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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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26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26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二十六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
一、概念与特点
收程序
是指对于特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形下,司法机关 没收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与方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范围特定。国际上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
洗钱犯罪,主要法律文件有: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988年《禁止非 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际公 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五)审理结果(法典第282条,《解释》第516条) 1、裁定没收;(《解释》第516条第(一)项) 2、返还被害人;(《解释》第516条第(一)项) 3、裁定驳回申请(《解释》第516条第(二)项)
(六)对裁定的上诉、抗诉及二审法院的处理(法典第282条,《解释》第 517条) (七)没收案件的终止审理(法典283条第一款) (八)国家赔偿(法典第283条,《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36条)
(二)被追诉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
(三)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
(四)程序启动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或申请)
四、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
(一)审判管辖(第281条) (二)公告(法典第281条,《解释》第512条) (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法典第281条,《解释》第513条) (四)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解释》第514 条) 2、不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打击犯罪 (二)保障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程荣斌《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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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从而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作用。
(3)有利于追缴境外财产的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能够不经过对其犯
罪行为的刑事定罪而没收其犯罪所得,创设一个独立于对人审判程序之外而单独对违法犯
罪所得进行没收的制度。我国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仅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
要求,而且为我国向国外追缴赃款和违法所得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1)案件类型 ①贪污贿赂案件。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各类案件。具体包 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等。 ②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③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了上述两类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必须在危害程度上与前述犯 罪一样重大,才能适用本程序,比如洗钱罪、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该认定为这里所谓的“重大犯罪案件”: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b.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c.其他重大案件的情形。 (2)适用对象和条件 除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共同前提条件以外,适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有的方式、方法与步骤。
(2)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点
①国际普遍性。根据 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7)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7)

最新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

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不开庭审理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高法解释》第317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题中,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未上诉,但是,同案犯丙上诉,所以,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323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本题中,甲是同案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控告B、告诉C、举报D、报案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材料来源即报案、举报和控告等的区别。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作者:郭林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两高”2017年新颁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模糊不清或有待完善的问题。

在证明对象方面,应当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还需要证明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具有合法所有权。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合法所有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承担。

在证明标准方面,需要考虑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间举证责任的轻重,分别做出要求,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优势证据标准,而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

关键词违法所得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作者简介:郭林婧,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269为实现对重大违法犯罪事件(腐败、抢劫等)的及时预防及有力整治,并解决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在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做出对应没收裁决而引起的没收款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的问题,我国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明确指出了对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程序。

但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少问题缺乏应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经过几年的摸索与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终于在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针对现实中刑事没收程序所存在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如刑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等。

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

如在该程序的证明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明确或需要讨论的问题。

【实务】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的司法适用

【实务】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的司法适用

【实务】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的司法适⽤编者按境外追逃追赃案件涉及中外法律制度的运⽤以及办案⼈员的⼯作衔接,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仍然存在较多法律适⽤的困惑,难以满⾜办案需要。

鉴于以上情形,最⾼院刑⼆庭刘晓虎等⼈就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中⽐较突出的法律适⽤问题进⾏了分析研究。

中外刑事法前沿编辑部将相关⽂章进⾏了提炼整理,便利读者以期共同获益。

⽬录⼀、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常见突出法律问题研究(刘晓虎)⼆、请求协助执⾏境外限制措施和没收裁定要点(刘晓虎)三、犯罪嫌疑⼈、被告⼈逃匿境外后两种诉讼程序案件的衔接——以李华波案、徐德堂案为研究视⾓(刘晓虎)四、《监察法》颁布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条件(刘晓虎)五、违法所得的没收、返还、责令退赔是否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刘晓虎)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裴显⿍、王晓东、刘晓虎)七、简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时间节点(刘晓虎、张宇)本⽂所选⽂章刊载于《⼈民法院报》,因篇幅所限,有所删减。

壹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常见突出法律问题研究刘晓虎⼀、对赃款赃物流向查证不清导致退赃数额难认定问题在有的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办案机关⽐较重视犯罪数额的认定,⽽忽视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犯罪后赃款赃物流向的查证。

⼀旦出现犯罪嫌疑⼈、被告⼈境外财产价值远⼤于犯罪数额,办案机关就会在没收和返还财产的具体范围上陷⼊困境。

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办案机关在查清犯罪数额的同时,⼀定要将赃款赃物流向查证清楚,能够查明赃款赃物投资后违法所得的,⼀定要查明违法所得。

因时间久远或者其他因素难以查清的,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鉴定。

确实查证不清或者⽆法鉴定的,可以在相关事实上做有利于犯罪嫌疑⼈、被告⼈的认定。

⼆、对全部退赃认定不准导致量刑情节适⽤偏差问题从当前实践情况看,关于全部退赃情节认定不准的问题⽐较普遍,由此必然导致被告⼈的量刑情节在适⽤上存在⼀定偏差。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在案查封、扣押财产中含有房产、艺术品的,不应将房产、艺术品升值部分冲抵与犯罪数额对应的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于开办公司获利的,依照上述办法处理。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I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

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2012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

2018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管辖」1.地域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原因:重大、复杂、域外,更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

3.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域外送达:保障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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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一节概述:'■; :. ... .:; ^: ■.;. 一..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 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 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

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 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 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没收财产作为作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其中 第12条规定了“没收和扣押”,第13条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第14 条规定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

再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 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 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 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另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作为国际社会 中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其1990年提出的旨在控制洗钱的《四十条 建议》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业已签署上述国际公约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为遵 守上述规定,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特殊性。

之所以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 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 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 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我们不需 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 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 o第三,公正性。

虽然与审判程序相比,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程序仍需遵循刑事 诉讼的基本规律。

我们仍需坚持刑事诉讼程序 的基本构造,在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时,公开 开庭审理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 害关系人相应的上诉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 得的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没收制度,其中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死亡、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应当依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处理,没有规定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

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二)六机关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三)公安部制定的《规定》公安部《规定》第231条规定:“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9条规定:“人民检察晓撤销案件时……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的,如果被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直接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最髙人民法院《解释》第294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但上述规定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已经冻结的钱款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而且也未构建明确的程序。

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第五编第三章用四个条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第一,贪污贿赂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第J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第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和第120条之一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也制定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

第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6除上述两类案件外,还包括洗钱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案情重大。

1998年5月9日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对重大犯罪作出界定,该条规定,“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有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需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的没收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此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取的财物和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案件有关联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而且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违法所得意见书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犮其他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发现侦查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情形且符合条件时,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该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第二阶段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三阶段是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公告程序。

第四阶段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管辖法院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且可以适用没收程序的情形时,应当向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按照第281条的管辖规定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而不必受审判管辖的约束。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公告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6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力口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幵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第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3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赃款赃物,一律予以追缴;对于被告人的财物应当及时发还;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发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上诉、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特别程序,但法律并不能因此剥夺上诉权和抗诉权,相反,赋予双方充分的救济权利是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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