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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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担保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担保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担保合同方详细信息卖方: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买方: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第一条权利担保1.1 卖方的担保卖方保证并陈述,所售货物:符合合同中的规格和描述;具有适销性,并且适合买方预期的用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符合所有适用法规和标准。

1.2 买方的义务买方有义务在收到货物后合理的时间内检查货物,并及时通知卖方发现的任何不合格之处。

1.3 救济a) 非重大违约:如果货物存在轻微不合格,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选择修理、更换或退还价款。

b) 重大违约:如果货物存在重大不合格,买方有权选择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全额退款,或接受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条违约责任2.1 一般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 损害赔偿限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限于合同价款。

第三条仲裁3.1 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根据[选择适当的仲裁规则]的规定,通过仲裁解决。

3.2 仲裁地仲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3.3 仲裁语言仲裁应使用[指定语言]进行。

第四条适用法律4.1 适用法律本合同受[选择适当法律]管辖并解释。

4.2 语言本合同的原始语言为[指定语言],但可以翻译成其他语言。

如出现歧义,应以原始语言版本为准。

第五条一般条款5.1 通知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对方提供的地址。

5.2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不承担责任。

5.3 弃权一方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得视为对该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弃权。

5.4 转让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5.5 整个协议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合同标的的完整协议,取代并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时的协议、谅解和约定。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 务
目录
01 权利担保义务概述
03 案例分析
02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 具体内容
04
案例一:商品质量担 保
目录
05 案例二:交付期限担 保
07 结论
06
案例三:价格条款担 保
08 参考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 义务的重要性与落实
Hale Waihona Puke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在贸易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 这个过程中,卖方扮演着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的角色,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 权利担保义务。本次演示将详细探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并 通过案例分析其实际操作,最后总结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趋势。
风险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风险自 交付货物时起转移至买方。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卖方根本违约,风险可能 仍由卖方承担。此外,在某些特殊贸易术语下,如EXW(卖方工厂交货),风 险可能在合同签订时即转移至买方。
结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买方补救法律研究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以便在发生违约情 况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未来,可以进一步研究不同国家的违约补救法律差 异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和贸易谈判来降低违约风险 等问题。
案例二:交付期限担保
某出口合同中,卖方承诺在30天内交付货物。但直到第40天,买方仍未收到货 物。在此情况下,卖方应承担交付期限担保义务,向买方赔偿因迟延交货造成 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货。
案例三:价格条款担保
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报价1000美元/吨某种原料。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该原料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卖方成本增加。在此情况下,卖方 应承担价格条款担保义务,与买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 施,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国际法默示的权利义务担保的案例

国际法默示的权利义务担保的案例

国际法默示的权利义务担保的案例一、案情简介国内A公司与英国B公司自2003年初开始贸易往来,由于业务量增大且B公司一直及时付款,A公司于2004年5月同意D/A120天的付款条件变为O/A120天。

2004年8月,B公司突然以货物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权受到侵权索赔为由,拒绝支付两票货物(钻石切割机)地到期货款。

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A公司先后通过函电、会谈等手段不断催收欠款,但B公司坚持以其未能与专利权所有人达成赔偿和专利权转让等共识为由,要求A 公司以货款弥补其损失。

A公司见收款无望,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追收。

二、案例分析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发现,A公司出售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第三人专利权。

A公司也承认其出售的产品系仿造从国外市场购买的样机。

针对以上情况,从法律角度考虑,A公司所处形势如下:1、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1)款规定:在货物买卖中由卖方承担默示担保责任,其大意是指卖方必须保证他在交易当时拥有出售货物的权利,且货物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买方能够安稳地占有货物。

该案中Confectioners Materials Co Ltd向nibletts Ltd出售一批罐装奶粉。

买方后来发现货物包装上的标签侵犯了雀巢公司的商标权,雀巢公司可能会向法院申请禁止其销售,因此出售这批货物的唯一办法就是撕去标签,而这样又会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因此,买方以卖方违反了《货物买卖法》中第12(1)和(2)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为由,起诉卖方要求损害赔偿,并获得了胜诉判决。

ATKIN法官的判决意见是:卖方的行为违反了《货物买卖法》中第12-(1)和12-(2)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即卖方应让买方安稳地占有货物。

本案中,由于专利权人在英国拥有该项产品的专利权,卖方无权出售仿制货品,而货物恰好又是销往英国,卖方已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买方B公司根本无法使用或转售。

