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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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一、我国刑法修正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限问题以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正刑法典之前,我国对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增设新罪都是以单行刑法为模式进行的。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单行刑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对刑法的局部修正权。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颁布沿袭了这种做法。

到目前为止,七个刑法修正案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

对此,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关系不是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在形式上与刑法典是同一的,取得了刑法典的效力和地位,程序上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增设新罪,已经相当于立法中的制订,就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变相行使了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有学者建议以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订、发布刑法修正案,一年一度的会期,足以使其能够及时进行审议与通过刑法修正案。

(二)刑法修正案的个罪归属问题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保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但修正案也不是万能的。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修正刑法,要注意将修正内容规定在犯罪构成最为接近或类似的章节之中,规定在最相类似的条文之中或之后,要保持刑法典章节划分的科学性。

否则,同样会给刑法典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名时一般是在既有相近罪名之后加以排列,作为刑法第x条之一,目的是保持刑法典条文总数不变,从而稳定刑法典的结构。

所谓罪名相近,一般应理解为罪名的构成要件如主体、行为手段或方式等相似。

但有时增设的新罪可能找不到相近的罪名可以归属,如归属于并非相近罪名之后,就不甚合适。

如《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讲解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讲解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1)内容摘要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主要如下:绑架罪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我国现行97《刑法》第17条第2款却未将绑架列入,是《刑法》第17条在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或者说是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多了罪字,等于把不够上述犯罪立案标准行为的排除在了转化型抢劫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规定的立法缺陷。

第九十三条规定遗忘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尽管《解释》明确了村官被“视为从事公务”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七种情形,但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教育附加费在“费改税”之前引发的管辖争议,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存在管辖缺陷。

除《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村官在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不能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存在漏洞的,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如: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一个问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发生在金融机关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与嫖宿幼女罪等等,存在明显的法定刑不平衡。

我国现行《刑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简称97《刑法》,97《刑法》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它表明中国刑法已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轨道,97《刑法》实施后,其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也感觉到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这使我们在现实执法中感觉十分茫然,现就比较容易遇到的几个方面略加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办理一起绑架案件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由此,开始注意我国现行《刑法》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案案情如下:某某网吧老板王某向张某某(男,17岁,某某中学学生)、刘某某(男,15岁,某某中学学生)索要二人因为上网分别所欠的106元、50元欠款,张、刘二人因为无钱还账,便一起预谋绑架刘某某的同班同学赵某某,然后向赵某某的父母索要400元现金,当天下午放学时,按照二人的预谋,由刘某某将赵某某骗到一个偏僻的树林,然后张某某手持水果刀胁迫赵某某,让赵给父母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赵某某回家不许说出二人情况,否则就杀了赵某某,赵某某在张、刘二人的胁迫下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电话……二人得到现金后将赵某某放走,赵对其父母说绑架自己的人蒙着面,不知道是谁,赵的父母看自己孩子回来也没向公安机关报案。

试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释。
国家只赋 予最 高审判机关以解释权 , 诉机关是 无解释权 的 ; 公 ② 最高检是法律 监督机关 , 自己解释法 律 , 自己进 行监督 , 必会 势 使 监 督 流 于形 式 ; 最 高 法 、 高 检 同 时 行 使 解 释 权 , 导 致 令 ③ 最 会 出多 门 , 利 于 法 律 的协 调 统 一 ; 最 高 检 进 行 解 释 是 检 察 权 对 不 ④ 审判权 的介入 。另 一种 观点认 为 : 除最 高法 以外 , 最高检应 该也 拥有解释权 。其主要理 由是 : ①我 国也 赋予检察机关 有解释权 ; ② 审 判 解 释 和 检 察 解 释 相 互 冲 突 以 及 检 察 权 对 审 判 权 的介 入 问 题可通过联合解 释来解决 。笔者赞 成第 一种 观点 , 即认为刑法司 法解 释的解释权 限最终将归于最高法 。 从我 国立法及实践可 以看 出 ,最初作 出刑 法司法解释 的主 体较混乱 。有最高法 、 最高检 、 安部法制 司及 多个部 门联合作 公 出的等等 。拥有解 释权 的主体如此之多 , 不但造成事实上 主体 的 混 乱 , 且 破 坏 了刑 法 的统 一 , 而 明显 弊 大 于 利 : 是 主 体 繁 多 , 一 难 以 确立 权 威 性 地 位 ;二 是 主 体 的 杂 乱 ,难 以保 证 法 制 的 协 调 统 一 ; 是 主体 的 随 意性 , 重 破 坏 了 法 律 的严 肃性 。 三 严 刑法 司法解 释权 收归最高法 ,一方 面最高法是行使 定罪和 适用刑罚权 的机关 , 拥有处理刑事实体 的权力 , 其行使解 释权 是 理所 当然 的; 另一方面 ,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 构也 由过去 的职权主 义模式转变为 当事人 主义模 式 , 检察 机关代表 国家行 使职责 , 按 法 律 平 等 原 则 , 地 位 与 被 告 人 应是 平 等 的 。若 检 察 机 关 拥 有 解 其 释 权 , 然 置 被 告 人 于 不 利 地 位 , 违 背 了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显 也 最 基 本 原 则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在 司 法 实 践 中确 实 需 要 对 某 一 刑 法

