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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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本法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处罚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严肃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六条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环境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数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后,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实。

第九条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以证据确凿、充分、合法为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采取听证、勘验、查验、抽样监测等方法进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一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有明确的依据,依据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违法程度和处罚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业、关闭停业、责令整改、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在环境行政处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的收集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解决办法: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由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调查取证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介绍一些常用的取证方式。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的重要性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

而要严惩违法者,首先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非法排污、乱倒垃圾等行为。

这些行为对环境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短期的,更是长期的。

因此,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方法1. 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是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常用的一种方法。

通过实地勘察,调查人员可以观察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在现场勘察中,调查人员应该注意收集被破坏的证据,如非法排放的废水、乱倒垃圾的场地等。

2. 证据收集除了现场勘察外,证据收集也是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关键步骤。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来获取证据。

例如,调查人员可以向相关部门索取企业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文件,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3. 调查访问调查访问是获取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访问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可以了解到更多的实际情况。

调查人员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访谈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在访问过程中,调查人员应该准备好问题并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 隐蔽侦查有些环境违法行为是隐蔽的,不容易被发现。

针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可以采取隐蔽侦查的方式,收集证据。

例如,调查人员可以进行暗访,或者使用技术手段来监测违法行为。

在隐蔽侦查中,调查人员应该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侦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 法律依据调查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行为的合法性。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技巧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技巧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技巧随着现代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技巧,旨在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侦查和举证能力。

一、案件调查前准备工作在进行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前,调查人员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在开始调查之前,明确案件所涉及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具体性质、时间、地点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关证据等。

确保对案件的了解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

2.搜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调查人员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件、记录、图片、视频等,构建完整的案件证据链。

3.设立调查组织架构。

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确保调查取证工作无懈可击。

调查小组成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调查经验,以保证调查质量和效率。

二、调查取证技巧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环境污染案件调查取证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需要到达案发地点,通过现场勘查来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

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做好拍摄和记录。

调查人员应该详细记录现场环境的情况,包括空气质量、水源状况、土壤污染情况等。

同时,拍摄照片和视频是获取现场证据的有效手段,应当全面记录现场的实际情况。

(2)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调查人员需要注意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尽量避免实物证据的接触和移动,保证证据的原始状态。

(3)寻找目击证人。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目击证人的证言具有重要价值。

调查人员应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并及时记录他们的证言,以作为案件的有力证据。

2.数据调取和分析在环境污染案件调查中,数据调取和分析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调查人员需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解读。

(1)获取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调查人员应向相关监测机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监测数据,包括大气排放数据、水质监测数据等。

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

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

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

因此,熟悉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对于各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理和执行。

1. 立案环境污染案件的立案程序与其他民事案件相似。

一般来说,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环保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提出投诉或举报。

环保部门或执法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调查取证在立案后,执法机构将展开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确定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责任方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

调查取证通常包括现场勘查、取证材料收集、证人询问等工作。

3. 起诉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环境污染案件。

如果认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执法机构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受害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审理环境污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将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查证相关证据。

另外,法院还可以依法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或庭审调查,以了解事实真相。

最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 执行如果环境污染案件判决生效,被告方需要履行法院的判决,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受害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追求法律救助。

二、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要点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些诉讼要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 证据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取证记录、污染物样本等,以证明环境污染的存在和其对自己权益的侵害。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20111008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20111008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收集证据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但在当事人拒不到 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暗查等情形下,当事人未到场 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 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 员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请其他人签名。
执法人员可以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证据收 集的过程和情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9、查封暂扣解除 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 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 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 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 签名或者盖章。
10、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①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②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③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有关规定
国家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 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1 现场检查笔录 2 现场检查取样 3 监测报告要求 4 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 5 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 6 证据的登记保存
2、违法证据要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物名称等要素。 ① 采集样品等物证的,要有采样或取证记录。 ② 现场摄存影像证据的,要有证明的事实及时间、地点、摄
制人等必要的描述。 ③ 提取其他物证的,要有现场情况及物品形状详细描述、记
载有关违法事实与行为的具体信息和数据,包括名称、规 格、型号、数量、物品原件、复印件以及要证明的事实及 其他必要的描述等。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准确、及时进行,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效果。

第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促使当事人改正行为,恢复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查处的原则,注重源头防控,加强执法协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果和效力。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认定第六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认定应当根据事实和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必须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件。

第八条抽样调查、现场检查、取证、询问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可以用于行政处罚的认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认定应当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分类和种类第十条行政处罚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主要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轻微问题。

第十二条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暂扣或撤销环境相关许可证等,主要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性问题。

