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

TRAFFIC AND SAFETY | 交通与安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牛犇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 230088摘 要: 针对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也引发了相应的社会矛盾,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要求以及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需要,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需求[1]。
在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常见的几种鉴定事项内容,然后对应列举对应委托鉴定事项的经典案例,分析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让更多人了解到司法鉴定中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常见内容,是我国构建法制、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交通事故 痕迹 车速 安全性能 属性 交通行为方式当下社会环境和交通环境下,道路上车辆种类的增多和交通参与者蔑视交通法规现象屡见不鲜,交通事故也随之增长。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内容和在交通事故中运用需要更多的交通事故参与者去了解,就此对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鉴定事项和运用,让读者和交通事故参与者更多的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并且合理运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和勘验方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2],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技术人员及鉴定机构主要执业范围包含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以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下面我们就逐一对其鉴定内容进行展开以及在实际交通事故中的运用带来经典案例探讨。
2 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运用痕迹鉴定包括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
案例:2021年2月11日23时20分许,郑某无证驾驶辽XX号重型普通货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董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董福祥受伤,车辆逃逸;在勘验事故现场时,我们发现事故现场遗留2块散落物碎片,其中碎片1号外形近似呈扇形,材质为塑料构件,外侧为灰色漆表,其断口面痕迹新鲜;碎片2号外形近似呈矩形,材质为塑料构件,外侧为灰色漆表,其断口面痕迹新鲜。
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痕迹鉴定

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痕迹鉴定
摘要:
一、引言
二、二轮电动车事故的背景和重要性
三、碰撞痕迹鉴定在二轮电动车事故中的作用
四、碰撞痕迹鉴定的方法与技术
五、案例分析
六、结论
正文:
二轮电动车在我国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然而,随着使用量的增加,二轮电动车事故也日益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二轮电动车事故的碰撞痕迹进行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碰撞痕迹鉴定在二轮电动车事故中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通过对碰撞痕迹的鉴定,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如车速、方向等。
其次,碰撞痕迹可以揭示事故的性质,是意外还是故意。
最后,碰撞痕迹也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碰撞痕迹鉴定涉及多种方法和技术,包括现场勘查、痕迹提取、痕迹比对等。
其中,现场勘查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通过对现场的仔细勘查,可以获取事故发生时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痕迹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碰撞痕迹鉴定在二轮电动车事故中的具体应用。
在某二轮电动车事故中,通过现场勘查和痕迹比对,鉴定人员发现
电动车的前保险杠有明显的碰撞痕迹,且痕迹与另一辆车的后保险杠相吻合。
这充分证明了电动车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电动车司机负有事故责任。
总的来说,二轮电动车事故的碰撞痕迹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鉴定电动车是不是非机动车的标准

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电动车和非机动车这两个概念。
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1. 电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遵守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规则。
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手推车、三轮车等,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行驶时需按照非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规定行驶。
2. 鉴定标准那么,我们如何来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呢?这里有几个标准是我们可以参考的。
2.1 动力来源我们可以从电动车的动力来源来进行鉴定。
非机动车通常是靠人力推动或者脚蹬来行驶的,而电动车则是通过电池等动力装置来驱动的。
从动力来源上可以清晰地区分出电动车和非机动车。
2.2 行驶速度我们可以从行驶速度来鉴别。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较慢,通常在20公里/小时以下,而电动车则可以较快地行驶,速度一般在30公里/小时以上。
如果车辆行驶速度较快,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电动车。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并不仅仅是通过动力来源和行驶速度来简单划分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电动车的使用场景、安全性、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电动车,比如残疾人专用电动车,也可能在鉴定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
总结回顾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包括动力来源和行驶速度两个方面,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来进行综合考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相关规定,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结语通过本文的探讨,相信读者对于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使用电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时,我们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文明守法的道路使用者。
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电动车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小事故对方不签字几天能提车

电动车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一般就结案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事故对方不签字几天能提车不超过25天。
不管对方在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都是能够正常提车的。
因为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代表事故双方知晓了该起事故的责任鉴定。
而如果一方不接受、有异议的话,需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3日内向交警部门提车复核,否则不管签不签字,《事故责任认定书》都具备法律效应。
一般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如果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话,那么事故车辆扣押期限最高可延长至65天(60天检验、鉴定期限及5天通知取车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交通事故责任是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具体的交通情况等进行划分的,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更多关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请继续阅读我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具体内容如下: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学习:网友:交通事故的处理步骤是什么?法律:交通事故的处理步骤如下: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