我国刑法解释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刑法解释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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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法 解释存在 问题及 其完善对策
蔡伟凤
( 3 6 5 0 5 0 沙县 法院 福建 沙县 )
摘 要 :刑法 司法 解释 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具 有 巨大 的作 用 。 然 而, 当前 我 国有 少 部 分 刑 法 司法 解 释 存在 着 侵 犯 立 法权 、 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相 冲 突 等 问题 。刑 法 司 法 解释 的特 征 有 :超 然 性 特 征 、 综合 性特 征 、 有 效 性特 征 。 刑 法 司 法解 释 应 当遵 循 合 法 性 原 则 、 适 当性 原 则 、合 目的原 则 。 我 国现 行 刑 法 司 法 解释 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存 在 的冲 突 主要 表 现 在 :少 数 刑 法 司 法解 释 侵 犯 立 法 权 、少 数 刑 法 司 法 解释 内容 不 协 调 等 应该 区分 他们 之 间 的 关 系。 完 善 我 国刑 法 司法 解释 应 当采 取 的 措施 有 :刑 法 立 法解 释 的完 善 、 刑法 司法 解 释 的 完善 、 刑 事 法律 案 件 ,建 立 法 官解 释 适用 的机 制 、适 用 于进 一步 完善 刑法 的解 释 等。 关 键词 :刑 法解释 ;刑法 司 法解释 ;立法 解释 ;冲 突
( 二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刑法 解 释 ,是指 刑法 规 范 中对 规 范 的阐述 。
( 二 )刑 法 解释 特征 法 律 解 释具 有 超 然 性 ,立法 往 往 妥 协 ,如 各 种 利 益 和世 界 观和 党 派之 争 的结果 ,该法 律通 过后 ,这类 纠 纷也 会无 动 于衷 。 表 现在 以下 几 点 :第 一 ,解 释 主体 与 案 件 没 有 联 系 ,纯 粹是 为 了解 释 刑 法 规 范 的真 正 意义 ,而 不 是 为 了 自己 的利 益 。第 二 , 任何 人 在对 法 律进 行 解 释时 不 可避 免 的会 带 上 自己的个 人感 受 , 但 前 车 之 鉴 总 是 必 经 之路 ,只 是 影 响 大小 的问 题 。第 三 ,在 对 刑 法 进 行 解 释 时 ,并 不 意 味 着不 考虑 社 会 价值 问题 ,而 是 以趋 向客 观合 理化 。 二、 当前我 国刑法解释 的现状及存 在的问题 ( 一 )现 状 目前 ,我 国的 刑 法 解 释 量大 ,普 及 各个 领 域 且 种 类 繁 多 。 目前 ,我 国刑 法 诠 释 的效 力 分 为 两类 :① 正式 解 释 。包 含刑 法 立 法 诠 释 和 司法 诠 释 。② 正 式解 释 。 包括 当事 人 和 律 师对 刑 法 的诠 释 和 学 理诠 释 。在 我 们 国 家 ,没 有刑 法 诠 释 权 的 各个 部 门 通 过 和 最 高 两 院联 手 发 布 刑 法诠 释 ,而 确切 的取 得 了法律 诠 释 权 ,对 刑法 诠 释 进 行 干 预 ,促 成 刑 法 诠 释 没有 专 门管 理 领 域 。 我 国最 高 两 院在 立 法 有 冲 突 时也 没 有 对 如何 处 理 作 出相关 的规 定, 致 使 在现 实生 活 中两 院发 生 冲突 时 , 以谁 为 准还是 很 难确 定 。 ( 二 )存 在 的 问题 1 . 立 法机 关诠 释刑 法是 非科 学 的 立 法 诠释 不能 从基 本 上调 节刑 法 的抽象 性 , 不 明确性 问题 。 虽 然 刑 法是 明确 的 ,但 刑法 的清 晰 度 是相 对 的 ,没有 法 律 的世 界 完 全 不需 要 解 释 ,因 为形 形 色 色 的 现 实 生活 ,在严 谨 的刑 法 解 释 上 也存 在漏 洞 。 为 了使 刑 法 的相 对稳 定 , 以满 足生 活 的需 求 发 生 变化 ,需 要 使用 一 些 综 合 的概 念 。毕 竟 立法 机 关 的立 法 不 是 针 对个 案 而 立 ,所 以其 仍 然 存 在 普遍 性 和 一 般 性 的特 征 。 因 此 ,在 生动具 体 的案 例 面临 的立 法解 释 ,仍不 清楚 具体 。 2 . 刑 法 司法 诠释 含有 刑 事立 法 的特性 首 先 ,司法 诠 释 是 司 法 权 之一 ,有 些解 释 只规 定 了生 效 日 期 和废 止 日期 ,有 一些 运 用 惯 例 。