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诚薪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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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全辖具有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在授权范围内向购置房产、汽车和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安全第一、效益为主、服务到位、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合法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具有合法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3、具有良好个人信用和品格,无不良记录,且在本行信用评分等级为D级以上(含);4、在贷款人处开立金融卡或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存入必要的首期付款或已付首期款项证明;5、能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必要的个人资料;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7、有合法正当的贷款用途;8、符合各消费贷款品种要求的贷款条件;9、愿意接受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市场调查、细分及个人信用评级第六条各支行、部要对辖区内高层次的自然人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做好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并按年龄、职业、经济收入、家庭资产、社会地位、存款余额及对本行的回报程度等不同角度,进行市场细分。

按细分结果摸清各个层次的消费方向与金融需求,并针对不同的金融需求,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特别要注重中高收入阶层客户的拓展。

第七条建立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凡向本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均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由客户经理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贷款决策。

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是:180分以上为A级,179-160分为B级,159-140分为C级,139-120分为D级,120分以下为E级。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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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标准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安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方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实用文档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展审查,合理确定保证额度。

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实用文档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展审查,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不动产抵押率原那么上不超过70%,动产抵押率原那么上不超过50%。

第十一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必须在按要求报备或报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实用文档第四章客户对象和根本条件第十二条信贷对象包括:〔一〕户籍在本行效劳区域内的自然人;〔二〕在本行效劳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七〕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根本条件实用文档〔一〕年满18周岁,原那么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三〕在本行效劳区域内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五〕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六〕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的;实用文档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的。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5岁(含)至55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入证明等;公务员要能够提供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证明和负债情况等;(三)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四)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且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关系不低于2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六)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实体必须在本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1年以上;(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即乡镇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辖区支行负责,城区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城区各支行负责。

属地管理的第一顺序为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第二顺序为稳定住所所在地,第三顺序为户籍所在地。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

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行为,推动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XX农商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资金贷款。

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向XX农商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含),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重大不良记录;4.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含出租车经营权)、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1.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对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总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2.采取质押方式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要按照《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具体用途、借款人收入水平以及现有负债情况等因素,在总行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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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诚薪贷”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行为,推动我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诚薪贷”个人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在我行取得A级(含)以上个人资信等级;
5.在我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
6.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除具备第四条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特定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特定准入客户:
(一)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具体是指:
1.经总行或支行评定为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或被总行或支行确定为地市级(含)以上重点营销优质法人客户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地市级(含)以上机构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副科级(含)或享受副科级(含)以上待遇的公职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国百强县(市)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副科级(含)以上公职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金融机构县级分支机构中的在职高级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分支机构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经总行认可的其他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拥有自有资产(动产和不动产)达20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不动产”仅限于借款申请人本人或与配偶共同合法拥有的完全产权的房产;“动产”指借款申请人本人或与配偶共同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产权的非按揭状态的交通工具、金融资产及公司股票等。

(三)我行个人优质客户。

(四)持有我行银行卡时间超过1年(含),且近1年内本人名下在我行存款月均余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
(五)在我行个人贷款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没有违约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六)对于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没有违约还款记录的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若其有融资需求且提出申请,并符合我行个人借款人条件的,各行可向其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客户已还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累计本金的70%,同时应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可靠、充足。

2.个人住房抵押担保贷款不得早于信用贷款收回,个人抵押担保贷款提前还款的,信用贷款应同时提前收回,贷款经办行应在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于借款人约定相关内容。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各经办行可依据借款人资信等级、特定准入条件,确定不同贷款额度。

第七条个人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利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取按月付息,按月、按季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或分次还本、按月/季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条个人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累计贷款期限(含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贷款受理
(一)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信用贷款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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