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柒拾期_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重点知识点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境犯罪、洗钱等经济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国家间的缺乏有效合作和协议,尤其是缺乏草拟适用于大多数国家的国际法规,面对这些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司法合作和追赃追逃工作成为了极其重要的国际合作领域。
中国加入了许多国际和地区组织和条约,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上海合作组织等,意味着中国需要遵照这些条约上的条文,参加国际反腐败斗争。
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是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程序,这些程序可以帮助执法部门有效追缉逃亡的罪犯和犯罪所得。
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用于处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或审判结束前,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的缺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并依据审判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决。
中国和法国在缺席审判程序上的法规是不同的。
在中国,如果被告人配合法庭,他/她可以到达现场出庭,同时法庭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来确保尽可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一旦被告人缺席,法庭将会采取一系列程序,包括给予被告人机会辩护等等,但被告人仍然可能被判无罪或有罪。
同时,法庭还将发布全国通缉令来寻找被告人。
相比而言,法国采取的缺席审判程序则更为严厉。
如果被告人无法到庭,在一定条件下,法庭可以不经过被告人的入庭请求,根据授权的法庭文件宣告被告人出庭缺席,这被称为“出庭缺席裁定”。
缺席的被告人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则很有限,他们的律师将无法开展有效利益代表。
但在被宣告缺席之前,法庭会确保通知被告关于审判日等相关事宜。
法庭也会要求受到充分审判的保证,以确保下一个法庭程序得到公正进展。
在法国,缺席裁定的生效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可。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是一个广泛应用于国际反腐败行动中的重要程序。
这个程序可以帮助执法部门收回不法所得,捉拿逃犯并惩罚犯罪行为。
然而,中国和美国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上的法规也有所不同。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是打击犯罪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
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不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体现法治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下面本文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分析。
一、违法所得的定义违法所得是指根据刑法规定,指犯罪人规避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这种利益不但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规范的产物,同时也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没收审查和没收实施。
1. 没收审查阶段没收审查阶段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被犯罪人获得的违法所得进行调查、审查和扣押。
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调查取证阶段: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手段,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工作,为展开后续的违法所得收缴提供重要信息。
(2)扣押或冻结违法所得阶段: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财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扣押或者冻结。
此阶段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其转移、隐匿和破坏,保证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扣押和冻结违法所得的同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及转移去向等情况,以确定违法所得的性质和规模。
没收实施阶段是在对违法所得进行审查后,依法对其进行没收、评估和处置。
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没收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独立程序和附随程序两种。
如果违法所得与刑事犯罪之间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进行程序;如果违法所得与刑事犯罪之间属于附随关系,则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程序。
在确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其进行评估或鉴定。
目的是依据市场价格或其价值,确定其实际价值,并为后续处置提供价格依据。
(3)违法所得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后,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处置。
例如,对于可变现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以在没收后公开拍卖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变现。
在没收违法所得后,也可以将其用于返还受害人损失和支付罚金。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各国不断完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安定。
本文将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定义、作用、程序和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一项法律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国家在斗争犯罪、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消除其罪恶影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1、惩罚犯罪分子: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惩罚,使其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净化社会环境。
3、预防犯罪: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的震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4、帮助受害人: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减轻其经济损失。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包括违法所得的认定、违法所得的查封、冻结、扣押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置和使用等环节。
1、违法所得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只有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才能够进行后续的没收程序。
2、违法所得的查封、冻结、扣押:在确认违法所得的基础上,需要对违法所得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防止违法所得被转移、隐藏或挪用。
3、违法所得的没收:在对违法所得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后,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将其归入国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违法所得的处置和使用:对于没收的违法所得,国家需要在法律和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的处置和使用,保障其合法、公平、透明的使用。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一、引言审判程序是司法活动中的核心环节,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而缺席审判是指被告因故不能到庭参加审判的情况,其程序安排和对被告权益的保障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则是指国家对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置方式,其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亦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异同点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缺席审判程序1. 缺席审判的法定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不到庭;但是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而不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强制传唤”。
该规定确立了被告人的出庭权,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强制传唤的措施。
2. 缺席审判的程序安排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能会面临强制传唤和强制出庭等强制措施。
虽然被告人有权不到庭,但法院也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告人的出庭权和辩护权。
3. 缺席审判中的被告权益保障在缺席审判中,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严格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利。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事实上受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代理人等人员,有权要求法院强制传唤被告人出庭。
对于因故不能到庭的被告,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其诉讼权益。
4. 缺席审判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缺席审判程序的具体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被告人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又没有传唤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安排需要更加严格和完善,以确保被告权益的充分保障。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所得和财物是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置方式,其程序安排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法院应当经过充分的审查和听证,依法对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并将其上缴国库。
其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裁定的公正和合法。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环节,受到了广泛关注。
缺席审判是指被告因故不能到庭应诉,但法庭依法进行审判的一种程序;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是指对犯罪行为所得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一项刑事司法措施。
