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_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20061102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管理制度:制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流程、应急预案等。
2. 人员培训:对从事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作业操作技能培训、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紧急救援培训等。
3. 防护措施:要求作业人员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并确保防护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 毒害物品管理: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标识和使用管理,要求合理摆放和分类存放,严禁混放不同类别的有毒有害物品。
5. 通风排风措施: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通风设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和有毒粉尘。
6. 废弃物处理:对产生的有毒废弃物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并符合相关规定,严禁随意倾倒和排放。
7. 安全监测与检查: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8. 应急预案:制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救援措施和应急演练等。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不同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1961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6个办法,以及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62年公布施行的《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经营、销售、采购、使用、储存、运输、销毁化学危险物品,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
有关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铁道、交通部门长途运输化学物品,仍照中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上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贯彻执行,由公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一名行政领导人负责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1)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健全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根据有利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广泛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注意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4)经常由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自觉地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新工人、艺徒和新调动岗位的工人,重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他们不驻熟悉岗位的正常操作,同时也懂得紧急事故的处理方法,以确保生产安全。
(5)如化学危险物品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分别抄报公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化学物质的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规定中,毒害场所指因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容器易破损、易泄漏,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或环境造成污染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实验室、医院、垃圾处理厂等。
第四条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科学防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第五条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第六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物质的性质、危险程度和储存量等因素,选用合适的储存场所,并确保通风、密封、防火等措施的完善。
(二)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储存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三)对储存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质量和完整性,避免损坏、泄漏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应依据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二)设立专门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建立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记录台账,记录物质的种类、用量、使用时间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分装、封存、运输和处置。
(二)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处置程序。
(三)定期对废弃物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立即采取措施,止血、控制泄漏源和转移有毒有害物质。
(二)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周围区域,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毒害扩散。
(三)立即联系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第三章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条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旨在确保企业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事故风险,并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全部员工和相关人员。
一、管理标准1.企业必需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2.企业应对有毒有害场合进行全面评估,并订立相应的防护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排出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进一步防护设施的改进等。
3.企业应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4.企业应为员工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识别和处理、个人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等。
5.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场合的进入登记制度,并限制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6.企业应定期检查有毒有害场合的设施设备、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情形,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企业应建立起有毒有害事故的紧急处理机制,并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态的本领。
8.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对有毒有害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9.企业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卫生环境部门的合作,确保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企业应定期进行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的内部审核,确保规定的执行和有效性。
二、考核标准1.企业应设立特地的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岗位,负责管理和监督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安全,该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2.岗位人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3.员工必需参加企业组织的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考核后才略进行相关工作。
4.员工必需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发现佩戴不合规的员工,应立刻进行批判教育,并向上级汇报。
5.员工必需依照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汇报。
6.定期进行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矫正。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的安全性,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我司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人员,包含员工、承包商和临时工。
2.2 对于特定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更为具体的安全管理规程。
第二章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资质要求3.1 全部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人员必需经过特定的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和安全意识。
3.2 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培训,保持安全意识的更新和提高。
第四条环境评估4.1 在作业开始之前,必需对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4.2 环境评估应包含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数量、分布等方面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和掌控。
第五条安全装备和设施5.1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人员必需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呼吸器、护目镜、防护手套等。
5.2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应配备安全设施,如通风系统、报警装置、应急出口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三章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中的安全措施第六条作业流程管理6.1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人员应依照规定的作业流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规程进行作业。
6.2 作业前必需对作业流程进行认真的安全分析,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性。
第七条作业人员防护7.1 作业人员在进入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前必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全身防护。
7.2 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完好性,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第八条废物处理与清理8.1 有毒有害废物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不得随便丢弃或混放。
8.2 废物的清理必需采取安全措施,如使用特地设备、人工隔离等,以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标准版)1目的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是指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作业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有害物质等,一旦出现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进行规范的管理。
二、工作人员管理1. 招聘与培训: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招聘与培训,掌握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危险特性、应急处理等知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
2. 健康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
三、安全设施管理1. 安全标志与警示标志: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与警示标志,明确指示禁止入内、穿戴防护用具等安全措施。
2. 防护设施:有毒有害场所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通风系统、配气系统、泄漏控制设备等,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3. 紧急设施: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紧急设施,如紧急喷淋系统、紧急呼叫设备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四、应急处置1. 应急预案:有毒有害场所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源识别与分析、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应急装备与物资等,以应对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2. 应急演练:有毒有害场所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作业人员对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3. 事故报告与调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个体防护与作业规范1. 个体防护用具: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体安全。
2. 作业规范: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六、培训与教育1. 培训计划:有毒有害场所应建立培训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教育:有毒有害场所应进行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宣传、讲座、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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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市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沪安监管危化[2006]131号
发文日期:2006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日
有关委、办、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建设、房地、市政、水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有关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
近年来,在地下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生硫化氢中毒死亡事故呈多发态势。
据统计,2005年共发生11起事故,造成20人死亡;今年以来又发生4起事故,死亡10人。
为有效遏制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重复发生,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市安监局会同市建委以及市房地、市政、水务、市容环卫部门联合制定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2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责任)
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 (排查与辨识)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的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进行告知。
警示标志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备案制度)
下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须报市政、水务、市容环卫和安监等管理部门备案:
(一)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作业,由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八条(备案资料)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作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养护运行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记录;
(六) 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清单等。
从事污水泵房、排水管道、集水井、污水处理等工程施工的单位,还应提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承发包管理)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的作业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与作业单位应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
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严禁使用临时招用人员。
第十条 (安全培训)
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经有毒有害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产生危险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范措施、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识等。
培训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
第十一条 (安全设备、设施)
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备、设施:
(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
(三)三套以上空气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抢救器具。
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第十二条 (作业安全措施)
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执行工作票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
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采样、分析,防止突发情况对人员的危害。
(三)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头子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承担。
(五)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六)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2米进行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八)安排2名经过培训、熟悉情况的监护人员,并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密切监视作业状况。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应在醒目处设置安全作业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告示作业单位名称、备案审核部门、作业票批准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单位联系电话、安监部门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每年组织两次演练。
作业单位还应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人员、器材和装备。
发生意外时抢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政、水务、房地以及市容环卫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硫化氢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管理档案。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违章作业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和通报。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未采取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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