第十三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罚款、吊销环境相关许可证等,主要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问题。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履行等环节。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申辩,并享有陈述、辩论、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的数额、执行期限和处罚的种类等,且应当通知当事人履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具有法律效果和震慑力。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行调查和采集证据,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等方式,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法运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取证、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判断。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幅度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

第九条对于存在争议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复核。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违法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环境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者几种联合实施:(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限制或者停产停业;(四)罚款;(五)没收违法所得;(六)吊销许可证;(七)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警告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并催促其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即将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或者恢复环境功能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限制或者停产停业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限制生产、住手生产、住手经营等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长期以来,我区对于现行政策文件中的环保“一票否决”事项及其他有关内容的认定,缺乏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部门政策文件依据,因此,在各类荣誉称号、项目资金奖励(补助)颁发和资格(资质)审核时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

在今年的绍兴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情况专项审计中,审计组发现我区“环境违法信用制度不完善,存在‘一边违法,一边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的情况。

……由于相关部门未明确‘环保违法事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偷排、偷倒污染物’的具体定性标准,部门缺乏沟通和对接,导致上述政策奖补政策兑现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前置审查随意性较大,减弱了环保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并指出“上虞区政府应明确‘环保违法事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具体定性标准,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强化部门联审职责,严格资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大企业环境违法成本”。

二、制定过程根据绍兴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

期间,文件已征求涉及的经信、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并与各部门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交流,文件经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环保“一票否决”认定标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情况、其他事项。

1.环保“一票否决”认定标准。

《通知》明确了《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环保“一票否决”条款认定标准。

对“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条款,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认定标准为“审查期为一年的,单位受到3次以上(含3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二年的,单位受到4次以上(含4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三年的,单位受到5次以上(含5次)环保行政处罚的,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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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取证李根富同志们:今天我讲的主题是:“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取证。

”我只是讲一些基础的知识和操作层面的东西。

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解释两个概念。

一个概念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呢?应该把握三条: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主管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

就像平常讲的,行使侦查权的是公安部门,行使检察权的是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定主体,不是随便哪个部门都能够执法的。

二是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行政执法行为一旦做出就具有强制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它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号召和动员,而是一种法律行为,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

三是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使用于具体的人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有两种,一种叫抽象行政行为,一种叫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通常制定文件、制定法规、发布命令、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主要是提普遍要求,要求大家怎样做。

而行政执法是具体性行政行为,就是要具体制裁一个人,处罚一个事。

到法院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部门文件发错了,可以撤销,不会去进行诉讼。

但是,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就有一个诉讼问题了。

另一个概念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物活动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惩戒和制裁。

我们在环境执法中,对当事人或企业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关闭等等,都是依法给予的制裁,都叫做行政处罚。

理解这个概念,要弄清楚两点:一是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不是行政机关,法律没有授权,就不能实施。

二是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尚未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

要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就要认定他的行为违法。

认定不了,就没有办法处罚。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善的,共有8部法律、12个法规、26个行政规章。

通俗地讲,全国人大通过的叫做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叫做法规,国务院部委办发布的叫做行政规章;到省里面,省人大通过的叫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叫做行政规章,省厅局发布的叫做规范性文件。

在通常使用的称呼上,法规都冠以“条例”,规章都冠以“办法”。

环境保护12个法规,其中国家10个、湖南省2个。

湖南省两个是《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条例》。

26个行政规章中,湖南省也有2个,一个是《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办法》,一个是《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办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消防方面的很相似,都是突出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是有特殊性。

它明明白白地表示,要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制裁。

环保行政执法不存在侦查破案,与公安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检察院、纪检的反腐败案件是不一样的,有点类似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诉案件。

当事人或企业做了环境违法的事,我们环保部门发现了,群众举报了,我们就去处罚。

当然,这里最要过硬的一手,就是要认定事实,调查取证。

这不是去破案,而是要把这个事实认定下来,认定他犯了什么事,并把相关的证据搞清楚。

根据环境保护的4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我认为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4大类:第一大类,违反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的。

这一大类涉及到12个小类、432种环境违法行为。

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涉及37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立排污企业,就属于这一类。

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涉及22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擅自动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

③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涉及31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

④违反排污申请登记制度的,涉及52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的。

⑤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的,涉及42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⑥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涉及96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⑦违反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涉及13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拒领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和超过控制总量排污的。

⑧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的,涉及22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或未按规定设臵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检测设备的。

⑨违反限期治理、限期改正管理规定的,涉及18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逾期未完善尾砂矿治理设施的。

⑩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涉及22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的和逾期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必须加倍收费的。

