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投资政策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柬埔寨的投资政策

柬埔寨的投资政策可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1、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
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税。
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税;3、分配投资赢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在某些项目的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①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②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③旅游业;④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⑤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对公司组成形式及外资股份和劳工比例的规定柬埔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比较宽松,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注册,且注册资本标准较低。
在柬从事进出口贸易,不受国籍限制。
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有权依照柬埔寨王国劳工法和移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和雇佣柬籍和外籍员工。
需要雇用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用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用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未申请年度用工指标,将不被允许雇用外劳。
鼓励或限制投资的领域以及外资机构的国土使用权柬埔寨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旅游业、环保、高科技、劳动密集型工业、出口型工业、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重要领域。
柬埔寨的土地使用权:1、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柬籍法人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总额中占51%以上股份的法人)投资者所有。
2、外国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99年,期满可申请续组。
投资者对项目土地上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之探究

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之探究内容提要自1993年新政府成立以来,由于柬埔寨深化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政策,努力完善外商投资法,改进投资环境,其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发展。
随着国家间的投资来往越来越多,为了挑战日益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目前柬埔寨政府出台一套新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柬埔寨投资。
本文对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之探究划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第一,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第二,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演变;第三,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实施的主要制约因素;第四,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的理性定位思考。
关键词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制约因素一、引言柬埔寨是一个瞬息万变的国家。
在投资领域上,有着许多亟需投资的行业。
近十年来,虽然柬埔寨外商投资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还很慢。
目前,柬埔寨政府不断完善国家外商投资政策,改进投资环境,为各个行业提供了一定的优势政策,以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柬埔寨投资。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变化,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保持经济利益,许多企业开始转向那些更有投资优势的国家进行跨国投资业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柬埔寨开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
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柬埔寨的外商投资政策经历了数次变迁。
总体来说,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已经越来越宽松,并且在过去的20年里,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近年以来,柬埔寨政府一直对外商投资提供优惠政策,以鼓励外商前往柬埔寨进行投资。
二、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柬埔寨政府特别关注柬埔寨投资环境。
为了进步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者,2003年4月,柬埔寨政府对《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和《税法》进行了修改,并努力不懈地改善投资环境,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较为优越的投资环境。
下面就柬埔寨吸引外商投资的比较优势进行分析政局相对稳定、政策相对宽松在联合国的支持下,柬埔寨走出了动荡的政权更替及内战时期。
柬埔寨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前期税务政策解析

柬埔寨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前期税务政策解析赵婷摘要:笔者供职于地方国有大型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的相关投资政策,主动服务融入“一带一路”、“辐射中心”加快国际化发展,已在南亚东南亚多个国家投资多个基础建设项目。
笔者经过认真学习总结了柬埔寨王国政府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旨在对各类投资公司未来在柬埔寨进行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关键词:柬埔寨;基础设施投资;税务政策一、柬埔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涉税主体在柬埔寨除政府主导投资以外,基础设施项目一般以BOT 方式实施。
任何一个柬籍法人、柬籍居民,或者在柬埔寨境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的市场主体均应是柬埔寨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其中围绕柬埔寨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涉税主体可分为三类:1.项目投资公司,即甲方。
该公司应按柬埔寨法律注册、成为柬籍居民企业,将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注册并授予“建设、营运和转移”(BOT )特许经营权,并可以申请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授予“合格投资项目”(QIP )地位,也将获得持有柬埔寨王国政府授予在经营项目特许权期间内的土地租赁权。
2.项目合作公司,即乙方,包括负责测绘、勘探、设计、工程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软件或信息集成供应商、工程监理与咨询等。
这些公司与甲方签约后提供劳务、商品等,从甲方取得收入。
3.其他第三方公司,该类公司不一定与甲方签订合同但是围绕甲方、乙方拓展其他业务,比如项目毗邻区开发、为项目配套提供服务等。
二、柬埔寨税务条规简介柬埔寨王国实行属地的税收体制,1997年颁布的《税法》、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为其主要的税收依据。
现行赋税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型的税种:一是流转类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出口税、进口税、特种税等,二是所得类的税收,包括最低税、利润税、预扣税、工资税、福利附加税等;三是财产类的税收,包括土地闲置税、财产转移税、专利税等。
1.最低税是除合格投资者除外的采用实际税收税制的纳税人应缴税收。
中柬投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柬埔寨的经济合作日益密切,投资领域不断扩大。
柬埔寨作为中国重要的投资目的地之一,其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投资安全、促进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中柬投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投资风险与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计划在柬埔寨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农业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美元,占地面积约1000公顷,涉及种植、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前期筹备阶段,中方企业遇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三、案例具体分析1. 土地使用权问题在柬埔寨,土地所有权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转让。
根据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中方企业在投资前需取得土地使用权。
(1)案例中,中方企业在土地租赁方面遇到了困难。
柬埔寨政府规定,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50年,且在租赁期满后,土地将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考虑到项目投资周期较长,中方企业希望获得更长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2)应对策略: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中方企业应与柬埔寨政府或土地所有者协商,争取更长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可考虑将土地租赁与项目投资相结合,通过增加投资额、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方式,争取获得更优惠的土地租赁政策。
2. 投资审批问题柬埔寨对投资实行审批制度,投资前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CIB)提交申请。
根据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条件。
(1)案例中,中方企业在投资审批过程中遇到了障碍。
柬埔寨投资委员会以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由,拒绝审批。
(2)应对策略:在项目策划阶段,中方企业应充分了解柬埔寨国家产业政策,确保项目符合政策导向。
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以证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柬埔寨政府为吸引外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 人实现的利润,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 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部 分。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税 率:从 0 至 6百万瑞尔税率0% ; 6百万至 1千5百万瑞尔税率是5%;1 千5百万至 1.02亿瑞尔税率是10% ; 1.02亿至 1.5亿瑞尔税率是15% ;超 过1.5亿瑞尔税率是20% 。
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
8 5 0万至 1 2 5 0万瑞尔税率为
2 、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
15 %;超过1250万瑞尔税率
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
为20% 。
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
对以下各种人的工资实
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
行工资免税:持公务官员护
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 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 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 税。分配投资盈利均不征 税;3 、进口建筑材料、 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
柬埔寨的交通以公路和内河运输 为主,主要交通线集中于中部平原地 区以及洞里萨湖流域,主要河港有金 边、磅湛、洞里贝和磅清扬。西哈努 克城为主要的对外海港。北部和南部 山区交通闭塞。全国公路总长1.5 万 千米,最主要的公路有三条:1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越南胡志明市,4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西哈努克城港,5 号公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任 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 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 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 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 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 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 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 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 的公共医院;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 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 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 产。执政的国王管理皇家的不动产。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可以 依法享有出售、交换、分配和转让 权。上述财产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财 产合同的标的物。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年1期南洋资料译丛 No.1 2023 (总第229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29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
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1. 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2. 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3.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4. 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柬埔寨产业投资指南