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电动车出车祸之后竟然被鉴定出之质量不合格,那不合格的电动车怎么会在市场上出售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骑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相撞后死亡,驾驶人孙-安(化名)却要承担与货车同等的责任,原因是其电动车在事故鉴定时被认定为机动车。
孙-安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认为正是厂家将机动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出售,导致了孙-安死亡。
昨天下午,北京三中院二审此案。
双方有调解意愿,该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1电动车遇车祸为何担同等责任?车祸发生时,孙-安年仅33岁。
其5名家属起诉称,2013年12月27日,在通州区京榆旧路与宋庄路口,孙-安驾驶澳*玛电动车与货车相撞,造成死亡。
经鉴定,孙-安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这导致了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为什么买车的时候厂商告知这是电动车,到了事故认定中却变成摩托车?他们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
“你卖的时候跟我们说是非机动车,不用登记,走非机动车道,死者是听了你的话死的,你应当承担责任。
”孙-安家属认为,正是因为厂家告诉死者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所以死者才不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
新京报记者在庭审时获悉,孙-安是在河北一个专卖店里买的涉案车辆,销售品名写着“电动助力车”,车辆最高限速是20公里,有限速装置。
但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则显示,孙-安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无号牌)”属于摩托车,且其“未佩戴安全头盔,所持C1驾照驾驶摩托车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未右侧通行”。
这导致了她在这起事故中担同等责任。
焦点2电动车何以被鉴定为机动车?为何买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摩托车?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就要及时处理,根据造成交通事故的车型的不同,就会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那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调解案例: 阜蒙县袁某某与孙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_465

阜蒙县袁某某与孙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案例内容【案情简介】2018年6月,孙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交通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阜蒙县某中学东侧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电瓶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
县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口头表示愿意承担袁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调委会经征求当事人孙某、张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袁某某称,在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到达现场后主动自己放心看病,该花的钱由他承担。
但在自己住院被确诊后,张某就没再出现过,打电话也说不管,声称谁撞的找谁。
而孙某却称,自己仅是张某加工厂雇佣的工人,当天也是在给加工厂拉料时发生的事故,三轮电动车是加工厂的,老板让自己开车拉料自己就得去,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赔不起,也不应当由自己全赔。
通过与双方谈话沟通和调查,调解员了解到,肇事的三轮电动车是张某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的二手车,原始手续已经灭失,除非张某本人承认,否则很难找到其作为实际车主的证据。
而孙某是一位普通农民,其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赔偿能力。
只有做通张某的思想工作,受害人袁某某才有希望得到合理赔偿。
调解员认为,最初张某肯做出赔偿承诺,后来可能是因袁某某伤情严重才又反悔,让孙某独自揽下责任,应该是担心袁某某狮子大开口,因此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本身经济条件有限,袁某某索赔也会考虑孙某的实际赔偿能力。
孙某既然肯独自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是和张某私下达成了协议,张某的反悔应该也只是针对袁某某而不是孙某。
因而,调解员认为,双方矛盾的突破点还是要集中在医疗费的赔偿额度上。
调解员首先明确医疗费的赔付范围。
孙某、张某认为,袁某某在住院治疗医疗费中治疗糖尿病药物和高压氧舱费用3630元的支出过高,与此次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没有关联,故不同意赔偿该部分的医疗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型别之我见
一、清楚法律对非机动车的定义
我认为,不要一看是电动车就认为是电动自行车,把它归为非机动车范畴,而应当搞清楚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可见靠电瓶驱动的交通工具,只有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才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是这样规定的:
第5.1.1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不符合上述标准,就不是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二、要清楚法律对机动车的定义
并不是所有电动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
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范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
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关于认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电动车类别的方式
1、应当以其出厂说明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来认定
不应当以其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来作出认定。
实践中,超过设计时速行驶的情形是很多的。
如果出厂说明书的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
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对于涉案的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超过法律规定的行驶速度,可以按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可按照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程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根据。
2、如果没有出厂说明书可供鉴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以鉴定的结论进行认定
从网友咨询反映的问题中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办案交警没有委托鉴定机构,仅凭经验判断就做出车辆型别属性的认定,这样不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多不被当事人接受,引起上访不断。
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
四、准确认定电动车型别的意义
准确认定电动车的型别,是公平、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是确认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的需要。
如果涉案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则应当具有相应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如果属于非机动车则不需要。
2、是区分驾驶人罪与非罪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以上规定说明,车辆驾驶人只有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时候,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即使具有上述事实,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是受害人可得利益能否获得最大实现的需要
如果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那么只有在受到机动车的侵害,才会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受害人受到非机动车的侵害,不会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如果受害人遇到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时,交强险的赔偿无疑能够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
还有,即使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证.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郭健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
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
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
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自受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08]277号
第八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