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规费”说明
新疆清单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关于北京市执行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工程类别计费基数费率(%)建筑工程人工费20.71市政工程人工费22.18庭院、绿化工程人工费16.80地铁工程土建、轨道工程人工费20.71 通信、信号、机电、人防工程人工费23.30(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规费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规费记取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及报价中的规费高于招标控制价及相应费用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也即不仅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而且还要求投标报价中的规费也要在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范围内。具体来说,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照企业定额计算,但应与同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取定价保持一致,以便在清单计价评标中,明确规费的计取基数。管理费和利润应按照企业自己的管理水平确定的取费标准计算;规费的费率应按照省、市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的规费标准计算,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1、招标控制价规费的计取
为保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资金效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应的计价办法计取。规费的计取基数包括直接费和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两种。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是指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部分。在规定的上限值计算。
招标控制价,遇有材料暂估价及甲供材料时,要说明规费的计取基价。暂估价材料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内的,以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取定价为计取规费的基价;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外的,由工程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高于或者低于基价部分,均按动态调整处理,只计取税金。
2、投标报价规费的计取
对于材料暂估价及甲供材料,由于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给定了规费的计取基数,企业在报价时,只需按照清单给出的规费计取基数,放入投标价计取规费的基数即可。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封面总说明的填写

三、任务实施:
3、工程量清单的装订: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
规定使用使用表格。包括:封—l、扉—1、表01、表-08、表-11、表-12(不含表-12- 6一表12- 8)、表-13、表-20、表-21或表-22。
四、任务成果:
任务4:规费税金项目的编制
本次课任务: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 一、任务说明: 规费 学会按顺序订装。
二、任务分析:
1、规费、税金的概念: 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 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 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1、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
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 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任务实施: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 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 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 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 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三、任务实施: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直接按表格填写项目名称即可。
任务5:工程量清单封面与编制说明
一、任务说明 1、学习填写编制说明 2、填写工程量清单封面。 3、学会按顺序订装。
二、任务分析 1、五种表格编制完成后,应填写编制说明:
三、任务实施:
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任务实施: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2.1.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
项目管理清单计价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清单计价行为,保障项目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项目管理项目的清单计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项目管理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计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项目管理清单计价应当以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计价依据为依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五条项目管理清单计价依据包括:(一)国家或地方颁布的计价规范、定额、标准、办法等;(二)项目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信息;(三)项目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四)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项目管理清单计价依据的选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二)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三)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四)具有代表性、可比性。
第三章计价内容第七条项目管理清单计价内容应当包括:(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三)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四)规费、税金计价。
第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计量单位;(三)工程量计算规则;(四)计价依据;(五)综合单价;(六)合价。
第九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措施项目类型;(三)计价依据;(四)综合单价;(五)合价。
第十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计价依据;(三)综合单价;(四)合价。
第十一条规费、税金计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费项目及计费标准;(三)规费、税金合价。
第四章计价方法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清单计价方法分为以下几种:(一)定额计价法;(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三)综合单价法;(四)类比计价法;(五)其他计价方法。
第十三条定额计价法是指根据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量,乘以相应定额单价,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河北规费说明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中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计取及事项的通知来源: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文号:唐住建发﹝2014﹞169号日期:2014-07-24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中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计取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计取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规费1、规费的计取基数。
在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竣工结算时,规费是以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为计取基数。
2、规费的计取费率。
(1)在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以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为计取费率。
(2)投标报价时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中的费率为计取费率,未办理“核定书”的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未办理“核定书”的费率为计取费率。
(3)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核定书”中的费率为计取费率,未办理或未出示“核定书”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计取费率,协商不一致时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建筑企业规费费率核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中一档费率的80%计取。
清单“规费”说明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取费补充资料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4、职工失业保险费5、职工医疗保险费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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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取费
补充资料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职工失业保险费
5、职工医疗保险费
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
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
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
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
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
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因此要求企业在人员安排上就存在精简、务实。
如果向税金一样统一计算,在这一方面对臃肿的企业和精练的企业之间竞争无疑是不平等的。
附: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造定[2005]3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已在我市贯彻实施,为进一步推进计价规范的实施,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由招标人提供。
2.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其它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
3.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前,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清单中工程量出现差异时的调整办法。
三、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
1.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提高工程发承包中的风险意识。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程的施工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超过风险范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3.施工过程中遇有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设计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等不应列入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
四、措施项目
1.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招标人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情况、现场情况、文明施工、环境因素、安全生产、气象条件、水文资料等编制。
3.投标人在清单报价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工程情况增加或减少措施项目内容并做出相应报价。
4.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时,其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办法。
如模板费、脚手架费投标方报价时可列出明细,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可按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
五、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2.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时按照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的1%~3%计算,进入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办法。
六、工程水电费
1.工程水、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范围,可以单独编码列项目,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
2.2001年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
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机械施工中所消耗的电费,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3.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水电费可按以下方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按“补010803006”单独列项;庭院工程按“补050306011”单独列项;市政工程综合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各项目中。
七、高层建筑超高费
1.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2.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