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高空气象台站水电解制氢建设要求

高空气象台站水电解制氢建设要求1 水电解制氢室的技术要求1.1水电解制氢室的位置和建筑要求制氢房及储氢室应选择远离繁华的街道、住宅和火源区域;不宜位于明火源的下风方;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的规定(制氢站必须与民用建筑相距25米以上,与重要建筑相距50米以上)。
制氢房及储氢室要求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室外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健全的安全措施。
化学制氢用的苛性钠、矽铁粉必须分别存放。
1.2制氢室、储氢室和充气室必须互为独立,且制氢室和储氢室两者的距离≥5米。
顶棚和墙壁采用阻燃材料建造。
1.3制氢室的结构设计和安装要求1.3.1制氢室应根据机型设计,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1.3.2全套水电解制氢设备,分三部分安装在彼此独立的房间内:制氢室内安装制氢主机、冷却用水泵和水箱、加电解液用水泵和水箱,非防爆电机水泵等不准安装在制氢室内;控制室内安装整流器和控制箱、氢气纯度分析设备和蒸馏水器等;储氢室内安装储氢罐;值班室宜位于制氢室和储氢室之间。
1.3.3制氢室、储氢室和充气室均是防爆间,应采用轻质屋顶和有利于泄压的门窗,各房间门、窗的面积与房间体积的比值(m2/m3)介于0.05~0.22,以利于泄压。
房屋内顶棚表面平滑,不应有易积聚氢气的死角,最高处设天窗或通风孔(控制室也设天窗或通风孔),以利泄漏的氢气逸出室外。
通风孔直径不小于200mm,可设防雨、防寒设施。
1.3.4 对于新建水电解制氢室,应将制氢室建筑基础及圈梁内主筋,进行良好的焊接,并与地网引下线焊接。
地面和墙壁应采用耐碱材料并利于清洁。
水电解制氢设备制氢主机的工作环境要求在0℃以上,凡不具备该条件的台站,须安装取暖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制氢室、控制室、储氢室宜安装自来水管路和排水系统。
1.3.5控制室(非防爆间)与制氢室隔墙相邻,应有地沟设计,便于电缆、电线的布局和安装,并设有便于观察制氢机工作状况的观察窗。
氢气站设计规范

总则1.0.1 本条是本规范的宗旨。
鉴于氢气是可燃气体,且着火、爆炸范围宽,下限低,氢气站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各种制氢方法均需消耗一定数量的能量,有的制氢方法需消耗比较多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如水电解制氢需消耗较多的电能,因此,应十分注意降低能量消耗,节约能源。
氢气目前主要广泛应用于冶金、电子、化工、电力、轻工、玻璃等行业,用作保护气体、还原气体、原料气体等,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对氢气的质量要求也各不相同,应充分满足生产对氢气质量的要求。
氢能被誉为21世纪的“清洁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氢能的应用将会逐步得到推广。
因此,氢气站、供氢站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切实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分析比较,采用先进、合理的氢气生产流程和设备;认真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规定,使设计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上合理。
1 近年来,国内工业氢气制取方法主要有:水电解制氢、含氢气体为原料的变压吸附法提纯氢气、甲醇蒸气转化制氢以及各种副产氢气的回收利用等。
各种制氢方法因工作原理、工艺流程、单体设备的不同,各具特色和不同的优势,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氢气制取方法。
如上海××钢铁公司,在一期工程时,采用水电解制氢方法,装设2台氢气产量为200Nm3/h的水电解制氢装置,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氢气需求量大幅度增加,该公司在扩建工程中采用于利用公司内焦化厂的副产焦炉煤气(含氢气50%~60%)为原料气的变压吸附提纯氢气系统,氢气产量为2000Nm3/h、氢气纯度大于99.99%。
变压吸附提纯氢气技不及装置已在我国石化、冶金、电子等行业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
甲醇蒸气转化制氢也在国内外得到积极应用,据了解国内有多家制造单位已商品化生产,仅北京、天津就有多套500Nm3/h左右的甲醇蒸气转化制氢系统正在运行中。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42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1993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国家标准》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42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1993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二、供氢站;四、不得同热处理、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注: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氢气站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GB50177-2005中的强制性条文
8 电气及仪表控制 8.0.2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8.0.3 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 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有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线路接 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氢气站、 供氢站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电力牵引机车 20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10 5 5 氢气罐 25 20 20 15 15 10 5 5
厂外道路(相邻侧路边) 厂内道路 (相邻侧路边) 围墙
外壁计算。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20 Ω 。埋地氢 气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 地装置相连。 9.0.6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进出氢气站和供氢站处、
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 分支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9.0.4
氢气站、供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
