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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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并建立药品管理团队,配备相应的药事管理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控制制度,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储存空间,防止药品过期和变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及时地配送到各临床科室,防止药品的滞销和过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人员对药品的使用,保证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管理制度,合理处理过期和失效的药品,防止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第二章药品采购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价格。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与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储存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房,并按照分类和标识要求,储存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药品库存,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过期和变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环境监测制度,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明确配送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准时配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配送情况,防止配送过程中的失误和差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配送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使药物合理应用,保障民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行与管理,促使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状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许部门、科室经济分派的依照。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该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余医疗机构应该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拥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拥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该成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平时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履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

审查拟订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察实行;(二)拟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给目录;(三)推进药物治疗有关临床诊断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拟订与实行,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状况,提出干涉和改良举措,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剖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响、药品伤害事件,并供给咨询与指导;(五)成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查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许供给公司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察、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例、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民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禁止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和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药师、医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近年来,由于不当的药物使用导致医院感染、抗菌药物滥用等问题的不断发生,药事管理逐渐成为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为了保障药品的安全使用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良好发展,国家发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要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医疗机构应该配备有专职药剂师或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职责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配制以及药品使用的监控等。

此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应该参与医院临床路径的制定、抗菌药物的管理等。

二、药品采购、验收和储存为确保医院所采购的药品质量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在药品采购前,依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规定,保证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医疗机构应在药品验收过程中,对药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包装及标签、质量控制记录等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和入库,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储存和保管药品是药品管理的核心环节,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和需要规定不同的储存条件,对常用药品保证常备库存量,对特殊药品进行单独储存,保证不同品种的药品不相混淆,在储存过程中,要求不同品种药品分类存放,并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药品要求,禁止将药品与其他物品混放。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较高价值的药品的管理,并采取防盗、防伪、实时监测等措施,保证药品的安全和稳定性。

三、药品质量控制药品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药物治疗效果和患者的健康,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对药品质量控制加以严格控制。

具体措施包括:1、采取有效的药品采购渠道,确保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有保证。

2、对进药厂家进行定期监测和考核,避免低价、低质药品进入医院。

3、加强药品出库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要求办理手续,确保药品发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药品使用监督,规范药品的正确使用。

5、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所使用的药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05
药事管理培训与考核
药事管理培训计划
培训目标
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
药品质量和安全。
培训内容
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药 品采购与库存管理、药 品使用规范、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等。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 专题讲座等。
培训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
药品使用规范培训
01
02
03
04
医疗用毒性药品
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定完 善的保管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安全、 有效、合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 格控制用量和用法,防止滥用和误用 。
03
药事管理流程
药品需求分析
总结词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患者 病情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药品 需求分析,为药品采购计划提供 依据。
详细描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需定期收 集临床科室的药品需求,分析药 品使用量、频次和趋势,评估药 品需求量及储备量是否合理。
总结词
药品储存不当案例通常涉及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导 致药品效价降低或变质,影响患者治疗效果。
详细描述
某医院药房因未按规定温度储存药品,导致一批药品 效价降低。此案例强调了药品储存过程中对温度、湿 度等环境因素的严格控制要求。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
总结词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通常涉及处方调配错误、用药剂量不 当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安全事故。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地操 作等。
培训周期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药事管理考核标准与实施
考核目标
评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效果,提高药 事管理水平。
考核形式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等。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并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药事管理职责及分工1.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药事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科室、药房、药检等部门的工作;2. 药事管理部门应有配备合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药学技术人员等;3. 药事管理部门应协助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储存、配置、发放和合理使用等工作。

三、药品采购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2. 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计划》执行,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数量和价格合理;3. 药品采购应保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药品储存1. 医疗机构应提供适宜的药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要求;2. 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3. 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避免药品受到污染或交叉感染的风险。

五、药品配置与发放1. 药事管理部门应制定药品配置与发放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 药品配制操作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药品的有效成分、浓度和适宜剂量;3. 药品发放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医嘱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并交代用药注意事项。

六、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制度,对临床使用的药品进行评价和监测;2. 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3. 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和药事管理部门,以供改进和决策参考。

七、药事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1. 药事管理人员应接受规范培训,掌握药事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药事管理水平;2. 药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能力考核,评估其药事管理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培训;3. 药事管理人员应关注药品新知、新技术和新政策,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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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
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
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 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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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临 床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
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 指导合理用药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与监督属 医院制剂监管属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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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的意义

明确了医院药学的发展方向
我国医院药学长期以来从事传统药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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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的意义

医院药学工作模式要转变
以药品供应为中心以病人为中心

医院药学工作主体要转变
药剂为主体临床药学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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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品供应与管理

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 采购计划,保证药品供应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要实行公开招 标采购、议价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 存药品质量进行抽检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 定位、整齐存放。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并监督使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的意义

临床药学是医院药学工作的核心
促进合理用药又是临床药学工作的重点,合理用
药工作要重视实践,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是药学技 术服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药学服务的核心是药学技术服务
调剂工作中的用药交待与指导是药师的责任,是
药师参与临床用药的一种形式,也是药学技术服 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开展以建立临床药师制、参与药物治疗为主的临
床药学工作观念
要有建立药师价值和形象的观念,促使人们认识
的转变:从药师只是发药→需要药师介入药物治
疗,用药指导,宣传药物知识
确切建立病人至上的观念→如何实施,提高沟通
交流能力
引入竞争机制,控制各项成本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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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保健工作模式 药 师 业 务 工 作
参与临床药物治 疗、以临床为主
以调剂药品为主
以药品为中心
以病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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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药物临床应用是使用药物进行预
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 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 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
理问题
甘肃省人民医院 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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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学部门

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任 职 条 件 专 业 药学专业或药 学管理专业 药学专业 学 历 技术职务

药师职能要转变
“药剂”工作为主→参与临床用药为主
调剂工作从传统窗口服务型→药学专业
知识服务型
药师工作从操作型为主→药学技术服务
型,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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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的意义

药学人员观念要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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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的意义

明确提出医院药学工作要转型,药师 职能与观念要转变
工作模式
工作主体
转 变
药学部门 工作
药师职能
药师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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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 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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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事管理组织

人员组成
组 成 人 员 机构名称
医院级别
药学 专家
临床医 学专家
医院感 行政管 染专家 理专家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
药事管理委员会 药事管理委员会 药事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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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药学研究管理

医疗机构药学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 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医疗机构药物
资源利用状况和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研 究,合理配置和使用卫生资源
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
明确规定了医院药学工作的职责
医院药学要面向临床,参与临床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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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临床,参与临床用药

第二条 “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 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 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 “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 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 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 第十九条 “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 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 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的意义

药学部门工作要转变
经验事务型→以人为本的现代科学管
理理念
经验管理→规范化科学管理(如:充分应
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提升自动化水平,提高效率,
减轻体力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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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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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床制剂管理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 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 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的意义

是建国以来医院药学部门最重要的法 规性文件
明确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定位
明确强调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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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医院药学的领导体制
四、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临床药师的主要职责
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
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 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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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
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 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作规程
建立健全药事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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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保健工作模式

药学保健是西方国家药学专家提出的 是目前世界各国医院药学部门积极推 行的工作模式 以美国和西欧做得较好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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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高强部长批示
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是我部一项重要职责,既 有利于控制不合理用药,又可减轻患者负担。要研 究制定合理用药办法,监督医生认真执行。 这是当前我部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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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 〔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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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临床药师的主要职责
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
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
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方案
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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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级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和其 他医疗机构
本科以上
专科以上 中专以上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药师以上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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