但 是 司 法诠 释是 要 随 个 体 案 件 的发 生 来 产 生 的 ,但 是 现 实却 不是 这 样 的情 况 ,现 实 中最 高 机 关 所 做 出 的注 释 都是 经 下 级 请 求 而做 出 的 ,根 本 不 是 主 动 制 定 而来 的。其次,刑法诠释运用 文字表达 的方式,在运用一些 列 举 性 的规 定 时 ,应 当做 出 详 细 的规 定 ,而不 是 像 在 制定 刑法 典 一 样 抽 象 的 补充 说 明 ,这 样 的概 况 说 明 是典 型 的立 法 上 的文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妹, 是否属 于本案 中争议的赔偿对象并未作 出详细的规定。这时,借 助体 系解释也无法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充分 的依据时 ,法官就需要采用 目的解释来对案件进行裁判。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注重孝道的民族 , 自 古 以来就强调家庭和谐的重要性 , 更是将尊老爱幼 、互帮互 助作为传 统美德发扬光大 。因此 ,可知立法者在立法时一定是以建立 和谐 的家 庭关 系以及强调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 为目的的。本案中周荣池 已被 相关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 , 其性质与无父母扶养 的未成年 的弟 、妹是一致 的,都是单靠 自己的能力无法在社会中生活 ,因此有
该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保 险公 司承担 。事后吴宝昌一次性支付 了周松池 抢救时 的医疗 费 , 并 给其家人3 0 0 0 0 元钱作为补偿 。但 原告对 此并 不 满意 ,于是向法院提起 了诉讼 。后法院查明原告周松池生前有妻子汤 文霞 、两个儿子周 和宏 、周和奇 ,以及与其共同生活多年 的弟弟周荣 池 。而其弟周荣池从小就有智力缺陷 , 下, 生活不能够 自理, 经相关机 构鉴定后认定为无 劳动能力人 ,无法独立生活。周荣池未婚, 其父母去 世后, 一直与哥哥哥周松池一起生活, 并 由周松池负责赡养 。双方争议 的焦点主要就是在周荣池 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上。 法 院在审理此案时就应用到了多种解释方法 。首先 ,按照相关 司 法解释的规定 , 我 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 范围的进行 了界定 , 人 身 损害赔偿 权利请求人为受害人 、依据法律规定 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 的被扶养人 ,以及死亡 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但是根据文义解释将会发 现本案中周 松池 的弟弟周荣池是否为其承担扶养义务 的被扶养人无法 得到明确 的答案 。也就是说 ,在本案中 , 单靠文义解释的方法法官无 法对该案作 出裁判 。这就充分显示出了文义解释 的狭隘 陛和模糊性 , 其在许多 时候没有 办法直接 为案件 的裁判 提供依据 。因此 ,这时我 们就需要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辅助。根据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 偿的相 关 规定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 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 时,根据体系解释的方 法, 便可 知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 ,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释方 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在一个社会中,刑法是一套高度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刑法立法的过程和实施往往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之一是刑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刑罚的合理性主要涉及对罪行的定性和量刑的公正性问题。

