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0001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 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 (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保证体系

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保证体系第一节、质量保证措施及体系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建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第一具体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对本合同标段工程质量负责,把工程创优目标分解到各作业班组,进行质量目标管理。
建立以班组为基础,技术人员为核心的QC小组,按照科学的工作程序方法--PDCA循环法,对整个工程自上而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加强工序质量控制,严格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组织生产,执行规定的各工序、各环节的操作标准、工艺标准、检查标准,对工序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做好记录,使工序衔接有序。
明确规定各部门、管理人员在质量工作中具体任务和权利,在整个工程进行中做到环环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过程有检查,发挥全体管理职工的积极性,形成严密的质量管理组织系统,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单项工程质量,实现工程项目质量总目标,达到合格标准。
(1)公司质量管理机构我公司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创优目标制定创优规划和措施,建立组织保证体系、施工过程保证体系、思想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现全过程工序质量控制。
(2)项目部质量管理机构①项目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
②项目部设专职质检工程师。
③各施工队成立质量管理小组,队长任组长。
④设技术组,负责技术交底,并配合质检小组工作。
⑤各施工作业工班建立QC质量小组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创优目标制定创优规划和措施组织保证QC领导小职能管理工程队施工员施工过程保证体系思想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提供最优施工方案以科技进步保质量用户第一主人翁精神文明施工创优规划检查制度评比制度奖罚制度计量验证标准化工程试验新技术质量意识质量控制质量措施全过程工序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框图3、质量管理责任制(1)总则①本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公司现行的质量责任制管理规定、制度。
②坚决贯彻执行谁管生产谁负责质量,谁管技术谁监督质量,谁操作,谁把好质量关的原则。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在规划阶段,《规定》规定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应当含有养护用房、信息化管理系 统等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内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需要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道路桥 梁专项规划。
在建设阶段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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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道、涵洞、隧道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下空间、 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观测点、 限高梁架、声屏障、里程桩、桥名牌、吨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是指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主要供本区域通行的专用城市道路,以及具有公共通行功能但未 纳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变更或者灭失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由产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或者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属地区县人民 政府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
第十三条设置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及其管线井(孔)、井盖、标志等,由权属单位负责养护 维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养护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 任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 罚款。
养护管理单位逾期不履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 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养护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 承担。
路桥施工一般安全防护规定范文

路桥施工一般安全防护规定范文路桥施工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将从施工场地管理、作业人员防护、设备安全防护和紧急救援四个方面介绍路桥施工的一般安全防护规定。
一、施工场地管理1. 工地围挡: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围挡应具备防护作用,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2. 进出通道:设立合适的进出通道,通道应保持畅通,同时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 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的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管线、设备等进行明确标识。
4. 施工现场照明:夜间施工应确保施工现场有足够的照明,以便作业人员能够清晰地识别工作区域和危险地带。
5. 废弃物分类处理:施工现场的废弃物应及时分类,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施工现场整洁。
二、作业人员防护1. 安全帽: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佩戴安全帽,以保护头部免受坠落物或其他伤害。
2. 防护鞋: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防护鞋,以防踩踏尖锐物品或滑倒。
3. 防护手套:特定作业环境下,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手套,以防危险物品刺伤或化学品溅入。
4. 防护眼镜:对于有飞溅物、尘埃或刺激性气体的作业环境,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
5. 防护面具:对于需要接触强酸、强碱等有害气体的作业环境,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面具。
三、设备安全防护1. 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2. 高处作业防护: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如安装护栏、安全网等。
3. 电气设备防护: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电线、插座等应定期检查,排除电气隐患。
4. 防火措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防火设施,如消防器材、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5. 施工车辆安全:施工现场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车辆与行人区域必须分开,确保人车分离。
四、紧急救援1. 救援设备配置: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急救箱、担架等救援设备。
2. 紧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紧急预案,包括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应急联系人。
道路桥梁的安全保障措施

