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罚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食品的相关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食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标识内容要求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真实、准确的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用语。
(二)配料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列出所有配料及其含量。
(三)净含量: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准确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六)产品标准号:标明符合的产品标准号。
(七)其他应当标明的信息:如营养成分、过敏源信息、特殊用途等。
第七条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用语。
(二)与产品实际不符的描述。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罚款标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未按规定标明配料表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未按规定标明净含量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五)未按规定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六)未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号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矩、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规矩、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及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照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别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实材料;标注养分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实材料;(五)应该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实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标签举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举行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食品开始涌入我们的生活,其中不乏进口食品。
然而,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越来越关注,而食品标签作为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清晰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可以准确辨认出所购买的食品。
2. 原产地:进口食品的原产地是消费者购买时常关注的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原产地或生产地。
3. 成分配料:标签上应标注食品的主要成分配料,确保消费者可以了解产品的制作工艺和含有的成分。
4. 净含量:食品标签上还应标注产品的净含量,既可以是重量,也可以是容量,确保消费者知晓产品的实际数量。
5. 保质期: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保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可以知晓产品合适的消费时间。
6. 生产日期与批号:标签上应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及相关的批号信息,以帮助食品追溯和质量控制。
7. 食品质量信息:标签上除了应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外,还应标注是否含有过敏原,是否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等重要信息。
二、标签标识要求1. 标签语言:标签上的文字内容应使用本国语言标注,同时可以使用英文或者其他外语进行补充。
2. 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可辨,字号适中,以方便消费者阅读和了解信息。
3. 标签形式:标签应采用易撕开、易粘贴、易清除、易识别的形式,以方便消费者获取使用信息,并避免误解。
4. 标签位置:标签应放置在易见、易触及的位置,方便消费者查看标签上的重要信息。
5. 标签材质:标签应选用食品安全材料,确保不会对食品本身产生任何有害影响。
三、标签检验与追溯1. 抽检与验证: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进口食品标签进行抽检和验证,确保进口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追溯体系:进口食品标签管理模式中,应建立完整的食品追溯体系,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可以快速查找并隔离问题批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标签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食品标签和广告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2. 标签信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净含量、保质期限、储存条件、食品安全标志、生产日期、批号、进口许可证号等。
3. 标签语言和格式: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并采用易于辨认和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格式。
4. 标签真实性: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性质、规格、质量、用途、生产商信息等,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5. 标签检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质量认证资质,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6. 标签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对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食品安全和真实性的监管,确保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与可靠性。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口食品是指非本国品牌的食品,通俗的讲就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包含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并在国内包装的食品。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三篇)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进口食品标签管理是指对进口食品的标签信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1. 标签内容要求:进口食品标签应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成分表、使用方法、保存条件、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食品添加剂、购买与消费的建议、营养成分表等。
2. 标签语言要求:进口食品标签的主要信息应以官方语言编写,并可能需要与所进口国家的官方语言相同或并列。
3. 标签规格要求:进口食品标签的大小、字号、形状、颜色等应符合所在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4. 标签真实性要求:进口食品标签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5. 标签审批要求: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进口食品标签必须经过审批或注册批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后才能销售。
6. 标签语言翻译要求:进口食品标签中如果含有非官方语言,可能需要提供官方语言的翻译,并符合所在国家的要求。
7. 进口品牌和商标要求:进口食品标签上的品牌和商标必须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应的注册和授权手续。
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不同,进口商和生产商应根据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要求来进行标签管理。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二)是指国家针对进口食品的标签内容和格式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食品信息,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以下是一些进口食品标签管理的常见规定:1. 标签内容:进口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配料表、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说明、营养标识、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用量、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生产厂商或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原产地、批次号等信息。
2. 标签语言:标签必须使用当地语言或国际通用语言书写,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其中的信息。
3. 标签格式:标签应具有足够的清晰度和易读性,字体大小、颜色等要求符合规定,确保消费者方便阅读。
进口食品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食品规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资质认证。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口食品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第五条进口食品应当向我国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海关对进口食品实行现场查验,包括外观查验、标签查验、质量检验、卫生检疫等。
查验不合格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由海关依法采取退货、销毁等措施。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费用由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章进口食品追溯管理第九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食品追溯体系,记录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追溯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进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我国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生产经营进口食品。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注册部门提交进口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检验的要求1. 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完整无缺,无刮擦、涂改或破损情况。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图像等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标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明确、清晰可读,并用国家规定的文字书写。
字号、字体应适中,不得过小或模糊。
3. 标签的内容和格式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条形码等必备信息,同时可以包含其他辅助信息,如配料表、食品营养成分表、食品安全提示等。
4. 标签的语言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书写,并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书写国际通用食品标识符号。
如果标签上使用外文,应与中文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翻译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
5. 标签的符合性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产品的性质、用途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标签信息。
四、标签检验的程序和方法1. 抽样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包括标签的抽样检验。
抽样时要注重随机性和代表性,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方法标签检验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包括对标签文字、图案、条形码等的可读性、清晰度、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检测。
3. 检验结果评定标签检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为合格,不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为不合格。
五、监督管理措施对于不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 质量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下架处理。
2. 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食品的进口方式全球组货业务的兴起随着进口食品越来越受国人的青睐,经调查,不仅淘宝网上卖得不易热乎,就连中粮我买网、京东商城等国内知名网站都已经开始销售进口零食,于是国内进口商、经销商竞相向国外厂商进口食品。
对于进口国外食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定额才能完成,这对很多区域进口商、经销商而言,都面临着同样一个问题,区域所需求的进口食品数量达不到一个货箱的数量,无法从国外进口,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内进口商、经销商只能从实力大的进口公司购买,以较高的价格购进然后以同行价格售出。
据区域进口商、经销商反应:以这样的方式销售进口食品,只能赚取很低的一部分利润。
就许多区域进口商、经销商面临的同样问题,国内兴起了全球组货业务。
全球组货,简单地说是指将多个区域进口商、经销商所需的较少食品组合在一起装到一个货箱,以达到一定的数量,完成进口。
从参与组货的区域进口商、经销商中了解到,全球组货业务给他们提供了实用的进口渠道,并且减少了产品成本;增加了产品利润,是一种适用性和灵活性很强的新型进口方式。
中间商服务角色的出现随着全球组货业务的开展,出现了服务于全球组货业务的中间商。
中间商将需要组货的区域进口商、经销商所需货物统一起来向海外厂商订货并组装,然后进口至中国。
中间商还可将各个区域进口商、经销商的货物发送到各个区域,完成各区域进口商、经销商进口货物的整个流程。
意义全球组货业务为很多区域进口商、经销商带来了便利,也大大降低了进口食品的成本。
这在很大的意义上,降低了进口食品的售价,让中国消费者能更快的接受进口食品,享受实惠的进口食品;也使进口食品的市场日益扩大;消费平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