在刑法立法时,如何准确定性地界定不同犯罪行为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恰当的量刑是一个重要问题。

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刑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比如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得到过宽的量刑,或一些较轻微的违法行为被过度惩罚。

这些问题的出现表明了刑法立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刑法立法的科学性。

其次,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涉及到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惩治问题。

刑法立法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因此对于预防犯罪的功能相当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只依靠刑法来惩治犯罪往往效果不佳,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还不够重视。

因此,在刑法立法中,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的规定,增加社会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的意识。

再者,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包括刑罚执行的滞后性与个体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刑法立法时,我们通常会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对罪犯进行惩罚,但这往往会导致对个体权益的忽视。

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刑罚执行环境下,对于罪犯的人权保护往往不够到位,比如在监狱中的待遇问题、隐私和尊严保护等。

因此,在刑法立法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对罪犯个体权益的保护,加强监督与改革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最后,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与司法实践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有关。

刑法的落地实施不仅仅依靠刑法的立法工作,还需要依靠司法实践的适用和执行。

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发现,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公正,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

这表明,在刑法立法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高检院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基层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使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疑点问题迎刃而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但部分司法解释还存在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司法解释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一、部分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1、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

如2012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等非物质性损失的兜底条款,对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未加以细化,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实践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如何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尺度,不易把握,一些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渎职行为因非物质损害结果无法确定和把握而得不到处理。

2、部分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如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该条与2003年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两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一致,但却分别采用了“珍贵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种表述,究竟那个内涵更广,那个表述更准确?又如2006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做了宽严不同的要求。

滥用职权罪成立所要求的结果危害性程度较玩忽职守罪要低。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问题思考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问题思考
a o o fr i t e s t e it rtt n o r n lL w; rmoete fr t n o co l o r nlL w d t st c nom t o l li ne e i fC mia a t po t h omai fsh os fC mia a a o i g av p r ao i o o i n
pe f n : t k eomso u i a itrrtt n ss m fC i n lLw o t nfr i i o a ss m hc a e rti a o o ma erfr njdc l ne e i yt o r a a t r s m t n yt w i hst i p a o e mi a o t e h h
apial trrt o f u g si i o y n a h u rmejdc litrrt in a t sp l nay bd O p l be i e ea n o d ea t ma b d ,a d h stespe u ii ne e t si u pe tr o y S c n p t i j s n a p ao s me
解释为补充的司法解释体制, 使之与刑法立法解释相协调; 促进我国刑法学派的形成和刑法学理解释的繁荣, 从而 推动刑 法立法解释 的发展与 完善 。 关键 词: 法立 法解释 : 刑 刑法 司法解释 ; 法学理解释 刑 中图分类号:F 1 D O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6 4 2 0 ) 3 0 4 — 6 A 10 — 0 8(0 6 0 — 0 6 0
我们认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中拒绝让法官成为刑法适用解释主体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传统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认为目前法官的素质不高允许其作为解释法律的主体会出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而徇私枉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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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刑法立法解释是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刑法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一起,起着弥补刑事立法不足、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

加强刑法立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对策,对于完善刑法解释体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立法解释必要性原则制约机制
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发展至今,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前、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前、1997年刑法典修订至今。

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学理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活动又是应刑法立法尚不完善的现实需要而产生,是对立法的一种补充与完善。

这就决定了刑法立法解释这一制度与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有着天然的联系。

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刑法立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加以说明。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循,刑法立法解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如人意的问题也是必然的,这也正是引起学者们质疑的原因所在。

面对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不是要否定它,而是要寻求解决办法,以达到刑法解释体制内部的和谐以及刑法解释体制与刑法立法间的和谐。

1 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1.1 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界限不明。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立法机关正是通过解释权实现了立法权限的扩张,由于立法解释的程序较之立法更为简便,立法机关往往打着立法解释之名,行使立法之权。

由于解释在理论上的扩张性以及界限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如何界定解释超越了立法规范的界限,而转变成为一种新的规范制度,更加成为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

这样的特性决定了立法权和解释权在实践中的区分极为困难,这是两者区分在理论上的困境。

这样的困境成就了立法机关的解释权,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

1.2 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界限不明。

同样地,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着权力分配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

