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6 检疫检验方法

6.1验收检验

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

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

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

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

解的送急宰间处理。

6.2待宰检验:

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宰前12-24

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

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

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

6.4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

行实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

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观察排便时姿势,

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

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

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

动音等。

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

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7 急宰猪处理

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8记录

8.1《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

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8.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5《查圈记录》

8.6《准卸证》

8.7《准宰证》

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

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

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

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

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

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

3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

3.2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

畜禽,应进行急宰。

3.3 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

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

3.4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

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

3.5 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

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

做无害化处理。

4 品质检验:

4.1急宰猪处理

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5 宰后检验及处理

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初检、复验与盖章。

5.1头部检验

5.1.1在同步检验线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有无肿大、出血、化脓或其他异变,周围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淤血。切开两侧外咬肌,观察有无囊尾蚴。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应予以修割。

5.1.2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及时停止屠宰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并报有关领导。

5.2体表检验

5.2.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5.2.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如有发现应及时局部修割。

5.2.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割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存毛、小皮,冲洗是否干净。

5.3内脏检验

在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检查肠系膜淋巴结、脾脏以及心肝肺。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对应的胴体推入病肉轨道,由复检人员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及处理。

5.3.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验

在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病变时做出标记并连同心肝肺一起推入病肉轨道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胃肠在清理内容物后也要对粘膜面检查、处理。

5.3.2剖腹后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中有肿瘤时,应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5.3.3心、肝、肺检验

屠体剖腹后在同步检验轨道上进行。首先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

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5.3.3.1心脏检验

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

5.3.3.2肝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

5.3.3.3肺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

5.4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

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

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部及内脏。

5.4.2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

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

5.4.3住肉孢子虫:在检验旋毛虫的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

5.5胴体初检:

5.5.1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开股部内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

5.5.2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

5.5.3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切开深腰肌二至三刀检查囊尾蚴。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检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验做出处理。

5.6 复验

胴体劈半后,复检人员结合胴体初检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检查片猪肉的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净,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仔细检查膈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性损害。检查有无肾上腺、甲状腺和病变淋巴结漏摘。

6品质标准

6.1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

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6.2检查片猪肉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净,检查颈

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6.3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和淤血,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

割处理。必须摘除肾上腺、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

7 处理方式

7.1经过全面复检,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观性状符合GB 9959.1

《鲜、冻片猪肉》中的要求,盖上本厂的检验合格印章。

7.2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及病害肉,按照GB/T 17996中5.6的规定分别盖上

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按照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7.3对检验合格后的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8 记录:

8.1《宰后检验原始记录》

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8.3《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8.4《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三、猪分割肉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猪分割肉过程检验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鲜、冻猪肉、猪付产品的检验、处理操作要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9959.3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3 分割肉的部位定义

3.1 片猪肉

将宰后的整只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

3.2 鲜片猪肉

宰后的片猪肉,经过凉肉,但不经过冷却工艺过程的猪肉。

3.3 冷却片猪肉

片猪肉经过冷却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0℃的猪肉。

3.4 冷冻片猪肉

片猪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的猪肉。

3.5 猪平头

从齐耳根进刀,直线划至下颌骨,将颈肉在离下巴痣6cm—7cm处割开,不露脑顶骨的猪头。

3.6 猪瘦肉

每片猪肉按不同部位分割成四块,去皮、去骨、去皮下脂肪的肌肉。

3.7 颈背肌肉

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颈背部位的肌肉(简称Ⅰ号肉)。

3.8 前腿肌肉

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部位的肌肉(简称Ⅱ号肉)。

3.9 大排肌肉

在脊椎骨下约4cm—6cm肋骨处平行斩下的脊背部位肌肉(简称Ⅲ号肉)。

3.10 后腿肌肉

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允许带腰椎一节半)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简称Ⅳ号肉)。

4 检验方法

应按照GB9959.1《鲜、冻片猪肉》GB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所规定的标准检验。

