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整理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1、卫生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卫生权利义务关系.3、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一是卫生法律规范,一是卫生法律事实.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卫生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主要的卫生法律事实。
4、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指参与卫生活动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1。
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
社会团体;4。
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主要的形态: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
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卫生活动时所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第三章卫生法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1)概念:是指有卫生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卫生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卫生法实施的概念:是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律监督、卫生守法3、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卫生法律主体基于卫生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承担的法律后果。
4、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的概念(1)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包括卫生行政处分和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法学

3、科学性 在卫生法律规范中,相当大的部分内容是由工 作方法、技术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构成的;
4、综合性 在内容上,它需要从卫生的各个领域、各个方 面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卫生组织管理活动中,概括 和抽象出对医药卫生事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制 管理思想、原理和方法; 在方法上,它需要综合运用现代化科学、自然 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阐述卫生法学的基本理论, 发挥正确的理论导向作用,从而用法律手段促进卫 生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卫生法学
开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杨跃进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
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研究卫
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
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 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从医学角度看,卫生法学属Βιβλιοθήκη 理论医学的范(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 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每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要解决特定的社会 矛盾,从而使它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 宪法调整国家基本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 刑法调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及其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 产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地经济关系。
畴;
从法学的角度看,卫生法学则是法律科学中
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科学。 在研究卫生法学的时候,首先应该了解“卫 生”和“法律”的含义。
(一)卫生的含义
卫生法学(第一课时)

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 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规范》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 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历史考察的方法 比较分析的方法
第一篇
卫生法基础理论
第1章
卫生法概述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规范与卫生法渊源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违法及其法律责任 卫生执法的法律救济
第1章 卫生法的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
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及 地方政府规章等。 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上海 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 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 。
二、卫生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 处理
法律后果
三、卫生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法律规范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分: 授权 性卫生法律规范、义务性卫生法律规范和复合性卫 生法律规范。 2、按照权利与义务的刚性程度分: 强行性卫生法律规范与任意性卫生法律规范。 3、按卫生法律规范的内容分: 确定性卫生法律规范、委任卫生法律规范和准用性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卫生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卫生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学科。
大一学生作为法学专业的初级学习者,在学习卫生法学知识时需要重点关注一些基础概念和核心要点。
本文将介绍大一学生需要了解的卫生法学知识点。
一、卫生法学的定义和意义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规范的一门学科,旨在维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卫生安全。
卫生法学对于构建健康社会、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卫生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1. 基本原理卫生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公共利益原理、科学性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平衡利益原则等。
2. 基本概念(1)卫生法律制度: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用来调整和规范卫生领域的各种行为和关系的法律体系。
(2)卫生法规范:是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疫情防控、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规。
(3)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卫生行政组织机构、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等。
三、卫生法律制度体系1. 卫生法律制度的层级关系(1)宪法法律法规:卫生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地位。
(2)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
(3)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管理条例等。
2. 卫生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1)规范卫生行为:确保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卫生领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保障公众健康: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权益。
(3)维护环境卫生安全:法律对环境卫生进行规范,保护公众免受环境污染的危害。
四、卫生法律义务和责任1. 医疗机构责任(1)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信息披露义务: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患者告知诊疗信息、药物使用等相关情况。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1)食品安全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2)食品标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标识信息。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绪论1、法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2、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现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 ①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②卫生法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③卫生法的基本原则④各种卫生法律关系⑤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⑥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⑦卫生争议的解决⑧国际卫生立法理论和实践⑨如何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发展中带来的新问题第一章卫生法概论1、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①卫生组织关系②卫生管理关系③卫生服务关系3、卫生法的特征:①需要多种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②同自然科学尤其是与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③具有国家监督管理属性④具有社会共同性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①保护公民健康的原则②预防为主的原则③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④国家卫生监督原则第二章(一)卫生立法1、卫生立法:是指具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及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所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专门活动。
2、卫生立法作为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①卫生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②卫生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卫生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卫生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卫生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3、卫生立法的依据①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②中国当今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现实依据③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4、卫生立法体制:卫生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卫生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的运行及其立法机构设置的制度。
第二章(二)卫生行政执法1、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第一部分卫生法学基本知识一、卫生法与卫生法学:1、卫生法定义与调整对象(1)定义: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对象:为卫生法律关系。
2、卫生法学定义与研究对象(1)定义: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2)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3、卫生法渊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部门与效力级别)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应。
(1)制定部门:①宪法:是根本大法,我国卫生法最首要的渊源。
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②卫生及其相关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卫生法主要渊源。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法律。
③卫生行政法规: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④卫生部门规章。
⑤地方性卫生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⑥地方政府卫生规章。
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⑦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特点,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⑧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⑨卫生标准。
⑩国际卫生条约。
(2)效力级别指的是在卫生法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卫生法的效力等级划分有其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卫生法学复习