本文将从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程序特点、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好地了解这两个程序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法律规定比较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专门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缺席审判的程序,主要包括对被告逃离、被告不到庭等情况下的审判程序安排;而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比如第33条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两者在法律规定上的有机结合,为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程序特点比较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程序特点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缺席审判注重的是程序公正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因此对被告的通知和申辩权利有着严格的规定;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注重的是取证和追缴违法所得的程序,对被告的通知和申辩权利有着相对宽松的规定。
缺席审判需要对被告的缺席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实;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更加注重的是对违法所得的查封、冻结和追缴程序,对被告的缺席情况并不要求进行严格审查。
两者在程序特点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依据。
三、执行效果比较最终,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执行效果也是一个值得比较的方面。
就缺席审判而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因此在缺席判决后,被告仍然可以通过申诉程序对判决提出异议,保障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更加侧重于对犯罪行为所得的追缴和没收,从而达到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追缴违法所得的目的。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与刑事缺席审判比较研究

N o.11 , 2013
学
术
探 索
2 01 3年 1 1月
No v., 20 1 3
Ac adem i c E xpl or at i on
违 法所 得特 别 没 收 程 序 与 刑 事 缺 席 审判 比较 研 究
张 书琴
( 南京航 空航 天大学 法律 系, 江苏 南京 2 1 1 1 0 6 )
是 在法律 上 确定 了被告 人 的罪犯 身份 , 刑事 缺
席判 决 书是拘 捕在 逃 罪 犯 的法 律 依 据 , 在 罪 犯 归
“ 这一程序的设置意味着 , 即使贪官外逃或 者死亡 , 不能到庭 受审 , 其腐 败所得仍有 可能被
作者简介 : 张书琴 , 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讲师 , 法学博士 , 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在现代 民主法 治 社会 , 任何 一 项法 律 制 度 的 变革 或创 新 都 必 须 以权 利 保 障 为 核 心 。根 据 新
身 所 体 现 的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理 念 进 行 解 析 , 并 认
为, 确 立完 整 的刑 事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能 在 最 低 程
度 影 响程 序 公 正 、 保 障 人 权 的 情 况 下 与 现 行 刑
、
违法所得特 别没 收程 序与刑事 缺 席审 判程 序之 契合
在 世界 许多 国家 的刑 事诉 讼 法 律 实 践 中 , 有 条 件地 承认 缺席 审 判制 度 已相 当普 遍 , 区别 主要 存 在 于适 用 条 件 和 范 围 的 不 同。 而且 基 本 来 说 各 国的刑事 缺席 审 判 具 有 以下 几个 共 同 的特 点 :
案后 , 刑事 缺 席 判 决 书 是 执 行 的法 律 依 据 , 罪 犯 必须按 判 决确 定 的刑 罚 服 刑 ; 二 是 刑事 缺 席 审 判 的程 序除 刑事诉 讼 法 有 特 别 规定 以外 , 适 用 普 通 诉讼 程序 , 控 告 方 可 以上 诉 ,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诉 讼 权 利受 到法 律保 护 , 在 到 案后 也 可 以行 使 法 律 赋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也在不断改革和提升。
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特点、优势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缺席审判缺席审判是指被告因故不能出庭,但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法庭传票,而法庭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程序。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的程序和适用条件,为确保被告的诉讼权益和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
缺席审判有利于保障庭审的及时进行。
在一些情况下,被告因故无法出庭,如果一味延期庭审,则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甚至导致司法拖延。
采取缺席审判可以有效保障庭审的及时进行,维护司法效率。
缺席审判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现实中,一些被告可能因真实情况无法出庭,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接到法庭传票。
此时,法庭对被告的缺席进行审判可能会对被告的权益造成影响。
一些被告可能是因为无法支付律师费用而无法出庭,这也会影响其诉讼权益。
对于缺席审判,需要加强对被告的通知能力,以确保被告的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是指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进行没收的一种程序。
这是一种非刑事审判程序,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调查和追缴,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实现对犯罪的有效制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违法所得没收可以有效打击经济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有效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提高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效果。
违法所得没收可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在一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因犯罪分子的行为受到经济损失。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一定程度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调查和追缴需要一定的资源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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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法院的管辖和审判组织」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和处理」1.对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2.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 30 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申请受案范围或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4)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1.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法院的官方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
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送达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
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财产保全」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及其申请参加诉讼」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诉法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即除了对财物主张所有权外,还包括主张留置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的,法院应当准许。
3.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法院可以准许。
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一审审判程序」1.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2.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通知书应当依照《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方式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前送达。
3.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1)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此处借鉴了民诉中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比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低。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4.审理结果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检察院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第二审程序」1.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 5 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2.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2)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3)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陆】法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殊之处|「审理程序的转换」1.没收程序转诉讼程序没收程序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注意】法院不能主动将没收程序转换为公诉程序,需要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法院按照刑诉法规定终止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2.诉讼程序转没收程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没收程序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注意】法院也不能主动将公诉程序转换为没收程序,需要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申请。
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逃逸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措施」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被提起公诉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的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3.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