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得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鸡、鸭、鹅得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得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
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与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得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得异常禽只与随机抽取得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
1 合格得,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
4。
2不合格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5.4。
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得,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与《病害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
4。
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得,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
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情况得,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得具有资质得实验室承担。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家禽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家禽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的过程。
2.2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3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家禽尸体和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
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家禽数量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重点检查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疫病,方法参见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4.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4.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病死家禽的,需做进一步实验室检测。
5.4.4 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记录家禽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6.宰前检查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有关要求对受检家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7.宰前检查结果处理7.1 准宰经宰前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屠宰线;7.2 禁宰经宰前检查,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疫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 程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作者:吴凤伟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1期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发布,是检疫员如何进行家禽屠宰检疫的技术指南,对保护百姓身体健康及食肉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要求检疫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家禽的屠宰检疫,笔者就该规程做以探讨。
一、明确检疫对象及适用范围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检疫目录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共九种。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合格标准家禽入场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三、检疫申报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入场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检疫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
4.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家禽(每车抽60—100只)。
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7家禽的屠宰加工卫生和检验07

球虫 小肠病变部肠管扩张
球虫 盲肠充满鲜红色血液
十六、组织滴虫病 (Histomoniasis)
又 名 传 染 性 盲 肠 肝 炎 ( Infectious enterohepatitis),俗称“黑头病”
(一) 宰前鉴定 (二) 宰后鉴定 (三) 卫生评价与处理
家禽的屠宰加工卫生 和检验检疫
第一节 家禽的宰前检验检疫
一、 家禽的宰前管理 (一)家禽的宰前休息管理 24-48h (二)家禽的宰前停食管理 12-24h
二、 家禽的宰前检验检疫 (一)家禽宰前检验检疫的程序
1.采购和运输检验检疫
2.入场验收
3.住场查圈
4.送宰检查
草原兴发草原绿鸟鸡
(二)家禽宰前检验检疫的方法
具体做法可归纳为“静、动、食”三大环节和“看、 听、摸、检”四大要领
1.群体检查
(1) 静态检查 (2) 动态检查 (3) 饮食状态检查
2.个体检查
三、家禽宰前检验检疫后的处理
(一)准宰 (二)禁宰
(三)急宰
(四)死禽的处理
巴基斯坦
第二节 家禽屠宰加工卫生与监督
一、致昏 二、刺杀与放血
(一) 颈动脉颅面分支放血法
(二) 口腔放血法
(三) 三管切断法
三、煺毛
四、净膛
所谓净膛,即去除屠畜的内脏,应在浸烫煺毛后
立即进行
(一)净膛形式
1.全净膛 从胸骨末端至肛门中线切开腹壁或从 右胸下肋骨处开口,除肺和肾脏保留外,将其余 脏器全部取出,同时去除嗉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引言家禽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国家对家禽屠宰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并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进行深入解析。
二、家禽屠宰检疫的重要性家禽屠宰检疫是预防疫源性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家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通过屠宰前的检验和屠宰过程的监管,可以有效地控制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传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合格的检疫工作也有助于维护家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要点1. 卫生条件的要求家禽屠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场地的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积水,设施的规范使用和定期维护等。
场内应设置洗手设施,并提供足够的洗手液和纸巾供工作人员使用。
屠宰操作者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以防止任何污染。
2. 家禽屠宰前的检验检疫在家禽屠宰之前,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家禽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检验人员会对家禽进行体检,观察其体态、精神状态和毛色等。
同时还会进行疫情调查,了解家禽的养殖历史、疫苗接种情况等。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患病家禽、进行病原学检测等。
3. 屠宰过程的监管屠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屠宰操作。
屠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屠宰操作者必须掌握正确的宰杀技术,以确保家禽在宰杀过程中不受伤害,并尽可能减少疼痛。
检疫人员会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操作符合规范,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4. 检疫证明的发放经过检验检疫并合格的家禽,在屠宰过程结束后,将会获得相应的检疫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记录了家禽的检疫情况和屠宰过程的合规性,是相关部门批准家禽产品上市销售的必备文件。
消费者在购买家禽产品时,可以通过检疫证明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对家禽屠宰检疫的理解和观点家禽屠宰检疫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一、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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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同步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 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 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 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 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 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 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新城疫(ND)
病理学诊断
剖检病变 1、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 2 、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3、盲肠 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4、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 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5、脑膜充血和出血; 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 水肿。 组织学病变 1、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 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 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 2、 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 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
新城疫(ND)
临床症状
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 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 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 径、品种、日龄、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 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 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 为5种致病型:
新城疫(ND)
临床症状
5种致病型: 1、嗜内脏速发型(Viscerotropic velogenic):以消 化道出血性病变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 2、嗜神经速发型(Neurogenic Velogenic):以呼吸 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 3、中发型(Mes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 主要特征,死亡率低; 4、缓发型(Lentogenic or respiratory):以轻度或亚 临床性呼吸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5、无症状肠道型(Asymptomatic enteric):以亚临 床性肠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6.同步检疫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 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 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 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 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 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 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 合判定检疫结果。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部为规范家禽产地检疫,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 委、办)印发通知(农医发[2010]20号), 下达了《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各 地遵照执行。
概念介绍
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 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 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 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 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 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 准实施的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 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 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 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 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 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 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 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 60-100只)。
新城疫(ND)
新城疫(ND)又名亚洲鸡瘟、伪鸡瘟。它是由新 城疫病毒(NDV)引起的鸡和火鸡的一种急性 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常呈败血症经过。主要特 征是呼吸困难,下痢,神经机能紊乱,粘膜和 浆膜出血,出血性纤维素性坏死性肠炎,脾、 胸腺、腔上囊及肠壁淋巴滤泡等淋巴组织坏死 等。
新城疫(ND)
行病学特点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同步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 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 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 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 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 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 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 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 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 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 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 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 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 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 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 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 野禽均易感,各种日龄的禽类均可感染。非免 疫易感禽群感染时,发病率、死亡率可高达 90%以上;免疫效果不好的禽群感染时症状不 典型,发病率、死亡率较低。 本病传播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染源 主要为感染禽及其粪便和口、鼻、眼的分泌物。 被污染的水、饲料、器械、器具和带毒的野生 飞禽、昆虫及有关人员等均可成为主要的传播 媒介。
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 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 膜炎”; 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 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胰腺和心肌组织 局灶性坏死。
高致病性禽流感
我国发生的动物流感亚型
禽流感亚型主要为H5N1、H9N2 猪流感亚型主要为H1N1、H3N2、H1N2 马流感亚型主要为H3N8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2.检疫对象 3.检疫合格标准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检疫申报 6.宰前检查 7.同步检疫 8.检疫记录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进入屠宰场(厂、 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 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 作程序。
Influenza, 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
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以禽类为主的烈性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 的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禽流感病毒感染后可以表现为轻度的呼吸道症
状、消化道症状,死亡率较低;或表现为较严 重的全身性、出血性、败血性症状,死亡率较 高。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可以直接感染人类, 并造成死亡。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 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 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 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 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 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 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
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
核病。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 定。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7.检疫记录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 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 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高致病性禽流感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高致病性禽流感
临床症状
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潜伏期 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 脚鳞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