•卫生法学绪论•1、卫生法学的定义——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涉及体系广泛,涉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是生命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分支学科。
•2、卫生法学的特点•1)卫生法学的新兴性(20世纪60年代后期;迅猛发展主要原因: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患双方的冲突和纠纷)•2)卫生法学的交叉性(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将相关学科的方法和对象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学的技术性(卫生法律规范,相当部分是由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构成的;•将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的科学工作方法、程序、卫生标准等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
)•4)卫生法学的综合性(多学科相互融通的特征,将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有关研究成果融合起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关系。
)•3、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关系:•(一)与法医学的区别与联系•(二)与医学伦理学的区别与联系•(三)与卫生管理学的区别与联系•(四)与卫生政策学•(五)与法学二级学科关系:1)、卫生法学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横向——民事法律关系•纵向——行政法律关系•社会本位——经济法律关系或社会法法律关系2)、与各法学二级学科的关系•4、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5、卫生法学的体系•1)、卫生法学总论: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特点•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卫生法律责任等•2)、卫生法学分论: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卫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医疗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传统医学法律制度••卫生法的基本理论•1、卫生法的定义——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实现公民的健康权的活动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广义——一切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所有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卫生单行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就卫生领域的规定)•2)狭义——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专门法律,只有10余部。
卫生法学

绪论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学科。
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思考题:卫生法学是法律学科,它研究卫生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法律边缘学科。
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卫生法学要研究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各种卫生法的现象与规律、研究与卫生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2.学习卫生法学有哪些重要意义?1、依法发展我国卫生事业的需要2、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3、规范卫生活动的需要4、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卫生法概述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广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调整卫生行政管理关系;2.调整卫生服务关系;3.调整因保护公民健康权益而形成的其他社会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卫生法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
卫生法制定的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中关于公民健康权和卫生管理基本制度;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卫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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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概述
权力(Power)——〉权利(Right)
法制(legal system)——〉法治(The Rule of Law)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
从医学角度看。
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
而从法学角度看,它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二、卫生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照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公平原则
强者-个人
普通人-社会
弱者-国家
预防为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三、卫生法的法律体系
四、卫生法的渊源
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
1医疗行为
1.1狭义的医疗行为
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
”
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1.2广义的医疗行为范围
(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2)帮助或避免生育行为
(3)医疗美容行为
(4)戒除病态依赖行为
(5)矫正畸形行为
(6)改善(改变)身体外观行为
(7)恢复或增进人体功能的行为
1.3广义医疗行为的分类
(1)以医疗行为目的为标准,医疗行为可分为治疗性医疗行为、非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
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
而全球争论的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
实验性医疗行为。
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侵袭性医疗行为。
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的医疗行为。
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
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已为学界所接受。
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
(2)以医疗行为内容为标准,医疗行为可分为主要的医疗行为与辅助的医疗行为医疗工作中之诊断、处方、手术、病历记载、施行麻醉、宣告临床死亡等主要医疗行为,应由医师亲自执行。
辅助医疗行为,应在医师亲自指导下,由辅助人员实施。
除紧急救治外,如果医疗机构辅助人员未经医师指示,径自执行任何医疗行为,或当医师在场时,执行应由医师亲自执行的医疗行为,均应属于擅自执行医疗业务。
在我国台湾地区,未具医师资格的辅助人员执行应由医师亲自执行的医疗行为,属于擅自执行医疗业务,亦称为“密医之行为”。
(3)以行为的管理为标准,医疗行为可分为列入医疗管理的医疗行为和不列入医疗管理的医疗行为
①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内服药品,而以传统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间习用之外敷膏药、外敷生草药与药洗,对运动跌打损伤所为之处置行为。
②未使用仪器,未交付或使用药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传统习用方式,对人体疾病所为之处置行为。
如藉按摩、指压、刮痧、脚底按摩、收惊、神符、香灰、拔罐、气功与内功之功术等方式,对人体疾病所为之处置行为。
2.医疗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结成得以具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是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医疗合同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
●强制诊疗关系。