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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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生招生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学生招生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学生招生管理规定一、学生招生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教育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满足广大家庭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民办学校逐渐崭露头角。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的办学模式与公办学校存在差异,怎样规范民办学校的学生招生工作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在制定民办学校的学生招生管理规定时,公平与公正是最基本的原则。

民办学校应该遵循学生素质评价的标准,根据学生的综合素养和潜力来择优录取,而不是仅依赖于学生的成绩。

三、透明的招生信息公示为了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民办学校需要及时公示招生信息。

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流程等应该在学校的官方网站以及校园公告栏上公示,以便家长和学生了解并参与。

四、公正的考试选拔对于需要进行考试选拔的民办学校,应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标准,确保考试的能力测试性质。

其次,考试过程中要有中立的监督,杜绝作弊行为的发生。

五、多元化的招生录取方式学生的兴趣、特长和个性差异是值得关注和培养的。

在民办学校的学生招生中,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全面发展需求,除了考试成绩外,还应该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特长,通过面试、体育能力测试、艺术表演等多种方式来选拔。

六、招生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民办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招生管理机制,并对招生中可能的不公平行为加以监管。

保证招生政策的公开公正,杜绝有偿插班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平等权益。

七、多方合作共治的机制学生的培养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参与,民办学校招生管理规定要建立多方合作共治的机制。

学校、家长、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共同参与学生招生工作,共同维护教育公平与公正。

八、监督与评估体系的建立为了确保招生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要建立监督与评估体系。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定期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进行纠正和处罚。

九、家长的参与与教育意识培养家长在学生招生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应积极参与招生工作,并为孩子选择合适的民办学校提供帮助和指导。

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生计划第四条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招生计划应合理分配到各个年级、班级,确保各年级、班级人数均衡。

第三章招生对象第六条招生对象为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七条招生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二)身心健康,具有正常的学习能力;(三)愿意接受民办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章招生程序第八条民办学校招生程序如下:(一)宣传报名:学校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公布招生简章,接受学生报名。

(二)资格审查: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招生条件。

(三)面谈考察:学校组织面谈考察,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

(四)录取通知:学校根据学生情况,结合面谈考察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通知学生。

(五)报到注册:被录取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五章招生纪律第九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二)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招生、虚假宣传;(四)不得擅自招收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五)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总结6篇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总结6篇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总结6篇第1篇示例: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在国内越来越受到家长和学生的青睐。

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学校的发展,更关乎家长和学生的利益。

在本文中,将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总结,希望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一、前期准备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需要提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学校需要确定招生计划,明确招生人数和招生对象。

根据学校的定位和特色,制定招生宣传策略和宣传材料。

这些宣传材料可以包括学校简介、办学理念、师资力量、校园环境等方面的介绍。

需要确定招生宣传的渠道和时机,例如举办招生宣传会、在教育展上进行宣传等。

还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招生宣传团队,确保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宣传工作在招生宣传阶段,民办学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学校的特色和优势,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

通过宣传活动和宣传材料,向家长和学生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教学特色、教育资源等,吸引他们对学校的关注和认同。

二是选择适当的宣传渠道,如通过网络平台、校园广告、招生宣传会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传播学校的信息。

三是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互动,及时解答家长的疑问,提供咨询和参观等服务,增加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和好感。

三、招生选拔招生选拔是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

在此阶段,学校需要根据招生计划和报名情况,制定招生考试的安排和规则。

要建立健全的招生考试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的考试流程和考务方案,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谨。

招生考试结束后,学校需要及时公布录取名单,并与家长进行沟通和确认。

对于录取的学生,学校要积极为他们提供接待、报到等服务,使他们顺利入学。

四、后期跟踪在学生入学后,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并没有结束,还需要做好后期的跟踪服务。

一是建立学生档案,做好学生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二是加强对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督导和管理,关注学生的学业进展和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2.招生工作遵循平等、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实施。

3.招生工作以学校的办学目标为导向,充分考虑本校的办学特色和招生需求,形成科学合理的招生方案。

4.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二、招生计划1.招生计划的确定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

2.学校应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资源和教育需求,合理确定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应包括招生年级、招生人数等具体指标。

3.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三、报名1.招生报名时间在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招生时间范围内进行,学校需提前公布招生报名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2.报名时,考生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

学校有权对报名信息进行核实及背景调查,如发现报名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3.招生学校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确保其报名的秩序、效率,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招生考试1.招生学校可以根据招生计划的需要,自行组织考试,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试。