感官检查(目测、手触、嗅觉),色泽、组织状态、气味(肉汤试验)。

5 检验要求

每日检验程序按原料肉预冷、急冻产品出库;新原料肉分割、剔皮、包装进行检验。

5.1 原料

5.1.1来源于本厂屠宰的生猪鲜、冻片猪肉,应符合GB9959.1的要求。5.2 加工

5.2.1 分割方法

分割肉加工有两种剔骨工艺,即冷分割和热分割。

5.2.1.1冷分割

冷加工为分割猪瘦肉,冷却终温应在24小时之内达到,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7℃,进行分割剔骨。

5.2.1.2热分割

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程而直接进行分割剔骨。采用热分割工艺时,必须严格卫生条件,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品肉进入冷却间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5.2.2 分割肉的质量标准

分割肉应修割净伤斑、出血点、碎骨、软骨、血污、淋巴结、脓疱、浮毛及杂质。严重苍白的肌肉及其周围有浆液浸润的组织应剔除。

5.2.3 分割产品的急冻标准

分割后的猪肉及其产品,要及时送急冻间,急冻。急冻合格的冻猪肉,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

5.3 分割猪鲜、冻产品品名:

(颈背肌肉(简称Ⅰ号肉、梅肉、)、前腿肌肉(简称Ⅱ号肉、前腿猪精肉、)、大排肌肉(简称Ⅲ号肉、外脊肉)、后腿肌肉(简称Ⅳ号肉、后腿猪精肉)、里脊肉、五花肉、培根肉、肥膘肉、碎精肉、碎膘肉、净猪皮、板油、前肘、后肘、肋排、小排、颈骨、脊骨、尾骨、杂骨、后棒骨、月亮骨、三叉骨、腰子、脊皮、碎皮、前棒骨、肘花肉、碎油、脖头肉、脊膘。

5.4 感官检验要求

色泽:目测,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

组织状态:手触、目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煮沸后肉汤:(按GB/T5009.44—1996中1.2条的规定检验。)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特有香味。

气味(嗅觉):具有猪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5.5 温度测定

5.5.1 仪器

温度计:使用±50℃非汞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

5.5.2 测定方法

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在产品中部钻至深层中心(4cm—6cm),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肌肉孔中,约3min 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急冻情况检验数量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随机抽查一箱检验,温度合格后、此批产品方可出急冻库。温度在-10℃以上,视此批为不合格。温度在-10℃至-15℃之间,另抽查二箱,二箱的温度符合标准要求,此批为合格产品,如其中有一箱产品温度不符合要求,视此批产品为不合格。

6.2.3 成品检验

检查产品的合格证、标签、净含量与箱外两侧标明的产品名称、净含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应同箱内产品相符合。

6.2.4 合格产品

填写《检验结果通知单》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交急冻库保管员一份,随此批产品转交冷藏库保管员保存。产品入冷藏库储藏。

7 记录:

7.1《检验结果通知单》

7.2《不合格品通知单》

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 基本条件 3.1 检疫设施 3.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3.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3.2 检疫人员 3.2.1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3.2.2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3.2.3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3.3 屠宰场 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 生猪入场检查 4.1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4.2.2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4.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 宰前检疫 5.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5.2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 5.2.1 准宰健康生猪。 5.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5.2.3 缓宰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5.2.4 禁宰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 6 宰后检疫 6.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6.2 头、蹄部检查 6.2.1 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 6.2.2 摘除甲状腺。 6.2.3 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生猪屠宰检疫指导

