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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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安全奖罚制度

电力工程安全奖罚制度

电力工程安全奖罚制度一、安全奖励措施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金激励。

具体标准如下:(1)发现并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金500-1000元;(2)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2000元;(3)对于连续一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班组或项目部,给予年度安全生产奖金,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1%计提。

2. 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率达到100%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金激励,每人每次奖励100元。

3. 对于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评价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金激励。

二、安全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1)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2)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1)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2)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员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1)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给予警告处分;(2)考试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3)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的,给予500元罚款。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根据中国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如下:
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在电力生产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可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对在电力生产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可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3. 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奖励。

惩罚措施:
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2. 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或个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3. 外包单位安全问题管理:对外包单位存在安全问题,并导致事故的,可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合同、停止合作等。

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具体的奖惩措施还需要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的规定来执行。

电力公司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原则为加强电力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奖罚分明,激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三、安全奖罚内容(一)安全奖励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3. 对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优异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安全处罚1.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 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不服从安全监督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检查等处罚。

3. 对故意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拖延事故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4.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四、奖罚程序1. 安全奖励(1)个人或集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

(2)对获奖的个人或集体,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 安全处罚(1)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填写《安全处罚记录表》。

(2)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3)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激励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激励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激励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管理内容与方法 (2)6 附则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激励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为促进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传递和落实,奖励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稳步提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1号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公司系统: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2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3.3 本规定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分、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3.4 安全生产激励(以下简称“激励”):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4 职责4.1各级安委会负责审批安全生产激励项目和意见。

4.2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启动年度安全生产激励工作,汇总审核激励方案,对激励结果整理归档。

4.3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分管范围内的年度安全生产专业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是为了促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具体的奖惩规定如下:
奖励措施:
1. 进行电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或先进团队评选,并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2. 进行安全生产创新措施的评选,鼓励员工创新思维和技术;
3. 发放安全生产奖金或津贴,以激励安全生产工作;
4. 进行优秀安全管理团队、优秀安全管理人员评选,并进行表彰;
惩罚措施:
1.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2. 对违规操作、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对于无规培证等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取消其相应的资格或岗位;
4. 对于安全生产操作不规范、违反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总体来说,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主要是通过奖励措施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和投身进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通过严格的惩罚措施
来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高效进行,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产业安全。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2010年版)1 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系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治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治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送变电、配用电、小型基建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制造、施工、调试、试验等)为要紧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治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等。

1.3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系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打算、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缘故,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恶性误操作,以及违反事故报告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积极分析缘故、深入查找问题、主动反映情形的,适当从轻问责;对缘故分析不清、责任划分不明、调查工作敷衍塞责或淡化、混淆及推卸责任的,责成完全调查清晰后,严格问责;对隐瞒、谎报事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蓄意阻止调查分析工作的,从重问责。

事故发生后,对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员,从重问责。

1.5 依照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问责适用规定,按照被问责人员人事治理权限规定,由具有相关人事治理权限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意见,并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2012年印发).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2012年印发).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表扬和奖励 (1)第三章处罚 (3)第四章附则 (10)附录 (11)附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表扬和奖励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安全目标见附录)- 1 -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

(安全目标见附录)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表扬人员名额和名额分配:每个省公司表扬人员共20名,其中省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共10名,基层生产一线人员10名。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2页)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2页)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做好反违章工作,努力实现无违章企业目标,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车间(工程项目)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性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奖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表彰:(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单位和省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二)符合本规定附录1所列条件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单位;(三)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及以上事故、无本单位责任造成生产性单位人身死亡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电力设计、调试、修造等单位。

第七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和工程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一~附表三),申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审查。

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奖励:(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单位和省调度部门,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标准见附录2;(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单位(水电施工和水电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奖励酌情扣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标准见附录3;(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电力设计、调试、修造等单位15万元,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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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总则
1.1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5公司系统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2.6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3、处罚
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

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3.2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3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
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4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

(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5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6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7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加重。

3.8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设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9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行政正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10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

3.1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
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3.1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3.13隐瞒事故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由分公司、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责任。

3.1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15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6对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除按本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17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18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领导班子中的党委(组)或支部书记等成员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附则
4.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4.2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按安全目标分级控制的原则,对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或惩罚。

4.3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4.4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4.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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