2.招生考试内容应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并根据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招生要求确定具体考试内容。

3.招生考试应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和舞弊行为。

如发现作弊行为,学校有权取消考生的考试成绩。

4.对于学科类招生考试,学校应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招生条件,综合评定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录取1.招生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进行统一录取。

2.录取时,招生学校需公开透明地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录取结果,并将结果通知考生。

3.录取结果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学校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六、其他事项1. 招生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宣传政策,切实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形象,吸引优秀的学生。

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王康艺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这本来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但是,一直以来,这一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关于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而且个别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有偏见,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广告审批和学籍管理等方面设置障碍,以至于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有些民办学校为了生存,千方百计走变通之路,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应对办法,从而造成了招生行为的不规范和招生秩序的混乱。

因此,重申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目的是要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切实纠正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通过建立依法行政的渠道,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中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不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而且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自主权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难以得到保证,有些地区还借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行为的名义正在拟订和出台政策,这将导致基层民办学校的生存境况越来越艰难。

比如,跨县域招生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既违反了民办学校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是对家长依法自主选择民办学校权利的剥夺;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方式上实行禁止性规定,显然也违背了法律赋予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方式的权利;关于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要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也明显违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学生学籍管理采用“备案制”的规定,而这恰恰要比采用民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还要带来更多困难。

关于我国高职院校落实办学自主权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关于我 国高职院 校落实办学 自主权 问题 的分析及对策
李蓓 春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 杭州 30 1 ) 10 8
摘要 : 新时期要提 高 高等职业教 育的质 量 , 必须 落 实高等职业 院校 的办学 自主权 。然而作 为 高等教育 的一 员, 高等职 业
院校 办学 自主权的 落实并未完全获得 法律法规 的切 实保 障 , 甚至在 实践 中存在 由政府 左右 办学方 向、 学校 内部缺 少适应社会
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 , 发展到现在 , 高职教育 的办学质量问题仍然引起社会各界 的质疑 , 高等职 业院校的社会地位仍然低下 。这和高等职业院校办
学定位不清 、 办学 自主权没 有落实是 息息相关 的。
有学 者指 出 : 办学 自主 权 ” U iesy SIdpn. “ ( nvri ’ neeg t dn i t f unnle ) 我 国高 等 教 育 理 论 工 et g nigt l 是 R h oR sf 作者 根据 教育改 革 和发展 要 求 提 出的一个 特 有 的学 术名 词 , 西 方 “ 学 自治 ” nvri uoa ) 是 大 (U iesyA tnmy t
21 02年第 0 5期 第2 8卷 ( 2 3期) 总 9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 URNAL O OF EDUCATI ONAL NS TITE OF I N I TI , JLI PROVI NCE
No 0 2 2 . 5, 01 VO . 8 12 To a . 9 r lNo 2 3
改革 , 高等学校获得 了一些办学 自主权 。然而 , 到了 当前 , 高等学校的“ 去行政化” 问题仍然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 , 这说明高等 学校办学 自主权下放的改革没 有实质性的进展 , 高等学校 ( 含高职 院校) 仍不 能独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计划(精选5篇)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计划(精选5篇)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计划(1)一、指导思想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__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20__〕13号)以及《20__年河北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河北教发【20__】28号)的具体要求,制定《20__年招生工作方案》。

二、工作原则1、坚持规范招生原则,在河北区中招办直接领导下,进行自主招生。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招生。

3、坚持双向选择原则,学生自愿报名。

4、坚持择优录取原则,采取综合素质测量、面谈录取方式进行招生。

三、招生对象具有天津市河北区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四、招生人数360人五、招生程序(一)报名1、报名时间:6月22日上午7:30—12:00凡有意报考汇森中学的学生在小学学籍校领取《20__年河北区民办初中招生报名表》,按填表说明填写相关内容并粘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

由学籍校审核并在相应位置加盖校章。

2、报名地点:天津市汇森中学(河北区幸福道27号)3、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①已填好并盖章的报名表及2份复印件;②五、六年级所有能够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顺序内容与报名表所填顺序内容一致);③户口簿首页和学生本人页的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还需携带原籍户口簿、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房屋租赁证明、务工证明、在本市的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特别说明:报名表要求字迹工整,填写内容确保真实准确。

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报名资格。

复印材料恕不退还。

(二)审核1、初审:学校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按照招生计划1:2的比例遴选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面谈。