生猪宰后检疫 方法步骤 4.1 猪宰后检疫的程序和操作要点 4.1.1猪宰后检疫的程序 宰后检疫的程序包括统一编号(胴体、内脏和其他副产品)、头部检疫、皮肤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旋毛虫检疫、肉孢子虫检疫和复验盖印。 4.1.2宰后检疫的操作要点 1)编号在宰后检疫之前,要先将分割开的胴体、内脏、头蹄和皮张编上同一号码,以便在发现问题时进行查对。编号的方法可用红的或蓝的铅笔在皮上写号,或贴上有号的纸放在该胴体的前面,以便对照检查。有条件的屠宰场(厂)可设定两个架空轨道,进行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疫。 2)头部检疫 ⑴剖检颌下淋巴结颌下淋巴结是浅层淋巴结,位于下颌间隙的后部,颌下腺的前端,表面被腮腺覆盖。呈卵圆形或扁椭圆形。 剖检方法助手以右手握住猪的右前蹄,左手持长柄铁钩,钩住切口左壁的中间部分,向左牵拉使切口扩张。检验者左手持钩,钩住切口左壁的中间部分,向右牵拉切口使其扩张。右手持刀将切口向深部纵切一刀,深达喉头软骨。再以喉头为中心,朝向下颌骨的内侧,左右各作一弧形切口,便可在下颌骨的内沿、颌下腺的下方,找出左右颌下淋巴结并进行剖检(见实训图5.1),观察是否肿大,切面是否呈砖红色,有无坏死灶(紫、黑、灰)。检视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 ⑵必要时检疫扁桃体及颈部淋巴结,观察其局部是否呈出血性炎、溃疡、坏死,切面有无楔形的、由灰红到砖红的小病灶,其中是否有针尖大小坏死点。 ⑶头、蹄检疫有无口蹄疫、水疱病等传染病。 ⑷剖检咬肌如果头部连在肉尸上时,可用检验钩钩着颈部断面上咽喉部,提起猪头,在两侧咬肌处与下颌骨平行方向切开咬肌,检查猪囊虫。如果头已从肉尸割下,则可放在检验台上剖检两侧咬肌(见实训图5.2)。

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保证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监管目标 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达到无私屠滥宰、无病害(死)猪屠宰或污染环境、无没章(证)肉品上市的目标,确保出场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要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生猪进场(点)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自觉接受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规程,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台账制度,对生猪进场、索证验物、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场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实行全过程档案管理。 三、履行监管职责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新机制。

(一)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和驻场检疫人员,落实充裕的专项工作经费,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屠宰场(点)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督促屠宰场(点)按规定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城区屠宰场暂时由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监管,待移交后由剑南街道进行监管;未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1、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监管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督促屠宰场(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台账并监督其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屠宰许可条件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畜牧水产局,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违法违规行为扩散;监督屠宰场(点)执行市畜牧水产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相关部门;督查本乡镇(街道)监管干部和驻场检疫员到岗到位和职责落实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场(点)进行监督检查。 2、乡镇(街道)蹲场(点)监管干部职责 承担监管工作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监督屠宰场(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查出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同时立即控制现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扩散;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1宰前检疫 1.1查证验物 1.1.1查证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 1.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了解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 1.2消毒 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2.1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轮胎的消毒。 1.2.2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问,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之后方可卸猪。 1.2.3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

1.3.1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为了彻底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为卸猪时段,此时段之外一律不准卸猪。 1.3.2检测检测方法采用ELISA。检测工作在当晚10点之前完成。以确保凌晨12点屠宰的生猪全部合格。 1.4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经过盐酸克伦特罗抽样之后,在待宰猪仓对同一批次的猪群进行群体检查,主要观察生猪的精神、活动等动态、静态和饮食表现。若发现可疑患病生猪应当隔离到病猪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包括对皮肤、可视黏膜、体温、呼吸系统和脉搏等临床检查。 1.5巡检及送宰检疫 1.5.1巡检生猪待宰期间,值班检疫员每1h进行巡查一次,发现病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5.2送宰检疫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进入屠宰车间。 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

规模生猪屠宰企业

规模生猪屠宰企业 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 (试行)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前言 自2018年8月3日,辽宁沈阳发生第一起非洲猪瘟疫情, 至今已经相继发生10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25个省份,共计 扑杀生猪近100万头,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也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构成威胁。规模生猪屠宰企业作为我国猪肉产品的供应主体,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环节。为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供给,我们组织编写了规模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规定了“五关注”和“五落实”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活动。 本手册适用于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防控非洲猪瘟和其他动物疫病。

目录 第一章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组织保障要求 1.组织保障 2.主要职责 第二章生猪入厂查验要点(一落实) 1.生猪的采购要求 2.生猪入厂检查要求 3.贩运户或承运人要求 4.记录要求 第三章入厂生猪待宰管理要点(一关注) 1.生猪入圈要求 2.待宰管理要求 3.生猪送宰要求 4.记录要求 第四章同步检验检疫要点(三落实) 1.屠宰流水管理要求 2.同步检验检疫要求 3 实验室检测要求 4.记录要求 第五章猪血管理要点(二关注) 1.收集、储藏设备要求 2.检测要求 3.储存要求