柬埔寨产业投资指南一、柬埔寨主要产业发展目标1.工业(1)对中小企业实施私有化,对大型企业引进外资入股;(2)吸引外资参与工业项目的改造和新建;(3)重点扶持能源、建材、纺织、成衣、食品加工及化工等行业;(4)为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政府积极鼓励和扶持劳动力密集型工业的发展;(5)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加强矿产的开发和利用,推行发展电力战略计划;(6)有计划的设立工业开发区和农产品加工区,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对出口产品达到80%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全免出口税。
2.农业(1)加强和扩大农村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建设,使用和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机械设备,加强对农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优选良种,提高产量和推动农业现代化;(2)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3)继续推行渔业改革,对渔区进行规划并加强管理,使该资源能为渔民服务。
3.旅游业把发展旅游业与保护国家文化遗产、民族文化和自然环境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文化与旅游事业的发展,并在旅游领域鼓励私人投资,重点加强公共设施方面的建设,使旅游业成为国家外汇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柬埔寨优先发展产业领域1.能源、建材、纺织、成衣、食品加工及化工等行业。
2.石油天然气及矿产勘探开发。
3.加工贸易。
4.农产品加工。
5.渔业。
6.旅游开发。
7.信息通讯。
8.人力资源开发。
三、柬埔寨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1.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纺织服装、鞋袜类及相关配套产业、五金机械电子类、家具、木制品、造纸、食品、酿酒、日用品及建筑材料、橡胶轮胎。
2.曼哈顿柴桢经济特区:纺织、机械加工制造。
四、柬埔寨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1.鼓励投资的领域《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2.限制投资的领域《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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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柬埔寨王国投资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以上清算包括:(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三)转移盈利;(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二)增加就业机会(三)提高出口(四)旅游工业(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七)发展各省及农村(八)环境保护(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
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
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八章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第二十条: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
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
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法应尽快颁布。
附件A部分: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1、农业生产1.1 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1.2 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1.3 50公顷以上的蔬菜2、畜牧业2.1 1000头以上的家畜2.2 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2.3 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以上清算包括:(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三)转移盈利;(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二)增加就业机会(三)提高出口(四)旅游工业(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七)发展各省及农村(八)环境保护(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
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
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八章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第二十条: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
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
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法应尽快颁布。
附件A部分: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1、农业生产1.1 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1.2 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1.3 50公顷以上的蔬菜2、畜牧业2.1 1000头以上的家畜2.2 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2.3 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