如报名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1:2的比例,则所有报名学生全部参加面谈。

2、公布面谈名单:6月23日下午16:00,向各小学反馈参加面谈的学生名单。

同时,家长可关注“_”微信公众平台查看结果。

3、核发《面谈证》:6月24日下午13:30—16:30,进入面谈的学生携带1张与报名表同底版的1寸照片、户口簿原件(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还需携带原籍户口簿、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房屋租赁证明、务工证明、在本市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报名表所填内容相关资料的原件到学校验证,核准无误后领取《面谈证》。

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202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实施条例》重点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分类管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

一、明晰公民分离要求在学校设立上,条例禁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禁止其他公办学校参与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未禁止义务教育外的其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

同时,为职业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营利性的职业教育民办学校提出政策口子。

二、限制举办者行为条例明确举办者或实控人应保障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收益,这一规定保障了同一集团或实控人下不同学校之间的独立自主,堵住了举办者或实控人对学校经营财产的侵占和非法使用,避免同一实控人下不同学校之间的风险传导,也隔断了举办者及实控人的风险链条传导至学校,从而影响学校稳定。

对民办学校集团和实控人而言有实质性重大影响。

三、规范民办学校设立、经营招生方面,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招生权利,也给与了招生标准和方式的自主权。

条例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有更为明确而严格的限制规定,将对把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作为主要资产,或进行协议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的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限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扩张条例加强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兼并收购及协议控制的限制,断绝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购扩张的道路,同时也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VIE架构合法性带来挑战。

同时,根据政策内容,适当的高等教育并购仍然具备可行性,监管政策相对开放。

五、鼓励职业教育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背景下,中高考升学率得以管控,条例对职业教育预留了较大政策空间,预计未来职业教育将有较大增长空间。

六、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在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背景下,条例在经费补助、奖补、税收优惠和土地划拨等方面均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给予类同于公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以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更多选择非营利性,但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管理方式上,条例中除了对办学结余、收费、账户管理、关联交易等内容外,其他管理内容是否类同于公办学校未有明确。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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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 王康艺
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这本来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但是,一直以来,这一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关于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而且个别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有偏见,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广告审批和学籍管理等方面设置障碍,以至于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有些民办学校为了生存,千方百计走变通之路,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应对办法,从而造成了招生行为的不规范和招生秩序的混乱。

因此,重申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目的是要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切实纠正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通过建立依法行政的渠道,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中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不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而且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
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自主权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难以得到保证,有些地区还借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行为的名义正在拟订和出台政策,这将导致基层民办学校的生存境况越来越艰难。

比如,跨县域招生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既违反了民办学校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是对家长依法自主选择民办学校权利的剥夺;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方式上实行禁止性规定,显然也违背了法律赋予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方式的权利;关于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要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也明显违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学生学籍管理采用“备案制”的规定,而这恰恰要比采用民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还要带来更多困难。

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专职副主席朱永新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指出,作为直接面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自负盈亏的民办学校,应该比公办学校享有更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尤其是更充分的自主招生权,从而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保障家长和学生多元选择教育的权利,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为此,他特别针对当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缺少自主权”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重点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受到封锁”的现状,强烈呼吁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能与职责,在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要少一点“行政干预”和
“计划分配”,要从根本上尊重关乎民办学校生存的招生权等基本权益,确立民办学校自主办学和自治的地位。

为了对民办学校实施依法管理,同时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笔者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1.在出台有关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意见或办法时,必须首先强调依法行政。

不能以规范招生行为为借口,对民办学校实施歧视性政策。

规范招生,必须首先考虑如何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中,要做好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真正担负起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职责”。

2. 在招生的范围上,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

已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省级示范小学、初中和省级重点高中的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

同意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学校,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开的渠道向社会公布。

实行跨县、市招生的民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其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需报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招生。

3. 在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但对
民办学校来说,不受此要求限制。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提倡用面谈的方式,也可以用电脑派位等方式确定招收对象。

4. 在招生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上,应采取备案制。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但收费标准应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也可以采取政府指导价下的“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

经备案后,学校方可按确定的方案实施招生。

对民办学校招收的已被当地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学生,要在尊重家长选择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自己决定子女去哪所学校就读,而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5. 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方面,建议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办理。

改变现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签发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做法,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设立窗口,专门负责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工作,这样可以提高对广大家长和学生服务的质量。

同时,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留对不及时办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手续的有关部门和人进行处分的权力,以便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的协调工作。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是切实维护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办学校有权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清理并废止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招生限制,支持民办学校优化生源,办出特色,办成高水平学校。

(作者单位系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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