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学院本科生学术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学院本科生学术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拓宽我校本科生的学术视野,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从2023级开始,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环节均设置1学分“学术拓展”必修课程,各本科专业学生在毕业前须通过选听课外学术讲座完成该课程修读,每位本科生选听课外学术讲座不少于10次。
为规范学术拓展学分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各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o第三条本办法的讲座范围是指学校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及各二级学院举办的各类课外学术讲座和校级以上学术会议讲座。
第四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兴趣爱好等自主选听相关讲座。
学生参加线上讲座,应以实名加学号方式进入线上讲座会场,并留存本人参加在线讲座的截图。
学生参加线下讲座,应按照讲座举办单位(学院、部门)安排,通过刷卡、加盖活动章等方式签到。
第五条学生累计听讲座达到10次(含)以上,可到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认定学分。
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完整并经学生本人签名的《**学院本科生参加课外学术讲座情况记录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如本人参加在线讲座的截图等。
第六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和保管学生的相关申请材料。
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经学院教学秘书形式审核,将符合申请学分条件的学生人数汇总,在学院内进行5天公示。
公示期间无异议者,由学院教学秘书将学生成绩按合格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为了提高讲座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学院需将有关讲座情况提前公布在校园网固定栏目中,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公告。
讲座预告的内容应包括:讲座题目、主讲者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代签名、代刷卡、签名后离场、代盖章、造假等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该门课程所得学分,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本科生学术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院本科生参加课外学术讲座情况记录表二级学院:专业:姓名:学号:学生签名日期:。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部长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课外创新实践是高校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促进学生深入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分的认定原则1. 学分认定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学生所参与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学分认定应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鼓励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
3. 学分认定应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不同时间段和不同领域的创新实践活动中累积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依据1. 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性质和要求。
2. 学生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度。
3. 实践活动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四、学分认定的程序1. 学生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填写相关材料,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数、主要内容等。
2. 学生提交材料后,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活动的创新性、实践性、团队性、成果性等方面指标。
3. 评估结果将向学生公示,并将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五、学分认定的标准1. 学术科研类活动:包括参与科研项目、科技竞赛、学术论文发表等。
学生在该类活动中,根据自己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 创业实践类活动:包括参与创业项目、创业训练、创业大赛等。
学生在该类活动中,根据自己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的角色和贡献,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3. 社会实践类活动:包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实习等。
学生在该类活动中,根据自己的参与程度和实践成果,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4. 文体艺术类活动:包括参与文学创作、舞蹈表演、声乐演唱等。
学生在该类活动中,根据自己的参与程度和表演成果,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六、学分认定的监督机制1. 学校设立专门的学分认定办公室,负责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 学生在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后,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评估机构的评估。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学“质量工程”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配合《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是指经学校或学生所在院(系)认可、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为主的课外学科或科技实践活动。
创新实践活动包括各种校内外学科、科技竞赛与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经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需获得____个(专升本插班生减半)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方能毕业。
第五条____个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中,____个学分可通过参加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____个学分可通过参加学生所在院(系)组织或认可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
第二章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学校认可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一)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计6学分;成功申请发明专利,每项计4学分;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4学分;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2学分。
多人参与的上述专利,第二、第三人学分减半,第四人起不计算学分。
(二)专业性论文或作品在正式科技或本学科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计2学分;在上述类型的核心或权威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计6学分。
(三)创新基金项目获学校学生创新基金立项的课题组前三名主要成员,每人计1学分;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组成员,每人计2学分。
立项申请通过学院审批并推向学校的加0.5学分。
(四)学科及科技竞赛1.参加校级学科、科技竞赛(如cad竞赛、测量竟赛等),完成竞赛且成绩合格,计1学分;获得三等奖(含)以上,计2学分;获优秀毕业论文奖,计2学分;参加校级(包括校级以上)并上交合格作品加0.2学分,经审批并被推向上级(如学校等)加0.5学分。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五篇)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一、寒暑假实践小分队方面,根据上交的调研报告质量评选出优秀小分队和优秀调研报告。
具体加分细则如下:1、院优秀小分队每个成员____分(受学院表彰)2、院优秀调研报告____分(受学院表彰)3、校级优秀小分队每个成员____分(受学校表彰)4、获校一等奖调研报告____分(受学校表彰)5、获校二等奖调研报告____分(受学校表彰)6、获校三等奖调研报告____分(受学校表彰)7、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____分(受学校表彰)8、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分子____分(受学校表彰)9、“三下乡”优秀地方实践小分队____分(受学校表彰)因同一项活动获得多项表扬的,只计最高得分,不能重复计算。
二、个人实践方面1、按班评结果优0.5良0.2中____分2、院评优为____分三、调研报告方面1、按班评结果优0.5良0.2中____分2、院评优是____分注。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二)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拔尖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标准第三条学生参加国家、四川省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的正式竞赛获奖,可申请认定奖励学分,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国家级: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2)省部级。
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
