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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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主权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体。
二、国际法的来源
1. 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2. 国际惯例:它是由国家长期实践形成的规则,得到广泛承认并认为成为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理: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由国际法学家和国家领导人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推演而成。
三、国际法的种类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国际间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与私人、企业、组织等私人法律关系相关的规定。
3.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指国际法与国家内部生效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与和平的有力法律保障。
它不仅约束着各国,也规范了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了各国主权的权利和利益。
五、国际法的未来
在全球化深入推进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国际法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和理解也将逐步提升。
同时全球治理结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多元化将对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化进程和维护各国主权和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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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也要承担国际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关涉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民主与发展的根本利益。
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和由主权引申的各项基本权利,具体为:(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的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二、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社会基础不同。
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国际社会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各个主权国家。
国内法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3.制定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国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4.实施方式不同。
国内法的实施主要是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而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三、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内容包括: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者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内容包括: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馆舍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使馆之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及其职务之一切来往文件;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4、免纳捐税、关税:使馆所有或租凭之馆舍,免除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所应付的费用不在此列。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续费免纳一切捐税。
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之法律规章,准许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及其馆长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
6、行动和旅行自由:除特别规定外,接受国应确保所用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四、什么是领土主权?对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有哪些?1、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2、限制:1)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在约定期限内为约定目的而使用。
3)势力范围:是指在19世纪西方列强为避免列强之间的冲突而通过订立条约方式在非洲和中国划分的各自享有利益的地区或领土范围,列强要求对这种地区享有仅次于领土主权额权利。
4)国际地役:是指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的主权的一种特殊限制。
国际地役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殊限制,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另一国家的某种利益服务。
五、国家责任的免除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和其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同意: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即并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3.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施’。
尽管这种违反了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4.不可抗力: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即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
5.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做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危难的理由排除该国所作行为的违法性。
6.危急情况:是指一国为保护本国的根本利益,应对严重而紧迫的危险不得已而所作出的、但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对其承担义务的国家的根本利益。
六、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和其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停止施行。
当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它首先有义务要停止这一不法行为;2. 保证不重犯。
保证不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做出的,或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做出的担保,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3.赔偿。
赔偿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往往指各种形式的赔偿,如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履约等,这些赔偿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适用(1)恢复原状。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赔偿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2)补偿。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求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补偿方式给予补偿;(3)道歉;受害国有求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特别是道义上的损失赔礼道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的范围内给予其他的补偿;七、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的区别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通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八、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1.先占:一个国家有意识取得当时无主地的领土主权2.时效:一国对他国领土长期占领,他国并未提出抗议或予以默认,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时效的对象是非法取得属于他国的领土。
3.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
自然添附:泥沙冲击形成的三角洲,领海内出现新的岛屿。
人为添附:围海造田、建筑防波堤4.割让:领土所有国通过订立条约形式,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1)强制性:非自愿条件下无偿转移领土主权(2)非强制性:自愿基础上买卖、赠与或交换领土。
5.征服: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国际法绝对禁止)条件:(1)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2)有效控制所占领的领土,战败国应有放弃收复失地之意。
九、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联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力的权利也有重叠区别: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2.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
十、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方式及效果国际法上的承认:一个既存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
种类:1.对国家的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对一个新国家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
2.对政府的承认:一个既存国家对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
方式:1.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包括:(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2)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3)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