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
赣人社发〔2012〕71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赣人社发〔2012〕71号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
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
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赣府厅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7日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江西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5万人。
每年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万人。
二、工作举措(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示范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赣府厅字[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77号2011年10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1.清理化解旧债。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从2011年7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制止发生新债。
在化解旧债的同时,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3.建立运行新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
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逐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新机制。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课后延时服务方案

课后延时服务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特别是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等问题,疏堵结合整治非法有偿补课,多渠道丰富并保障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积极回应新时代广大家长的关切,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22〕10号)有关做好课后服务的总体要求和上饶市相关四部门下发的《转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饶教发〔2022〕8号),结合万年实际,现就万年县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明确工作定位积极开展中小学放学后课后服务,就是协助家长化解因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时接载学生难题、确保学生安全、推动学生健康成长的关键措施;就是澄清社会关注,化解小学“放学晚、接载容易”矛盾,综合施策化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难题,进一步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并使人民群众具备更多赢得感和幸福感的关键小事、民生实事。
中小学放学后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课后服务。
校内课后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但它是体现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学校要为有刚性需求的学生家庭提供基本的课后服务,努力做好让家长放心的事。
二、基本原则(一)自愿申报原则。
校内实施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放学后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由家长提出申请,自愿作出选择。
(二)统筹安排原则。
校内课后服务面向特定群体而非全体学生。
学校课后服务对象核定秉持有条件市场准入、统筹安排,并优先确保戍守儿童的原则。
(三)公益服务原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赣人社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6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服务就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全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遴选当地重点产业和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政策措施,构建企校深度融合的培训体系,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我省产业工人队伍。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8.25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司矫正字[2010]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
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关于经费拨付
省、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在每年元月底前通过财政逐级将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下达并拨付到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司法局[即县(市、区)安帮办,下同。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赣卫医政字[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13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保局、民政局、残联、市委宣传部、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全省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管理和医疗保障水平,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2012年10月10日江西省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全省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管理和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6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保持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通过开展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住院及缓解期维持治疗免费救治,提高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率;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降低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发生率和精神残疾发生率,进一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救治。
由重性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知情同意,自愿申请,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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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0]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结合江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及制度间流动时,其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