4.清洗消毒程序 5.记录要求 第六章无害化处理要点(四落实) 1.处理要求 2.暂存设施设备要求 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工艺要求 4.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要求 5.操作要求 6.记录要求 第七章日常清洗消毒要点(二落实) 1.基本要求 2.消毒管理要求 3.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要求 4.消毒药品要求 5 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要求 6.待宰圈清洗消毒要求 7.生产车间清洗消毒要求 8.冷库清洗消毒要求 9.设施设备、工器具清洗消毒要求 10.更衣室、卫生间和洗手设施的清洗消毒要求 11.人员消毒要求 12.工作服清洗消毒要求 13.包装物品消毒要求 14.厂区环境消毒要求 15.记录要求 第八章人员管理要点(三关注)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 5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4宰前要求 4.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5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 5.1麻电致昏 5.1.1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刺杀放血 5.2.1从麻电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屠宰企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范围 2、本标准规定了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3、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9959.3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T 20799 鲜、冻肉运输条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NY/T909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 10396的本部分 3.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 资质等级 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1998 带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1998 无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1—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 product 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2 品质 quality 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4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4.1 验收检验 4.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4.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待宰检验 4.2.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2.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 GB/T 17236执行。 4.3 送宰检验 4.3.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4.3.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4 急宰猪处理 4.4.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4.4.2 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图文版)

第三节宰前检疫 宰前检疫有别于兽医临床诊断,检疫人员对送宰畜禽应迅速做到病、健隔离和分别屠宰。通常采用“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群体检查 将屠畜禽按产地或批次分组,或以圈为单位,进行“静、动、食”三大环节的检查。 1、静态观察 保持屠畜在自然安静的状况下,观察其精神状态,立、卧姿势,有无咳嗽、气喘、呻吟或独立一隅等 现象。 2、动态观察 保持屠畜在运动状况下,观察其有无跛行、弯腰弓背,行走打晃、气喘咳嗽等异常情况。 3、饮食状态观察 保持屠畜在饮食、饮水状态下,观察其有无拒食、少食、采食方法异样,咀嚼吞咽有无困难。同时应注意观察屠畜的排粪姿态及粪便色泽是否正常。 二、个体检查 经群体检查被剔出的病畜禽应逐个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通常采用看、听、摸、检四种方法。 1、看 观察病畜的姿态、行为、被毛有无光泽和无脱毛;皮肤、蹄、趾部、趾间有无肿胀、丘疹、水泡或溃皮、脓肿等。检查可视粘膜是否充血、出血、郁血、贫血和黄染,并注意检查分泌物。 2、听 听取病畜的叫声、咳嗽声,借助听诊器听诊心音、肺部呼吸音和胃肠蠕动音。 3、摸 徒手触摸病畜的耳、角根和皮肤的温度,触摸体表淋巴结的大小、硬度、形状及有无脓肿。按压胸部和腹部有无痛点,皮肤有无疹块、结节和肿胀等。 4、检 检测体温,并对可疑患传染病的病畜进行针对性的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病理学和微生物学检查。 第四节宰后检验 宰后检验是为了检出对人体有害或致病的肉品,以利于剔除、妥善处理。通常采用观察胴体和内脏的病理变化,必要时结合进行实验室检查,经综合分析后确定肉品的质量。一、头部检验 猪的头部检验分两步操作,第一步检查颌下淋巴结。颌下淋巴结位于下颌间隙,左右下颌角下缘内侧,颌下腺的前方;在倒挂的胴体,则位于颌下腺的下方。检验人员左手持检验钩钩住放血口左侧中部,向左拉开切口,右手持刀,从放血口向深部下方纵切,直至喉头软骨和下颌前端;然后在左右下颌角内侧向下各作一平行切口,从切口的深部即可找到颌下淋巴结。主要检验猪的咽性炭疽、结核和化脓。第二步检验咬肌,这一过程与胴体检验同步进行。先检查口、鼻、齿龈部位有无口蹄疫或水泡病病变;然后检验人员左手持钩固定猪头,右手持刀,从左右下颌角外侧沿着与咬肌纤维垂直的方向分别平行切开两侧咬肌。 主要检查有无囊尾蚴,然后检查咽喉粘膜,会厌软骨和扁桃体。

