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交易商协会又陆续出台了注册工作规程、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尽职调查指引、持有人会议规则、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及自律处分规则等细则,以进一步指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债务融资工具法定要素《管理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要素包括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等,且各要素均应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二)相关机构及分工《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中债登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但自2010年起,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结算已陆续转移至上清所。
交易商协会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应每月向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二、注册工作规则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以及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各类企业。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加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资本市场信任度。
本文将介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制度内容1.信息披露标准:企业在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与条款说明等信息。
制度应指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披露时限:发行企业应在融资工具发行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披露内容,确保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了解信息。
制度应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周期。
3.责任分工:制度应明确披露信息的责任分工,包括公司高管层、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负责人等。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部门或专门的信息披露小组,并落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职责。
4.内部审核:企业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完全披露。
5.说明条款: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制定明确的说明条款以告知投资者风险信息。
制度应缔造风险提示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标准与规范,明确风险和责任的分配,规范包含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折价、转让等具体条款。
三、实施步骤1.建立监管部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协同。
公司需要聘请专业顾问帮助制定制度,同时能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组建专项小组:根据制度内容要求,企业应组建专项小组,包括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内部审核员等,分别负责信息的披露、审核、监督等工作。
3.制定披露方案:企业应当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披露方案,明确披露内容与标准、披露时限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应制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方法及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
4.验收与监控:企业应按照制定的披露方案进行信息披露,并对披露后的信息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所提供的信息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核标准和投资者的需求。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于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事务,以及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定期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季报、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场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 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 年 4 月 2 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600297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资金部负责起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接受投资者问询, 维护投资者关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公司资金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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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4)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4)
第四章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9)
第五章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发布 (10)
第六章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报告制度 (11)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1)
第八章保密措施 (12)
第九章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沟通 (13)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13)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4)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14)
第十三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