58918166 传真 /FAX :(8610 58918199 网址/WEBSITE: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江特电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询价及配售过程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1-07-19
A康达法意字[2011]第047号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江特电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和配售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BEIJINGSHANGHAIGUANGZHOUSHENZHENHAIKOUXI’ANQINGDAOHANGZHOU NANJINGSHENYANGTIANJIN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TEL:861085262828/FAX861085262826/WEBSITE 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