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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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落实教育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督导评估的目的1.了解县域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优质均衡发展。

2.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3.促进教育政策的落实,确保政策能够有效实施。

三、评估内容和指标1.学校规模和班额:评估学校的规模是否合理,班额是否过大或过小。

2.教师数量和质量:评估学校的教师数量是否足够,教师的专业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3.课程设置和实施:评估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与教育要求相符合,课程实施是否完善。

4.教学质量和效果: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学生成绩是否稳步提高。

5.学生素质和特长发展:评估学校对学生的素质和特长发展培养是否有有效的措施和计划。

6.教育资源配置和利用:评估学校的教育资源是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是否达到均衡发展的要求。

7.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衔接:评估学校与家庭教育的衔接情况,是否形成了良好的教育共同体。

四、评估方式和方法1.文件材料评估:对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学生成绩等文件材料进行评估分析。

2.现场观察评估:对学校教学、学生活动等进行现场观察评估,了解实际情况。

3.访谈评估:与学校负责人、教师、家长和学生进行访谈评估,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评估结果的使用1.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学校,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评估结果应当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供其参考。

3.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六、评估周期和频次1.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应当建立定期的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2.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学校,在新校建成和投入使用后的一年内进行评估。

七、评估责任和管理1.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督导评估工作。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试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试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试行)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6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摇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第四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资源配置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1.所有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达到2000元以上;2.所有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达到2500元以上;3.该值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A 7.网络多媒体教室数1.所有小学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达到2.3间以上;2.所有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达到2.4间以上;3.该值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A政府保障程度8.保障教育优先发展1.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5分);2.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措施完善,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人员编制、建设经费等得到优先保障(5分)。

B(10分)9.学校规划布局合理1.把义务教育网点布局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3分);2.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有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有配置初中(3分);3.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设有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都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原则上农村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2.5公里和3公里,科学合理设置寄宿学校和教学点(3分)。

B(9分)10.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四统一”标准1.按照《JX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2.城乡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为师生比1:19,初中统一为1:13.5;3.城乡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不低于省定标准,并逐年提高;4.城乡小学、初中基本装备分别按照《JX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要求进行统一配置。

A政府保障程度11.小学、初中音乐、美术专用教配备1.小学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室1间以上,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2.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室1间以上,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完整版)河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办法

(完整版)河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办法

附件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具体办法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县域义务教育城乡和校际差距,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现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对象与范围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为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为县)。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列入国家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特殊教育学校。

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须具备以下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 1 -二、内容与标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部分数据源自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

(一)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以下7项指标,同时评估这7项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 2 -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2017年4月19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一、《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均达到省级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三、《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

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平均数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3 —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

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100分。

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

各省(区、市)在制定本部分评估指标和标准时,可结合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级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并对各项二级指标赋以相应分值。

七、《办法》第六条公众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可由省级评估组进行,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

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二章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人以上;5.3人以上;1(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人以上;达到0.9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元以上;25002000元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间以上。

2.4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解析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解析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修订)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初评()复评()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2014年4月说明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

二、本《方案》既是县(市、区)申请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书,也是撰写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均衡自评报告的依据。

三、本《方案》包括四部分:(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四)检查学校工作表。

四、本《方案》在申报时所附各表所有数据,应统一采用省教育信息平台上一年数据进行填写。

(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广东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报送时间:年月日报送单位:(盖章)省级督导部门:(盖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表I: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注:1、小学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2、一贯制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3、初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4、完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以附件表格为准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表Ⅴ:义务教育经费情况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表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措施和成效自评报告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略)(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1.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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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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