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讲解学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是指医疗机构为了规范药品采购、存储、配送及使用等活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药品采购:规定药品采购的程序、标准和渠道,要求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价格。
2. 药品存储: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线等,确保药品在存储过程中不受损,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 药品配送:规定药品配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和正确配送,避免出现药品缺货或错配等情况。
4. 药品使用:规定医疗机构内药品的使用原则和方法,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药品时按照合理的适应症、剂量和用法进行,避免不必要的过度用药或滥用药品。
5. 药品监测:规定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对药效、安全性和不良反应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药品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机构类型、规模和特点而有所差异。
医疗机构应该制定合
理的药事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内容解读)

成部分
• 明确提出医院药学工作要转型,要面向临床,参
与临床用药
• 明确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范围和内涵,强调临床
药师培养与作用发挥,提升药学服务技术含量
《规定》的目标
•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促进合理用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质量 • 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临床药学与医院药学全面发展
是要求“医务人员应当。。。。”,现在是“医疗机构应 当。。。。”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 紧扣医改相关重点政策,解决当前紧迫问题:基药使用比
例偏低,抗菌药物滥用严重
提升到事前处方审核,及时发现干预不合理处方。
• 静配中心还有以下优点:
• 百级洁净配液环境,提高输液质量, • 减少药品浪费与环境污染 • 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 置与管理
• 这一章要求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建设 • 明确了各级医院临床药师的具体人员要求 • 规定了药学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 • 进一步明确了药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 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 理用药工作。
• 明确了临床药师的定位,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
(国外团队:医师、药师、麻醉师、营养师、护士等)
• 对提升药物治疗质量,提高医疗水平有重要意义 • 对临床药师素质提出很高的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 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 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

02
组织机构
药事组织与人员配备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 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 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 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新医改新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 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临床药师与临床用药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 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 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 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04
药剂管理
药品采购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 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 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 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 应的药品。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课件

演讲人
目录
01. 药事管理规定概述 02.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03. 药事管理规定执行 04. 药事管理规定培训
药事管理规定概 述
1
制定背景
保障药品质 量和安全
规范医疗机 构药事管理
提高医疗服 务质量
维护患者权 益
1
2
3
4
规定内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医疗机构 进行药事管理的基本依据
03 采购流程:需求分析、采购计划制定、采 购实施、验收入库、使用管理
04 采购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企业内部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药品使用管理
药品采购:按照规 定采购药品,确保 药品质量
药品储存:按照规 定储存药品,确保 药品安全
药品使用:按照规 定使用药品,确保 用药安全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监测药品不良反应, 确保用药安全
2
监督医疗机构 执行药事管理
规定
3
对违规行为 进行处罚
4
指导医疗机构 改进药事管理 规定执行情况
违规处罚措施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要求改正
01
罚款: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金额根据
0 2 情节严重程度确定
暂停执业:对违规行为进行暂停执业处理,
03
暂停期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
吊销执业资格: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吊销
3
医疗机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事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药 品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 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等环节符合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药事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确保患 者用药安全有效
医院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1997年4月中国医院管理学会成立“药事管理专 业委员会”,是全国性医院药学和医院药事管 理行业性组织,又是群众性学术组织
❖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院药事管理政策法规 建设
❖ 推动临床药学和医院药学建设,其核心是人才 建设,必需建立药学人才梯队
❖ 促进药师专业技术作用的发挥,提升药师应有 的社会地位
升药学服务质量,特别是:药品调剂和临床 药师制 (4)保护患者用药权益,保障民众身体健康 是修订本办法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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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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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民生为重的理念,落实医改政策 (2)促进合理用药,促障患者用药安全的
02年1月公布《暂行规定》以来医疗卫生 形势的发展 (1)党和政府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视
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一系列配套措施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幸福 是重大民生问题 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要主导 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作为公共参
品向全民提供,要解决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必将全面、深刻指引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
❖ 推动药学部门规范化、信息化、自动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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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民生视角,以病人为中心,加强 临床用药管理,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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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院药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 81年2月“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84年9月进行了修订 05年8月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制定公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性文件 制订公布了相关的技术法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____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____名,副主任委员____名。
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事管理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对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储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的规定在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首先需要明确药品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流程,药品采购需要进行公开招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药品采购应遵循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原则,并确保供应商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二、药品配送的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房,药品配送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药房人员应仔细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并进行记录。
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调配制度,确保患者的用药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三、药品使用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药品使用制度,明确药品使用的权限和程序。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开具处方,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
同时,医疗机构应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药品使用中的问题。
四、药品储存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药品储存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药品储存制度和标志标识。
药品的储存应符合药品的特性和要求,防止药品受潮、受热等情况的发生。
医疗机构还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五、药品报废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报废的管理制度,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废。
药品报废应由专门人员进行,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和报废证明,防止药品被滥用或误用。
六、药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部门或药事管理岗位,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
药事管理人员应对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对医院内部的用药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总结起来,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规定应包括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储存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机构的良好运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1. 引言药事管理是医疗机构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它涉及到药品的采购、配送、贮存、使用和销毁等方面。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安全地管理药品,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用药合理性。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2. 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治疗方案,合理采购药品。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使用。
2.2 规范药品贮存和配送工作医疗机构要求对贮存的药品进行分类、分拣、整理和质量检验。
贮存药品的环境要符合药品的贮存条件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在药品配送工作中,医疗机构要确保药品的安全、准确、及时送到指定的科室或患者手中。
2.3 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对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防止滥用、重复使用或过度使用药品。
医疗机构要开展药品使用的记录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4 做好药品信息的整理和使用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信息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完整、准确的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医疗机构还应确保药品信息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3. 药事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卫生部制定了具体的措施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采购计划和采购审核制度,对药品采购进行有效的管理。
采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和合理性。
3.2 贮存和配送管理医疗机构要定期检查和整理药品贮存区域,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科学的药品配送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准确性。
3.3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使用审批、使用记录和使用评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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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药物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 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 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 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 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三章 临床药物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 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 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 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 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 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
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
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 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 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 嘱点评与干预。
第三章 临床药物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 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 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 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 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 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 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 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 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 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 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 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 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 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 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 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 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 用药知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 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 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 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 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 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 济利益。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 药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 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 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 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 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 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 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 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 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 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 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 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