2、但是进一步调查显示,买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货物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专利权。

超重要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1

超重要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1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班级:国贸0902班姓名:张珍学号:0950144020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论文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卖方的这种担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不能根据《公约》肯定的确定他们的有关权利义务及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而,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排除公约条款的适用,选择其他法律或在合同中对卖方的担保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内容】为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社会从上个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致力于制定能够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货物买卖公约。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30年代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没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1968年,联合国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

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下面将会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卖方具有的质量担保义务

卖方具有的质量担保义务

卖方具有的质量担保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4年5月国内C进出口公司与国外X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

X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开立信用证,C公司也按合同要求袋装大米,并装入集装箱后交船承运。

货到国外后,X公司发现大米严重受潮,影响销售,遂按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仲裁中,X公司出具货物到达地SGS的商检报告中,证明大米受潮的事实,但集装箱完好无损,集装箱表面没有受到水浸现象。

同时集装箱水内水分测试看,证明为淡水。

承运人船公司出示了集装箱的装载图,证明为集装箱在装运途中没有可能受到雨水侵蚀。

C公司出示了出口时货物的商检报告,认为货物出运时时完好干燥的。

在调查中,仲裁庭进一步发现,出运前及商检后,C公司曾将货物委托一货运公司安置在出运码头的堆场上,据查当时,即7月的某日,该地下曾下过一场大雨。

最终仲裁根据以上证据认为大米受潮而遭受的损失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卖方品质保证,是指卖方明示或默示地保证出示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从法律上讲,是指对出售的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法律中,简单讲,有以下三个含义:(1)以货物的描述订立合同的,货物必须符合合约的描述;以样本为准订立合同的,货物必须符合样本。

(2)货物的用途必须是可以进行销售的,这是考虑到在一个买卖合约的买方,货物不一定是自用而是用作转售,因此有了可进行销售的要求。

(3)货物适合买方的特殊用途。

这种“特殊用途”不是(2)中一般用途,往往是买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用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约》本身就是各国对货物买卖法中分歧的一种协议。

《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与英美法基本相似,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
1. 货物质量担保: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

2. 货物数量担保: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相符,若数量不足,卖方应补足差额或按合同约定赔偿。

3. 货物包装担保:卖方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合同要求,能够保护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若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卖方应承担责任。

4. 货物交付时间担保:卖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若逾
期交付,卖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货物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
在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若因所有权问题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
负责赔偿。

6. 货物出口许可担保:卖方保证货物的出口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若因出口许可问题导致货物无法交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7. 货物运输担保:卖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输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若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赔偿。

8. 货物保险担保:卖方应根据合同要求为货物投保相应的运输保险,
若因未投保或保险金额不足导致买方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9. 货物售后服务担保:卖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维修等,若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应负责改善或赔偿。

10. 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以上条款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和双方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和补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的相关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的相关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的相关案例在国际贸易的广袤舞台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维系买卖双方权益和责任的重要纽带。

其中,卖方的义务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着交易的成败与双方的利益得失。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案例一:品质不符的货物交付一家中国的服装制造企业与一家美国的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企业向美国公司供应一批高品质的羽绒服。

然而,当货物运抵美国后,美国公司发现部分羽绒服存在填充羽绒质量低劣、保暖性能不足的问题。

这明显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货物品质的约定。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即中国的服装制造企业未能履行提供符合约定品质货物的义务。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卖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中所描述的品质、规格等要求相一致。

由于货物品质不符,美国公司有权要求中国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合格的货物、给予价格折扣或者承担退货的相关费用。

案例二:延迟交货引发的纠纷一家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与一家日本的企业签订合同,德国公司作为卖方需在约定日期向日本企业交付一批精密机床。

但由于德国公司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交货时间延迟了一个月。

延迟交货给日本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为他们原本计划利用这批机床及时投入生产,以满足一个重要客户的订单需求。

由于机床的延迟交付,日本企业不仅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还可能面临违约赔偿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德国机械制造公司违反了按时交付货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延迟交货可能导致买方采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

日本企业有权向德国公司主张因其延迟交货而造成的生产停滞、额外费用增加以及可能的违约赔偿等损失。

案例三:包装不当导致货物受损一家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出口商与一家韩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水果买卖合同。

