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
2024年秋10月高教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高教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______。
A.绝对不得推翻B.当事人可举出足够可信的证据推翻C.属于鉴定结论D.公证机构必须派员出庭作证2、关于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回避B.只能由公证员依法自行回避C.当事人只能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D.公证员不得为近亲属办理公证3、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______。
A.出生公证B.财产分割公证C.遗嘱公证D.合同公证4、关于律师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的委托B.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C.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是国家授权D.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5、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了解案情通常可分为若干阶段。
回顾当事人陈述的故事,通过提问弥补缺失信息,明确模糊信息,这属于______。
A.调查阶段B.回顾阶段C.开放式陈述阶段D.提问阶段6、发往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公证书______。
A.既不需要认证,也不需要附任何译文B.不需要认证,但需要附英文或葡萄牙译文C.不需要附任何译文,但需要认证D.既需要认证,也需要附英文或葡萄牙译文7、对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申请人,其任命机关是______。
A.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B.省级司法行政部门C.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D.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8、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原则是______。
A.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B.法定公证C.自愿与公证机构强制办理公证相结合D.自愿公证9、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原则上应当由______。
A.一人进行B.两人进行C.三人进行D.四人进行10、关于公证员任职的积极条件,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B.年龄应当在60周岁以下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D.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11、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该指定机关是______。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题-23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题-23(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在我国,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______(分数:1.00)A.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B.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C.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D.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解析:[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______(分数:1.00)A.亲属关系公证B.国籍公证C.学历、学位公证D.抵押贷款合同公证√解析:[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中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有:各种合同、协议公证;继承公证;收养关系公证;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担保行为公证及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3.下列机构中,可以依照《公证法》的规定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的部门是______ (分数:1.00)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B.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C.外国驻我国使(领)馆D.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解析:[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涉外公证机构。
在我国,有权办理涉外公证的机构有两类:公证处和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4.证明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的公证属于______(分数:1.00)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B.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C.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D.特别公证解析:[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概念。
公正与律师制度自考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名词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名词解释】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多选】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多选】公证的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内容的。
【简答】三、公证的特征(1)公证的基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的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4)公证与认证、鉴证、签证有区别:①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②公证和鉴证与签证的行为主体、作用、针对的对象、依据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简答】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1、联系: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2、区别:,两者的调控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公证法属程序法范畴,民商法是实体法范畴;公证法属公法,民商法属私法;公证法属专门法,民商法属基本法律。
【简答】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1、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2、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
公证为非诉活动、民诉为诉讼活动;(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和不服公证书解决的方式不同等。
【简答】公证机构的任务有哪些(1)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汕权益是公证机构璄根本任务。
(2)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讴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单选】《中华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4)

第四章公证执业区域★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执业区域不同,律师事务所可以不限地区地接受来自任何地区的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而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证法》及上述公证法律规范的现行规定,则不可在允许区域范围之外受理本应归属其他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业务。
公证执业区域与法院诉讼管辖不同,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分,互相不隶属,所以公证执业区域没有执业区域级别的规定;而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法院诉讼管辖相类似的是,公证执业区域有地域范围之分。
★★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1、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
★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特征1、这种机构非国家的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2、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3、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情形:1、使(领)馆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包括:1、检商机构证明2、管理机构证明3、商标管理机构证明4、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9)

第九章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意义:1、工作成败的关键2、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3、保证公证工作真实正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方略★公证员职业道德内容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2、爱岗敬业、规范服务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公证员,而且还适用于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
★公证员执业纪律,指公证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执业纪律意义:1、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2、保障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3、提高公证员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的手段。
★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1、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10、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根据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因公证的错误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者因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刑法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意义: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3、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益4、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16.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7.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18.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8.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9.中华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
10.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11.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32.资信调查: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33.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34.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19.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10)

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1、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2、继承公证。
3、收养关系公证。
其中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等。
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担保行为公证及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协议进行公证,又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身份关系协议进行公证。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1、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各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合意,是否存在隐瞒、虚假、胁迫、欺诈等情况。
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查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假借合同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审查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
4、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5、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6、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3)

41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事⼈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其特征:①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存在;②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③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42 意外事故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的真实性依法进⾏确认并予以证明的活动。
其程序:办理意外事故公证,⾸先当事⼈应向意外事故发⽣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的和⽂书使⽤国,并提交证明材料:①当事⼈的⾝份证明和资格证明;②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③如有条件,还应提交意外事故发⽣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④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
然后公证⼈员应针对当事⼈申办公证的⽬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等,重点审核意外事故发⽣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证。
43 不可抗⼒事件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对不可抗⼒事件发⽣的真实性依法进⾏确认并给与证明的活动。
办理时应注意:①当事⼈订⽴合同时就约定不可抗⼒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公证机构在承办时,应要求当事⼈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规定对不可抗⼒的真实性予以确定;②必要时,公证⼈员应对不可抗⼒事件进⾏实地勘查,并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③如不可抗⼒事件发⽣在公证申请⼈⼀⽅迟延履⾏合同期间,公证机构⼀般不予公证;如发⽣在对⽅迟延履⾏合同或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④不可抗⼒事件公证书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公证员应按照公证⽂书使⽤国家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以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44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种证明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现存的婚姻状况这⼀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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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律师权利的意义:1、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2、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3、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3、查阅案卷权
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代理申诉、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人检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法或人检提出申诉。
9、举证权
10、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提出异议和质证意见。
立法赋予律师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提出异议的权利,它对法庭审查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特殊情况:根据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
以上情况,律师如果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律师应予拒绝。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1、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律师如果泄露国家机密,就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危害,甚至有可能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职业便利,保守职务秘密是律师立信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在赋予律师特定职责的同时应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律师擅自将委托人的秘密泄露出去,就会使委托人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这种信赖,把自己的秘密及其个人隐私无保留的告诉了律师,使律师能够全面获知有关事实真相,充分施展业务技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就会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从而动摇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使当事人不再愿意委托律师。
那么将不利于整个律师业的发展。
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及对司法机关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公信力。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律师的这项义务,实际上是民法上禁止双方代理的具体体现。
代理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同一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对立的,他们有着利益冲突,其请求针锋相对。
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以获得胜诉。
因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以被代
理人的利益为立足点,尽职尽责的为委托人抵挡不法的外来侵害,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4、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5、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6、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义务
7、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8、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9、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