生猪屠宰检疫图文版

生猪屠宰检疫图文版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第三节宰前检疫 宰前检疫有别于兽医临床诊断,检疫人员对送宰畜禽应迅速做到病、健隔离和分别屠宰。通常采用“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群体检查 将屠畜禽按产地或批次分组,或以圈为单位,进行“静、动、食”三大环节的检查。 1、静态观察 保持屠畜在自然安静的状况下,观察其精神状态,立、卧姿势,有无咳嗽、气喘、呻吟或独立一隅等 现象。 2、动态观察 保持屠畜在运动状况下,观察其有无跛行、弯腰弓背,行走打晃、气喘咳嗽等异常情况。 3、饮食状态观察 保持屠畜在饮食、饮水状态下,观察其有无拒食、少食、采食方法异样,咀嚼吞咽有无困难。同时应注意观察屠畜的排粪姿态及粪便色泽是否正常。 二、个体检查 经群体检查被剔出的病畜禽应逐个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通常采用看、听、摸、检四种方法。 1、看 观察病畜的姿态、行为、被毛有无光泽和无脱毛;皮肤、蹄、趾部、趾间有无肿胀、丘疹、水泡或溃皮、脓肿等。检查可视粘膜是否充血、出血、郁血、贫血和黄染,并注意检查分泌物。 2、听

听取病畜的叫声、咳嗽声,借助听诊器听诊心音、肺部呼吸音和胃肠蠕动音。 3、摸 徒手触摸病畜的耳、角根和皮肤的温度,触摸体表淋巴结的大小、硬度、形状及有无脓肿。按压胸部和腹部有无痛点,皮肤有无疹块、结节和肿胀等。 4、检 检测体温,并对可疑患传染病的病畜进行针对性的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病理学和微生物学检查。 第四节宰后检验 宰后检验是为了检出对人体有害或致病的肉品,以利于剔除、妥善处理。通常采用观察胴体和内脏的病理变化,必要时结合进行实验室检查,经综合分析后确定肉品的质量。 一、头部检验 猪的头部检验分两步操作,第一步检查颌下淋巴结。颌下淋巴结位于下颌间隙,左右下颌角下缘内侧,颌下腺的前方;在倒挂的胴体,则位于颌下腺的下方。检验人员左手持检验钩钩住放血口左侧中部,向左拉开切口,右手持刀,从放血口向深部下方纵切,直至喉头软骨和下颌前端;然后在左右下颌角内侧向下各作一平行切口,从切口的深部即可找到颌下淋巴结。主要检验猪的咽性炭疽、结核和化脓。第二步检验咬肌,这一过程与胴体检验同步进行。先检查口、鼻、齿龈部位有无口蹄疫或水泡病病变;然后检验人员左手持钩固定猪头,右手持刀,从左右下颌角外侧沿着与咬肌纤维垂直的方向分别平行切开两侧咬肌。 主要检查有无囊尾蚴,然后检查咽喉粘膜,会厌软骨和扁桃体。 图3-2猪颌淋巴结剖检术式图图3-3猪咬肌剖检术式图 1.咽喉头隆起 2.下颌骨角 3.颌下腺 4.颌下淋巴结