由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界限不甚明确,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简便这一优势又正好满足了司法实践中大量需要解释性规定的需要,于是司法解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不同形式迅速增长。

立法解释权长期虚置,司法解释越权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尽管存在差别,但两者都是“解释”,两者的目的都是对刑法规定的含义作具体的阐明,即都具有立法的从属性,会出现内容上的重叠也是无可避免。

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立法解释的相关制度,给刑法立法解释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使之与立法司法解释最大程度的区分开来。

1.3 刑法立法解释制约机制不足。

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目前正处于一个发展
相对较快的时期,截至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立法解释,占所有立法解释的70%之多,刑法立法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法立法解释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刑事立法的不足,防止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过度、司法擅断现象的出现。

但任何一种权力如果没有必要的制约机制,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的现象,司法解释越权现象严重就是权力缺乏制约的最好例证。

2 解决刑法立法解释现存问题的对策
2.1 明确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的界限。

要明确两者界限,需要缩小刑法立法解释的范围,解决其对立法权的侵夺,需要对法律规定及词语的含义给予确定和明确化。

包括立法解释机关的主动解释和依最高司法机关的申请解释两种,这样的刑法立法解释有六个,有学者这样认为:是指法律颁布实施后出现立法时未曾预测到的新情况,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延伸、扩大或改变现有法律词语的意义,以适用于新的情况。

这样的刑法立法解释有三个,这种情况下的立法解释虽然被立法纳入了法律解释的范畴,但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而是立法者行使立法权,创新另外的新的法律规范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以法律解释之名行创制法律之实。

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刑法立法解释就属于前面提到的立法机关借立法解释之名,行使立法之权之实的情形,应该排除在将来刑法立法解释的范畴之外,而应通过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或者其他立法方式来实现。

2.2 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界限。

要明确两者的界限,就要合理划分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权限,解决刑法司法解释对刑法立法解释权的侵夺问题。

刑法立法解释主要起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辅助立法的作用,故应将刑法立法解释定位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所做的一般性、普适性、抽象性和立法性的解释。

相对应的,刑法司法解释则是一种个别、具体的解释,针对的是个案、个别的问题,除批复、答复外,司法解释形式中的解释、规定这两种形式就具有一般性、普适性、抽象性和立法性的特征,属于我们提到的司法解释权对立法解释权的侵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形式的解释应以刑法立法解释的形式出现,而不能归于刑法司法解释的范畴。

换句话说,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只限于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条文和概念,或者是通过司法解释已无法解决的问题,自然要通过更高效力等级的刑法立法解释来解决。

2.3 法立法解释的制约机制。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目前正处于发展的起步期,很多问题的严重性还没有体现出来。

但刑法立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已经开始受到重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刑法立法解释这种明确刑法规范之含义、促进刑事法治的方式。

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倚重刑法立法解释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这就需要我们在问题出现以前拟好对策,使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朝良性的方向发展。

在当前中国法律解释的立法较为混乱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对我国的法律解释权进行调整,就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以此规范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规范和保障法律解释权的合法运行,同时这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

这与方案实际上是殊途同归,可以作为法律解释法出台以前的一个暂行性规定。

只有程序得以完善,刑法立法解释的实施效果才能得以保障。

此外,加强立法的超前性与具体性也能使刑法立法解释良性发展。

刑法立法解释产生与迅速发展的状况是由于刑事立法不完善,无法应
对多变的社会现实而出现的,那么尽可能地加强立法的超前性和具体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刑法立法解释的依赖性,从而避免产生过于追求刑法立法解释的数量与速度而带来的一系列恶果。

3 结语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主要解释方法应按照先文义解释、后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最后目的解释的先后顺位进行。

在刑法立法解释中,允许一定程度的扩张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存在,严格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的存在,这要求注意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得出一个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标准。

由于受资料收集水平的限制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程度的限制,本文尚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对刑法立法解释的规则、立法解释确立的依据问题等缺乏论述;在如何具体进行刑法立法解释方面,即具体技术操作层面的研究也不够完善。

随着知识面的不断拓宽和认识的进一步加深,笔者今后必将继续在这些方面进行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02
2 赵秉志等.略论关于刑法典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法制日报,
2000.05
3 周振晓.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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