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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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查看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免疫、监 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等,查看散养户的防疫 档案。确认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已按国家规 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指猪、牛、羊耳标。耳标要全省统一招标采 购的,耳标记录信息要完整,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能够追 溯。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合格: 病原学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血清学检测——抗体阳性率达标为合格(70%以上合格) 强调实验室检测的必要性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 动物疫病,确认饲养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 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资料:饲养场(养殖小区)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 关档案记录相符。

一、适用范围 二、检疫对象 三、检疫合格标准 四、检疫程序 五、检疫结果处理 六、检疫记录
(一)关于动物检疫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1、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 家禽:指鸡、火鸡、鸭、鹅、鸽子等。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 、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 动物。 2、动物产品 指来自动物本身,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 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 蹄、头、角、筋及奶、蛋等。 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均为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都要逐一制定产地 检疫规程。只对每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所列检疫对象进行检疫,不在 规程检疫范围内的动物不检疫出证。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检疫申报
• 申报点的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 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 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 范围和检疫对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二章 检疫申报
• 2.3.1申报时间 (加强宣传) • 2.3.1.1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 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 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 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 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 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章 产地检疫
• 3.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 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 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 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四章 屠宰检疫
• 贮藏后换证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 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 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 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 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证肉品品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条例》凡属屠宰经营的家畜(猪、牛、羊、驴、马、骡、骆驼、兔、犬等)、家禽(鸡、鸭、鹅等)、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出售、转让驯养繁殖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牧区林区个人自养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对畜禽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条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二)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的屠宰设置规划;(三)依据自治区屠宰设置规划,对盟市报送屠宰场(厂)进行审批。

(四)指导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畜禽屠宰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五)负责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六)负责屠宰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条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负责对屠宰厂(场)发放屠宰标志牌等;(四)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屠宰行政处罚工作;(六)负责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的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扶持屠宰厂(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认证。

奖励在推动自治区屠宰业整体水平提高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八条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设置规划初步方案,由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对其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马的产地检疫及防疫监管工作实务

马的产地检疫及防疫监管工作实务

马的产地检疫及防疫监管工作实务作者:洪泽武来源:《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7年第5期马的产地检疫及防疫监管工作实务洪泽武(深圳市大鹏新区海洋生物产业服务中心,广东深圳 518120)摘要:随着我国马业发展日趋迅速,尤其是各种国际马术和相关赛事不断增多,检验检疫部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不仅仅要保障参赛马匹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要便于参赛的马匹快捷通关。

境外的预检工作是我国进口马匹检疫工作的主要模式,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和手段,通过派遣进境马匹预检人员到马匹输出国进行预检工作,能够有效降低入境时候在我国口岸隔离检疫的淘汰率,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我国马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

关键词:马匹;进口;检疫1 进口马匹的基本情况从2008年开始,我国从境外和港澳地区进口马匹的数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显著趋势,进口的国家主要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荷兰等,并且先后与上述这些主要的马匹输出国签订了专项的进口马匹检验检疫卫生要求。

在进口马匹的品种方面,也表现出了显著的多样化趋势,进口的马匹主要用于观赏表演或者是种用繁殖,肉用的非常少。

2 关于进口马匹检疫工作的分析从目前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进口马匹从国外或者是港澳地区进入我国境内,是需要经过层层关卡的,主要是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首先就是由进口企业提出申请,然后申办检疫许可证,等到审批之后,就可以正式签订购买的合同,派出境外预检人员,与出口国的官方兽医进行约见,共同完成在境外的农场检疫、隔离检疫以及实验室血清两次检测,确认临床检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之后,才能够进行运输。

等到运输到国内以后,不能直接进入到国内的马场、企业或者是俱乐部,而是要首先经过隔离场的检疫,检疫的周期为45天,完全合格之后,方可进入。

在进口马匹的主要疫病监测方面,由于马匹出口国防疫水平的不同以及相关疫病存在状况的不同,所进行的疫病检测也是有所差异的。

从目前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先后与几个主要的马匹出口国都签订了进口马匹议定书,这种议定书的针对性非常强,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检疫合格标准(2)
专业术语: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以外的区域。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如拟调运牛 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 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强制免疫种类: 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型-A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 株]、H5-H9);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 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 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三、检疫合格标准(1)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
检疫对象(2)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马属动物免疫规范

马属动物免疫规范

马属动物免疫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马属动物核心疫苗和选择性疫苗的免疫方法和操作规范,详细规范了狂犬病、破伤风、流行性乙型脑炎、马流行性感冒、马鼻肺炎、马腺疫、马流产沙门氏菌等马属动物疾病的免疫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包括马、驴、骡和斑马在内的马属动物免疫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性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3/T1063-2015 动物疫苗储藏和运输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核心疫苗Risk-Based Vaccine用于预防在马属动物群体中呈现地方性流行,有可能造成较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或有可能严重危害马属动物的健康福利的疾病的疫苗。

本文件推荐马属动物核心疫苗为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俗称“日本脑炎”)疫苗。

3.2选择性疫苗Core Vaccine用于预防在局部区域的马属动物群体中流行,其风险对于不同马属动物群体或个体可能有所不同的疾病的疫苗。

本文件推荐马匹选择性疫苗包括马属动物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马流感”)疫苗、马属动物鼻肺炎(以下简称“马鼻肺炎”)疫苗、马属动物腺疫(以下简称“马腺疫”)疫苗、以及马属动物流产沙门氏菌病(以下简称“马流产沙门氏菌病”)疫苗。