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 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 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2.GB50177-2005中的强制性条文
9.0.5 室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
地装置相连。距建筑100m内管道,每隔25m左右接
6.0.3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
应符合下列规定:
氢气站设计规范

氢气站设计标准GB 50177-202XX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标准Design code for hydrogen stationGB 50177-202X主编部门:X信息产业部批准部门:X建设部放行日期:202X年10月1日X建设部公告第330号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氢气站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77-202X,自202X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0.2、 3.0.3、 3.0.4、 4.0.3(1)、4.0.8、 4.0.10、 4.0.11、 4.0.13、 4.0.15、 6.0.2、 6.0.3、6.0.5、 6.0.10、 7.0.3、 7.0.6、 7.0.10、 8. 0.2、 8.0.3、8.0.5、 8.0.6、 8.0.7(4)、 9.0.2、 9.0.4、9. 0.5、 9.0.6、9.0.7、 11.0.1、 11.0.5、 11.0.7、 12. 0.9、12.0.10(2)(5)、12. 0.12(4)(5)、12.0.1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氢氧站设计标准》GB 50177-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方案出版社出版发行。
X建设部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建设部建标[202X]85X的要求,具体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氢氧站设计标准》GB 50177-93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组结合我国氢气站、供氢站设计、建筑和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12章和5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安排、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安排、建筑结构、电气及仪表操纵、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氢气管道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氧、氢、乙炔安全间距)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表3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注: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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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42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1993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二、供氢站;三、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
第1.0.3条氢氧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氢氧站内有关氧气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站区布置第2.0.1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三、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四、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m;五、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2.0.2建筑物、构筑物氢氧站或供氢站氢气罐总容积()≤10001001~1000010001~50000>50000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21416121520202025202530253035民用建筑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50 50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 25 30 35 40架空电力线≥1.5倍电杆高度≥1.5倍电杆高度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x104Pa)的乘积计算。
③总容积不超过20 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④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⑤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3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表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第2.0.4条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二、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三、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四、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 。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0m。
第2.0.5条氢氧站与其它车间呈L型、Π型和山型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二、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四、不得同热处理、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第2.0.6条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它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第2.0.7条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应独立设置灌氢站房。
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用户对氢气压力、纯度的要求;二、用户使用氢气的特点;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技术参数。