生猪屠宰检疫中的淋巴结检验

淋巴结检验是生猪屠宰检疫中最基本的检疫手段,是基层动物卫生检疫员必须掌握的主要检验检疫方法之一。 淋巴结是机体外周的免疫器官和防御机构,具有吞噬异物和各种病原微生物的功能,并产生免疫应答。当机体某一器官或局部组织受病原微生物侵害时,就会很快被局部淋巴结阻截,并发生相应的各种反应,导致淋巴结呈现充血、水肿、出血、坏死、化脓、急性或慢性等不同病理变化,反映病原体入侵机体的途径和病害程度。因此,淋巴结检验可以反映机体的病变情况和分析肉尸可能感染的病原性质、病变范围和程度,可以初步判断疾病性质,对诊断动物疫病和评价肉品卫生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l淋巴组织的主要功能 淋巴组织主要有淋巴管、淋巴结、脾和胸腺构成,猪体全身分布了大量的淋巴管和大约190多个淋巴结,这些淋巴管和淋巴结构成了猪体的主要防御病菌及微生物的淋巴组织系统。淋巴组织系统既参与非特异性免疫,也与特异性免疫有着重要关系,是机体抵御异物和病菌入侵的第二道防线。 淋巴组织系统对入侵淋巴管和血液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有毒异物有着过滤和阻滞作用;淋巴结中的窦壁巨噬细胞具有杀灭、吞噬和限制病原微生物的作用;其次是炎症反应,机体一旦发生炎症时首先在淋巴结上发生反应,表现为淋巴结变硬、肿大、化脓、出血、坏死等症状。 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NY/T909-2004)规定,屠宰检疫中必须剖检淋巴结。因此,在生猪屠宰检疫时应进行“必检淋巴结”的检验检疫,对杜绝患病猪肉进入消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必检淋巴结的位置 颌下淋巴结:位于下颌间隙,颌下腺前侧,主要收集面部、鼻腔前半和口腔各组织的淋巴液。 肩前淋巴结:位于肩关节前侧,肩胛横突肌和斜方肌的下侧,基本汇集了颈上部、前肢上部、肩胛与耆甲部的皮肤,深浅层肌肉和骨骼、肋胸壁上部与腹壁中上1/3处组织的淋巴液。 腹股沟浅淋巴结:位于腹股沟部皮下,公畜位于阴茎背侧,母畜位于乳腺后上方,收集股内侧、腹下壁皮肤及阴茎或乳房的淋巴液。 髂内淋巴结:位于腹主动脉分支髂外动脉附近,旋髂深动脉起始部的前侧,主要收集后肢和腰区骨、肌肉和皮肤的淋巴液。 另外,还有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均属具有解剖意义的淋巴结。 3猪淋巴结的主要病变 3.1大理石状淋巴结剖检淋巴结切面周边有出血或网状出血,切面边缘及实质出血,出血部红白相间鲜明,呈大理石状,为猪瘟的特征性病变之一。 3.2红色淋巴结属最常见的淋巴结病理现象,由出血所致。常伴有淋巴结肿大,富有光泽,外观鲜红色、砖红色或黑红色,切面呈弥漫性红色,或在切面上出现暗红色或鲜红色斑点,稍隆凸。多见于急性传染病,如炭疽病、急性或亚急性猪丹毒、急性肺炎等。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淮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457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9479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59)农牧委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pig carcass 猪屠宰放血后,去头蹄尾,毛及内脏的躯体。 3.3 分割肉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3.4 内脏viscera 脏器 猪胸、腹腔内的器官,包括心肝、肺、脾、胃肠、肾胰脏,膀胱等。 注1:内脏是生猪屠宰行业常用的概念。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术语 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 4.1 检疫设施 4.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5.2.2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5.2.3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但有免疫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5.2.4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经隔离观察24小时后,按5.2.2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2.5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再作进一步检查。 6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 7 宰前检疫 7.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7.2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7.2.1 准宰健康生猪。 7.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7.2.3 缓宰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7.2.4 禁宰对检疫出的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

浅谈如何做好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 李海辉 广东省深圳市坂田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所广东深圳518129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做好对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使人民群众吃上“良心肉、放心肉”迫在眉睫。对于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不仅需要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严格筛查和把关,同时也需要屠宰的经营者和加工者在屠宰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及其它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在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两大环节中,国家相继发布了《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使我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笔者经过十多年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就如何做好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做好生猪屠宰市场的组织工作 目前,我国对生猪屠宰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生猪的屠宰检疫,对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促进养猪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良心肉、放心肉”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屠宰户贩运生猪到定点屠宰场的不定时性,定点屠宰场必须实行24 h检疫值班制度,做到设岗定人,人不离岗,方能实现宰前不漏检。另外,应加强我国的屠宰市场监管力度,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卫生、农业、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场商品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对生猪的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屠宰活动进行监督、巡查。 二、做好生猪宰前宰后的检疫工作 (一)严把宰前检疫关 1、查证验物:当生猪由产地运到屠宰场后,在未卸车之前,检疫人员应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核对生猪数量,了解运输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2、消毒: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的消毒。 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间,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后,方可卸猪。 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5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

2016年最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年最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