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级)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逻、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管理、停车管理等工作。
2.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良好的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住宅区环境整洁美观。
2.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紧急事务。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居民权利和义务1. 居民享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2. 居民应当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3. 居民应当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物业费用管理1. 住宅区的物业费用按照相关政府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并定期向居民公布收费情况。
3.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
第六条:投诉处理1. 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改1.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2.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提前告知居民,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物业公司应当将本规定进行宣传,确保居民了解相关管理规定。
该文档以格式输出,方便查看和阅读。
是一种轻量级标记语言,可以快速编辑和展示文档内容,易于阅读和编写。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一年三月九日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房产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平等的原则。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级管理,优质优价,禁止强行收费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下列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公共卫生的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绿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
(二)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是指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性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与消费者协商定价。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1]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内蒙古的居民日益增多,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内蒙古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地区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做一份标准制定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社区等不同形式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根本”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第五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规定。
第二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洁:对小区、社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并及时修理公共设施设备。
(二)安全保卫:加强小区、社区内的安全监控,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绿化:对小区、社区内的绿化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社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五)居民服务:提供便民服务,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需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第八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第九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高效的管理服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呼政发[2002]105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1.08【实施日期】2002.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02]105号)市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第一条为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维修基金统一在市房产局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存储,由购房人(产权人)按本细则的规定缴交。
具体标准如下:(一)多层住宅18元/平方米;(二)高层住宅40元/平方米;(三)别墅、公寓类住宅30元/平方米;(四)非住宅房屋参照上述标准上浮20%。
第三条从2002年1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履行代收代缴维修基金事宜,由购房人直接在呼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交存手续。
对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已交付维修基金的业主名单造册,提交呼市物业处备案。
对以前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部分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处配合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归缴。
对已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未按规定向资金管理中心移交的,由物业管理处责令其限期移交。
拒不配合归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年检登记,同时,通过其它必要手段督促其继续归缴拖欠的维修基金。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总产权登记时,应到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领取物业维修基金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2号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呼市物业甲级服务标准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化养护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1、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养护绿化。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8、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9、各设备房及公共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业主户门以外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
房屋管理
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 、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花草树木配置合理、齐全,绿化率达到35%以上。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洁服务
小区规划红线范 围内,业主户门以外
一、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房屋公共部位保洁
1、小区公共场所和道路每天清扫二次;
2、楼梯、扶手每天清扫擦试一次,地面每周擦拭不少于二次。楼道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3、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每半月擦拭一次。
2、花草树木配置合理、齐全,绿化率达到35%以上。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8、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公共配套 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设施设备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内容为准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良好、无事故隐患.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 率90%以上。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等。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止、报告。
类型
项目
服务范围
内容及质量要求
甲
级
基本要求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戴标志、 语言规范、文明服务)、现场标识等。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8、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9、各设备房及公共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业主户门以外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
10、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证明,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11、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 档案等)。
4、水池、沟、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
5、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
二、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袋装。
2、垃圾每日收集2次,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3、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每日进行冲洗,冲洗后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等孽生。
4、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化养护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1、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养护绿化。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
2、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 记录。
3、小区设有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监控。
4、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5、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6、进出小区的安装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
3、水、电、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消防演习,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以随时启用。
4、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5、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6、维修养护制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执行良好。
1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1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屋管理
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 、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