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院发[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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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四) 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五)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 在校期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 学位课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五)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者;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者;(六)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七)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八) 因其它原因,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六条第2款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排名】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特色专业-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录取分数线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排名】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特色专业-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录取分数线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录取分数线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广西民族大学吸纳社会资金合作创办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学院董事长、法人代表为何龙群博士、教授(现任广西民族大学校长)。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成立于2002年7月,学院位于南宁市大学路相思湖新区高教园区内,占地面积300亩,现有建筑面积10.68万平方米,总投资2.5亿元人民币,2007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充分利用其所依托的广西民族大学已经形成的东盟国家语言专业优势,借助于广西民族大学与东南亚国家高校之间多年来建立的交流渠道,致力于培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急需的各类应用型本科人才。

现有来自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浙江、安徽、陕西、四川、贵州、云南、天津、重庆等20个省(区)、直辖市的学生3306人。

学院现有教师165人,其中有教授11人、副教授39人、讲师33人,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82人,开设英语、老挝语、缅甸语、印度尼西亚语、泰语、越南语、法学、汉语言文学(含对外汉语、高级涉外文秘方向)、编辑出版学、艺术设计(含数字媒体、现代网印、服装艺术设计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社会体育、国际经济与贸易(含越、泰、缅、印尼语方向)、市场营销(含越、泰、缅、印尼语方向;汽车营销与服务方向)、旅游管理(含越、泰、缅、印尼语方向;酒店管理方向)、烹饪与营养学、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含数据库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安全工程(含劳动安全管理方向)等31个本科专业(方向)。

其中老挝语、缅甸语、印尼语、泰语、越南语、对外汉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实行在国内独具特色的本科“3+1”培养模式,即:在国内学习3年,到相关语言对象国家留学1年,使学生真正适应国际化、市场化的发展环境,提升毕业生的社会竞争和就业能力。

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纪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梧州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第三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

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400 分以上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未达到400 分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60 分以上为合格):a.(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60%+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40%。

b.(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80%+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20%2.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考二级以上。

第四条学生因个别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在校期间代表学院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违反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行为者;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受到其他处分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者;4.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2012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目录一、本科教育基本情况 (1)(一)人才培养目标及服务面向 (1)(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 (1)(三)本科在校生情况、本科生源质量情况 (2)二、师资与教学条件 (3)(一)师资队伍 (3)(二)教学条件和利用 (3)三、教学建设与改革 (4)(一)专业建设 (4)(二)课程建设 (5)(三)教材建设 (6)(四)教学改革 (6)(五)教学基本情况 (6)四、质量保障体系 (9)(一)学院领导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中心工作 (9)(二)教学质量及保障体系建设 (9)五、学生学习效果 (10)(一)毕业生情况 (10)(二)学生奖励和资助情况 (11)六、特色发展 (12)(一)开设特色本科专业,为地方培养紧缺型人才 (12)(二)打造特色课程体系,为社会培养复合型人才 (13)(三)探索特色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 (13)七、需要解决的问题 (13)(一)存在的问题 (13)(二)解决措施 (13)(三)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3+1”培养模式的培养质量 (14)(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15)八、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个案分析 (16)(一)个案一:印度尼西亚语专业 (16)(二)个案二: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 (18)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2012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一、本科教育基本情况(一)人才培养目标及服务面向学院致力于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根据我院现设的专业群,形成了不同的服务面向:1.根据我院所处的地缘情况,以及基于东南亚小语种专业群进行人才培养的现状,我院语言类专业和以东南亚语言为二外的经贸管理类专业主要服务面向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国内区内从事与东盟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艺术类专业群主要服务面向区内外文化宣传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应用型艺术人才。

湖工大学士学位授予细则20110705

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管理工作,促进学科专门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其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撤销者;
(二)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不含校公选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三)结业后通过换证考试而取得毕业证书者;
(四)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各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审查,列出本院(部)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学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5届起执行。

原《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湖南工业大学
2014年7月1日。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同学们积极上进,培养竞争意识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表现,为推优入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毕业生综合鉴定等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从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社会活动表现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分×10%+学业表现分×70%+社会活动表现分×10%+文体表现分×10%。

在校期间总评成绩=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学年数。

综合测评中加分与减分奖项必须是在测评学年中获得。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同年级专业共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其中优秀、良好比例分配为30%、40%,合格与不合格的比例为30%,受到处分的学生定为不合格。

毕业前处分解除的,综合测评定为合格。

第一章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四条综合测评由各系组织实施,各系由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

各班组成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干部及部分学生代表,具体实施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

班级评审小组人数不低于全班人数的20%,且普通学生人数应占评审小组人数的30%以上。

例:X班共35人,评审小组应有7人,该评审小组中应有2人为普通同学(即不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同学)。

第五条每年6月份,各班开始准备材料收集等相关工作,9月份开学后正式组织开展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工作,班长负责将各项得分汇总,辅导员审查,各系综合测评小组审核,最后上报学院学工部,学工部按年纪专业对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各种表现加分项目由学生本人提供复印件,由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评议、统计加分。

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文件民大【2010】150号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的通知学校有关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广西民族大学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2.00以上(含2.0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为中等以上(含中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中等以上(含中等);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80以上(含1.8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为优秀;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90以上(含1.9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为良好,或其中一项为优秀,另一项为中等;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2.50以上(含2.5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其中一项为及格,另一项为中等以上;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3.00以上(含3.0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为及格。

(2)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学校组织的校内相应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与专业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相当的相应要求;(3)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应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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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院发[20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我院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具有正式学籍,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本科生,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 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成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注: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
(二) 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根据学生类别及其专业按学院规定的外语教学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各类学生学士学位英语成绩的合格分数要求如下:
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四级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CET4)成绩达到355分(含355分)以上的为合格;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三级的学生,参加全国英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50分(含50分)以上的为合格。

全国统考成绩未达上述要求的,以大学英语成绩进行评定,要求四个学期大学英语成绩平均分达70分(含70分)以上;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相应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院的相应要求。

(三)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应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考试。

第五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本科生,有一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如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 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二) 学生在校期间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由学院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全国性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国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奖励者;参加全区科技或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区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不包括大合唱比赛)奖励者;在某专业领域取得特别突出成绩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者。

第六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第四、第五条规定的应届本科生,如果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且至毕业时处分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至毕业时处分时间未满一年的,原则上毕业一年后持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随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间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的学位评定,经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有如下舞弊行为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毕业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请他人代写毕业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三章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系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

成员应由系常务副主任、系党总支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

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系常务主任兼任。

第九条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 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 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复核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

(三)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与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经全体委员超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做出批复。

(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复意见办理。

(六)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以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2008级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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