道路桥梁的安全保障措施道路桥梁作为固定交通设施,其安全性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交通安全和发展。
为了保障道路桥梁的安全,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
1. 桥梁的设计桥梁的设计是桥梁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
在桥梁设计中,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要求。
1.1 结构安全在桥梁结构设计中,应该考虑到桥梁受力的各种因素,如水流压力、地震、风力等,加强桥梁的结构安全。
1. 2 功能安全桥梁在开放给行人和车辆使用之前,必须通过严格的功能测试来确保桥梁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1.3 安全监测系统桥梁的安全监测系统是对桥梁安全性能的实时监测和评估,可以提供及时的预警和处理措施,保障桥梁安全性能的稳定和可靠。
2. 桥梁的使用管理桥梁的使用管理是对桥梁日常运营和维护的规范管理。
以下是具体措施。
2.1 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桥梁使用管理,建立详细的管理规定,规定桥梁限载、限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2 周期性检测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发现桥梁的使用状况和安全性能,来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2.3 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桥梁的缺陷,及时更换桥梁的受损部位,确保桥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桥梁的应急措施在桥梁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和紧急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以下是桥梁应急措施。
3.1 预防措施制定相应的紧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水平。
3.2 救援措施建立有效的救援通道和设施,及时进行现场控制,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 修复措施及时处理事故造成的损毁,修复桥梁的受损部位,恢复桥梁的正常运营。
4. 结论综上所述,为了保障道路桥梁安全,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桥梁设计中加强结构和功能性安全性的设计,在桥梁的使用管理中实施严格的规定和周期性检测维护,同时建设较完备的救援和修补措施来保障道路桥梁的使用安全。
桥梁安全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桥梁的安全运行,预防桥梁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桥梁建设、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桥梁的建设、运营、养护、拆除等环节,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城市桥梁等。
第三条桥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益第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桥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桥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安全管理第五条桥梁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桥梁通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论证,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六条桥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桥梁结构安全、稳定、可靠。
第七条桥梁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桥梁安全、环境、交通等产生不利影响。
第九条桥梁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设备、材料、工艺等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环境、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桥梁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桥梁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桥梁运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桥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桥梁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养护、应急等职责。
第十四条桥梁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桥梁结构、设施、设备等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桥梁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桥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桥梁安全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桥梁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经典模板 (31)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

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保护,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活动。
第三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如下:(一)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二)公路桥梁用地和桥下空间;(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公路桥梁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治理等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公路桥梁保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公路桥梁的养护和运营管理。
航运管理单位负责船舶通过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及单位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桥梁和影响公路桥梁畅通的行为。
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

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保护,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活动。
第三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如下:(一)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二)公路桥梁用地和桥下空间;(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公路桥梁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治理等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公路桥梁保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公路桥梁的养护和运营管理。
航运管理单位负责船舶通过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及单位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桥梁和影响公路桥梁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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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保护,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活动。
第三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如下:
(一)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公路桥梁用地和桥下空间;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公路桥梁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治理等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公路桥梁保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公路桥梁的养护和运营管理。
航运管理单位负责船舶通过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及单位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桥梁和影响公路桥梁畅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 米、小型公路桥
梁周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爆破作业;
(二)烧荒、倾倒废弃物;
(三)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其他行为。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 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
游各1000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3000 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2000 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1000 米。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记录归档公路桥梁巡查、检测、养护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营。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养护管理的公路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评定公路桥梁
技术状况等级及适用性;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及时分类采取不同的养护管理措施。
一类公路桥梁应当进行正常保养;二类公路桥梁应当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公路桥梁应当进行中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公路桥梁应当进行大修或者改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交通管制或者封闭交通;五类公路桥梁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封闭交通,依法进行改建或者重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相应的公路桥梁限速、限载、限行等标志。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高速公路、铁路跨线公路桥梁纳入地方公路网。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公路桥梁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加强公路桥梁巡逻管控,充分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当公路桥梁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车辆排队滞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视情况采取疏导、限
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九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条超过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上行驶。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在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订包括应对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内容的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桥梁损毁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依法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报
告。
损毁特别严重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托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专用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