第四条学生参加国家、校级各类大学生科创实践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或答辩,按以下认定学分:1)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3学分;2)校级srtp项目:2学分;3)重点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项目:2学分;4)个性化实验项目。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____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高校本科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学分要求、学分类型、实践内容、评价办法、学分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科学和有效性。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课外创新实践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生和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学生获取学位所必需的。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数应根据学校特色、学科特点和教育目标确定,但不得超过学生获取学位所需总学分的30%。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实践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学生参与实践的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每个实践项目的学分。
第三章学分类型第九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学术科研类:包括学术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参与学术会议等。
(二)社会实践类:包括社会服务项目、参与公益活动、参与社会调查研究等。
(三)创业类:包括创业实践项目、参与商业竞赛、创业培训等。
(四)文化艺术类:包括艺术创作、参与文艺演出、文化交流等。
(五)体育健身类:包括参与体育赛事、健身活动、运动训练等。
第四章实践内容第十条学校应开设丰富多样的实践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的课外创新实践需求。
第十一条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实际项目,注重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社会实践和创业教育的培训,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业能力。
第五章评价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实践内容和实践项目要求,制定评价办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评价专家库,由专家对学生的实践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应鼓励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学术和专业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成果质量。
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探索《大学体育》课程异步教学改,推进课内外一体化教学进程,加强完全学分制条件下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的课程化管理,调动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丰富我校大学生的体育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二条学生参加课外体育竞赛获得体育学分纳入学校学分管理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体育教学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学院学生会体育部负责组建各级体育组织,包括班级、年级、学院体育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系列课外体育活动、竞赛。
第四条各学院学生会体育部有义务配合协作完成学校、体育工作部门的体育工作,业务上受课外体育教学部指导。
第三章评定办法第五条体育竞赛活动分为校外体育竞赛和校内体育竞赛(包括田径运动会)两种类型,体育竞赛学分评定每学期末进行一次。
第六条在教务处指导下,大学体育教学部建立校外体育竞赛学分评定小组,组织实施学生校外体育竞赛活动的体育学分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大学体育教学部负责组织校内体育竞赛的学分评定,任课教师具体实施。
1、体育教学部在学期初制定校内体育竞赛计划,竞赛前一个月公布竞赛规程,明确竞赛学分类型、性质等。
2、学生须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向课程主讲教师提供获奖证书,大学体育教学部按《XX学院大学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标准》,集中认定免修的学分及相应的成绩,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
3、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开幕式体育教学成果汇报表演的学生,课内课时和课外训练、彩排等达到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情况下,可置换本学期课内教学学时,体育教学部实施监督。
第八条学生在《大学体育》教学周期间获得的课外体育竞赛成绩,可以在当学期可以置换相应的学分和成绩;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获得的课外体育竞赛成绩,可以在下学期置换相应的学分和成绩。
第九条具体评定标准见《XX学院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标准》第十条大学体育教学部需在每学期成绩评定后,将本学期所有获得校内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和成绩评定学生的信息汇总,认真填报《XX学院课外竞赛学分成绩认定信息一览表》,上报教务处备案。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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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丽学院办[2006]131号 2006年11月15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根据《丽水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外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课外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后,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确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获得的课外学分在学生学籍档案中给予记载。学生单个项目获得的课外学分超过6分的部分(不含6分),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用于冲抵培养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冲抵部分一般不超过选修课程学分的50%。 第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课外学分的多少作为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重要依据。(教务科老师工作6年,没处理过此两项) 第二章 课外学分的主要认定范围
第五条 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取得的成果。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的竞赛。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高等数学竞赛等。 第六条 参加综合类学术或科技竞赛取得的成果。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是指上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联合举办的,涵盖经、管、文、理、工、医、教育、历史、哲学等学科的科技制作、社会科学研究及社会调查等多项比赛内容的,针对大学生开展的全省性和全国性赛事。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第七条 在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我校名义、以第一作者(或独立)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第八条 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参加的、成果署名前4位,且已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我校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获得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家专利证书的专利。 第十条 代表我校参加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的文娱比赛、艺术设计作品评选、大学生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全运会,针对大学生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影视作品)竞赛,社会实践报告评选的获奖者。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得的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程序员等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专业技能证书,以及获得汽车驾驶证等。 第十二条 学校认为可以列入课外学分认定范围的其他情况。如:获得考研复试、入学资格;获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等有利于学生专业发展和就业的有关成绩、证书等。 第三章 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参加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的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过学校审批,可获30学分及以下的课外学分。参加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但未获奖的,可获5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四条 在学科竞赛、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获得24、15、12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获得12、10、8学分的课外学分;获校级(由学校或学校职能部门主办、发证,下同)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获得6、4、2学分的课外学分。