⑪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涉及41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发生污染事故不报告的。

⑫违反环境标准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清洁生产等环境管理规定的,涉及36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不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违反有机食品管理规定的。

第二大类,违反生产经营过程与排污末端管理规定的。

这一个大类涉及2个小类,共有364种环境违法行为。

①违反生产销售、使用采用、进口转移运输环境管理规定的,涉及130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生产或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淘汰设备的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输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等物资的。

②违反排放、弃臵、倾倒、储存、焚烧、清洁环境规定的,涉及234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向水体排放油类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在市区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

第三大类,违反特种污染管理规定的。

这一个大类涉及3个小类,有330种环境违法行为。

①违反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核设施、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的,有245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在市区夜间进行建筑施工的、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②畜禽养殖业、部队单位违反环境管理规定的,涉及24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畜禽养殖场粪渣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部队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

③违反机动车船环境管理规定的,共有61种环境违法行为。

比如生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的、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的。

第四大类,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的。

这一大类涉及两个小类、158种环境违法行为。

①违反环境功能区保护管理规定的,共有70种环境违法行为。

这一类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渔业保护区、海滨浴场和盐场以及人口集中区、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区、烟尘控制区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共涉及88种环境违法行为。

这一类涉及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动植物保护以及防沙治沙等。

按照上述分析,环境违法行为可分为4个大类、19个小类、1284种。

有的资料说环境违法行为只有168项。

这个没有矛盾,只是分类的方法不一样而已。

比如拒绝申领排污许可证,有些资料仅作为一类,而我这里却把它分为了水污染企业拒绝领证、大气污染企业拒绝领证、噪音污染企业拒绝领证、特种污染企业拒绝领证等几个小类。

上述分类只是针对环境保护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包括环境部门自身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自身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等,没有统计在里面。

此外,有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几项规定,对此要按照吸收原则,就是重的吸收轻的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各行各业,所以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也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部分属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小部分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建设、水利、海事、国土、林业等部门。

上述1284种环境违法行为都该我们执法。

可以说,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完善的,从水到大气,从噪声到固体废物,从放射源、核辐射、特种污染到项目建设等等,都涵盖其中。

那么,为什么执法实践还有那么多空档,为什么都感到执法很难?我看,主要是两条:一是我们太需要发展了。

自从1840年帝国主义的军舰和炮火炸开祖国大门后,我们的泱泱大国就落后发达国家整整200年。

在这种落后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全力发展,奋力追赶。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更加提出“发展就是硬道理!”的理念,大力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

在急需发展的形势下,怎么能够充分爱惜资源和保护环境呢?而在当前,面对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因此我想,总有一天会提出:环保是硬道理!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大家都要这样做。

但我们的环境保护在国民心里、在社会上到底有多大的认同度?虽然随着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大家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但我们的环境保护仍然缺乏良好的社会基础,我们的环境执法任重道远。

我们这一代环保人必须要用辛勤的汗水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去唤醒排污者的良知,去唤醒全社会的共识,去维护法律尊严。

下面我再讲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

①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分类。

虽然环保法律法规很多,环境违法行为涉及1284项,但在我们执法实践中,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不外乎两种。

一是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以认定处罚。

这一类占绝大多数。

比如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评价擅自施工就是违法,就可以处罚。

只要有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犯法,不要去想动工到什么程度,造成什么污染没有。

再如拒报环境污染物的事项,只要查清有没有报,没有报就是违法,就要处理。

又如拒领排污许可证,只要没有领,就是违法。

这一类占绝大多数,都不需要有违法的结果,只要有违法行为的产生,就构成违法,就认定处罚。

二是既要有违法行为又要产生违法结果。

这一类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中占的比例比较小。

这类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技术力量来支撑,需要检测和鉴定,没有检测结果和鉴定结果就无法处理。

比如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违法行为,但是还要认定是否导致超标排放。

如果只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那么就不能按这一条处罚。

再如造成环境事故和损害的,必须认定怎么形成的损害,超标了没有,损害的结果是什么,是人中毒或牲畜中毒还是土地污染。

这些需要检测鉴定,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才能够实施处罚。

又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对周边居民造成油烟污染,认定这种行为必须认定是否超标,超了多少。

总的来看,认定环境违法行为要从这两个方面来思考、来执行。

②认定的要件。

处罚和制裁违法行为,首先是要认定违法行为。

只有认定了违法,并认定违反了哪一条,构成了哪一种违法行为,才能够实施处罚。

因而必须明确认定的要件,或者叫构成要件。

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要件是什么呢?简单的讲,就是构成某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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