第3.0.2条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压力调节装置,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的压差,宜小于0.5kPa。
第3.0.3条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气、氧气排出口与总管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
第3.0.4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生产的氧气,可根据工厂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回收利用。
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采取措施保持氧气与氢气压力的平衡。
第3.0.5条氢氧站内,应设离子交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制取原料水。
当工厂其它车间能供应符合水质要求的原料水时,宜采用管道送入氢氧站。
第3.0.6条氢氧站原料水系统,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工作压力,分别设置原料水泵、高位水箱、平衡水箱,连续或间断地对水电解槽补水。
当设置平衡水箱时,应设气体平衡管和放空管,并分别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上还应装设逆止阀。
第3.0.7条氢氧站内,应设置碱液回收和配制系统。
水电解槽的碱液管道上,应设置碱液过滤器。
水电解槽的碱液灌注和回收,可共用一根管道。
每台水电解槽的碱液循环管与碱液总管之间,应设置切断阀。
第3.0.8条水电解制氢系统中,氢气和氧气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应经各自的排水水封排至室外。
水封上的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
第3.0.9条氢气净化系统,应按原料氢气和产品氢气的压力、纯度、杂质含量以及纯化用材料的品种、活化和再生方法等确定。
第3.0.10条氢气压缩机应设在氢气罐之后。
数台氢气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吸气侧氢气为正压。
中、低压氢气压缩机后,宜设缓冲罐或储气罐。
中、低压氢气压缩机的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应设旁通。
第3.0.11条氢气罐的最高点,应设放空管。
湿式氢气罐宜设进气、出气水封,并设置超量放空管。
第3.0.12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置换用放空管上,应设取样分析阀。
第3.0.13条氢气灌瓶用灌充器,应设置切断阀、回流阀、放空阀、安全阀和压力表。
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4条当用户对氢气含尘量有要求时,应在送氢管道上设置相应精度的气体过滤器。
第3.0.15条供氢站的供氢系统,应按用氢设备的耗气量氢气纯度和压力确定。
当氢气耗量不均衡时,宜设氢气罐。
第3.0.16条氢氧站内宜设压力不大于0.3MPa的蒸汽系统。
第3.0.17条氢氧站、供氢站应设有含氧量小于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吹扫设施。
第四章设备选择第4.0.1条氢氧站设计容量,宜按氢气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小时耗量确定。
第4.0.2条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型号、容量和台数,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选用电耗小、电解小室电压低、价格低廉的水电解制氢装置;二、新建氢氧站设置2台及以上水电解制氢装置时,其型号宜相同;三、水电解制氢装置宜设备用。
当采取储气等措施确保不中断供气或与用气设备同步检修时,可不设备用。
第4.0.3条氢氧站内制取原料水的离子交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的容量,不宜小于4h原料水消耗量。
储水箱的容积,不宜小于8h原料水消耗量。
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4h原料水消耗量。
第4.0.4条储水箱、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箱体,应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4.0.5条原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原料水泵的流量,可按15min内注满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确定;二、原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1、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工作压力;2、水箱最高水位与水泵的位差;3、原料水管道系统的压力降。
第4.0.6条碱液收集箱容积,应大于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及碱液管道的全部体积之和。
碱液收集箱可兼作配碱箱。
第4.0.7条碱液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碱液泵的流量,可按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所需碱液量和灌注时间确定;二、碱液泵的扬程,不应小于水电解制氢装置与碱液泵的位差及碱液管道的压力降之和。
第4.0.8条氢气罐的形式应根据所储存的氢气压力确定。
当压力小于6kPa时,宜选用湿式氢气罐。
氢气罐容积,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产气能力、用户耗气量的不平衡性和储气量确定。
第4.0.9条氢气净化设备的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原料气的来源、组成、压力和杂质含量(包括水分含量);二、净化后氢气纯度和杂质含量;三、用户最大小时氢气耗量。
第4.0.10条氢气净化设备可不设备用。
但要求不能中断供气者,氢气净化设备不宜少于两套。
第4.0.11条中、低压氢气压缩机的型号和排气量,应按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气体纯度和用户最大小时耗量确定,其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为备用。
第4.0.12条高压氢气压缩机的型号和排气量,应按灌充气体纯度和灌瓶数量确定。
灌瓶用高压氢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
第4.0.13条当净化后氢气灌瓶时,应采用膜式压缩机,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4.0.14条氢气汇流排应设两组,一组供气,一组倒换钢瓶。
每组钢瓶的数量,应按用户最大小时耗量和供气时间确定。
第4.0.15条氢氧站、供氢站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起吊设施:一、单台水电解槽的氢气产量等于或大于40 /h;二、气体分离器(筒)布置在水电解槽的上部;三、氢气的灌充和储运采用集装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