竞赛组委会若设置特等奖,则按一等奖课外学分奖励标准的150%计。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竞赛未获奖者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二级学院主办并由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的技能竞赛等活动,获一等奖者,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五条 凡以我校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以科技处文件为准)发表论文的学生,可获24学分的课外学分;凡以我校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核心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上收录或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学生,可获15学分的课外学分;凡以我校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学生可获8学分的课外学分;凡以我校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可获4学分的课外学分。增刊降一级计分。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可获10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可获6学分的课外学分。专业学生的书画作品、文学作品等在一级、核心、一般、内部刊物或中央、省、市、校报纸上公开发表的,可分别获得18、10、4、1学分的课外学分,非专业学生的书画作品、文学作品等发表可在相应分值的基础上加1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学术编著类、专业译著类、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6千字以上三个等次,可分别获得9、7、5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七条 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在项目结题时,学生须持项目结题证书、科研处的证明材料到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国家级成果可获25学分的课外学分;省(部)级成果可获18学分的课外学分;厅局级成果可获12学分;校级成果可获6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八条 持有国家专利局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学生,可分别获得24、15、8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九条 非外语专业的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下同),外语专业本科学生获专业外语四级、八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4、6学分的课外学分,外语专业专科学生获专业外语四级、八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5、7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学生获省大学英语三级证书(高职学生获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B级证书)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分别获4、6、8学分的课外学分。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3、4、5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可分别获得4、5、6学分的课外学分;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获省大学生计算机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的,可分别获得1、2、3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可分别获得2、3、4学分的课外学分。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2、3、4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可分别获得3、4、5学分的课外学分;计算机专业本科生获省大学生计算机二级、三级证书的,可分别获得1、2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获省大学生计算机一、二、三级证书者,可分别获得1、2、3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条 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初级、中级、高级国家资格证书的,可分别获得3、5、8学分的课外学分;如证书无等级的,可获4学分的课外学分。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测试达到合格等级者(中文类专业二甲、其他专业二乙),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教师职业技能训练考核合格者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非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测试二乙等级合格者,可获3学分的课外学分;达到合格要求后,每提高一个等级,可加1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一条 代表我校参加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艺术设计作品评选,针对大学生的各类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竞赛、社会实践报告评选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可分别获得12、10、6学分的课外学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可分别获得8、6、4学分的课外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可分别获得5、3、2学分的课外学分。大学生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全运会、民运会等国家级体育比赛项目前8名的可分别获得12、10、8、7、6、5、4、3学分的课外学分;省级的前6名可分别获得8、6、5、4、3、2学分的课外学分。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可分别获得3、2、1学分的课外学分,其中校运会1-2名的获3学分的课外学分,3-4名的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5-6名的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校园普通话十佳、校园歌星等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项目训练并参加比赛但未获奖者,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艺术类学生非比赛性的上级任务性文艺演出、作品展出,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考研复试资格,可获4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可再加2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并具有面试资格的,可获5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可再加3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有8门及以上课程合格的,可获6学分的课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再加4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专升本函授课程学习,所有课程合格者,可获4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学校辅修或双专业证书,可获 8学分的课外学分,完成辅修或双专业总学分的60%以上者,可获5学分的课外学分;修学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每门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三条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可在首发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加10学分的课外学分,被摘录的学术论文可加8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完成 “开放项目”(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实验任务的,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制作具有较高水平的实践作品的,可获2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五条 担任学生干部或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经综合考评合格者(要有证书),每年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学校、市、省、国家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员)等荣誉称号的,可分别再加1、3、6、8学分的课外学分。同时担任几个职务的不重复计算。获学校、市、省、国家三好学生等综合性称号的,可分别获3、5、8、10个学分的课外学分,获学校、市、省、国家学习积极分子等单项奖励的,可分别获2、4、6、8学分的课外学分。社团(如五彩民族、青志等)发的奖项不得上报 第二十六条 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1周以上,提交科技论文或调查报告,经指导老师审定,质量较好的,可获1学分的课外学分(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证明,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获学校、市、省、国家表彰的可分别加1、3、6、8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七条 无人数要求的集体成果,如科研成果、课题等,可根据参与人员的分工及排名序列分别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2人按7:3分解,3人按6:3:1分解,4人按5.5:2.5:1.5:0.5分解,5名及以后不计课外学分。特殊成果经有关部门或指导教师提议,学校审议,可以作特殊处理。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并获得成果,申请课外学分按上述排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