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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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员的安全规定(3篇)

煤矿安全员的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煤矿安全生产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三)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实际操作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煤矿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四)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五)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协助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七)协助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和报告工作;(八)完成煤矿企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安全员的权限:(一)对煤矿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有权提出停止作业的建议;(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报告;(五)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定期对煤矿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四)作业现场安全状况;(五)矿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六)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2024年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安全员和瓦检员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检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员和瓦检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煤矿安全员和瓦检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工作标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第二章煤矿安全员管理第六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员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 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改进意见;5. 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

第八条煤矿安全员的任职条件:1. 具备相关的煤矿安全知识和技能;2.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煤矿安全员的任命和绩效考核:1. 煤矿应制定相应的任命程序和标准;2. 煤矿安全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煤矿安全员的培训和进修:1.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员进行培训和进修;2. 完成培训和进修任务后,安全员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工作。

第三章瓦检员管理第十一条瓦检员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力量,负责煤矿设备和场所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瓦检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检查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 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减少其对安全的影响;4. 协助安全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瓦检员的任职条件:1. 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2. 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通用5篇)煤矿安全员篇1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

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

第六条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

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10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20%。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

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2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10%。

超过20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下列职责: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100元。

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50元/次。

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

未执行罚款50元/次。

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

未执行罚款50元/次。

煤矿安全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生产矿井、辅助矿井及地面单位。

第三条煤矿安全定员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定员原则第四条煤矿安全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定员应充分考虑矿井的生产能力、地质条件、设备状况、劳动强度、安全风险等因素。

第六条煤矿安全定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2. 确保安全生产,降低事故发生率;3. 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福利待遇;4. 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劳动定员的规定。

第三章定员标准第七条煤矿安全定员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 人员定员标准:根据矿井的生产能力、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确定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辅助人员等)的定员人数。

2. 工作班次定员标准:根据矿井的生产安排、员工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每个工作班次的定员人数。

3. 安全管理人员定员标准: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

第四章定员管理第八条煤矿安全定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矿长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煤矿安全定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1. 收集、整理矿井相关资料,制定煤矿安全定员方案;2. 组织开展定员评估,对定员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3. 负责定员方案的执行和监督;4. 对定员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定员方案的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包括:1. 矿井生产能力、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的评估;2. 各类人员劳动强度的分析;3. 安全风险的评估。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定员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 定员人数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2. 各类人员工作班次是否符合要求;3.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到位。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安全监察员、安全工程师、安全检查员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通风等业务,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安全工程师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设施进行审核,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安全检查员负责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督促整改落实。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矿长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监察员、安全工程师、安全检查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矿长组织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对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_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办法

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_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办法

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_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办法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篇11、对安全员划分一定的生产区域分块管理。

要求安全员随时检查管辖范围内井下各巷道及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在现场监督处理,并有详细的记录且有整改负责人签字。

否则,处罚该区域安全员1000元。

2、切实做好“一通三防”和顶板监控工作,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要及时果断撤出人员,并把情况报告生产科室和安全科室。

并跟踪监测、观察隐患整改情况或者进一步的变化情况,不能上班的,必须停班不上,不得存在麻痹、侥幸思想而强行上班。

违反者,扣除当月工资,并开除工队。

3、如果安全员在该区域值班过程中确有重大安全隐患而没有发觉,却被其它人员发现此隐患。

处罚该区域安全员1000元。

4、对“三违”现象要坚决制止,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停止施工。

尤其对采工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操作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采工工作。

如果放任其继续作业,处罚安全员1000元。

5、安全员必须做到1班3汇报(接班汇报、班中汇报、班后汇报),班前汇报上一班存在的问题,班中汇报本班工作进展和下一班应该注意的问题,班后汇报本班任务、质量、安全情况,并把监测监控的记录数据报告给检身房。

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少汇报1次处罚200元。

6、安全员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没有在现场交接班的,1次处罚1000元。

没有做交接班记录的,1次处罚200元。

7、对工作认真负责,上班时不得睡觉或者无故离岗。

发现1次处罚500元。

8、对安全员进行生产质量、安全奖惩,按所包区域的产量给予奖励(0.5元/吨)。

如果出现煤炭质量问题,处罚产量奖(0.2元/吨),如果安全出现事故,处罚产量奖(0.3元/吨)。

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篇2根据煤矿的管理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为更好的发挥安全员的监督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安全员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给当班盯班小组领导,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安全员20元。

煤矿安全员双重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员双重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煤矿安全员双重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煤矿安全员职责,提高安全员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制度内容1. 职责分工(1)煤矿安全员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煤矿安全员应定期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煤矿安全员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

(4)煤矿安全员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 管理制度(1)煤矿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煤矿安全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煤矿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煤矿安全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

(5)煤矿安全员应定期向矿长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激励与惩罚(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煤矿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煤矿安全员,依法予以处罚。

4. 双重管理制度(1)煤矿安全员应同时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矿长的双重管理。

(2)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矿长负责对煤矿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制度实施1. 煤矿安全员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煤矿安全员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矿长的考核。

3. 煤矿安全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五、制度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应及时修订完善。

煤矿现场安全员管理制度

煤矿现场安全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奖罚分明的原则;3.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第三条职责1. 安全员职责:(1)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对违章作业进行制止,确保作业安全;(3)负责现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4)负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记录;(5)参与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安全整改等工作;(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矿领导职责:(1)对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2)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3)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4)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管理制度1. 安全检查制度:(1)安全员每天对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2)每周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隐患;(3)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 安全培训制度:(1)安全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2)新入职职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3.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时,安全员应立即上报矿领导,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2)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记录;(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 安全奖罚制度:(1)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 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 矿领导应定期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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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佐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的管理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为更好的发挥安全员的监督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安全员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给当班盯班小组领导,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安全员20元。

二、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要立即安排并监督处理,处理不了时,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否则,发现一次罚安全员50元。

三、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存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而被其他人员发现的每次罚安全员30元。

四、发现“三违”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对于现场不听从安排,继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一般三违给予30元/次,严重三违100元/次的罚款处理并及时汇报跟班矿长处理。

五、对所管辖的区域安全生产情况每班两次汇报,特殊情况立即汇报,少汇报一次处罚安全员30元。

六、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在现场交接班每次处罚30元;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每次处罚20元。

七、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狠抓现场管理,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员出现三违现象,每次罚
款100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调离工作岗位。

八、对工作现场的“三违”现象要坚决制止,若制止不力、执法不严,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一月内出现两次调离工作岗位。

九、监督考核辖区内的文明生产,凡上级检查笔录中出现的问题,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安排的、未采取措施的,每条罚辖区内安全员20元。

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类文件及作业规程措施,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安全质量安全评估表,对疑难问题及时汇报领导,积极参加分析研究,直到问题圆满解决。

十一、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情况,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督促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十二、善于思考,总结,对工作中好的经验、方法,进行交流,共同提高,每月写一份工作总结。

安全员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的安全生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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