澳大利亚出口商在运输过程中对水果的包装不当,使得水果在运输途中受到挤压和碰撞,到达韩国时大量水果已经腐烂变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担保责任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质量担保:卖方须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性能、耐用性等。

2. 货物数量担保:卖方须确保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相符,不得有短缺或超量的情况。

3. 货物包装担保:卖方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合同要求,能够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4. 货物所有权担保:卖方需保证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第三方的所有权或留置权等权利争议。

5. 货物无瑕疵担保:卖方应保证货物在交付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缺陷或瑕疵,且在合理期限内不出现因制造或设计问题导致的故障。

6. 遵守法律和规定担保:卖方应保证其销售行为遵守了所有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和贸易协定。

7. 交付时间担保: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如有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售后服务担保: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能需要提供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维修等,合同中应明确卖方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9. 知识产权担保: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
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10. 赔偿责任担保:若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根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制定合同时,应详细列出卖方的担保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解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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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摘要: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交付货物义务
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它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

结合《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
律的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法剖析了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三项内容以及由此
给买卖双方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贸易;权利担保义务;货物所有权
一、权利担保义务的含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0
条的规定,卖方有三项基本义务:1.交付货物;2.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
单据;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其中交付货物的义务又包括四项内容;1.按
照合同和《公约》规定的地点交付货物;2.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时
间交付货物;3.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所谓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
何权利。

《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者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
取货物。

但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42条的规定。

根据《公约》第41条、第42条及相
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应包括三项内容:1.卖方必须保
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必须保证
其所出售的货物未设有任何的担保物权;3.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
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二、权利担保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分析
以下将结合三则案例,详细分析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三项内容。

(一)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案例一:2022年10月,中国A公司从菲律宾B公司进口一批优质印
度棉花,在货物到达广州黄埔港准备卸下时,被印度C公司在国际刑警组
织以及我国警方的协助下,将船舶和货物全部扣押。

后来将船舶表面新漆
刮去,露出了原来的船名——“热带鱼”号。

原来,这艘“热带鱼”号船
舶的承运人在承运了印度C公司装运的棉花后,在中途非法绕至菲律宾,
将船体重新刷漆后,通过菲律宾B公司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
了中国A公司,而中国A公司根本未知实情。

后来,印度C公司要求以所
有人的身份将货物收回,遭到了中国A公司的拒绝。

于是印度C公司在我
国法院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货物。

问中
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本案作出怎样的判决?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货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
法对自己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项权利。

它是一种财
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处置四项权利。

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
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但《公约》并未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所
产生的影响等问题。

因此,如果出现卖方把不属于他所有或未经货主合法
授权出售的货物卖给了买方,而买方由于不知情而购买了这批货物,一旦
这批货物的真正所有人向买方提出权利请求,该买主是否能在法律上受到
保护,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能否把这批货物追夺回来?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
权问题的规定分歧很大,《公约》无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公约》本身
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根据冲突法规则适用的
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纠纷。

由于上述案件的侵权地及诉
讼地均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
处理所有权方面的纠纷。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该规定就是民法学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
有人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取得人可取得原物的所有
权或他物权,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
损失的制度。

本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法院应判决A公司(买方)将货物返还C公司(原货物所有人)。

因为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是善意
的受让人,但因B公司是货物的无处分权人,且A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取
得货物,所以C公司(所有权人)有权向A公司追回货物。

在本案中,B
公司(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不享有合法的权利,违反了其对货物的权
利担保义务,必须对A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公司不能以已经向B公
司支付货款为由对抗原货物所有人C公司。

假如本案的买方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货物,则C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
成立,但此时卖方仍须对买方因此而受到的干扰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给买方的启示: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应该熟悉所有权转移
的法律规定,重视对卖方的资信调查。

假如买方对卖方是否对货物拥有合
法的所有权无法确认时,不能贪图一时之便宜,以免出现货物最终被真正
的所有权人追回的不利情形。

(二)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未设有任何担保物权
案例二:2022年8月,甲将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银行,从而从
银行处取得了贷款。

此后,甲又将这套设有抵押权(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设备出售并交付给丙。

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设备。

但是,由于甲未
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乙银行于是向丙主张在丙收取的设备上享有抵押权。

乙银行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担保物权与债权两者的关系。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
上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形式,其优先于债权。

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其中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
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质押权也称为“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
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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