4 狂犬病免疫方法4.1 狂犬病狂犬病为我国法定二类疫病,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导致的损伤神经系统的人畜共患疾病。

狂犬病致死率高,但可以有效预防。

我国处于狂犬病高风险地区,我国狂犬病主要由犬、猫、流浪动物、蝙蝠及其他野生动物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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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的屠宰检疫活动。

其他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屠宰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并与马匹相对应后实施的现场检疫。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马数量是否相符;
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
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记录记录马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5.5 结果处理
5.5.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
5.5.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
5.5.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5.4 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6.宰前检查环节
6.1 按照《马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对受检动物进行临
床健康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准宰经宰前检查合格的马匹,准予屠宰。

6.2.2 禁宰经宰前检查,发现马传染性贫血、马球虫病等动物疫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2.3 急宰。

经宰前检疫,发现除6.2.2中规定疫病外的马匹,视情况进行急宰。

6.2.4 怀疑患有非洲马瘟、马鼻疽、马传染性淋巴管炎、伊氏锥虫病等动物疫病的,不得屠宰,确诊后按GB16548-2006有关规定处理。

同批次马进行隔离观察,确认无疫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如隔离期间出现临床症状的,按GB16548-2006有关规定处理;
6.2.5 对屠宰患有疫病马的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等场所应实行严格的消毒。

6.2.6对检疫患有一、二类动物疫病的马匹,根据动物检疫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6.3 官方兽医应详细记录宰前检疫过程中的检疫合格证明、准宰通知书及检疫结果处理等情况。

7.屠宰同步检疫环节
马属动物屠宰后应实施同步检疫,对头、胴体、内脏、皮张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7.1外观检查检查是否出现四肢或全身浮肿及消瘦,检查四肢及胸侧皮肤及皮下组织是否有皮肤鼻疽的结节、破溃、溃疡及皮肤水肿肥厚,呈蜂窝织炎。

7.2头部检疫重点检查有无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典型病变
7.2.1视检鼻、唇、口腔、齿龈、舌下、结膜等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有无水泡、溃疡、结节、贫血、以及黄染等病变。

7.2.2检查鼻腔是否有浆液性或粘性鼻液流出,鼻腔粘膜尤其是深部粘膜及鼻中隔是否出现鼻疽结节和溃疡,有无瘢痕。

7.2.3检查颌下淋巴结、咽淋巴结、颈上淋巴结有无肿胀、结节、溃疡。

7.3内脏重点检查有无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病毒性动脉炎、马肺鼻疽等典型病变。

7.3.1开膛后,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

7.3.1.1肠系膜淋巴结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大、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

7.3.1.2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

必要时剖检脾髓。

发现脾脏异常肿大时,应立即停止宰杀加工,同时送采集样品进行化验,作细菌学检查,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走动。

经细菌学检查为阴性者,恢复宰杀加工,炭疽阳性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7.3.2内脏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

7.3.2.1肺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

观察肺表面有无充血、出血、肉变、坏死点、钙化灶、结节、肿瘤、溃疡、水泡、囊泡等病变,并触检弹性。

观察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坏死。

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剖检支气管淋巴结、纵隔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血和其它病灶等。

7.3.2.2心脏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剖开心包膜看心包液的性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乳头肌及血液凝固状态、血液是否稀薄。

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瘀血、斑点、坏死等。

7.3.2.3肝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刀迹长10厘米、深3厘米左右。

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囊泡、水泡等病变。

7.3.2.4胃肠视检胃肠浆膜有无出血、充血、异常增生等异常。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黄染、坏死、溃疡、结节、寄生虫、胃壁增厚等病变。

剖检肠系膜淋巴结两刀,刀迹长10厘米。

必要时剖检胃肠。

7.3.2.5肾脏(与胴体检查一并进行)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
结石等病变。

7.4胴体检疫
7.4.1外观观察皮肤有无充血、出血、瘀血、疹块等,观察脂肪、肌肉有无黄染、病灶。

开膛剥皮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

观察脂肪、肌肉、胸腹膜、盆腔等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

7.4.2淋巴结剖检颈浅背(肩前)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或骼内)淋巴结,必要时,检查颈深后淋巴结和腘淋巴结。

发现病变淋巴结、病变部位要摘除或修割。

7.4.3肌肉观察其整体和四肢有无异常,皮下组织和肌肉有无瘀血、出血、水肿、黄染和化脓病灶。

7.4.3.1股内侧肌顺股骨方向切开,刀迹长10厘米、深3厘米左右。

7.4.3.2腰肌从荐椎与腰椎结合部肌肉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10厘米。

7.5复检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官方兽医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核,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

7.6 摘除耳标。

7.7 结果处理
7.7.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7.2 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如下分类处理:
7.7.2.1 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7.2.2 经检疫发现除炭疽以外的二类疫病和其他疫病的,病畜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2006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严格按规定实施防疫消毒。

7.7.2.3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7.7.2.4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7.7.2.4.1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7.7.2.4.2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等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7.7.3官方兽医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生物安全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7.7.4 检疫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7.5疫情报告宰后检疫各环节发现疫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8 检疫记录
各项填写完整,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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